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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基本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基本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基本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施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在进行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水平。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工程监督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定期组织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估。

二、监督管理机构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所辖范围内各类工程建设活动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的人员、经费和技术设备,能够保证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监督管理。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工程监督管理工作程序。

第九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工程建设单位进行审批,并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施工和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处理,并对照相关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三、监督管理人员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和水平的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掌握工程监督管理的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制度,做到公正、公平、文明执法,杜绝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行为。

第十四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能够适应工程建设的不断发展变化。

四、监督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保证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拆建工程。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科学、求实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二、监督机构与监督人员第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工程质量的日常监督工作。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配备相应的监督人员,监督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监督人员应保持廉洁奉公,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有价证券等。

三、监督管理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包括工程质量行为的监督、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和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

第九条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包括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是否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组织施工等。

第十条监督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包括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施工,是否符合工程技术规范等。

第十一条监督机构应对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包括监理单位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对施工过程进行有效监督等。

第十二条监督机构应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包括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

第十三条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验收进行监督,包括工程是否达到验收条件,验收程序是否合法,验收结论是否客观公正等。

四、违规处理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制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监督人员违反本制度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精选24篇)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精选24篇)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精选24篇)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篇1第一条为加强xx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经济开发区内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xx市经济开发区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行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权力和义务。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持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施工中标通知书等文件资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第六条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审查符合要求时,发给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和《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监督工程师、监督员责任制,具体承担工程监督任务。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是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使用功能。

其具体职责是:1.检查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及工农业范围,检查主要基础上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是否相符,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2.审查建设单位工程项目报建审批手续、基本建设程序等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3.检查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监督施工单位及构件厂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检查其工程(产品)质量。

4.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使用功能和关键工序作出监督计划,并将必须监督的重要部位及安装中的重要环节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5.检查施工单位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6.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7.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监督:①地基及基础工程抽查主要内容:a.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b.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或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c.地基检测报告及地基验槽记录;d.抽查基础砌体、砼和防水等施工质量。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管理工作,提高其监督监测效率和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指依法组建,具有专业、独立、公正、科学监督监测工程质量的机构,是工程建设项目中的监督监测主体。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独立监督、公正公平、科学监测”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法律权威,服务社会和谐。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内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确保工程质量监督监测工作有效开展。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管理制度应当与国家相关管理制度和标准相适应,不得与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相抵触。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设立多级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分工明确。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领导班子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管理经验,负责全局工作。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或者项目专家组,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开展监督监测工作。

第九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设机构,分设办公室、综合部、技术部、质量管理部等,明确职能职责,互相协作。

第十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设立监督检查组,负责监督检查各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设立专家委员会,聘请行业领域专家参与决策,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保障工作质量。

第三章职能职责第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过程进行监督监测,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设计文件等进行审核,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进行实地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立即提出整改建议,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审核验收,确保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操作,保障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关键信息项:1、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和内容2、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3、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4、质量监督的程序和方法5、质量问题的处理和处罚措施6、监督人员的资质和行为规范11 总则111 为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保障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112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12 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和内容121 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包括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即从工程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到竣工验收等环节。

122 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1221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包括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履行情况,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等。

1222 工程实体质量,包括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施工工艺和施工质量,工程结构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等。

1223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验收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13 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131 监督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1311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1312 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1313 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1314 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查和检测,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进行重点监督。

1315 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1316 定期向社会公布工程质量监督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132 监督机构具有以下权限:1321 要求工程建设各方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1322 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和抽样检测。

1323 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责任单位改正或局部暂停施工。

1324 对违反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从事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当坚持质量第一、监督为重的原则,依法行使监督职能,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推动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提高。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由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组织和管理,可以设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具体监督工作。

第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六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确保监督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工程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九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配合质量监督机构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并按规定进行整改。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流程主要包括规划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等。

第十一条在规划阶段,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参与工程规划设计的审核和评估工作,提出规范性建议。

第十二条在设计阶段,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核,确保设计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三条在施工阶段,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施工质量和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四条在竣工验收阶段,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协助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工作,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五章监督措施第十五条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采取现场查看、抽样检验、交叉复核等方式进行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在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反馈信息,并要求整改。

第十七条对于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问题,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停工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引言工程质量是工程项目的生命线,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

为了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特制定本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目标和原则(一)目标通过有效的监督管理,促使工程项目达到预定的质量目标,杜绝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提高工程整体质量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可靠、优质的工程产品。

(二)原则1、依法监督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监督管理,确保监督工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2、科学公正原则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进行监督检查,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公正地评价工程质量。

3、突出重点原则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重要性,确定监督重点,加强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和重要材料的监督检查。

4、全过程监督原则对工程项目从立项、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实现质量监督的无缝衔接。

三、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一)组织机构成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同时,设立专门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的质量监督人员。

(二)职责1、建设单位作为工程项目的组织者和投资方,建设单位应负责工程质量的全面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符合质量要求。

具体职责包括: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提供工程建设所需的资金和条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等。

2、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直接生产者,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具体职责包括: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等。

3、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具体职责包括: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对施工过程进行旁站监理和巡视检查;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组织工程质量验收等。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工程质量,确保工程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建设,监督工程施工过程中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处理工程质量问题的一套管理制度和流程。

以下是一个典型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内容:
1. 质量目标与责任:制定工程质量目标,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

2. 组织架构与人员配置:确保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设立专门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配置合格的工程质量监督员。

3. 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工程施工的技术文件管理要求,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规范等。

4. 工程质量检验与验收:制定工程质量检验与验收的具体要求和流程,明确各方的验收责任和义务。

5. 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建立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机制,包括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流程,明确责任追究和赔偿责任。

6. 监督监理工作:明确监理单位的监督职责和工作内容,包括施工现场巡检、质量问题整改等工作。

7. 施工单位管理:制定施工单位管理规范,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控制、质量管理等要求。

8. 合同管理:规定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要求,包括合同签订、履约监督、合同索赔等
内容。

9. 监督报告与评估:定期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评估和总结。

10. 法律法规遵守:明确各方在工程质量管理中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要求,严禁违法行为。

以上是一个典型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具体的制度内容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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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内容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质量管理条例》确立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该项制度是加强政府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

根据《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5日内到丰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应提交以下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6、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市质监站查验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提交的上述文件是否齐备、是否真实,发现不齐备或不真实,应当责令补齐或者修正,并在收齐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后,依据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报告,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后,再办
理竣工验收备案。

二、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是《质量管理条例》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丰城市城乡
规划建设局报告。

对重大质量事故,丰城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将向丰
城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1989年9月30日
建设部令第3号)对重大事故的等级、重大事故的报告和现场保护、
重大事故的调查等均有详细规定。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
意拖延报告期限,故意破坏现场,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无正当
理由拒绝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以及提
供伪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程质量检举、控告、投诉制度
《建筑法》、《质量管理条例》均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工程质量检举、控告、投诉制度是为了更好的发挥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的
作用,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一项有效措施。

1、工程质量投诉的范围
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
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
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对超过保修期,在使用
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2、负责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的部门
3、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部门职责和义务
投诉处理机构要做好投诉登记工作,督促工程质量责任方,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处理好用户的工程质量投诉。

对于投诉的工程质量问题,投诉处理机构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合理的要求,要及时妥善处理;暂时解决不了的,要向投诉人做出解释,并责成工程质量责任方限期解决;对不合理的要求,要做出说明,经说明后仍坚持无理要求的,应给予批评教育。

对注明联系地址和联系人姓名的投诉,要将处理的情况通知投诉人。

在处理工程质量投诉过程中,不得将工程质量投诉中涉及到的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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