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议清末刑法变革演讲范文
论清末“新政”时期的刑法变革

本也认 为 “ 法之 中 , 以刑法 为切 要 。 1 4 各 尤 ”9 0 年 5 开始对《 月, 大清律例》 进行删改 , 由此拉开 了清末新政时期刑法变革 的序幕。1e 扔) [(3 ]2 一
( 刑法修改前 的准备 一) 1翻译 国外的近代 法律和 法学著作 1 4 . 9 0
括“ 新政” 间的所有变法修律并未能有效解决 期 当时 中国所 面临的深刻危机 , 未能救亡图存维
[ 收稿 日 ]05 0 — 1 期 20 — 3 2
[ 作者简介] 杨智平(90 , 陕西扶风人 , 0 级硕士研究生, 18 一) 男, 23 0 主要从事中国传统文化与思想政治教育; 黄国耀(99 ) 男, 16 一 , 安徽霍邱人 , 0 级硕士研究生, 2 3 0 主要从事行政管理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要有 : 德国刑法和裁判法 , 俄国刑法 , 国刑法 , 法 日本现行刑法 、 改正刑法 、 陆军刑法、 海军刑法 、 刑法义解 等。到 1 7年 , 括上一 次 统计在 9 0 包
14 9 年开始 , 0 沈家本和伍廷芳作为修律大
臣, 参酌各 国刑法先后制定 了《 大清现行 刑律》 和《 大清新刑律》 两部刑法典 。前者只是一部过 渡性的法典 , 1 年 5 10 9 月公 布施行 ;大清新刑 《
【 关键词] 刑法变革;大清新刑律》刑法现代化 《 ; [ 中图分类号】275 K5 . 【 文献标识码] A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 世纪初 , 0 在经历两次鸦片战争 的失败和 八国联军 的入侵打击后 , 古老的 中国一步步地 丧失了独立 的主权和领 土完整 , 国内的革命运 动此起彼伏 , 此时清政府的统治已经到 了朝不 保夕的境地。面对 内忧外 患 , 清政府想尽了一 切挽救其衰落 的方法 , 开始“ 新政 ” 并进行 了一
清末新政演讲稿

第三,军裁汰旧军,编练新
到1911年辛亥革命之前,清政府共编练了十四 个镇十八个混成协和一支禁卫军,全国新军 总数约为14万人,(一说为26万人)
新军的武器几乎都是从外国进口的,主要是德国、英 国及日本的武器,在当时的世界上比较先进。即装备 也基本西化,比如袁世凯的北洋六镇武器装备情况: “六五式”(6.5厘米)口径马步枪,是日本光绪三十 一年造的最新式马步枪。“七九式”(7.9厘米)口径, 是德国造的套筒毛瑟式枪,比日式旧一些。七生半炮, 是法国克鲁苏最新炮。五生七炮是德国克虏伯、格鲁 森厂造,比七生半旧一些。除此之外,军官还配有手 枪和战刀以及望远镜等。如第六镇军官佩刀452把,军 佐佩刀97把,书记佩刀46把。军官手枪452杆(6响和 7响),军佐手枪96杆,炮目兵手枪355杆,马兵刀 1046把。四倍光千里镜284个,八倍光千里镜180个, 侧视镜219个。北洋新军的武器装备完全实现了西化。
《变通政治人才为先遵旨筹议折》 《遵旨筹议变法谨拟整顿中法十二 条折》 《遵旨筹议变法谨拟采用西法十一 条折》
张之洞
江楚会奏:这年7-8月,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 督张之洞两人连续会衔上变法新政3折,即著名的 江楚会奏。第一折,主要是兴办新式学校,设立各 类学堂,改革科举制度;第二折,主要是整顿中法 十二端;第三折,主要是采用西法十一端。9月, 清廷批准了江楚会奏,并以江楚会奏为蓝本,开始 了新政,下令各省切实举行。新政的第一阶段, 1901-1905主要根据江楚会奏的基本精神进行的。 直隶总督袁世凯也积极上书皇帝,提出变法的十条 办法,也部分得到清廷的采纳
四。法制改革
1902年 1902年,清政府设立修 订法律馆,先后修订《 订法律馆,先后修订《公司 破产法》 法》、《破产法》等重要的 法典、法规和律例。 法典、法规和律例。修订 大清律例》 废除酷刑。 《大清律例》,废除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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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签注视野下的晚清刑法改革-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签注视野下的晚清刑法改革二如果从1840年鸦片战争算起,中国社会踏入近代已经一百六十多年了;如果从1902 年清末修律算起,中国法律制度的现代化也已经一百年有余了。
百年回望,我们当然有理由为中国社会、为中国的法制而欣慰,从皇帝专制制度、《大清律例》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我们能够清晰的听到历史前进的脚步声。
但立足当今中国社会的现实,我们的心情也许就不那么乐观。
因为:尽管按照近代理念建设的立法体系、司法机构已经基本完善,但近代"法治"的理想却很难说已经大体实现。
一个基本的表现是,权力超越法律仍然是弥漫在中国社会中的普遍现象,全社会法律信仰的程度依然很低。
以至于让人不得不哀叹:一百年来,从根本上讲,中国依然是"人治"而不是"法治"。
回顾百年过去,中国法律走过了艰辛的历程;前瞻未来,中国法治之路依然并不平坦。
自人类进入加速度发展的时代,对于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来说,一百年无论如何都不能算作一段短的时间。
因此,不管是纵向和自己的过去比,还是横向和世界其他民族国家相比,人们有理由这么认为:中国百年树法,本来应该更好。
那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呢?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且有着独特法制传统的国度。
儒法合流以后的中华法系,是有着自己鲜明民族特色的法律理念和价值标准的。
但进入近代以后,在外来法律文化(以西方为主)的影响下,中华法系被迫偏离了自己的轨道而开始转型。
百年来中国法制的历史,就是双方博弈的结果,但双方谁也无法战胜谁。
外来因素占据了立法领域后,却再也无力向前推进;传统因素虽然退出了立法领域,却仍然实际支配着中国人的法律信仰和法律适用。
这样一种独特的"共生"局面,使得中国法律出现了文本法律和现实法律的严重背离以及法律理想和法律现实的二元对立。
演讲材料-评清末新律演讲范文 精品

评清末新律演讲范文摘要清末修律,是先进的地主阶级知识分子希冀在不从根本上触动帝制,仁德和祖教纲常等中华文化传统的思想指导下,表面上为收回领事裁判权,实质为维持清廷的苟延残喘,从而折冲樽俎,模范列强。
他们把法律变革本身等同与制定西方化的各种法典,造就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中西法文化特殊混合体,而没有将其本土化。
清末修律的失败也就成了不变的结局。
关键词清末新律沈家本仁礼一、背景和起因建立在封建制经济基础之上的清王朝,到乾隆后期,特别是嘉庆以来,更加腐朽4。
政治的黑暗,加之大官僚、大地主大肆兼并土地,致使劳动人民日益破产,阶级矛盾十分尖锐。
而正当清王朝的统治日益衰落、动摇的时候,西方资本主义却有了迅速发展。
资本主义如果不经常扩大其统治范围,如果不开发新的地方并把非资本主义的古老国家卷入世界经济旋涡之中,它就不能存在与发展5。
一八四○年的鸦片战争,由于清朝统治集团的昏愦和推行妥协、退让的政策,致使战争失败,从此,中国由独立自主的封建社会一步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鸦片战争后,随着中国社会经济、阶级关系的变化,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法律也必然要发生变化。
尽管清朝统治者在一个时期坚持祖宗之法不可改,但在人民革命力量的不断打击和帝国主义的胁迫下,特别是到一九○○年义和团运动和八国联军侵入中国之后,清朝统治者再也无法照旧统治下去了。
光绪二十八年一九○二年,清政府在与各国修订商约时,英、日、美、葡四国表示如清政府改良司法现状,皆臻完善,可以放弃领事裁判权。
帝国主义的虚假诺言,刺激了清政府修律的积极性,力图参酌各国法律,修订现行律条,务期中外通行,与各国无大悬绝。
为了适应帝国主义侵华的需要,镇压中国人民,反映官僚买办阶级的要求,调整新的社会关系6;同时也为了粉饰预备立宪,企图利用资产阶级的法律形式,来掩盖其专制统治的实质,欺骗人民,抵制和破坏革命,清王朝不得不对其原有的法律作了一系列较大的修改。
与此同时,法学理论界也作好了准备。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3篇)

第1篇一、引言清末是中国近代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这一时期的中国社会正处于大变革之中。
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中国封建社会的衰落,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逐渐显现出其弊端,迫切需要进行改革。
本文将从法律思想、立法、司法和刑罚等方面,探讨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二、法律思想的变化1. 吸收西方法律思想清末时期,随着洋务运动的兴起,西方的法律思想逐渐传入中国。
一些有识之士开始关注西方的法律制度,认为西方的法律制度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可以借鉴。
如康有为、梁启超等维新派人士,主张学习西方的法律制度,改革中国的法律体系。
2. 法治观念的兴起在清末,随着民主思想的传播,法治观念逐渐在中国兴起。
人们开始认识到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主张依法治国。
这种法治观念的兴起,为清末法律制度的改革奠定了思想基础。
三、立法的变化1. 法律体系的建立清末时期,中国开始建立较为完整、系统的法律体系。
这一时期的主要立法成果有:(1)制定《大清律例》:作为清朝的基本法典,《大清律例》对中国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2)制定《钦定大清商律》:为适应商业发展的需要,清朝制定了《钦定大清商律》,对商业活动进行了规范。
(3)制定《钦定刑律》:为适应社会变革的需要,清朝对刑罚制度进行了改革,制定了《钦定刑律》。
2. 立法机构的改革清末时期,中国开始设立专门的立法机构。
1906年,清朝设立修订法律馆,负责修订法律。
此后,各省也相继设立立法机构,如省咨议局等。
这些立法机构的设立,为清末法律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司法的变化1. 司法制度的改革清末时期,中国开始对司法制度进行改革。
主要改革措施有:(1)设立大理院:1906年,清朝设立大理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重大案件。
(2)设立地方审判厅:为加强地方司法,清朝设立地方审判厅,负责审理地方案件。
(3)设立警察机构:为维护社会治安,清朝设立警察机构,负责侦查、逮捕、审判等工作。
2. 司法观念的转变清末时期,随着法治观念的兴起,司法观念也发生了转变。
2019年简议清末刑法变革演讲范文-范文资料

简议清末刑法变革演讲范文</Script> 刑法是一种社会控制手段,一种社会治理的方法,是随着犯罪现象的出现而产生的,具有悠久的历史。
作为公法发达的国度,在中国法制发展史中,刑法更具有重要的作用。
考察刑法发展史,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的刑法从繁荣到统一,再到固定、僵化,到清末才出现了一次大的变革,而这次变革又开始了中国刑法的现代化。
这次变革使我们思考:刑法的基础是什么,清末变革的基础又是什么,清末变革为什么会有那么大的影响力。
本文拟就上述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刑法制度的基础考察中国古代文明,我们可以发现一个难解的现象,唐代是中国人一直以来引以自豪的时期,唐诗成为当时世界最为灿烂的文化,唐朝诗歌表现了丰富的形式与张扬的生命力,是对唐以前文化的一个突破。
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到唐代的法律并无太大的变化,唐代的刑法典《唐律疏议》更可以说是趋于封闭与保守,唐文化中的勃勃生机在唐刑法制度中却没有表现,是什么使这两个同为人类文明的领域有如此大的反差呢?与我们盛唐同时期的欧洲当时还处于黑暗的中世纪,但宗教改革后,欧洲法律日趋发达,刑法文化也渗透入文明与进步,以致于在清末变法中成为我们学习的榜样,这又是什么因素促成了他们的进步?谢望原先生认为,刑法与哲学总是有着不可割舍的关系,刑法学的很多基本理论离开了哲学理论就无法讲清楚。
笔者同意谢先生的观点,刑法的发展离不开哲学的进步。
这样我们就为解释上述问题找到了一个切入点。
在刑法史中东周战国是一个值得注意的时期,从郑国子产铸刑鼎,邓析解律到商鞅的刑法改革,儒家、墨家、法家的刑法学说轮番上演,成为中国古代历史上刑法思想最为活跃的时期,这一切又与当时的哲学环境有关。
周室没落后列强争霸,如何统一天下,如何吞并他国与反吞并,成为各诸候国日日操心的事情,这就给当时各种哲学的产生提供了基础,这一时期也是中国哲学至今羡慕不已的时代。
各诸候国借助不同的哲学思想进行了不同的刑法改革,如郑国子产公布刑律后,即使孔子也只能是加以指责而不能阻止。
小议晚清刑法改革与意义

小议晚清刑法改革与意义晚清时期,中国遭遇了诸多的危机和挑战,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民族危机和政治危机。
在这种背景下,政府和社会都认为,必须加强对犯罪的打击和惩治,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因此,在晚清清朝中期,维新派开始了一场试图改革传统刑法的运动。
晚清刑法改革其实是一种non-governmental reform,这是因为在完全没有民主政治或人权方面的情况下,中国的法律属于统治者的一项工具,排除了大多数人的需求和利益。
维新派试图通过对刑法的改革来遏制官员“滥用权力”的现象,同时也希望借此展示维新派的改革成果。
那么,晚清刑法改革的主要内容究竟是什么呢?首先,晚清刑法改革试图通过减轻刑罚的方式,降低因过度惩治而造成的不公正和滥用权力的现象,这是一种深刻的内部改革。
维新派呼吁国家重新审视各种刑罚,同时提出了新型的刑罚取代了旧式的酷刑和鞭刑。
其次,晚清刑法改革着眼于法人化犯罪这一概念。
事实上,晚清的法律仍然以人即为“知行并用”的法制为中心。
而在法人化刑罚的观念中,犯罪并非仅仅是个人行为,而可能还与其他机构、企业、政府等相关。
因此,晚清的刑法改革也提出了一系列的法人化思想。
接下来,晚清刑法改革强调刑罚与社会效益之间的关系。
在固有的认识中,刑罚既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又能产生一定的警示作用。
然而,晚清刑法改革认为刑罚的存在也应该考虑其社会效益;即,刑罚必须产生教育和回报的作用,而并非仅仅是惩罚。
最后,晚清刑法改革侧重于倡导公平,包括公平的司法审判和更广泛的社会公正。
这一方面稳定了法律机构和法官,另一方面为普通人提供了更平等的司法保护和就业机会。
晚清刑法改革的实际意义是什么?可以归纳为几个方面:首先,晚清刑法改革是中国尝试迈向现代法制国家的一次重要尝试。
尽管我们现在来看是十分朦胧的实现,但是它为中国未来的法制化道路奠定了基础。
其次,晚清刑法改革改变了传统刑法思想,内外部因素相互作用的固定理论也随之转化。
人文精神和公平原则解放了中国的刑法计划,并对中国当代法律和道德构建产生了深远影响。
简议清末刑法变革演讲

简议清末刑法变革演讲简议清末刑法变革演讲刑法是一种社会控制手段,一种社会治理的方法,是随着犯罪现象的出现而产生的,具有悠久的历史。
作为公法发达的国度,在中国法制发展史中,刑法更具有重要的作用。
考察刑法发展史,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的刑法从繁荣到统一,再到固定、僵化,到清末才出现了一次大的变革,而这次变革又开始了中国刑法的现代化。
这次变革使我们思考:刑法的基础是什么,清末变革的基础又是什么,清末变革为什么会有那么大的影响力。
本文拟就上述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刑法制度的基础考察中国古代文明,我们可以发现一个难解的现象,唐代是中国人一直以来引以自豪的时期,唐诗成为当时世界最为灿烂的文化,唐朝诗歌表现了丰富的形式与张扬的生命力,是对唐以前文化的一个突破。
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到唐代的法律并无太大的变化,唐代的刑法典《唐律疏议》更可以说是趋于封闭与保守,唐文化中的勃勃生机在唐刑法制度中却没有表现,是什么使这两个同为人类文明的领域有如此大的反差呢?与我们盛唐同时期的欧洲当时还处于黑暗的中世纪,但宗教改革后,欧洲法律日趋发达,刑法文化也渗透入文明与进步,以致于在清末变法中成为我们学习的榜样,这又是什么因素促成了他们的进步?谢望原先生认为,刑法与哲学总是有着不可割舍的关系,刑法学的很多基本理论离开了哲学理论就无法讲清楚。
笔者同意谢先生的观点,刑法的发展离不开哲学的进步。
这样我们就为解释上述问题找到了一个切入点。
在刑法史中东周战国是一个值得注意的时期,从郑国子产铸刑鼎,邓析解律到商鞅的刑法改革,儒家、墨家、法家的刑法学说轮番上演,成为中国古代历史上刑法思想最为活跃的时期,这一切又与当时的哲学环境有关。
周室没落后列强争霸,如何统一天下,如何吞并他国与反吞并,成为各诸候国日日操心的事情,这就给当时各种哲学的产生提供了基础,这一时期也是中国哲学至今羡慕不已的时代。
各诸候国借助不同的哲学思想进行了不同的刑法改革,如郑国子产公布刑律后,即使孔子也只能是加以指责而不能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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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议清末刑法变革演讲范文刑法是一种社会控制手段,一种社会治理的方法,是随着犯罪现象的出现而产生的,具有悠久的历史。
作为公法发达的国度,在中国法制发展史中,刑法更具有重要的作用。
考察刑法发展史,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的刑法从繁荣到统一,再到固定、僵化,到清末才出现了一次大的变革,而这次变革又开始了中国刑法的现代化。
这次变革使我们思考:刑法的基础是什么,清末变革的基础又是什么,清末变革为什么会有那么大的影响力。
本文拟就上述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刑法制度的基础考察中国古代文明,我们可以发现一个难解的现象,唐代是中国人一直以来引以自豪的时期,唐诗成为当时世界最为灿烂的文化,唐朝诗歌表现了丰富的形式与张扬的生命力,是对唐以前文化的一个突破。
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到唐代的法律并无太大的变化,唐代的刑法典《唐律疏议》更可以说是趋于封闭与保守,唐文化中的勃勃生机在唐刑法制度中却没有表现,是什么使这两个同为人类文明的领域有如此大的反差呢?与我们盛唐同时期的欧洲当时还处于黑暗的中世纪,但宗教改革后,欧洲法律日趋发达,刑法文化也渗透入文明与进步,以致于在清末变法中成为我们学习的榜样,这又是什么因素促成了他们的进步?谢望原先生认为,刑法与哲学总是有着不可割舍的关系,刑法学的很多基本理论离开了哲学理论就无法讲清楚。
笔者同意谢先生的观点,刑法的发展离不开哲学的进步。
这样我们就为解释上述问题找到了一个切入点。
在刑法史中东周战国是一个值得注意的时期,从郑国子产铸刑鼎,邓析解律到商鞅的刑法改革,儒家、墨家、法家的刑法学说轮番上演,成为中国古代历史上刑法思想最为活跃的时期,这一切又与当时的哲学环境有关。
周室没落后列强争霸,如何统一天下,如何吞并他国与反吞并,成为各诸候国日日操心的事情,这就给当时各种哲学的产生提供了基础,这一时期也是中国哲学至今羡慕不已的时代。
各诸候国借助不同的哲学思想进行了不同的刑法改革,如郑国子产公布刑律后,即使孔子也只能是加以指责而不能阻止。
这个活跃的哲学环境造成了刑法的活跃与进步,到秦朝时刑法已趋完善,有人曾将以刑为主的秦律与同时期罗马《十二铜表法》加以比较,认为从法律调整的范围和定罪量刑的立法技术来比较,秦律都超过了《十二铜表法》。
西汉王朝建立后,中国取得了一段较长的和平时期,到汉武帝时,法制思想有了重大改变,确立了董仲舒所提出的“独尊儒术、罢黜百家”的理论,认为刑者,德之辅也,礼之所去,刑之所加,开始引经入律,靠儒家来维护皇权,靠《春秋》大义来定罪量刑。
传说中的周礼为周公所定,以天、地、春、夏、秋、冬六官为纲目,分述治、教、礼、政、刑、工六大门类。
梁治平先生认为,礼本身就构成了一种包含极广的秩序网络,生活于其中的人都角色化了,礼既是道德,又是法律。
为什么汉朝的统治者会选择了儒家而引礼入法呢?这一方面在于至汉武帝时,汉朝取得了少有的繁荣,但各地方诸候王的势力却始终构成对皇权的威胁,汉武帝希望借助儒家思想来加强中央集权实现大一统,当时情形与春秋战国不同,在春秋战国时,尊礼则意味着对没落周室的尊从,这与各诸候国的愿望截然相反,所以秦汉的统一,梁治平先生认为是地域原则战胜了亲缘原则,但汉朝实现统一天下后仍实行分封制,又陷入了氏族组织的旧壳,把氏族内部的亲属关系直接转化为政治国家的组成方式,而这又与儒家思想所合拍,儒家思想的主体正是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人伦,一切人际关系、社会关系都统由宗法人伦诠释。
这种以氏族亲缘关系组成国家的形式一直延续至清代,而儒家哲学思想从汉武帝时,就成为统治阶级的专政思想,礼成为刑法中重要原则,礼的准则成为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西汉的上请制度到北齐的重罪十条,隋朝的十恶重罪,唐朝的八议、官当等都有礼的烙印。
有学者认为,自汉代开始,中国古代法律迈向儒家化的发展道路。
《唐律疏议》完美地将儒家思想法律化,将法律制度儒家化,使法律制度与儒家思想水乳交融般地合二为一,从而使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独树一帜,自成一统。
儒家思想在宋、元、明、清的法律中也是基本内容,这样就不难解释为什么我国刑法经历了春秋战国的繁荣到西汉统一后,走向了固定与僵化。
进入二十世纪后,刑法有了一次大的变革,那么这次变革又是什么原因推动的呢?二、清末刑法变革的基础清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个王朝,其统治者虽是从长城以外打入中原的少数民族,但在取得统治后,仍是迅速继承了明以前的儒家思想,立法也是参照明朝立法,所以在清统治的前期中期与以前的朝代并无大的区别,且由于个别君主的开明,取得了康乾盛世。
但到了十九世纪中叶以后,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儒家传统思想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受其影响,在清末出现了一次大的变法修律,这次的变革绝非偶然,我们可以从下面因素中看出它的端倪。
(一)、内外交因,被迫变法。
自一八四0年鸦片战争开始,西方列强以船坚炮利打开了中国的大门,清朝因盲目自大而屡受打击,在国内又经历了太平天国和义和团运动,终于意识到制度的落后。
有趣的是,清朝慈禧太后的第一道关于变法的诏书是在流亡到西安时发出的。
当时清朝的邻国日本也成了一个可借鉴的范例。
日本原采用中国法律,如在其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宝律令》,就是大体上采用唐律。
但日本自明治维新后,变法图强,学习欧洲,逐渐成为强国,甲午海战中国的惨败更加刺痛了清统治者,加强了其变法的决心。
这时的清朝只是迫于形势想通过某些皮毛的改革来苟延残喘,并非想真正改变自己的统治基础---儒家思想,但这场变革却没有按他们的想法进行,因为这时儒家思想的克星---西方自由民主思潮开始席卷全国。
(二)、洋务运动与西方思想的传播。
一八四0年后清朝统治者面对西方列强的第一个感觉,是军事装备和工业技术的落后,有学者对鸦片战争中清朝军队的武器与西方列强作了比较,得出的结论是西方军队的一支长枪可顶清兵五支长枪,更遑论清军战斗力的低下。
于是清朝统治精英进行了第一次变革,也就是后来所称的“洋务运动”,其目的在于提高与西方对抗的能力,其主导思想是师夷长技以制夷,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幻想通过技术的提高来达到与西方抗衡的目的,对于社会制度与思想基础的不同并无认识,但这次运动却引发了更深层次的革命。
萧功秦先生对此有精辟的论述:洋务运动的现代化意义在于,虽然洋务运动的主持者们并没有促进中国走向现代化的自觉意识,他们的直接目的是通过在防务领域仿效西方各国的“长技”来避免列强加之于中国的危机,以恢复中国原有的长治久安。
但他们如同打开了潘多拉匣子一样,不自觉地引发了中国从防务现代化纵深发展的历史潮流。
其原因就在于,现代工业文明是一个有机统一的社会整体。
李鸿章曾用八个字概括洋务运动的基本内容:“外须和戎,内须变法”,当然他所说的变法更多地停留在技术层面,但洋务运动却是真正开始了向西方学习,李鸿章等人兴办了各种学校,学习西方文明,至1892年,仅在西方传教士所办的各种学校中学习的学生已达一万六千余名。
一些具有先进思想的知识分子也提出向西方民主制度学习的主张,郭嵩涛于1875年在一份奏折中写道:“嵩涛窃谓西洋立国有本有末,其本在朝廷政教,其末在商贾,造船、制器,相辅以益其强,又末中之一节也。
故欲先通商贾之气以立循用西法之基,所谓其本未遑而姑务其末者。
”在清末思想启蒙运动中,有一批人值得注意,那就是在中国的西方传教士,这些人对于西方民主思想的传入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
1840年后进入中国的传教士日益增多,1870年有250人,到19XX年就有886人,袁伟时先生认为,这些传教士对19世纪中国最大贡献,是在中西文化交流国起着重要作用,他们的头一份功劳是在中国建立了一批以学习西学为主的学堂,这是中国近代教育的开端,第二个功劳是在中国创立了近代新闻出版事业的基础,出现了《万国公报》这样介绍科学知识和政治思想的新闻媒介。
1875年6月2日传教士林乐知发表了《译民主国与各国章程及公议堂解》,以其丰富和重要的内容成为中国民主思潮发展史上的有历史意义的文献,它介绍了主权在民的基础理论,宪法和三权分立理论,明确现代国家为经济服务的职能,主张培养和提高公民的素质是实行民主的基础。
在介绍西方民主思想的同时,传教士们还对儒家思想进行了批判和揭露,直接了当地揭露所谓尧舜和尧舜之道纯属捏造,尧舜是儒家塑造的理想人格的最高典范,传教士却认为尧舜之道实不可考,启发人们以理性态度去思考,以摆脱儒家思想的束缚,据袁伟时先生考证,国内有人指出同样观点时已是半个世纪以后了。
(三)、沈家本的贡献。
清末变法中出现了一位中国法制历史上杰出人物---沈家本,没有这位学贯中西的法学家,清末变革绝不会取得如此成就。
沈家本生于一八四0年,清归安人,光绪九年进士,一生除任天津知府外均在刑部任职,他系统地研究和考订了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源流沿革,成为谙悉中国古代法律的著名法学家,他虽然通晓古代法律,但并不泥于古,对于西方法律中先进思想注意吸收,曾组织力量翻译了法国、德国、意大利等二十多国家的刑法典和《日本刑法义解》等刑法学著作,并不拘一格地聘请日本刑法学家冈田朝太郎作为变法顾问,他的努力不仅使西方法律思想传入中国,而且使清末的刑法改革成为近代刑法现代化的起点。
沈家本于19XX年由张之洞等人推荐被任命为修订法律大臣,与伍廷芳一起主持修律馆,有趣的是,在以后的变法中,与沈家本争论最激烈的也是张之洞。
三、清末刑法变革的主要内容(一)、清朝刑法的渊源。
从万历四十四年(16XX年)清太祖努尔哈赤建立后金政权,至崇桢十七年(1644年)顺治皇帝入关,是清朝的开国时期,这时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参汉酌金”,“十恶”已入律。
公元1644年清朝开始统治全国,在详译明律的基础上,经过顺治、康熙、雍正、乾隆等朝代的不断总结,于乾隆五年(1740年)完成《大清律例》,《大清律例》在形式上与《大明律》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三十篇,四十卷,三十门,律文四百三十六条,附例一千零四十九条。
清律沿用笞、杖、徒、流、死五种法定刑罚。
死刑于斩绞之外,还设凌迟、枭首、戮尸等残酷刑罚,对于谋反、谋叛、侵犯皇权等行为均加以严惩,对于异端思想也用刑罚来加以遏制。
清朝刑律在实践中还有一个特点,就是私家注律的出现,民间人士对于刑律的注解不断被吸收在立法之中,在律例无明文规定时,地方官也多引律注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沈之奇的《大清律辑注》就是通过对律文逐字逐句的注解并附以相关的条例来对大清律例进行解释。
(二)、清末刑法变革的主要内容。
在清末变法中,沈家本认为,“各法之中,尤以刑法为切要。
”他首先主持修订了《大清现行刑律》于19XX年5月颁行,于19XX年又正式颁布《大清新刑律》。
变革的主要内容有:(1)《大清新刑律》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方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因而成为一部纯粹的专门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