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责任与损害赔偿浅析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现代社会,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给人类的生存和健康带来了巨大威胁。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因此成为合法界争议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从侵权责任、赔偿标准和司法实践等方面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进行探讨。
一、侵权责任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中,侵权责任是核心问题。
侵权责任的主体可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人等。
在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的约束下,任何人造成环境污染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确定侵权责任的标准主要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种。
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而造成环境污染损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则是在特定情况下,行为人无需证明自己的过错,只需证明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事实即可。
这一标准有助于保护环境和受害人的权益。
二、赔偿标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中的赔偿标准,是根据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来确定的。
在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相应的赔偿标准,并采取了综合赔偿制度。
具体赔偿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包括修复费用、治理费用和损失的价值等。
2.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包括停产损失、降产损失和交通费用等。
3.精神损失的赔偿:因环境污染而导致的精神痛苦、心理创伤等损失。
4.环境修复费用的赔偿:对环境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的赔偿。
赔偿标准的确立,能够为受害人提供必要的经济和精神支持,同时也起到了震慑环境污染行为的作用。
三、司法实践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的司法实践中,一方面,法院通过审查相关证据来判断事实,确定责任和赔偿标准;另一方面,法院还加强了行政机关的管理和责任追究。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通常会聘请环境专家提供技术鉴定意见,确保定责和赔偿标准的科学合理性。
同时,法院还会借鉴国内外相关案例和法规,提高司法裁判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对于行政机关的管理和责任追究,法院会加大力度进行监督,确保环境保护法规执行的严肃性。
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中,行政机关承担的责任不容忽视。
只有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才能够从源头上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发生。
环境侵权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认定与赔偿

环境侵权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认定与赔偿在环境保护方面,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认定与赔偿是一个重要的话题。
环境污染给人们的生活和健康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因此必须对环境污染侵权行为进行认定并给予相应的赔偿。
本文将探讨环境侵权及其认定与赔偿的相关问题。
一、环境侵权的概念环境侵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在使用环境资源、进行环境活动中超过规定范围,对环境造成损害或危险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土壤、水体、大气等环境要素受到破坏,甚至对人类健康产生严重影响。
环境侵权的形式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
二、环境侵权行为的认定环境侵权行为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行为主体、行为方式和行为后果等。
首先,行为主体可以是个人、企业、政府等,在环境侵权行为的认定中应根据不同行为主体对其进行界定。
其次,行为方式包括直接排放污染物和间接导致环境破坏的行为,对于不同方式的侵权行为需要采取不同的认定方法。
最后,行为后果是判断侵权行为的重要依据,行为后果越严重,侵权性质越大。
三、环境侵权行为的赔偿在发生环境侵权行为后,应当对受到侵害的环境进行修复,并给予相应的赔偿。
修复环境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应将修复成本纳入到赔偿范围内。
此外,还应考虑到因环境破坏导致的其他经济损失,如生态资源流失、生产能力下降等,这些都应当记入赔偿的内容。
根据环境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可以采用单一赔偿制度或综合赔偿制度进行赔偿。
四、环境侵权行为的预防和控制为了减少环境侵权行为的发生,应当加大对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引导公众树立环保意识,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对环境侵权行为进行严厉的惩处,为环境保护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此外,企业应当加强自律,积极采取环境友好型的生产方式,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结论环境侵权行为的认定与赔偿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
通过明确环境侵权的概念和认定方法,可以更好地保护环境资源,保障公民的生态环境权益。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探析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探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因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污染、破坏等现象而引发的法律责任。
环境侵权不仅损害了生态环境,也给人们的健康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因此,在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环境侵权民事责任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本文将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进行探析。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或者民间规则,而导致环境质量下降或者损害环境资源的,造成了对其他人或者群众财产、人身、优惠利益等损失的,依据民法分配一定的赔偿或者其他救济责任的法律责任。
从概念上来看,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必须涉及三个要素:一、侵权行为;二、侵权成果;三、侵权损失。
侵权行为即指违反环保法律法规;侵权成果指环境质量下降或者损害环境资源;而侵权损失则指对其他人或者群众财产、人身、优惠利益等造成的损失。
中国现行的法律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环境保护法是最基础的法律基础,它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并规定了承担环境损害责任的法律责任。
此外,我国还制定了《民法典》、《侵权责任法》、《土地管理法》等与环境有关的法律,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依据民法分配原则,造成环境侵权的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针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惩罚,赔偿受到损失的公民、法人、组织的损失。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判断标准通常是:是否满足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是否产生了负面影响、是否给公民、法人、组织带来了损失。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赔偿以损失赔偿和合理开支为主,同时也需要加强惩罚性赔偿,引导环保责任更加明晰、严格。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日益突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亟待解决。
在现实中,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1. 其法律意义并不普及,社会大众的环保意识存在一定的缺失;2. 许多环境侵权行为被视为商业行为,难以界定其责任主体和法律责任;3. 对于一些国有企业和重点项目的侵权,赔偿额度相对较低,难以弥补其环境和社会影响造成的损失。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及法律追责研究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及法律追责研究近年来,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对人类的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威胁。
环境污染的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是对于污染源的侵权责任和法律追责问题,却鲜有深入探讨。
本文将通过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及法律追责研究,以期能够对环境保护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首先,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如何界定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根据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可被视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构成需要满足三个要件: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和行为人的过错。
环境污染侵权,即指破坏环境的行为,必须满足三个要件。
首先,侵权人必须存在过错,即存在故意或过失的行为;其次,污染行为必须直接或间接地导致环境损害;最后,环境损害必须是必然的、直接的或者是“可能”发生的。
其次,环境污染的法律追责机制是非常重要的。
当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但是在执行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环境监管机构的执法力度不够,导致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罚;其次,环境污染的赔偿标准不够明确,导致赔偿金额难以确定;再次,环境污染案件的司法解释和裁判标准尚不完善,使得环境污染的法律适用存在一定的困难。
因此,为了有效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我们需要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强化环境监管,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环境污染赔偿制度。
近年来,我国对环境污染的追责和赔偿力度逐渐加大,相关案例不断涌现。
例如,某公司非法排放废气导致附近居民健康问题,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用、精神抚慰金等。
这种加强对环境污染追责的做法,一方面能够为受害者维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另一方面也起到了警示作用,能够有效遏制违法排污行为。
然而,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及法律追责研究中仍然存在一些争议问题。
首先,环境损害的评估和确定相对复杂,特别是在经济损失评估方面,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标准和方法。
其次,环境污染追责中的连带责任问题,即是否应该将整个产业链上的企业都纳入责任范围,现阶段还没有明确的界定。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认定及损害赔偿

ma y p o lmsa d d fcsi h s e t fe tbih n ft e e vrn n a g t o ib ly,a d t e me n fr l f n rb e n ee t n t e ap cs o sa l me to h n io me tlf h ,tr la i t s i t i n h a so ei . e
Bae n t ea o e is sa d o n lss o o eg d a c d s se t oy,we wi u r r or s o d n a u e n s d o h b v sue n n a ay i ffr in a v n e y tm he r l p tf wad c rep n i g me s r si l o
危害 ,并对直接受到损 害 的单位或 者个 人赔偿 损 失。赔 偿责
任 和赔 偿 金 额 的 纠 纷 ,可 以 根 据 当 事 人 的 请 求 ,由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部 门 或 者 其 他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行 使 环 境 监 督 管 理 权 的 部 门处理 ; 当事 人对 处 理 决 定 不 服 的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起 诉 。 当事 人 也可 以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完 全 由于 不 可 抗 拒 的 自
染环境 造成他人损害 的,应 当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 。 ”此 外,环
境 保 护法 第 4 条 规 定 : “ 成 环 境 污 染 危 害 的 , 有 责 任 排 除 1 造
( )对环 境污染侵权 的责任方 式 ,不仅 规定 了事后补救 3
性 质 的损 害 赔 偿 ( 括 恢 复 原 状 ) 包 ,也 规 定 了事 前预 防性 质 的 侵 害 排除 ( 括 停 止侵 害 、排 除 妨 碍 与 消 除 危 险 ) 包 ,且两 者 可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环境污染不仅对人类健康造成威胁,还对生态系统和自然环境带来严重破坏。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公众利益,各国纷纷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明确了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二、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定义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是指在环境污染行为中,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后果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企业、政府等。
三、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内容1. 违法行为责任: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例如,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损害赔偿责任:对于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直接经济损失、生态修复费用、精神损害赔偿等。
3. 救助责任:对于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紧急情况,侵权行为人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救助和修复,以减少损害后果的扩大。
四、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适用原则1. 污染者责任原则:污染者应对其排放的污染物负有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预防原则:预防优先,污染者应采取措施预防环境污染,减少对环境的损害。
3. 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污染者应自行治理污染,减少对环境和他人的损害。
4. 谁受益谁负责原则:污染者应对从环境污染中获得的经济利益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法律途径1. 行政责任:政府可以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
2. 民事责任:受损害的个人或单位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3. 刑事责任:对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如故意污染环境罪。
六、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案例1. A公司违规排放污水,导致附近农田受到污染,农民B因此蒙受了经济损失。
B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
2. C企业在建设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导致周边居民受到噪音污染。
居民D可以向行政部门投诉,要求C企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探析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探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在环境保护方面发生侵权行为的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随着现代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环境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严重影响着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因此如何保护环境、修复环境成为了社会的共识。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设立和适用有助于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进行。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主体是环境侵权行为的侵权人和受害人。
侵权人是指在环境保护方面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损害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受害人是指因环境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害或潜在损害的个人、集体或社会公众。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内容包括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危害、修复环境、赔偿损失等。
停止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应立即停止环境侵权行为,并采取措施防止继续造成损害。
消除危害是指侵权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
修复环境是指侵权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受损环境进行修复,恢复环境功能。
赔偿损失是指侵权人应向受害人支付相应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适用主要依据是相关的法律法规。
我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适用。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侵权民事责任通常是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害人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受害人可以是个人、集体或社会公众,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后可以主张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危害、修复环境、赔偿损失等民事权益。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适用还要考虑到相关的证据和证明问题。
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存在环境侵权行为,并且能够证明该行为对环境造成了损害或者有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
还需要证明受害人与环境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且能够证明受害人的损失是由环境侵权行为直接引起的。
证据的收集和证明的规范不仅对受害人主张民事权益有重要意义,也对确定侵权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具有重要作用。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适用还需要考虑到侵权人的违法成因、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侵权行为的后果等。
浅析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浅析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论文摘要:我国经济在快速飞快的发展,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环境问题也是日益严重,公民的法律维权意识需要不断提升。
环境损害是特殊的侵权行为,他具有很多侵权行为所没有的特点,比如法律关系主体不对等性、原因行为的价值性等特征。
虽然民事诉讼法对环境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在现实中我们仍然面临着许多障碍。
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需要贯彻一系列的合理对策来进行改革从而制定一部全面系统的环境损害赔偿法。
论文关键词: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进入21世纪的经济飞速发展,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也带来了生态环境的恶化。
在经济开发大规模进行时,全国很多地方产生了不同程度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的现象。
我们可以看到尤其在经济发展迅速的地方环境问题尤其让人堪忧。
飞速发展经济的过程中所引起的环境破坏损失在相对意义上是非常让人惊讶的。
一、环境损害赔偿基础理论研究(一)概念环境损害赔偿是指由于破坏、污染环境的行为致使他人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等遭受损害,由此而让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的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特征环境损害的特征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复杂的损害原因众所周知的是,在一般的侵害行为中,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关系都比较清楚,如果是过失行为其证明也必将容易。
而在环境损害行为中,其具有复杂的损害原因,需要借助很多专业知识甚至仪器才能发现,而且发生的原因和程度也不是特别清楚,所以要证明其行为的过失性就及其困难。
2.损害后果具有社会性在普通侵权行为中,侵害的对象一般为特定的人或物;而在环境损害行为中,由于环境与人类关系密不可分,也是人类不可或缺的元素,因此其损害对象就是一定地区范围内的人或物。
被人类污染了的空气、水等环境要素具有扩散性,这又决定了还包括社会中形形色色的多数人以及后代人,这是一个持续循环发展的过程。
由此可以看到环境的损害可以涉及到生命身体健康,甚至涉及到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这有明显的社会性。
3.复杂的损害过程人类活动会影响环境,同样被影响的环境也会反作用于人类的利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环境侵权责任与损害赔偿浅析作者:刘会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4期摘要近些年来,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不断加快,自然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的破坏,我国环境侵权问题越来越突出。
由于环境侵权问题行为具有社会性、过程复杂性、后果严重性等特征,现有的侵权责任制度已经不能够完全的予以适用,根本无法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起到警示作用,也不能降低环境侵权事故的发生。
因此,本文研究环境侵权责任以及相关的赔偿制度,希望在理论上可以完善我国现有的侵权责任制度,能够更好的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减少环境侵权的发生,避免危害事故的发生。
关键词环境侵权赔害赔偿责任作者简介:刘会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5.280一、环境侵权概述(一)环境侵权行为界定我们一般所指的环境侵权都是指从广义方面的环境侵权行为。
其和传统的侵权行为比较而言,具备下列特点:首先,主体地位不平等性。
在实际生活中的环境侵权案件中,一般的侵权行为人都是具有实力的企业,但是受害者普通的民众,处于弱势地位,所以环境侵权的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
其次,损害后果具有持久性,并且后果严重。
通常而言,只要当事人停止侵权,侵权就会停止。
然而这种侵权行为的后果常常却需要历经很长的时间,在种种因素的不断累积之下,才会使其造成的危害结果逐渐的显示出来,并且所导致的损坏,具有连续性和持久性,不是停止了侵害就能够停止的。
环境侵权一般造成的后果都比较严重,对人们的生活甚至下一代的生活都会造成严重的影响;最后,这种特殊的侵权权行为,还具备间接性、社会性、复杂性等特点。
(二)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是指环境侵权行为人由于其环境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环境侵权行为人依法承担相应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对于需要负担的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一共有10种形式,其中适用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主要是制止侵权、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前三种以预防性为主,后两种则是以补救性为主。
一般而言,我们把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当作主要的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
其中,消除危害,以清除侵权造成的环境损害后果。
另外,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当中也对于导致环境污染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需要对造成的损害进行排除,并需要马上不得再实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对他人实施民事权利造成阻碍的需要排除这种行为。
赔偿损失是在对环境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当中最常见的一种负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指侵权人由于其对环境造成污染或者损害的行为,对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人身造成伤害的,其需要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二、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一)立法现状关于环境侵权赔偿制度的民事责任在法律上的规定,我国主要分散在了《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环境法》等法律当中,还有部分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及民事程序法中也有规定,这体现了我国有关环境的法律规定比较分散凌乱,尚未形成一部系统性的法律来对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进行规定。
比如,《侵权责任法中》第65条、66条、67条、68条中对环境污染相关责任的规定,主要包括了加害人承担责任、共同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环境侵权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等方面的内容,这部法律对我国环境保护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民法通则》则对每种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都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而在这当中第123条、第124条、第130条等则是关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有关的规定;而《环境保护法》中,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则显得比较散乱,包括环境侵权的责任承担和环境诉讼时效等方面的内容;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中,针对环境保护也进行了相关规定;而像其他《海洋保护法》等单行条例中也有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
(二)存在的问题1.立法不统一,质量不高尽管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对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制度进行了明确的确立,可是却未能针对该赔偿制度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对于环境污染的破坏、评判损坏程度的标准和如何对该损害赔偿进行认定的原则以及相关程序等并未进行详细的规定。
所以,在实际操作中,不管是当事人之间进行协议、环保部门以及其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还是人民法院进行判决,都缺少能够遵照的原则、程序等具体准则,进而造成对该制度不能够进行有效的实施。
法律及相关制度社会化程度较低。
环境侵权造成的损失,一般都会给许多的受害人造成非常严重的损失,这就会导致这种侵权行为不止是侵权人和受害人之间的损害赔偿问题,还会带上非常深厚的社会性质。
并且在很多情况下,即使侵权者破产了,其有限的资产也不能够偿还受害人所提出的赔偿诉求,加之导致环境侵权的理由还通常会具备社会的正当性、合法性,甚至是公益性,这就使得当前的法律及相关制度对日前日益严重的环境侵权问题已有些无能为力,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已成为国家的社会问题。
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社会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以改善中国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2.赔偿制度方面,缺乏惩罚性由于环境侵权所造成的损害,除了对人的身体生命健康、经济方面会造成损害外,还会对人的精神造成损害,对环境利益也会造成破坏,但是在我国当前的法律制度体系之内,受害人所能够得到的赔偿却只能是在身体健康或者经济方面的损失,而对于造成其精神方面和环境权益方面的损害是不能够得到赔偿的。
一方面,受害人和侵权行为人相比较而言,其是明显的处于弱势的一方,通常受害人在经济实力和智力等方面只是一个普通的自然人,其和侵权行为人的主张权利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另一方面,在当前的法律制度体系内,缺少对侵权行为人进行惩罚性的规定,只是和普通侵权一样,对受害人的实际损害,比如身体健康或经济方面的损害进行赔偿,而对于精神方面、环境权益方面的损失并未进行规定,而这两方面的损失有可能会经过一段时间才会真正的体现出来,尤其是环境方面,我们只有一个生存的环境,如果造成了损害却不进行赔偿,无疑是对侵权行为的助长,对于整个人类后代的生存必然会造成更严重的威胁,因此这就需要我国对于环境侵权的赔偿要制定惩罚性的赔偿制度,从而能够切实的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还要对侵权行为人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使其不敢轻易的实施破坏环境的行为。
3.现有制度赔偿范围不明确,无法发挥补偿作用环境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并不只是直接显示出来的实际损失,还存在着不能够立即显示出来的损害,具有间接性、时间性,有可能需要经过很长的时间才会显现出来对环境或者人身的健康造成的损害,是不能够立即进行准确预测的。
根据全部赔偿原则,这些由于环境侵权产生的直接、间接损害以及潜在的损害都需要进行赔偿。
但是《环境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还没能够打破传统侵权法的局限,只是对直接损害规定了赔偿,而对于环境污染所导致上述的间接性损害或者需要经过长时间的潜伏期才能够显示的损失,目前并未进行明确的规定,显然这对受害人是不公平的。
另外对于非财产损害赔偿方面的范围也并不明确。
第一,赔偿的主体范围不明确,即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明确。
检察院、政府、环保局等谁能做为诉讼主体,没有进行详细的解释,规定比较笼统,主体模糊不明确。
第二,客体的范围比较狭窄。
一是对可能会造成比较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受害人却得不到适当的赔偿。
二是对精神损害“严重性”的认定不明确。
在环境侵权中,立法者为了避免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被随意使用,排除了“非严重”的情形,可是客观上却不能够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我国环境侵权赔偿制度的建议(一)完善环境侵权赔偿法律和救济制度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法律,统一立法,对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责任、范围、程序等规定进行相应的完善,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从而加大环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健全救济制度,构建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制度,健全我国环境损害赔偿体系,尽可能的使受害者受到的损失能够获得赔偿。
(二)构建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一方面可以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补偿,具有补偿的功能,另一方面因为赔偿数额高,还可以对侵权行为人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还可以起到制裁和预防。
所以,我国需要构建惩罚性的赔偿制度。
首先,从惩罚性赔偿主观要件应当限定为故意和重大过失,针对环境侵行为是具有不法性以及道德上需要受到谴责的行为,同时超出了社会所能够容忍的程度从而需要通过惩罚性赔偿进行制裁违法行为人,另外还需要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而且损害后果和行为人的环境破坏或污染行为之间有着因果关系;其次,在关于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限定上个人认为应当设定在补偿性赔偿金的2-3倍左右比较适宜,因为这样一方面对于行为人的侵权成本能够成倍的增加,加大了其侵权风险,从而能够对环境侵权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和震慑,另一方面也不会降低经济发展的动力;最后,关于惩罚性赔偿金的归属问题,本文认为属于个人的给个人,属于政府的给政府进行相应的环境救治和优化工作。
(三)完善我国环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从立法上,对有关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细则进行制定,对损害赔偿的范围、损害程度的判断标准以及认定、污染损害赔偿的原则、程序等做出具体的规定,从而有利于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实施,维护社会稳定。
首先,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或者案例指导的形式界定能够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其次,需要把非财产损害赔偿之客体范围进行拓宽,对特定的情况下,环境侵权行为对财产权的侵犯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也可请求损害赔偿进行明确,但是对这一类的精神损害赔偿需要进行严格的限制,可以采取运用司法鉴定手段来进行认定;最后,要明确单纯精神损害赔偿,如果严重影响到了人们的生活,可以单独进行诉讼。
关于间接财产损害赔偿方面,也需要明确到损害赔偿范围之内,只有这样才能彰显法律的公平公正,才能更好的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四、结论科学技术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人们居住的环境也在越来越城市化,人类的生产、生活环境也随之遭到了越来越多的破坏,而环境一经破坏,就很难恢复,并且环境侵权行为带来严重后果不仅会影响到我们当代人,对我们下一代、甚至下下代都会带来严重的影响,由此社会与民众越来越关注环境保护与环境侵权的问题,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在维护社会环境利益、受害人权益方面的意义越来越重要。
完善和发展环境侵权中的损害赔偿制度,是切实保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所必需的,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1]余耀军、张宝、张敏纯.环境污染责任:争点与案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2]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条文背后的问题与难题.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3]王胜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4]张新宝、庄超.扩张与强化:环境侵权责任的综合适用.中国社会科学.2014(3).[5]乔刚、王婷.论英国废弃物管理中的注意义务规则及其对中国的启示.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