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应当建立起民间收藏文物登记制度
文物法第九章

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在拍卖文物前, 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在拍卖文物前,必须经文 物行政部门鉴定、许可。2002年 文物保护法》 物行政部门鉴定、许可。2002年《文物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 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 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 部门审核,并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自治区、 部门审核,并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可以拍卖 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 对此, 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对此,19 96年 拍卖法》也有相关规定, 96年《拍卖法》也有相关规定,前法与后法在同一 问题上规定不同时,我们应当贯彻执行2002 2002年 问题上规定不同时,我们应当贯彻执行2002年 文物保护法》的规定, 《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对委托拍卖的文物由省级以 上文物行政部门进行审核、许可。 上文物行政部门进行审核、许可。
在我国的宪法中没有规定公民个人财产应实 行登记, 行登记,属于个人所有的文物实行自愿登记 制度, 1992年颁布的 文物保护法》 年颁布的《 制度,在1992年颁布的《文物保护法》实施 细则中,对民间文物登记规定为: 细则中,对民间文物登记规定为:“公民私 人收藏的文物可以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人收藏的文物可以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国内工作人员应当对 公民登记的文物保守秘密。 公民登记的文物保守秘密。”有的省进行个 人收藏文物登记试点,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人收藏文物登记试点,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我们认为民间收藏的文物,在公开的情况下, 我们认为民间收藏的文物,在公开的情况下, 应进行登记。 应进行登记。
第九章、民间收藏文物管理制度 第九章、
文物登记管理制度

文物登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文物登记管理工作,规范文物登记管理流程,提高文物登记管理效率,保护和利用文物资源,特制定本制度。
二、文物登记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家、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管理部门,以及拥有文物收藏或者管理需求的单位和个人。
三、文物登记管理机构1.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文物登记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的文物登记管理人员,负责对该单位的文物进行登记管理工作;2.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人员安排文物登记管理部门;3. 个人或单位拥有文物收藏的,应当向当地文物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负责自己的文物登记管理工作。
四、文物登记管理流程1. 登记申请:文物所有者向文物管理部门提出文物登记申请,提交相关材料;2. 材料审核:文物管理部门接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申请人身份、文物来源等信息;3. 文物登记:审核通过后,将文物信息录入文物登记系统,并颁发文物登记证书;4. 文物管理:文物登记后,文物管理部门对文物进行管理和保护,并定期对文物进行检查和核对。
五、文物登记管理要求1. 文物登记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包括文物名称、来源、年代、材质、数量、图片等相关信息;2. 文物登记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负责文物登记管理工作;3. 文物登记管理工作应遵循保密原则,确保文物信息安全;4. 文物管理部门应制定文物登记管理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确保文物登记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5. 文物所有者应积极配合文物管理部门做好文物登记管理工作,按照规定履行文物管理义务。
六、文物登记管理制度的执行1. 文物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文物登记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文物管理人员和文物所有者都能够理解和遵守文物登记管理制度;2. 定期组织对文物登记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3. 对违反文物登记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和纠正;4. 保障文物登记管理制度的顺利执行,提高文物登记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民间收藏文物经营管理办法

民间收藏文物经营管理办法《民间收藏文物经营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民间收藏文物的经营管理行为,保护文物资源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一部法规性文件。
本文简要介绍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
一、主要内容1.定义和适用范围《民间收藏文物经营管理办法》明确了文物、民间收藏、经营管理等基本概念,指出该办法适用于个人、非营利组织和企业等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文物收藏机构的文物收藏、展览、交易和修缮等活动。
2.收藏文物的来源和鉴别该办法要求文物收藏者必须通过正当渠道获得文物,并应具备文物鉴别能力,以确保收集的文物是真实、合法、有价值的。
3.文物的行政管理和登记备案文物应当按照属地行政管理和监管原则进行管理,并进行登记备案。
办法明确了文物经营者和非国有文物所有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关文物管理部门申报文物种类、原产地、文物现状等信息,并对文物进行编码。
4.文物交易的规则和管理办法规定文物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实行实名制交易,进行合法纳税。
对于部分禁止交易的文物,办法明确了一律禁止交易。
同时,商业经营者应当对所售文物进行鉴定,并对文物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5.民间收藏文物的捐赠和文物修缮办法规定,民间收藏文物可以通过捐赠、转让等方式,将其无偿或有偿地赠与国有文物收藏机构,同时,文物的修缮工作也应在相关部门的监管下进行。
二、实施效果《民间收藏文物经营管理办法》自正式颁布以来,有效规范了民间文物收藏和经营活动,保障了社会文物资源和公共利益的合法权益。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促进了文物资源的合理利用。
《办法》规定文物可以通过商业经营的方式进行流转,实现了文物资源的市场化流转,既考虑了文物经济价值,又充分体现了对文物本身价值的尊重。
二是保障了文物资源的保护。
《办法》规定文物不能通过非法渠道流失,非法收购文物的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办法》规定文物的登记、鉴定、交易和修缮等环节要接受行政管理和监管,确保文物资源的完整和长期保存。
文物保护法全文

文物保护法全文【实用版】目录一、文物保护法的定义和作用二、文物保护法的修订内容1.民间收藏文物交易2.文物拍卖3.民间捐赠文物三、违反文物保护法的处罚措施正文一、文物保护法的定义和作用文物保护法是我国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促进文物的合理利用和传承而制定的一部专门法律。
文物保护法对文物的定义是指过去遗留下来的在文化发展史上有价值的东西,是遗存在社会上或埋藏在地下的历史文化遗物。
文物受国家文物法保护,可以私人持有,但禁止民间流通买卖。
二、文物保护法的修订内容1.民间收藏文物交易修订前的《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四)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
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下列文物:(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二)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文物;(三)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
2.文物拍卖修订前的《文物保护法》对文物拍卖没有明确的规定。
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允许民间文物交易,准许外资拍卖行进入。
3.民间捐赠文物修订前的《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
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四)将私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赠或者无偿用于公益事业的。
民间收藏可移动文物登记制度的构建——基于浙江省民间文物收藏情况调查

博物致知Knowledge and Science民间收藏可移动文物登记制度的构建—基于浙江省民间文物收藏情况调查沈婧麒(浙江工商大学,浙江 杭州 310018)摘要:民间收藏可移动文物登记制度是现代社会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手段,旨在实现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全覆盖。
法治化推进和文博事业发展这两个因素加快了以文化遗产保护为核心的文物法治体系建立的迫切性。
这一体系旨在通过明确登记各方面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出让国家所有权、以行政委托方式建立垂直管理体制,从而实现民藏文物的有序流通,形成一种可控的文物管理秩序,保障登记制度的实施效果。
关键词:民间收藏;可移动文物;登记制度一、民间收藏可移动文物的现状分析为更好地构建可移动文物登记制度、了解民间文物收藏现状,笔者在浙江省博物馆研究员钟老师的帮助下,在素有“中国收藏半壁江山”之称的浙江省内展开了调查。
调查的形式主要是对文物收藏爱好者(个别可以称为“收藏家”)进行访谈,以他们多年的收藏体验来分析民间文物收藏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辅以对部分古玩市场的现场考察,为可移动文物登记制度的构建提供研究基础。
(一)民间文物收藏已初具规模在本次调研的受访者中,个人藏品数量从一百件到上万件不等,他们出于对国家文物政策方面的顾虑,所报数字大多不实,其中有23位收藏爱好者的藏品在国有博物馆做过展览,其中有10位藏家做过个展。
有17位藏家的展品出过专著或合集,有4位藏家向国有博物馆捐赠过文物。
值得一提的是浙东越窑青瓷博物馆馆长陈国桢,他在上海、宁波、金华、永康、徐州、宁海等地的国有博物馆以及萧山跨湖桥博物馆、北大塞克勒博物馆、故宫博物院举办过个人藏品展。
此外,根据调查近十年有21位藏家的藏品数量增幅较大,增加的藏品占现有藏品的30%~90%,体现出民间文物收藏蓬勃发展的态势。
因此构建民间收藏可移动文物登记制度是对我国文物资源存量进行普查统计、了解文物资源现状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二)民间文物交易与收藏乱象绝大多数的藏家认为民间文物交易市场的乱象主要是赝品泛滥,某地的某种文物出名了,那里就制假贩假;一旦某位富人对文物收藏感兴趣,就有贩假者对其进行围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1992.05.05•【文号】国家文物局令第2号•【施行日期】1992.05.05•【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5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5日)废止(原因:已被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1992年4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5月5日国家文物局令第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纪念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革命文献资料、手稿、古旧图书资料以及代表性实物等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
第三条文物保护法第三条规定的主管全国文物工作的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指国家文物局。
国家文物局对全国的文物保护工作依法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不设立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
第四条各级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文物事业费和文物基建支出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其中文物基建支出以及文物修缮、维护费和考古发掘费等,应当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民间文物收藏合法化民间合法收藏文物消息

民间文物收藏合法化民间合法收藏文物消息在历史的长河中,文物承载着人类文明的记忆与智慧。
随着时代的发展,民间文物收藏逐渐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近年来,民间文物收藏合法化的进程不断推进,这无疑为广大文物爱好者带来了福音。
民间文物收藏合法化的意义重大。
首先,它有助于保护和传承中华民族的文化遗产。
我国历史悠久,文物资源丰富,但在漫长的岁月中,许多文物散落民间。
合法化的民间收藏能够让这些文物得到更好的保护和管理,避免其流失或损坏。
其次,促进了文化的交流与传播。
民间收藏者通过展示和交流自己的藏品,能够让更多的人了解和欣赏到历史文化的魅力,激发人们对传统文化的兴趣和热爱。
再者,推动了文化产业的发展。
合法的民间文物收藏市场的形成,能够带动相关产业的繁荣,如文物鉴定、修复、展览等,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经济效益。
然而,要实现民间文物收藏的合法化并非一蹴而就,其中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
鉴定难题是一个关键。
文物的鉴定需要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但目前市场上的鉴定标准尚不统一,鉴定机构和专家的水平参差不齐,导致了一些赝品和仿制品混入收藏市场,给收藏者带来了经济损失,也影响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是一个突出问题。
尽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与文物保护和收藏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模糊地带和空白之处,使得民间文物收藏的合法性难以得到明确的界定。
此外,文物的来源合法性也是一个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部分文物可能是通过非法途径流入民间的,如盗窃、走私等。
如何确保民间收藏的文物来源合法,是实现合法化收藏的重要前提。
为了推进民间文物收藏的合法化,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加强文物鉴定的规范和管理至关重要。
建立统一、科学的鉴定标准,培养专业的鉴定人才,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管,提高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根本保障。
明确民间文物收藏的范围、程序和责任,加大对文物非法交易的打击力度,为民间收藏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民间文物收藏合法化民间合法收藏文物消息

民间文物收藏合法化民间合法收藏文物消息在我国悠久的历史长河中,文物承载着丰富的文化内涵和历史记忆。
长期以来,民间文物收藏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而近年来,民间文物收藏合法化的趋势日益明显,这一消息无疑给广大收藏爱好者带来了福音。
民间文物收藏合法化,首先意味着对民间收藏行为的认可和保护。
过去,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及监管机制的不健全,民间收藏常常处于一种较为模糊的状态。
许多收藏爱好者在收藏过程中小心翼翼,担心自己的行为会触犯法律。
而如今,随着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民间收藏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使得收藏者能够更加安心地从事收藏活动。
民间文物收藏合法化的背后,是对文化传承和保护的重视。
民间收藏者往往对文物有着深厚的感情和独特的见解,他们通过收藏和研究,为文物的保护和传承做出了重要贡献。
合法化的收藏环境能够激发更多人参与到文物保护中来,让更多的文物得到妥善的保存和研究。
对于民间收藏者来说,收藏合法化带来了诸多好处。
一方面,他们可以更加自由地交流和展示自己的藏品。
在合法的框架下,举办藏品展览、与其他收藏者交流心得,不仅能够提高自身的收藏水平,还能够促进文化的传播和交流。
另一方面,合法化也为收藏者的权益提供了保障。
在交易过程中,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避免欺诈和纠纷,确保收藏者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然而,民间文物收藏合法化并不意味着可以毫无约束地进行收藏活动。
在合法收藏的同时,收藏者也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例如,对于来源不明或者涉嫌非法的文物,收藏者应当坚决拒绝。
同时,在收藏过程中,也要注意对文物的保护,避免因不当的保存方式而对文物造成损害。
为了确保民间文物收藏的合法化有序进行,相关部门也在不断加强监管和服务。
加强对文物市场的监管,打击非法文物交易,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同时,提供专业的鉴定和咨询服务,帮助收藏者辨别文物的真伪和价值,提高收藏的质量和水平。
此外,加强对民间收藏者的教育和培训也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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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之 启示; 最后从三个方 面提 出了保障此项工作顺利 开展 的具体策略。
现行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文 物保 护法 》 ( 以 下简 称新 《 文物 法》 ) 自1 9 8 2年 出台 以来 已几 经修 改【 1 1 , 对于 抢救 和保 护我 国丰 富 的文物发 挥 了巨大 作用 。 但 由于社 会 发展迅 速 , 不少 规
断 断续 续 开 展 了一 些 文 物 登 记 工 作 『 1 o l , 其 中
( 二) 国家需要通过登记制度来 明确保护
与管理 的对 象
关 于文 物的 概念 , 在我 国一直 模糊 不清 。
பைடு நூலகம்
最具 里程碑 意义 的则是国家文物 局于 1 9 9 2
年发 布 的 《 文 物法 实施 细则 》 ,其 第 3 0条 规
的 了解 和 收藏 动态 的掌握 ,以致监 管不 力 无 疑是 一个致 命 因素 。 由于 民间文 物收 藏者 的
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所
收藏 的 文物 ,即社 会流 散文 物—— 未 被 国家 收 藏而 流散 于 民间 的可 移 动文物 。 ( 一) 国家 需要 通过 登记 制度 来规 范 民间
以来 , 再 次修订 《 文 物法 》 的讨 论越 来越 热烈 , 其 中关 于建立 民 间收藏 文物登 记 制度 的呼声 尤 为高涨 。笔 者就 此 问题也 提 出一点 自己的 看法 , 求教 于各 家 。
一
依然存在不少问题 , 主要表现为 : 一是不少民 间 收藏文 物 的来 源 不合 法 ;二是 文物市 场 混
定 已不适 应文 物保 护之 现状 。 自2 0 1 2年两会
自新 中 国成 立 以来 ,为保 护 和管理 社会 流 散 文物 ,国家有关 部 门相继 出台 了不 少法 规、 政 策圜 , 并取 得 了一定 成效 。尤 其是 新 《 文
物法》 的颁布 , 不仅承认了民间收藏文物 的合
法性 , 还对 其 合 法来 源 、 范围 、 流通 方 式 及 经 营主体 等进行 了规定四 。但 我国 民间文物 收藏
乱无序 , 私 下 交 易盛 行 ; 此外 , 文物 流 失 情况
严重。
、
建立 民 间收藏 文物 登记 制度 的必 要性
导致 这 些 乱 象 的原 因并 不是 单 一 的 , 但
国家有 关部 门缺乏对 民间收藏 文 物基本 情 况
“ 民 间收 藏 文 物 ” 是 指 国 家 所 有 文物 收
格保护与管理的, 哪些是可 以放松标准的, 都 需要以对其文物价值的认定为前提。
月1 0 1 3 公布的《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 以 下简称《 认定办法》 ) , 其明确要求在我 国开展
二 、 建 制 度 的 可 行 性 物 登 记
作 依然 困难 重重 。首 先 , 收藏者 有思 想顾 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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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 市场 、 保证 文物 安全 的具 体工作 。因此 , 从 国家有效 规 范 民间文物 收藏 与流通 、更好地 保 护与 管理社 会 流散文 物 的角度 出发 ,在 我
国建立 民 间收藏文 物登 记制 度十分 必 要 。
其实 , 早在 1 9 3 0年南 京 国 民政 府颁 布 的 《 古 物保 存 法 》 里, 就有 关 于 对 私人 所 有 文 物 进行 登记 的规定 [ 9 1 。而新 中国成立 后 , 我 国也
文 物收 藏与 流通
广泛性、 复杂性和不稳定性等特点 , 使得 民间 收藏 文物 的真 实状 况难 以被 掌握 。这 就导致
文 物 部 门无 法 制 定 切 合 实 际 的 文 物 工作 方
针、 政 策 和法 律 、 法规 , 无 法 有 效 开展 规 范 文
● ■ - - 出
存 同 当 建 睥r 日 ] u 々 赫支物咎 睁
登记制度的立场。 或许他们已经意识到, 只有 实行认 定 、 登记 制度 , 才 能真正 对 民间 收藏 文 物的家底了然于心 ,才能有效开展文物保护 事业 。 从2 0 0 2年 到 2 0 1 1 年, 国家 文物局 先 后
颁布 “ 十五” “ 十一五” 及“ 十二 五 ” 文 物 事 业 发展 规划 ,屡 次强 调要 开展社 会 流散 文物 登 记工 作 ,完善 文物 鉴定 、登记 和 出境许 可 制 度 。而最令 人振 奋 的则是 文 化部 于 2 0 0 9年 8
2 0 1 4 . 3
存 围 当律古 耙 阊 收藏文 物 制度
客-一
在我国应当 建立起民间 收藏文物登记制度
阳如 莉
( 四川大学 考古学系 , 四川 成都 6 1 0 0 6 4 )
【 关键词 】 民间收藏文物 ; 文物认 定 ; 文物登记 制度 【 摘 要】 文章在分析我 国民间文物收 藏之乱 象及其原 因的基础之上 , 讨论 了 在 我国建立民间收藏文物登记
定 ,公 民私人 收藏 的文 物可 以 向文物行 政 管
有 以时间来划 分 的[ 4 1 , 也 有 以 内在 价值 来判定 的 [ 5 1 。但无论 怎样 , “ 文 物是 历史 上人 们创 造
理部 门登 记 。 虽 然这 还 不是强 制性 规定 , 但 已 表 明了我 国文 物部 门对 于建立 民间收藏 文物
的或与创造活动有关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 的遗存 , 是重 要 的物 质文 化 遗产 ” [ 6 1 , 因此 , 不 是所有民间收藏都是文物 ,都受 国家保护 。 又 由于 文物 价值 “ 具有 明显 的双 重特性 , 即有
形 价值 和 隐形价 值 ” [ 7 1 ,会 因人 的认 知水平 及 环 境变 化 而异 ,故对文 物 价值 的认识 不是 一 次性完 成 的 ,而 是不 断深化 、逐 步揭 示 的罔 。 所 以 ,民间收藏 中究 竟哪 些是要 受 到 国家 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