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物收藏几大法律障碍1
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遇到的问题及对策引言我国拥有丰富的文化遗产,包括建筑、艺术品、文物等。
这些宝贵的遗产不仅是我们民族历史和文化的见证,也是我们传承和发展的重要资源。
然而,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我们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
本文将详细探讨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问题描述我国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缺乏一套完善、科学、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体系。
现行法律虽然有一些相关规定,但仍存在许多模糊不清、缺乏可执行性和监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对策建议1.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起以《文物保护法》为核心,涵盖各个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职责和权限。
2.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违反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3.健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管机制,加强对文物市场、博物馆、考古发掘等环节的监管和管理,防止非法交易和盗窃行为。
二、缺乏专业人才和技术支持问题描述我国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缺乏专业人才和先进技术的支持。
许多地方的文物保护单位人员素质不高,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
缺乏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无法有效地进行文物保护与修复工作。
对策建议1.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增加对文化遗产保护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投入,提高他们的素质和能力。
建立健全相关专业教育体系,培养更多的文化遗产保护专业人才。
2.引进国际经验与技术:加强与国际交流合作,借鉴其他国家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经验和技术,引进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提高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水平。
3.建立专业团队和机构:组建专业团队和机构,负责文化遗产保护与修复工作。
加强对文物修复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文物修复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三、资金不足问题描述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的资金投入严重不足。
许多地方政府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不够,导致许多宝贵的文物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对策建议1.加大财政投入:增加政府对文化遗产保护的财政支持力度,增加专项资金用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民间收藏文物经营管理办法

民间收藏文物经营管理办法《民间收藏文物经营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民间收藏文物的经营管理行为,保护文物资源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一部法规性文件。
本文简要介绍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
一、主要内容1.定义和适用范围《民间收藏文物经营管理办法》明确了文物、民间收藏、经营管理等基本概念,指出该办法适用于个人、非营利组织和企业等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文物收藏机构的文物收藏、展览、交易和修缮等活动。
2.收藏文物的来源和鉴别该办法要求文物收藏者必须通过正当渠道获得文物,并应具备文物鉴别能力,以确保收集的文物是真实、合法、有价值的。
3.文物的行政管理和登记备案文物应当按照属地行政管理和监管原则进行管理,并进行登记备案。
办法明确了文物经营者和非国有文物所有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关文物管理部门申报文物种类、原产地、文物现状等信息,并对文物进行编码。
4.文物交易的规则和管理办法规定文物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实行实名制交易,进行合法纳税。
对于部分禁止交易的文物,办法明确了一律禁止交易。
同时,商业经营者应当对所售文物进行鉴定,并对文物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5.民间收藏文物的捐赠和文物修缮办法规定,民间收藏文物可以通过捐赠、转让等方式,将其无偿或有偿地赠与国有文物收藏机构,同时,文物的修缮工作也应在相关部门的监管下进行。
二、实施效果《民间收藏文物经营管理办法》自正式颁布以来,有效规范了民间文物收藏和经营活动,保障了社会文物资源和公共利益的合法权益。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促进了文物资源的合理利用。
《办法》规定文物可以通过商业经营的方式进行流转,实现了文物资源的市场化流转,既考虑了文物经济价值,又充分体现了对文物本身价值的尊重。
二是保障了文物资源的保护。
《办法》规定文物不能通过非法渠道流失,非法收购文物的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办法》规定文物的登记、鉴定、交易和修缮等环节要接受行政管理和监管,确保文物资源的完整和长期保存。
民间收藏文物经营管理办法

民间收藏文物经营管理办法民间收藏文物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作,规范民间收藏文物经营行为,根据《文物保护法》、《文物拍卖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间收藏文物经营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促进文物在社会上更好的流通和保护。
第三条民间收藏文物经营是指个人或单位以非公开形式收藏、贮藏、管理、交易等活动。
第四条民间收藏文物经营行为,应当注意文物保护、客观真实、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等原则。
第五条收藏文物的、拥有文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文物进行定期维修、保养、防火、防盗等工作。
第六条收藏文物的、拥有文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文物专家和文物保护机构的检查、鉴定、评估等活动。
第七条收藏文物的、拥有文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文物信息上报文物保护机构或者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文物经营资格第八条开展民间收藏文物经营活动,必须取得文物经营资格。
第九条取得文物经营资格应当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文物保护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文物经营。
第十条取得文物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规定将文物经营资格证书悬挂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第三章经营行为第十一条民间收藏文物经营必须在经营场所内进行。
第十二条民间收藏文物经营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收藏或者交易文物进行鉴定并记载文物鉴定证书的编号或者其他鉴定资料。
第十三条民间收藏文物经营应当签订文物交易合同,并按照规定于合同签订日期起7日内向文物保护机构或者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外出展览、拍卖、交易文物,应当取得文物交易许可证或者办理临时展览批准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文物保护机构或者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民间收藏文物经营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十六条收藏文物的、拥有文物的单位和个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处置文物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文物保护机构或者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处置。
文物保护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文物保护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一、问题文物作为记录和展示人类历史与文化的重要载体,对于保护、研究和传承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文物保护领域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1.1 缺乏足够的经费支持文物保护工作需要大量的专业人员、设备和资金支持,但很多机构和项目都面临着经费不足的困扰。
这导致文物保护能力有限,难以全面保护和修复受损的文物。
1.2 人力资源短缺文物保护需要专业的人才从事文物的保护、修复、研究和管理工作。
然而,许多地区存在人才流失和专业人员供不应求的问题,导致文物保护的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1.3缺乏综合性的法律保护目前,我国的文物保护法规还有待完善和加强,存在一些法律空白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偷盗、走私等手段破坏、流失中国宝贵的文物。
而现行的法律对于这些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还不够。
1.4保护意识不强文物保护需要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但很多人对于文物保护的重要性和意义认知不足,缺乏主动参与和保护的意识,甚至存在破坏文物的行为。
二、解决方法针对以上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2.1 加大财政投入政府应加大对文物保护事业的财政投入,提供更多的资金用于文物保护工作。
同时,还可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捐赠和资助相关项目,增加文物保护的经费来源。
2.2 加强人才培养建立和完善文物保护相关学科的教育体系,培养更多的专业人才。
此外,可以通过设立奖学金、组织培训班等方式吸引更多人才从事文物保护工作。
同时,要加强各地文物管理机构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实现人才资源的共享和优化。
2.3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和落实,提高文物保护的法律适用力度。
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的监管机制,严打文物走私、偷盗等犯罪活动,严厉惩罚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有效的威慑。
2.4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文物保护的认知度和关注度。
通过多种形式和媒介向公众普及文物保护的重要性,号召大家共同参与到文物保护中来,形成全社会共同关爱和保护文物的氛围。
中国的遗产保护面临的问题是什么

中国的遗产保护面临的问题是什么
中国的遗产保护面临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遗产保护法律法规不完善:虽然中国已经出台了《文物
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法律不完善、执行困难等问题。
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遗产保护面临的挑战也在不断增多,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法律法规。
2、缺乏专业的遗产保护人才:遗产保护需要专业的技术和
知识,但目前中国在这方面的人才储备相对较少。
特别是在一些地方,缺乏专业的文物保护和修复人才,导致一些文化遗产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和修复。
3、过度商业化和旅游开发:一些地方在遗产保护过程中存
在过度商业化和旅游开发的问题,导致文化遗产的本真性和完整性受到损害。
同时,一些旅游开发项目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管,也容易导致文化遗产的损坏和破坏。
4、文化遗产的消失和破坏: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速和社会
的发展,一些传统建筑、街区和村落等文化遗产面临消失和破坏的风险。
同时,一些企业和个人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缺乏意识和责任感,也会导致文化遗产的损坏和破坏。
5、文化传承的中断:中国有着丰富的传统文化和技艺,如
传统手工艺、民间艺术等。
但在现代社会中,这些传统文化和技艺面临着传承中断的风险,年轻人对传统文化的认识和兴趣不高,
导致传承困难。
针对以上问题,中国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完善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加强专业人才培训和教育、加强遗产保护管理和监管、促进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等,以保障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
文物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文物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引言作为中国拥有悠久历史和丰富文化遗产的国家,文物保护是我国传承与发展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任务之一。
然而,在当前社会环境下,我们面临着许多困扰和挑战。
本文将对文物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现状分析1. 文物质量问题当前,一些地方因缺少专业人员或经费不足,在进行修复或保护工作时使用了低质材料或简易技术。
这导致了一些珍贵文物修复后失去原有特点甚至被损坏,无法真实呈现历史风貌。
2. 盗窃和走私问题盗窃和走私活动对我国宝贵的历史遗产造成了巨大伤害。
由于相关法律力度不够强硬或执行不彻底,许多珍贵文物被非法出售到海外市场。
3. 缺乏有效管理机制在许多地区,尽管依靠政府组织进行管理,但由于缺乏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等管理手段,导致文物保护工作效果不佳。
一些地方管理人员普遍素质较低,难以胜任其工作。
三、问题原因分析1. 缺乏资金和技术支持文物保护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和专业的技术支持。
然而,在当前状况下,许多地方政府投入不足,无法满足对文物保护的需求。
此外,由于缺乏先进科学技术对文物进行修复和保存,使得一些文物难以得到有效维护。
2. 法律法规及执法力度不够强硬针对盗窃、走私等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遗产保护法》等相关文件虽然有规定与制度机制,并给予相应处罚力度, 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尚存在不少问题, 执行力度较弱且易受督察或监管不足所牵制。
四、建议提出1. 加大经费投入与科技支持政府应加大对文物保护事业的经济支持力度,并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捐赠活动。
同时,还应加强对文物保护科技研究与创新的支持,提高修复和保护工作的技术水平。
2. 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建议在不同层级建立起一套科学、规范且权责明确的文物保护体系。
该体系需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各方面力量,并招募专业人员从事相关工作。
同时,加强对地方相关部门及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升管理水平。
3. 提高法律法规执行力度政府应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其可操作性与约束力。
文物保护中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文物保护中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文物是人类在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迹,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确保文物的安全、完整和传承。
首先,我们要提到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这是我国文物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律,它明确了文物的范围、保护原则、保护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重要内容。
例如,该法规定了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的分类,并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核定、保护和管理作出了详细规定。
同时,对于文物的考古发掘、馆藏文物的保护、民间收藏文物的流通等方面也都有明确的规范。
在不可移动文物方面,法律规定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制度。
对于这些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区域,要制定专门的保护规划,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以保持其原有的历史风貌和文化特色。
此外,对于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也规定了相应的保护要求和措施。
比如,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可能损害文物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同样受到重视。
《文物保护法》规定了国有文物的所有权归属,以及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职责和义务。
对于民间收藏的文物,法律也规范了其取得方式和流通秩序,以防止非法交易和流失。
同时,对于文物的出入境管理也有严格的规定,以保护我国的文物资源不被非法外流。
除了《文物保护法》,还有一些相关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也在文物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它对《文物保护法》中的一些原则性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使得法律更具有可操作性。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则明确了文物行政处罚的程序和要求,保障了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在涉及文物犯罪方面,我国刑法也有相关的规定。
例如,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将受到刑事处罚。
此外,还有一些地方性的法规和规章,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对当地的文物保护工作作出了更具针对性的规定。
文物保护工作中存在哪些法律法规问题

文物保护工作中存在哪些法律法规问题文物,是历史的见证,是文化的传承,承载着人类社会发展的记忆。
文物保护工作至关重要,而法律法规在其中起着关键的保障和规范作用。
然而,在当前的文物保护工作中,仍存在着一些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
首先,法律法规的体系不够完善。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文物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文物保护法》等,但在某些领域仍存在空白或模糊地带。
例如,对于民间收藏文物的管理规定还不够细致和明确,导致一些民间收藏行为游走在法律边缘。
同时,对于新兴的文物保护领域,如数字化文物的保护、水下文物的保护等,相关法律规定相对滞后,无法满足实际工作的需求。
其次,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有待加强。
在一些地方,由于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或者受到经济利益的驱动,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
比如,在城市建设和开发过程中,一些文物古迹遭到破坏,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却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此外,文物执法部门的执法能力和手段也相对有限,难以对文物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有效的威慑。
再者,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不够顺畅。
文物保护工作往往涉及到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然而不同法律法规之间在文物保护方面的规定可能存在冲突或不协调之处。
这就导致在实际工作中,相关部门之间容易出现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的现象,影响文物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另外,法律法规对文物保护的激励机制不足。
文物保护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但目前的法律法规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给予相关奖励和优惠政策等方面还存在欠缺。
这使得一些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文物保护的积极性不高,文物保护工作主要依赖政府部门,力量相对单一。
还有,对于文物犯罪的量刑标准和处罚力度不够合理。
一些文物犯罪分子在利益的驱使下,铤而走险,从事盗窃、倒卖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
然而,现行法律法规对文物犯罪的量刑标准有时难以与犯罪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相匹配,处罚力度不足以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间文物收藏几大法律障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国民收入稳步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把古玩、字画等收藏品收藏当成比较可靠的投资手段,他们看中的是这类藏品的保值增值能力,民间收藏正在成为人们新的投资热点,现在已经成为收藏界的主力军。
据资料统计目前全国已有民间收藏品交易市场和拍卖行200余家,民间收藏活动出现了空前活跃景象。
民间收藏市场的繁荣发展离不开完善的法制环境保障,尤其对其中民间文物收藏,不仅需要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保护,更要有合理的约束。
但目前我国对于民间文物收藏立法规范至少存在以下几大法律障碍,对民间文物收藏活动正常有序发展已形成消极影响,有待完善。
一、“文物”界定上的法律困惑民间文物收藏活动,碰到的首要问题是如何界定文物的范围。
何为文物?我国《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历代遗留下来的在文化发展史上有价值的东西,如建筑、碑刻、工具、武器、生活器皿和各种艺术品等。
”历代遗留下来的东西多了,不可能都是文物,因此,只有通过文物鉴定才能最终确定其是否文物,哪些是受国家保护的文物,哪些是不属于受国家保护的历史遗留物。
我国现行文物法没有对于文物作出明确界定,而是采取列举方式规定文物的范围:“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从法律对于文物定性看,要成为得到国家法律明确保护的“文物”,必须属于“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物质性载体,而不是以其存在时间是否久远为标准,一件年代久远的旧物,若不具备“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也非文物。
不难发现在我国文物保护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对文物定义与文物法规定存在抵触:国家文物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海关总署四部门于1992年5月发布的《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通知》中将文物界定为:(一)1911年以前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铜器和其它金属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刻品以及雕塑品、家具、书画、碑贴、拓片、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品等。
(二)1 911年至1949年问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出版的上款所列物品中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者。
具体品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三)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的作品,名单由国家文物局确定。
《通知》同时规定,1911年至1949年间的上述物品经批准后可以在旧货市场销售,但必须施行文物监管,即所谓“文物监管品”。
但这一时期的物品中,“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者”仍属于文物。
广东省《关于对旧货市场文物监管物品实行管理的通告》、《上海市文物市场管理办法》第三条对于文物的界定与《通知》一致,上述地方性法规尚未修改,仍在适用。
两者比较,可以清楚地看出“文物”概念存在明显不同:现行文物法甚至198 2年文物法中,对文物界定均是以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为衡量标准,而《通知》则不论价值高低,完全以时间划定文物。
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情况下,文物概念歧义带来的执法困惑仍然没有解决,原因很简单,新文物法制订后,有关部门并没有对何为文物统一定性,据笔者了解,上述《通知》至今仍然有效,它是现今收藏品市场管理者的主要执法依据,执法人员仍在依照这个《通知》检查和处罚一些民间文物经营行为。
近年来在收藏界发生的执法人员将大量不具文物价值的“旧货”纳入文物范围加以禁止交易,事实上扩大了文物保护范围,与文物法精神相违背。
二、民间文物流通买卖的法律规定我国现行文物法正式确立了民间文物收藏合法地位,该法第五十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二)从文物商店购买;(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四)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
一般认为文物法确立了公民个人拥有和流通文物的合法性,只要非国有文物、非珍贵文物,公民合法拥有的都可以流通,方式有交换、买卖等。
所谓珍贵文物,是指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主要包括国家规定的一、二级文物,三级文物要确定为珍贵文物的,应经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确认,其中,一级文物是指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文物;二级文物是指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三级文物为具有一定价值的文物。
但在民间文物流通问题上存在两大制度问题或者说是障碍,首先表现在法律、法规上的冲突,由于国家立法部门没有明确废除《通知》法律效力,现实中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屡屡违反国家文物法保护公民合法文物流通的规定,近年来该方面案例屡屡见之新闻媒体,如引起收藏界震动的发生在湖南桃源县收藏爱好者无故受拘罚的事件,湖南汝城“圣旨”风波等:其中桃源县相关部门提出“在拍卖市场、文物商店以外的场所买卖古玩文物即为非法倒卖”,当地执法部门以非法经营、倒卖珍贵文物为名,对当地收藏爱好者进行大范围传讯、拘押并处以大额罚款,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文物保护法》。
事实上收藏爱好者买卖的古玩文物并非国家文物法明令禁止的珍贵文物和监管文物,他们的行为并没有违法。
此外关于文物能否在公民之间以买卖方式流通,理解上也并不一致。
我国文物协会副会长李晓东就认为:“民间收藏的文物:不能自由买卖。
公民合法所有的文物可以交换。
这种交换是物物之间的交换,不是买卖行为。
”对《文物法》第五十条规定的“依法转让”的理解,李认为:“依法转让过去在我们法律里面也是存在的,这一次特别讲到依法转让是什么意思?这种转让指的是有偿转让,无偿就是前面说的赠与或者捐赠给国家,有偿转让必须到具有拍卖文物资格的文物拍卖企业委托它给你拍卖。
所有这几种方式里面都是要依法进行,不能私下转让,这是不允许的。
”他认为公民之间私下买卖文物不具有合法性。
相反社会普通公众在文物能否买卖问题上却持肯定态度,文物法出台后,有文物收藏爱好者称,长期处于地下状态的私人文物市场,现在也可以光明正大地做“阳光下的交易”了。
广州一位收藏家说:“国家放开了一个市场,具有非凡的意义,广州不久有可能会出现私人博物馆。
”文物法第五十条第四项: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这里的依法转让是指出交换以外的其他合法取得文物的方式,同时排除该条其它项规定,不然法律就没有必要作如此规定。
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公民基于意思自由公平买卖国家允许买卖的文物。
此外文物法第51条对禁止公民买卖的文物范围作出规定,从另一方面可以得出公民只要买卖的非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就应当允许。
在文物民间买卖问题上另有一个不容回避棘手问题,即如何区分传世文物与出土文物?根据我国文物法:埋藏在地下的出土文物所有权一律属于国家所有,不允许民间买卖,对于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的犯罪行为国家一直作为犯罪行为予以打击。
但现实是出土文物一旦进入古玩交易市场,就意味着进入流通和收藏领域,除非公安机关能够及时抓获犯罪人,否则无法分清该物品属于传世抑或出土品。
我国文物法修正后明确民间收藏文物的合法地位,但禁止公民个人拥有出土文物,为遏制非法盗掘古墓等犯罪行为大量发生,国家立法对出土文物加强管制十分必要,但对已进入民间收藏领域的出土文物,应当具体分析,对于善意取得出土文物人,只要不存在对该文物造成破坏可能性,如属于一般文物,国家应本着“藏宝于民”的态度允许其拥有和收藏,如珍贵文物,国家在依法取得文物所有权的同时,应当在经济上对收藏者予以合理补偿。
事实上很多收藏者在得到出土文物时对其来历无法搞清楚,缺乏灵活性一味打击,事实证明并不利于出土文物的保护,我国著名文物专家原国家文物局领导孙轶青也认为:“究竟何者须由国家收藏,何者可归民间收藏,如何保护,如何利用,如何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新情况,需要有符合客观实际的政策法规。
”收藏者对于出土文物的善意收藏行为客观上保护了文物,避免了文物可能因走私等原因流出境外,遗憾的是目前我国对于鼓励民间收藏者捐献珍贵文物保护奖励措施不完善,客观上不利于个人捐献文物行为。
三、文物鉴定结论似是而非关于文化艺术品真伪辨别和价值判断一直困扰着中国收藏界,即便国家级博物馆花费巨资购买的书画也一再引起真伪争议。
文物鉴定工作意义重大还因它直接决定该文物能否进入民间流通领域,我国目前从事文物鉴定的专业机构主要是国家文物局下属的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和各省市的文物鉴定委员会,此外大的博物馆一般也有自己的专业鉴定队伍。
国家鉴定委员会主要是受文物部门委托对一些正规馆藏文物、出土文物进行鉴定,而民间流散的大量文物、艺术品的鉴定一直处于模糊状态。
根据我国目前文物鉴定制度,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和各省文物鉴定委员会有权对文物的定级作出鉴定,该鉴定结论对于民间文物流通来说就是是否合法的关键,由于文物的特殊性,不同鉴定机构和不同专家对于相同文物的鉴定产生不同结论屡见不鲜,实际情况不容乐观。
据报载:“某藏友在河南经营旧货生意,在一次市场抽查中,管理部门认为他经营的旧货中有一架床够得上文物,于是请来文物鉴定部门进行鉴定,结果被定为国家一级文物。
这位藏友自然因为涉嫌“倒卖文物”而入狱。
后来他的家人请教了多方专家,均认为这种床过去在江苏一带甚为流行,根本够不上一级文物,判刑入狱太冤了。
”涉及刑事责任承担鉴定结论意义更是重大,如实践中曾发生深圳市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结果和广东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结果不一致现象,引起争论的主要原因是有关文物鉴定的结果不统一,这也为当前处理文物走私案件埋下了隐患,该案迟迟未能得到处理和解决。
湖南汝城“圣旨”事件中湖南郴州收藏协会会员曾卫明、李鑫被汝城公安局以“涉嫌倒卖文物罪”被逮捕,在藏界曾引起广泛争议,其中既有民间收藏能否买卖交流问题,也涉及文物鉴定,该案中,同一幅圣旨由同一委托机构(汝城公安局)在同一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由原先的一般文物变成三级文物,而且鉴定专家基本相同,对这样的鉴定结果,令藏界人士匪夷所思。
针对文物鉴定中出现的上述问题,除对鉴定人员的专业能力严格把关外,对鉴定机构应当进行必要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