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积率管理办法和控规编制及案例评[1]...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范国土空间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法》、《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地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
第三条建设用地容积率是指在建筑规划设计中控制建筑物容积大小、用地效果的指标之一。
第四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城市规划、土地利用、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同区域、不同功能建筑物的容积率标准。
第二章建设用地容积率标准第五条建设用地容积率划定标准应根据城市规模、区域特点、功能需求等因素进行合理划定。
第六条城市中心商业区的建设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2.0。
第七条住宅区的建设用地容积率不得超过1.5,超过1.2的区域应进行严格审批。
第八条工业区的建设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1.0。
第九条文化教育区的建设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1.2.第十条公共设施用地的建设用地容积率不得超过0.8.第三章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各地区应建立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容积率规划、容积率审核和容积率监测。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应当制定容积率指标体系,明确各类建筑物的容积率标准,并划定容积率控制区域。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容积率审核应当坚持科学、公正、透明的原则,由专业机构进行审核,并由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监测应建立监测体系,定期对建设用地容积率进行抽查和核实,并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应与城市规划、土地供应等管理制度相衔接,相互支持、协调推进。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调整建设用地容积率标准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相应罚款。
第十七条故意提高建设用地容积率标准,损害国家利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并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住建部容积率管理办法

住建部容积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在一定土地面积上允许的建筑总面积与土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管理应遵循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生态环保、社会和谐的原则。
第二章容积率的确定与调整
第四条容积率的确定应依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五条住建部应定期组织专家对容积率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应提交容积率计算书,经住建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容积率的计算
第七条容积率计算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筑基底面积;
2. 建筑层数;
3. 建筑高度;
4. 其他影响容积率的因素。
第八条计算容积率时,应扣除以下面积:
1. 绿地面积;
2. 公共设施面积;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扣除面积。
第四章容积率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住建部应建立容积率管理档案,记录容积率的审批、调整和使用情况。
第十条对违反容积率管理规定的行为,住建部应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住建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法律专家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审批通过。
容积率管理办法

容积率管理办法引言容积率是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中的重要概念,它反映了建筑在给定土地面积上的建筑密度。
合理的容积率管理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空间利用效率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容积率管理办法,旨在帮助城市规划者和建筑设计师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容积率管理原则。
1. 定义容积率(Floor Area Ratio,简称FAR)是指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常用于衡量建筑密度和土地利用效率。
容积率越高,说明在单位土地面积内建筑面积越大,建筑密度越大。
2. 容积率管理原则合理的容积率管理可以有效控制城市建设的规模和形态,优化土地利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容积率管理原则:2.1 分区管理根据城市规划、土地用途和功能需求的不同,划定不同的分区,并对每个分区内的容积率进行管理。
例如,商业区可以设置较高的容积率,以支持更多商业设施的建设,而住宅区则可以设置较低的容积率,以保护居民的居住环境。
2.2 控制总体容积率制定总体容积率控制目标,限制建筑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这可以有效控制城市建筑的总体规模,避免过度开发和资源浪费。
2.3 允许例外情况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允许某些建筑项目的容积率超过规定的上限,例如在重要文化遗产保护区、城市更新项目区域、公共设施建设等情况下,可以根据具体需求和条件,对容积率进行例外管理。
2.4 考虑公共空间容积率管理不仅应关注建筑的容积,还应考虑公共空间和绿地的规划和保护。
合理规划公共空间对于提高城市居住质量和生活幸福感具有重要作用。
3. 容积率管理的实践案例3.1 新加坡新加坡是世界上人口密度最高的城市之一,而其高效的容积率管理是其成功的关键之一。
新加坡通过综合规划范围和详细规划范围来管理容积率,从而有效控制城市建设的尺度和规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2 日本日本也是一个容积率管理较为严格的国家。
日本的容积率管理主要通过城市综合开发区域制度和土地利用计划制度来实现。
这些制度允许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容积率进行调整,并且要求充分考虑公共空间和绿地的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容积率的合理确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容积率的合理确定——以昆山老城改造为例段兆广摘要:容积率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其合理确定是保证规划科学性和增强可操作性的重要基础。
本文在分析目前容积率控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基础上,指出应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的基础上,并结合容积率奖惩制度来科学确定容积率的大小;并以昆山老城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例介绍了该思路的运用,以期对容积率的确定提供指导。
关键词:控制性详细规划,容积率,经济分析,昆山老城1引言容积率是西方国家(主要是美国)在20世纪初推行城市土地区划管理制度所采用的一项重要指标,它是指一定区域范围内,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整个宗地面积之比。
一定区域范围内容积率的大小反映了土地利用强度及其利用效益高低。
作为典型的区划控制技术,因其以地块内建筑规模控制代替了早期的单纯建筑高度和体量控制,为建筑设计提供了灵活性,并以无量纲比值表达。
它具有清晰、简明、利于管理控制的优点,使这一指标得到广泛认可和采用[1]。
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主要包括土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及建筑限高。
其中,容积率对于开发建设有着最为重要的作用。
容积率直接关系到开发强度,与开发商利益密切相关;同时,容积率也与城市面貌、城市交通、城市环境等密不可分。
容积率往往成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与房地产开发商矛盾的焦点,合理确定各地块容积率是控规编制中最为重要的任务之一[2]。
基于目前容积率确定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本文以昆山旧城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例,探讨合理确定容积率的技术方法。
2目前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容积率确定存在的问题2.1以经验判断为主的定性分析方法忽视了地域差异性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容积率的确定一般是由经验相对丰富的规划师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具体用地的区域位置、住宅建设类型等条件,通过分类统计、参照对比的方法来制定。
如根据北京四环内的楼盘建设经验表明,住宅容积率分类指标是:别墅的容积率不高于0.4,多层(4层~6层)的最佳容积率应为1.0~1.2,中高层(7层~9层)的最佳容积率则在2.0 以下,高层(10层~30层)的最佳容积率应不高于3.5。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一项管理办法,用以指导城乡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包括一般工业用地、宅基地、商服用地、特殊用地、森林和草地、农田等。
一、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界定1. 建设用地容积率是指占用土地面积中,可供建筑和其他建设工程使用的土地面积(不包括建筑地上空间),占用土地总面积的比例。
2. 建设用地容积率分为最大容积率和最小容积率两部分,最大容积率是指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开发建设的最高限度;最小容积率是指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开发建设的最低要求。
二、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确定1. 根据建设用地的性质、位置、形态、结构和周边环境等,确定其可开发建设的最大容积率和最小容积率,并将其作为设计、施工和监督的根据。
2. 建设用地的容积率应符合规划规定的建设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3. 具体的容积率确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进行,在此基础上,可以根据各地形势和需要,灵活运用技术手段,如尽量提高建筑密度、采取双层建筑形式等,以达到实现节约用地的目的。
三、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1.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应当遵循规划优先、合理利用、科学开发、节约投资、可持续发展等原则。
2.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行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对建设用地全过程的容积率管理进行全面把握。
3. 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应当以有效的管理措施、及时的信息披露、严格的规范性文件、明确的法律责任等方式相结合,严格依照本办法确定的容积率规定,对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进行有效地管理。
四、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监督1.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及时处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中的问题,确保各类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2.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对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中的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中发生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对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以确保建设用地的容积率实现规范管理。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推进城市规划的科学与合理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
第三条建设用地容积率是指建筑物总体积与用地面积之比,是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的核心指标之一。
第四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确定应遵循科学、合理、可行的原则,考虑城市发展需要、土地利用效率和环境保护等因素。
第五条本办法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⒈城市规划:指对城市空间进行合理布局、性质区划、空间组织的综合性计划,包括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
⒉建筑物总体积:指建筑物全部空间的体积,包括地上、地下部分。
⒊用地面积:指建筑物占地面积,不包括道路、绿地等非建筑用地。
第二章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确定第六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确定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结合土地利用状况和建筑物功能进行综合考虑。
第七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划定应根据不同类型的用地功能和地理环境的特点进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城市综合开发区和城市更新区的建设用地容积率划定应根据区域整体规划要求确定。
第九条建设用地容积率划定应充分考虑交通、环保、文化等公共设施的需求,确保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建设用地容积率的控制第十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控制应通过规划控制、用地审批、建设项目审批等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容积率应在规划控制范围内,且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等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违法建设或未经审批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和处理。
第四章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三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监督与管理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四条监督部门应定期对建设用地容积率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在建筑竣工后,应进行容积率核查,确保实际容积率与规划容积率一致。
第五章附件本文档涉及以下附件:附件一:建设用地容积率计算方法示例附件二:建设用地容积率划定标准表第六章全文结束。
控规中容积率的合理确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容积率的合理确定——以昆山老城改造为例段兆广摘要:容积率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其合理确定是保证规划科学性和增强可操作性的重要基础。
本文在分析目前容积率控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基础上,指出应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的基础上,并结合容积率奖惩制度来科学确定容积率的大小;并以昆山老城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例介绍了该思路的运用,以期对容积率的确定提供指导。
关键词:控制性详细规划,容积率,经济分析,昆山老城1 引言容积率是西方国家(主要是美国)在20世纪初推行城市土地区划管理制度所采用的一项重要指标,它是指一定区域范围内,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整个宗地面积之比。
一定区域范围内容积率的大小反映了土地利用强度及其利用效益高低。
作为典型的区划控制技术,因其以地块内建筑规模控制代替了早期的单纯建筑高度和体量控制,为建筑设计提供了灵活性,并以无量纲比值表达。
它具有清晰、简明、利于管理控制的优点,使这一指标得到广泛认可和采用[1]。
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主要包括土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及建筑限高。
其中,容积率对于开发建设有着最为重要的作用。
容积率直接关系到开发强度,与开发商利益密切相关;同时,容积率也与城市面貌、城市交通、城市环境等密不可分。
容积率往往成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与房地产开发商矛盾的焦点,合理确定各地块容积率是控规编制中最为重要的任务之一[2]。
基于目前容积率确定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本文以昆山旧城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例,探讨合理确定容积率的技术方法。
2 目前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容积率确定存在的问题2.1 以经验判断为主的定性分析方法忽视了地域差异性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容积率的确定一般是由经验相对丰富的规划师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具体用地的区域位置、住宅建设类型等条件,通过分类统计、参照对比的方法来制定。
如根据北京四环内的楼盘建设经验表明,住宅容积率分类指标是:别墅的容积率不高于0.4,多层(4层~6层)的最佳容积率应为1.0~1.2,中高层(7层~9层)的最佳容积率则在2.0 以下,高层(10层~30层)的最佳容积率应不高于3.5。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一、引言建设用地容积率是指在建设用地上允许建筑物所占地面积与容积之间的比值。
合理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对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城市规划的科学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深入探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二、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的意义合理管理建设用地容积率对城市规划和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1. 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建设用地是城市发展的基础,对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至关重要。
通过科学管理建设用地容积率,可以实现土地资源的最大利用效益,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减少浪费。
2. 促进城市规划的协调发展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可以帮助城市规划部门实现城市的协调发展,确保城市各项功能的均衡发展。
通过合理控制建设用地容积率,可以避免建筑物密度过高或过低,从而保证城市空间布局的合理性和舒适性。
3. 提高城市建筑质量和人居环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可以规范建筑物的规模和高度,确保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同时,通过控制容积率,可以保护城市的景观和自然环境,提高城市的生态质量,创造更好的人居环境。
三、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 定义和计算方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应明确建设用地容积率的定义和计算方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计算是依据建筑物占地面积与总建筑面积之间的比值进行计算的,而占地面积和总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也需要在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
2. 各类建筑用地容积率标准根据不同类型的城市和建设用地的不同用途,可以制定相应的容积率标准。
例如,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容积率标准可以根据不同的功能需求,制定相应的上下限。
3. 容积率管理权限及程序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应明确容积率管理的权限和程序,包括建设用地容积率的审批机构、审批程序和管理机制等。
4. 监督与检查为了确保建设用地容积率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还应包括相应的监督与检查措施。
监督部门可以定期对建设用地容积率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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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和控规编制及案例评析讲座提纲:第一部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二部分容积率的影响因素第三部分容积率的确定方法第四部分控规缘起和本质第五部分控规发展现状和趋势第六部分控制性详细规划案例评析第一部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特制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控规编制审批办法: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城乡规划法: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三条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计算规则由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确定。
容积率(Plot Ratio/Floor Area Ratio/Volume Fraction):又称建筑面积毛密度。
项目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但必须是正负0标高以上的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是衡量建设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
容积率的值是无量纲的比值,通常以地块面积为1,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对地块面积的倍数,即为容积率的值。
针对一般城区:容积率=地上总建筑面积÷规划用地面积针对工业区:容积率=(厂区建筑面积+构筑物面积)÷厂区占地面积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各个地区或城市有各自相关规定)。
容积率越高,居民的舒适度越低,反之则舒适度越高。
绿地率与其相反。
绿地率较高,容积率较低,建筑密度一般也就较低,发展商可用于回收资金的面积就越少,而住户就越舒服。
容积率和绿地率这两个比率决定了这个项目是从人的居住需求角度,还是从纯粹赚钱的角度来设计一个社区。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中关于建筑面积的计算:一、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二)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 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l.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二、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而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三、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四、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五、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l/2面积。
六、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探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
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l/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七、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rn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八、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l/2计算。
九、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l/2面积。
十、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十一、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 者应计算1/2面积。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十二、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l/2计算。
十三、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十四、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十五、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十六、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十七、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十八、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十九、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二十、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二十一、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二十二、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二十三、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
二十四、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一)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二)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三)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四)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五)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六)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机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篷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七)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八)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九)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2006年发布的《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一、容积率系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商。
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地下有经营性面积的,其经营面积不纳入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有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下列规定执行。
二、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9米(2.7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7.6米(2.7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三、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5米(3.3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8.8米(3.3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四、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6.1米(3.9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10米(3.9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五、计算含阳台建筑的容积率指标时,阳台部分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六、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米以上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七、住宅、办公、普通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及屋顶,独立式住宅建筑和特殊用途的大型商业用房,工业建筑、体育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类建筑暂不按本规则计算容积率,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
八、设计单位应在总平面图上分别注明建筑面积和建筑面积计算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