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家庭农场适宜规模综述
文献综述家庭农场综述

文献综述1. 研究背景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农业经济结构发生的转变,农业经济增长方式和农业发展方式得到改变,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的农业政策无疑更好的印证了发展现代农业真正潮流和形式的到来。
家庭农场这一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规模经营成为了重要研究课题。
针对国内外专家学者对家庭农场发展合理性、发展前提条件、发展现状等问题的研究,以及发展模式的深入、继续探讨符合国内不同省际之间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来发展地方家庭农场的发展已经成为必要和迫切的课题。
2.研究现状2.1对国外家庭农场的研究朱博文[1]认为土地私有是国外农场的根本特性。
国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农场都是在私有制基础上逐步实行土地相对集中,生产要素完全有市场调节,最终实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起来的。
刘志雄[2]认为美国农场的组织形式主要分为家庭农场、合伙农场、公司农场三种形式。
其中张妮妮[3]研究显示这三种组织形式以家庭农场为主,2007年农场数量为206.9万个,家庭农场比重为97.6%。
贾佳佳[4]认为美国家庭农场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农场土地私人所有;经营规模化和组织方式多样化;生产经营的专业化;农场主拥有的土地权利是稳定而有保障的。
而早在1959年列宁[5]就提出过资本主义农业发展存在两条道路,一条是普鲁士改良道路,一条是美国的改良道路,而在地主经济不存在的情况下农民在后一种情况下占据优势,成为独一无二的代表,逐渐转化为资本主义农场主。
克拉夫和马伯格[6]在《美国文化的经济基础》一书中提出家庭农场在美国社会中始终有其经济意义以及象征意义。
个人家庭农场制度,是所有西方文化国家为了社会的和政治的原因二促成的一种制度。
同时贾佳佳[4]提出根据美国农业部统计标准,按照经营者类别,可以划分为:自由农场、分成制农场和佃农制农场和经理制农场四种,随着1969年统计中对经理制农场的取消,前三种成为主要组织形式。
国外家庭农场发展情况介绍

五、 日本家庭 农场 日 本主要 以小型家庭农场为主。 二 战后 ,日本政府采 取强硬措施 购
四、法 国家庭农场
从2 0 世 纪6 0 年 代 开 始 ,在 一 系 买 地 主 的 土 地 转 卖 给 无 地 、少 地 的
农场 ,都建立 了正规的会计制度 ,配 列政策的鼓励和引导下 ,法 国家庭农 农 户 , 自耕 农在 总农 户 中的比重 占 8 %,耕地面积 占到 了9 0 %,而且农 备了专 门的电脑和其他信息工具 ,进 场数 目逐渐减 少 ,土地 规模 日益扩 8
风险。农会 、银行对农 民也有多种扶 发展 家庭 农 场应 在 职业农 民培训 和社
中部地 区的安 大 略和 魁北 克 两省 ,则 持。法 国对农业 的补助直接体现在贷 会化服务体系完善方面多下工夫。随着
一
个巨大的网络。法国的农业合作社 的土地占有给农业发展带来 的障碍。
我 国 目前家 庭农 场 正处 在土 地资
在 出现 于 1 9 世 纪末 , 地保护农民和农业 ,抵御市场带来 的 源开始集中的初始阶段。笔者i ^ 为我国
化程度。德 国的专业合作社坚持 “ 自 根据法 国农会提供的信息 ,法国 成 了以小 规模 家庭 经 营为特 征 的农 业 愿 、 自主 、 自治 、 自助”方 针 ,坚 持 大 约有 5 O 万 个 家庭 农场 ,农 场 平均 使 经营方式 。此后 ,日本政府制定了一
用劳 动力 1 . 5 人。 系列相关法律 ,1 9 6 1 年制定的 《 农业 法 国中小农场 占很大比重 ,专业 基本法 》,鼓励农业生产的扩大和农 坚持 “ 统一供应农资 、统一机耕 、统 “ 民办 、民用 、民有 、民主 ”原则 ,
德 国 家 庭 农 场 种 类 多 样 ,包 括 可 以根据 需 要 自愿参 加 一个 或几 个 协 场 , 代表本地农民的利益。
国内外家庭农场的发展现状、特征、模式及启示

KONG L i n g—z i ,NI NG Xi a,MA Xi a o —y a n,XI E Pe n g,L I Xi a o —h o n g
Ae t a A g r i c u h u r a e J i a n g x i
国 内外 家庭 农 场 的发展 现 状 、 特征 、 模 式 及启 示
孔令孜, 宁 夏, 麻小燕, 谢 鹏, 李小红
( 广西农业 科学院 农业科技信 息研 究所 , 广西 南宁 5 3 0 0 0 7 )
K o r e a nd a A u s t r l a i a , a n d t h e p r i n c i p a l c h a r a c t e i r s t i c s o f s e v e r a l ma n a g e me n t p a t t e ns( r S o n  ̄i a n g p a t t e r n i n S h a n g h a i , N i n g b o p a t —
( A g i r c u l t u r a l S c i e n c e a n d T e c h n o l o g y I n f o r m a t i o n R e s e a r c h I n s t i t u t e , G u a n g x i A c a d e m y o f A g i r c u l t u r a l S c i e n c e s , N a n n i n g 5 3 0 0 0 7, C h i n a )
Ab s t r a c t :T h i s p a p e r a n a l y z e d t h e d e v e l o p me n t a l s t a t u s a n d ma i n c h a r a c t e i r s t i c s o f f a mi l y f a m s r i n Ame ic r a ,J a p a n,R u s s i a,
看国外如何建设现代农业园

看国外如何建设现代农业园看国外如何建设现代农业园澳⼤利亚⽤途管制规范园区经营澳⼤利亚现代农业园区的平均规模达到四五万亩,⼤部分农场实⾏农牧业⽣产相结合:⼀⽅⾯,利⽤农场丰富的牧草资源,发展适于规模化养殖的绵⽺、⾁⽜、奶⽜等畜牧业;另⼀⽅⾯,利⽤农场优质的耕地资源,发展适合于规模化⼤⽣产的⼩麦、⼤麦、油菜等作物。
这种模式实现了资源和产业结构的合理配置,提⾼了农场的产出效益。
该国现代农场配备了多种类、多功能、⼤马⼒的⽣产机械,每个劳动⼒可经营数千亩⼟地,农业机械化率和劳动⽣产率极⾼。
不仅如此,以优势农业为依托,澳⼤利亚通过拓展农业观光、休闲、度假和体验等功能,开发农业旅游产品组合,带动农副产品加⼯、餐饮服务等相关产业发展,促使农业向⼆、三产业延伸,实现农业与旅游业的协同发展。
澳⼤利亚⼟地⾼度国有化,72%的⼟地产权为公有。
因此,家庭农场租赁公有⼟地进⾏农牧⽣产的现象较为普遍。
少数农场主拥有私有⼟地,且⼀般⾃⼰经营,很少出租。
租赁公有⼟地的农场主付给政府年租,获得的是公有⼟地的使⽤权。
租期可长可短,到期可申请延期,且⼀般都会得到批准。
租赁期长的⼟地,经政府审批准许后可以转租,在⼀定条件下也可以抵押。
租赁期间,政府不⼲预租赁者的⽣产经营。
如果租赁者通过改良⼟地获得增值收益,归租赁者所有。
但是,政府规定了⼟地租赁者必须满⾜的租约条件。
⽐如:为公共⽤途政府可以有偿收回⼟地,租赁⼈不得私⾃买卖⼟地等,否则政府会予以处罚或停⽌租约。
同时,政府严格限制⼟地⽤途,并实施农业⽣产环境保护制度。
⽐如:牧场⽤地只能⽤于放牧及相关活动,不能种植⾮本⼟植物以获利,不能放养他⼈的牲畜以获利;使⽤⼟地要利于环境保护,不能清理⼟地上原⽣的植物等。
为了加强⽤地监管,政府还实施了配套管理措施。
⼟地租赁者要每年向政府提交⼟地利⽤和改良情况报告,如果报告弄虚作假,政府同样会予以处罚。
看国外如何建设现代农业园⽇本政府扶持建设农业公园⽇本⼟地资源紧缺,农业⽣产先天优势不⾜,农民弃耕情况突出。
国内外家庭农场适宜规模研究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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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NONGYE
农经透视
NONG JING TOU SHI
国内外家庭农场适宜规模研究的进展
张 源 山东农业大学 271018
摘 要:我国家庭农场仍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实施的过程中面临很多问题需要解决,比如:家庭用场用地权问题、家庭农场的规模、家庭 农场主的培养以及家庭农场与农业现代化关系的问题,只有解决这些问题,家庭农场才能促进农业生产现代化水平的提高,基于此对国内外家庭 农场适宜规模的研究做了相关的调研。 关键词:家庭农场;农业;现代化
2
和家庭成员的劳动力,达到增加成本和 收益的作用,黄建新等人对家庭农场用 地的适宜规模进行了研究,认为江西省 家庭农场以种粮为主的农业用地规模以 4.66 ~ 10 hm2 为宜。根据党国英的研究, 我国家庭农场农户的平均收入要能达到 城镇的水平,我国从事农业劳动的家庭 需要减少到 3 000 万户以下,这样才能 确保户均的农业用地规模达到 4 hm2 左 右。党国英认为,在现有条件下,我国 经营粮食种植为主的家庭农场的规模达 到 6.66 hm 左右时,土地的利用效率和 经济效益会达到最高。 范光年等人以河北省为例,认为用 于养殖的用地规模以 0.33 ~ 1.33 hm 为 宜,用于蔬菜的用地以 1.33 ~ 3.33 hm 为 宜,用于种粮的用地以 6.66 ~ 13.33 hm
十个国家的家庭农场模式,总有一个适合你!

⼗个国家的家庭农场模式,总有⼀个适合你!丹麦是传统的农业国家,以作物种植、家畜饲养为主。
但其农业的内涵与我国概念中的农业⼤相径庭。
它集农、⼯、商⼀体化,种植、饲养、加⼯、销售、科研、检疫⼀条龙,各个环节相互关联、互为依存、互相发展。
⼩⼩的丹麦是⼀个真正意义上的农业强国。
全国⼈⼝中只有2%的⼈⼝从事初级农业⽣产,尽管如此,丹麦的农业产量却⾜以为1500万⼈提供⾷物。
另有2%的⼈⼝从事与初级农产品⽣产有关的⾏业,主要是⾷品加⼯业。
丹麦农产品的三分之⼆⽤于出⼝,农产品出⼝额占全部出⼝的16%。
农产品最⼤的出⼝国分别为:德国、英国和⽇本。
出⼝到欧盟国家的农产品占丹麦出⼝农产品的60%。
出⼝的产品主要是猪⾁和奶酪。
丹麦农业劳动⽣产率处于世界领先⽔平。
丹麦的农业劳动者约占世界农业劳动者总数的万分之0.9,但⽣产的⾁类占世界的万分之92,⾕物占世界的万分之45.3。
今⽇的美国,公共汽车驾驶员的数量甚⾄⽐农民⼈数还要多,美国农业⼈⼝占⼈⼝总数的⽐例不到2%,但却养活了3亿美国⼈,粮⾷多得吃不了,⼲脆出⼝,这就成了全球⾕物出⼝⼤国。
美国农产品⽣产主要依赖家庭农场,两三个⼈⼀年就可以⽣产出上千吨的⼩麦或是⽟⽶。
科技的进步引发了美国农业⽣产的⾰命,也极⼤地提升了农业⽣产的效率。
2010年美国的农场约有220万个,农场占地⾯积为9.2亿英亩,平均每个农场的⾯积为418英亩。
美国农场以家庭农场为主,公司型的农场越来越少。
根据⼈⼝普查局的统计数据,2007年属于公司性质的农场有96000个,合作农场为174000个,⽽家庭农场则有190万个。
由于美国农场多为家庭式农场,因此⼩型农场所占⽐例较⾼。
全美9英亩(⼀英亩约等于6亩)以下的农场有23万多个,10⾄49英亩的农场62万多个,50⾄179英亩的农场66万多个,180⾄499英亩的农场36万多个,500⾄999英亩的农场15万个,1000英亩以上农场17万多个。
德国4名员⼯通过⾃动转盘式挤奶台可同时给60头⽜挤奶;在⽜舍中,⽜可以⾃由⾛动、休息、进⾷甚⾄享受按摩;不到50⼈负责3000多公顷的⼟地种植和经营,⽜粪和⾕物直接⽤于发电并卖给国家电⽹。
国内外家庭农场发展现状与趋势

20 世纪70 年代开始,日本政府连续出台了几个有关农地改革与调整 的法律法规,以土地租佃为中心,促进土地经营权流动,促进农地的集中 连片经营和共同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农协为主,帮助核心农户和生产合作 组织妥善经营农户出租或委托作业的耕地。这种以租赁为主要方式的规模 经营战略获得了成功。
单个的农业生产者紧密地联系起来,形成了一个巨大的网络。法国
合作社为社员提供的服务,从技术、采购、销售,扩展到产前、产中、产 后,甚至包括农民生活的各个方面。
(三)德国:现代化的家庭农场
全面实现了机械化、信息化、精准化和知识化,表现出数量减少,规模扩 增的趋势。目前,已形成了用现代工业装备、用现代科技改造、用现代管理方 式管理的现代化家庭农场,和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提高农民素质,建立起优质 高效的农业生产体系和持续发展的农业生态系统。
服务宗旨。
中德交流农业合作社建设与管理
(四)日本:小型家庭农场
1946~1950 年,日本政府采取强硬措施购买地主的土地转卖给无地、 少地的农户,自耕农在总农户中的比重占到了88%, 耕地占到了90%, 并且把农户土地规模限制在3公顷以内。
此后日本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1961年制定的《农业 基本法》,鼓励农业生产的扩大和农业结构的调整,1962年对该 法修订,农户土地规模可以超过3公顷,前提是只能使用本家庭的 劳力。
(2)经营规模化和组织方式多样化
全国分为10 个“农业生产区域”,每个区域主要生产一两种农产品。 北部平原是小麦带;中部平原是玉米带;南部平原和西北部山区主要 饲养牛、羊;大湖地区主要生产乳制品;太平洋沿岸地区盛产水果和 蔬菜。就是在这种区域化布局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了生产经营的专 业化农场。
(2)经营规模化和组织方式多样化
国外家庭农场概况

国外家庭农场概况国外“家庭农场”发展探析今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使用“家庭农场”概念,释放出我国在农户家庭经营基础上发展家庭农场的政策信号。
在国外,家庭农场经营模式早已存在,更在发达国家广为流行。
美国的家庭农场已有200多年的历史了,荷兰早在19世纪就形成了专业化的家庭农场,日本在20世纪之初就已经有了为数不少的规模较大的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之于我国,虽然于今年才在一号文件上中正式提出,但实践中我国家庭农场的经营也有了一定的基础,那些在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后通过向集体承包、转包或向其他农户流转较多土地的农户,实行专业化、规模化经营,被称之为大户或被称之为家庭农场。
由于我国家庭农场起步和发展时间较短,与国外发达国家的家庭农场相比,不管是规模上还是效率上都存在较大的差别,一些国家发展家庭农场走过的道路和发展经验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
一、“家庭农场”的界定因参照系的不同,对家庭农场的界定也非固定和唯一。
在美国,家庭农场从产权制度上被认定为个体经营的市场主体,在经营上农场产品进入市场交换获取利润,劳动与管理主要依靠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
按不同的标准(如耕地面积、产值等),美国农场规模可划分为大、中、小几类。
但产权组合方式与农场规模没有必然联系,因此不能简单的把家庭农场等同于小农场、合伙农场等同于中型农场、大农场就是公司农场。
由于农场的数目随时间而变动,美国对家庭农场类型还有另一种分类方法,即按农场产品销售额将农场区分为扩展类、递减类和非商业类。
(1)销售额大于4万美元属于第一类,即农场数目在增加,为“扩展类”。
(2)销售额在5000美元到39999美元之间属于第二类,即农场数目在减少,为“递减类”。
(3)销售额少于5000美元,属于“非商业类”,即农产品年销售额低于5000美元的农场,这类在1960年是数量最大的一组,但在1988年已经下降到第二位(吴大圻、厉为民,1994)。
在荷兰,农场被理解为家庭经营的“企业”或“公司”,并且大多数是非常专业化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