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年底以前形成不良贷款损失责任追究处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问责制度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农村信用社授信业务管理,提高授信资产质量,根据××银监局辽银监发[2006]154号文件精神,结合××县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县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不良贷款系指农村信用社办理贷款、贴现、拆借等表内、外授信业务所形成的不良资产。
第四条本制度中的不良贷款问责系指农村信用社对形成不良贷款的授信业务全过程进行审查,对各环节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信用社内部制定的规定、制度、办法或未尽职行为造成的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五条联社在健全授信业务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不良贷款问责制度,明确问责的操作程序、工作时限及对不良贷款责任人的处理措施,以保证有效实施对不良贷款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
第六条联社不良贷款问责应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原则。
实施不良贷款问责必须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七条联社对新发生的不良贷款逐笔进行问责,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责任行为界定第八条联社根据授信业务各环节中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界定各环节相关人员的责任行为,并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
第九条不良贷款的责任行为界定涵盖形成不良贷款的授信业务全过程的各个环节,包括授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批、授信实施、授信后管理、档案管理等环节。
第十条不良贷款的责任人系指对不良贷款的形成负有责任的授信业务各环节相关人员、负责人及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授信调查环节相关人员的责任行为:(一)未按规定核实授信业务申请人及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和条件;(二)未对授信业务申请人及担保情况进行调查,或由于主观原因造成调查情况不实,误导授信决策;(三)未对客户资料、项目资料进行认真、全面核实并提供完整的授信调查材料,或故意变更、涂改调查资料,或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授信调查报告;(四)对按规定应核实真伪的相关凭证资料未进行核实,或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核实结果有误;(五)对按规定应核实贸易背景的授信业务,未核实其真实贸易背景,或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核实结果有误;(六)对授信调查过程中应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未及时发现;(七)对授信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故意隐瞒不报;(八)未独立履行授信调查职能,按照他人授意人为降低授信标准或粉饰调查报告;(九)私自或伙同客户编造虚假信息,或向客户泄露商业机密,以骗取信用社授信;(十)授信调查环节中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或未尽职行为。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办法

****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建立和完善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联社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责任”是指对事实上已形成或即将形成不良贷款所应承担的责任。
按承担责任主体分为贷款调查责任、贷款审查责任、贷款审批责任、贷款发放责任和贷后管理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追究是指对我市农村信用社贷款调查人、贷款审查人、贷款审批人、贷款发放人、贷后管理责任人以及负有特定职责的相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包括:(一)依据《***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实施细则》(湘信联发[2006]18号)认定列入或应列入次级、可疑和损失类的贷款。
(二)被银行业监管部门、审计机关等监管机构及本社检查发现,虽然尚未形成不良贷款但存在借款人未按约还本付息,或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和严重责任问题的贷款。
(三)下列违章违纪贷款:1、超越审批权限、化整为零、垒大户、自批自贷、一户多贷、大额贷款不经集体审批的贷款;2、跨区域贷款;3、违规以贷收息,以贷还贷;4、违反规定或擅自越权展期的贷款;5、冒名贷款;6、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质)押手续发放的抵(质)押贷款;7、帐外经营发放的贷款;8、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贷款;9、向无借款资格人发放的的贷款以及发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投向不合理的贷款;10、利用职权合股经商、从中渔利、或索贿受贿发放的贷款;11、其他违法违规违纪发放的贷款。
第五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的依据。
(一)对贷款调查人、审查人、审批人进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的依据是上述人员对每笔贷款业务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明确书面意见。
没有明确意见或意见表示模棱两可的,视为同意。
(二)对贷款发放人、贷后管理责任人进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的依据是上述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与形成不良贷款之间的关联度。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收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收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的管理,提高清收效率,降低信贷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其分支机构的不良贷款清收工作。
第三条定义不良贷款是指逾期90天以上或按照贷款分类标准被划分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清收管理机构设立清收管理小组,负责不良贷款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五条职责划分清收管理小组负责制定清收策略、组织实施清收活动、监督清收过程等。
第三章不良贷款的识别与分类第六条不良贷款的识别定期对贷款进行审查,根据贷款的逾期情况和还款能力进行不良贷款的识别。
第七条不良贷款的分类按照贷款的风险程度,将不良贷款分为不同的类别,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章清收策略与方法第八条清收策略根据不良贷款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清收策略。
第九条清收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协商还款、资产重组、法律诉讼、债权转让等。
第五章清收流程第十条清收准备对不良贷款进行详细分析,制定清收计划。
第十一条清收实施按照清收计划,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清收。
第十二条清收记录详细记录清收过程中的各项活动和结果。
第六章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第十三条风险评估对清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合规性检查确保清收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七章清收效果的监督与评价第十五条监督机制建立清收活动的监督机制,确保清收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效果评价定期对清收效果进行评价,总结经验,不断优化清收策略。
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办法的解释本办法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办法的修订本办法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办法的生效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__县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对象是指四级分类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
第三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
遵循因地制宜、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标准第四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
第五条不良贷款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
清收的标准为:(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抵债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确需自用的抵债资产按信用社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不良贷款盘活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盘活的标准为(必须同时符合):(一)债务主体合格借贷关系因此正常。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
(三)借款人按时支付当期利息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
如有新增贷款必须按期还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保证担保。
(五)贷款形态由不良转为正常。
第七条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
保全的标准为:(一)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二)原担保手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贷款或原不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重新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三)已失去诉讼时效的贷款重新恢复了诉讼时效。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听证问责管理办法

***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听证问责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不良贷款的听证、问责工作机制,规范和完善不良贷款听证问责工作程序和操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听证问责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追、尽职免责”的原则,构建起“形成一笔、认定一笔、追究一笔”的不良贷款听证问责工作机制。
第三条实施听证问责,要以国家法律法规、农合机构贷款管理的相关制度、办法以及《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黑农信联发2011〔104〕号)和《关于经营法人单位理事长(董事长)信贷经营管理风险责任追究意见》(黑农信联发2013〔158〕号)为基本依据。
第四条听证问责分为操作责任和管理责任听证问责。
第二章听证机构及范围第五条听证范围为自2012年10月1日起,省联社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贷管理工作的意见》(黑农信联办发〔2012〕259号)之后发放贷款中形成的不良贷款。
第六条市区联社在贷款进入不良管理以及发现贷款重大风险时即逐笔进行听证问责。
***办事处负责对辖内单笔500万元以上(含)、省联社负责对单笔1000万元(含)以上的不良贷款实施听证问责。
省联社和办事处对不良贷款超过一定额度或占比以及出现其他重大事项的地区和单位可随时实施听证问责。
第三章听证组织第七条听证问责工作由市区联社听证问责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
委员会成员包括:班子成员和资产保全、信贷、风险、内审、纪检监察、人力资源等部门负责人。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联社资产保全部)负责具体工作。
第八条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听取被听证人的意见陈述。
(二)对被听证人所陈述事由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质询。
(三)形成听证决议,提出责任认定意见。
第九条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一)亲属回避。
与被听证人存在亲属关系,可能影响听证问责结果的委员,不得参与听证。
(二)关系人回避。
直接参与、间接参与或变相参与、可能负有责任的关系人不得参与听证。
第十条被听证人员,是指被听证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信贷、风险、内审业务分管负责人及上述业务部门负责人,贷款经办人,风险监管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信用社(银行)当年到期未收回贷款责任追究办法

信用社(银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贷款到期收回率,确保信贷资产质量,严格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化解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当年到期未收回贷款是指历年发放于考第三条本办法将到期未收回贷款按贷款投向划分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下简称“小额农贷”)和一般性贷款;按贷款性质分为违规贷款和非违规贷款;按贷款发放时间划分为2006年底前、2007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违规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银行监管法规、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制度及其它规章制度的信贷经营管理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责任人是贷款发放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管理、检查等各环节(以下简称“岗位”)操作的工作人员第六条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按月对当年到期未收回贷款进行逐笔审计,明确责任人。
单笔100万元(含)以上的由省联社审计,单笔50万元(含)至100万元以内的由市州联社(办事处)审计,单笔5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联社(直管信用根据审计结果,属于违法贷款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属于违规贷款和非违法违规贷款的,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七条对到期未收回贷款分为违规贷款和非违规贷款两类1、实行“小额农贷”“五包”(包调查、包评级、包发放、包管理、包收回)责任制的包片信贷员(以下简称“包片信贷员”)为“小2、一般性贷款,明确了贷款第一责任人的,由第一责任人3、对未明确贷款第一责任人的,按不同时期管理办法认定一名责任人和至少(二)违规贷款。
根据对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贷第八条所有到期未收回贷款必须逐笔认定落实责任人,每笔贷款至少认定一名责任人,第三章处罚第九条(一)贷款(包括本金和利息)到期收回率未达到100%的(二)一般性贷款当年到期年末收回率低于97%、“小额农贷”当年到期年末收回率低于95%、2007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于考核年度当年到期年末收回率低于99%责任单位领导指信用社主任、分管信贷的副主任;各级联社当年到期贷款收回率=收回当年到期贷款总额∕当年到期贷款总额×100%其中:2007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于考核年度当年到期贷款年末收回率=收回2007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于考核年度当年到期贷款总额∕2007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于考核年度当年到期贷款总额×100%第十条对2006年底前发放,于考核年度当年到期未收回在岗清收,清收期间认真履行原岗位工作职责。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管理责任认定及处罚细则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管理责任认定及处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减少××县农村信用社资产损失,防范首先风险,加强不良资产管理责任认定工作,处罚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及辽宁省农村信用联社相关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县农村信用社所有不良贷款及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和待处理抵债资产的管理和处置等。
第三条责任认定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认定准确、界限明晰、责任清楚”的原则,力求做到“事前防范为主、事后惩戒为辅”,以达到切实加强不良资产管理、有效化解资产风险的目的。
第二章责任主体第四条本细则的责任主体分为:经办责任人、审查责任人、审批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第五条经办责任人是指不良资产管理整个业务流程中各相关岗位的一线工作人员。
第六条审查责任人是指在不良资产管理处置中负责审查、复核、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审批责任人是指在不良资产管理项目的最终签批人员。
第八条领导责任人是指因担任一定行政领导职务而被赋予相应业务管理权力的人员。
第三章责任主体的职责第九条不良资产管理经办责任人职责:(一)对借款人财务状况有恶化趋势以及借款人出现的其他重大风险隐患及时发现、报告、采取应对措施负责;(二)对由于自身原因导致证明债权和担保特权等法律性文书、重要单据、审批记录、调查评估报告、贷后检查报告等重要档案资料不全、遗失或毁损负责;(三)对不良垡的调查估值、细分管理和处置管理负责;(四)对因主观原因导致促使客户资产的诉讼、执行时效丧失或引起诉讼时效、执行时效争议及损失扩大负责;(五)对因自身原因导致信用社丧失优先受偿权负责;(六)对抵(质)押物监管不善而造成抵(质)押物毁损、灭失负责;(七)对抵(质)押物在抵(质)押期间发生明显不足值而未采取有效措施补充或者更换抵(质)押物或其他担保负责;第十条审查责任人职责:(一)对未进行合规性审查或进行合规性审查,但未发现报审材料存在严重缺陷负责;(二)对核实与不良资产管理相关的主、从合同的使用、填写是否规范负责;(三)对核实有关保证条款是否落实、抵(质)押登记手续是否输完备,重要权利凭证是否取得并按规定收存信用社负责;(四)对未及时、完整和准确地向不良资产管理审批人移交不良资产管理经办责任人、咨询专家等提供的最新消息和补充意见负责;第十一条审批责任人职责:(一)对依据报批部门提供的材料和有关方面提供的决策信息独立作出的结论负责;(二)对未经授权、越权审批不良资产管理项目负全部责任;(三)对未按审批程序、审批制度进行审批的和为及其后果负责;第十二条领导责任人职责:(一)对其管理机构的不良资产业务风险预警发现和报告的及时性以及防范、化解风险方案实施的有效性负责;(二)对监督不力,用人不善造成的不良资产损失负责;(三)对不良资产的置换、重组方案负责,对债权及抵债资产的处置结果负责,对不良资产的监测、管理工作负责。
信用社(银行)对责任不良贷款追究处罚的处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对责任不良贷款追究处罚的处理办法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联社制定的不良贷款责任清收措施,进一步推进不良贷款责任清收工作的深入开展,建立不良贷款责任清收的长效激励机制,实现信贷资产质量的持续好转和稳步提高,经办事处会议研究,对全辖农村信用社责任不良贷款进行追究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处理办法:第一条基本原则。
根据我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类型、金额的实际情况,在对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清收和责任追究处理上实行“全面认定、奖惩结合、宽严适度、公开透明、分级负责”的原则。
全市各联社统一实行本办法,不得执行有悖于本办法的其它办法和标准。
第二条全面认定就是对所有的不良贷款要全部认定,区别情况,落实放款责任,符合责任清收条件的实行责任清收。
按照不良贷款形成时间对责任清收划分为今年年1月1日至今年年7月1日和今年年7月1日以后两个时段。
对今年年12月31日以前的不良贷款各联社也必须要落实责任人,可只实行岗位清收、奖励清收、依法清收的办法,不实行责任清收。
第三条对今年年1月1日以后今年年7月1日以前发放形成的存量不良贷款要实行全部认定,坚决杜绝有不良贷款无责任人的现象出现。
要逐笔认定责任人,落实清收责任人,实行责任清收。
对代办站原代办员发放的贷款和因为受灾、政府干预形成的不良贷款都要认定。
***市自然灾害频繁,农村信用社下辖代办站多,形成的不良贷款数额大、户数多,2002年底以前政府干预形成的种、养业等不良贷款未能充分体现等因素,目前全市小额农户贷款逾期或形成呆滞、呆账的达28.95万户、18.47亿元,其中绝大多数农户已多年不再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
这些贷款如果不进行责任认定,再加上基层信用社人手不足等原因,是很难收回来的。
所以要坚持对这部分贷款实行全面认定、全面落实到信贷员、片管员或基层负责人身上的原则,做到有人管、有人负责去收,抓紧清非压户。
第四条对今年年7月1日以后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要逐笔认定,不论是什么原因形成的,均要实行责任清收,发生一笔,认定一笔,责任清收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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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区农村信用社年底以前形成不良贷款损失责任追
究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贷款责任人的责任意识,促进ⅩⅩ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控制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联社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区辖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统称县(市)联社〕,对ⅩⅩ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不良贷款损失责任人责任追究。
对ⅩⅩ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不良贷款损失责任人的处理,依据《ⅩⅩ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责任人是指在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环节的所有责任人员。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原则。
坚持“尊重历史、区别对待、逐笔审查,明确责任”的原则。
要充分考虑信用社管理体制的历史变化,区别不同时期、不同性质进行逐笔审计,明确责任。
第五条责任追究的方式。
不良贷款责任人追究按性质划分为违法、违规和非违法违规三种形式。
(一)对违法的贷款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
1.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绩效奖金等;
2.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
3.其他处理,包括通报批评、离岗清收、限期调离、停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等;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并处。
4.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非违法违规的贷款责任人,主要采取经济处罚的措施。
第六条违法违规贷款责任人处理。
(一)违法违规贷款认定范围:
1.超越审批权限、化整为零、垒大户、自批自贷、一户多贷、大额贷款不经集体审批的贷款。
2.跨区域贷款。
3.违规以贷收息,以贷还贷。
4.违反规定或擅自越权展期的贷款。
5.冒名贷款。
6.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质)押手续发放的抵(质)押贷款。
7.帐外经营发放的贷款。
8.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贷款。
9.向无借款资格人发放的贷款以及发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投向不合理的贷款。
10.利用职权合股经商、从中渔利、或索贿受贿发放的贷款。
11.其他违规违纪发放的贷款。
(二)处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人民银行《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的暂行规定》(银农发〔1998〕3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
第七条非违法违规的贷款责任人处理:
(一)非违法违规的贷款责任认定。
因国家政策变化、企业改制、转制、政府行政干预、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形成的责任损失贷款,采取经济处罚的措施。
(二)经济处罚标准。
1.1996年12月31日以前发放的贷款相关责任人处罚:
(1)损失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3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500元---1,500元经济处罚;
(2)损失金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1,500元—3,000元经济处罚;
(3)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3,000元—5,000元经济处罚;
(4)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5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5,000元—8,000元经济处罚;
(5)损失金额在150万元以上的,给予8,000元—10,000元经济处罚。
2.1997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以前发放的贷款相关责任人处罚:
(1)损失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3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1,500元---3,000元经济处罚;
(2)损失金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3,000元—5,000元经济处罚;
(3)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5,000元—8,000元经济处罚;
(4)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5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8,000元—10,000元经济处罚;
(5)损失金额在15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00元—15,000元经济处罚。
3.2001年1月1日至ⅩⅩ年12月31日以前发放的贷款相关责任人处罚:
(1)损失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3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3,000元---5,000元经济处罚;
(2)损失金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5,000元—8,000元经济处罚;
(3)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8,000元—10,000元经济处罚;
(4)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5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10,000元—15,000元经济处罚;
(5)损失金额在150万元以上的,给予15,000元—20,000元经济处罚。
第八条不良贷款责任划分:
(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包片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并对形成的不良贷款负100%责任。
(二)在规定审批权限内,信贷员直接经办的全部贷款,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并对形成的不良贷款负100%责任。
如经审查人员审查,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负80%责任,审查人员为第二责任人负20%责任。
(三)超过信贷员审批权限,信贷员调查、审查同意报信用社主任(负责人)审批发放的贷款,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负70%责任,审查人员为第二责任人负10%责任,主任(负责人)为第三责任人负20%责任。
未经审查发放的贷款,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负80%责任,主任(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负20%责任。
(四)信贷员不同意,信用社主任(负责人)坚持发放的贷款,主任(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100%责任,信贷员不承担责任。
(五)超过信用社审批权限,信用社审查同意并上报县(市)联社审批的贷款,信用社调查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负60%责任,信用社审查人员、主任(负责人)、县(市)联
社审批人员共同为第二责任人分别负10%、20%、10%责任。
信贷员不同意上报,信用社主任(负责人)坚持上报的,信用社主任(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90%责任,县(市)联社审批人员为第二责任人负10%责任,信用社信贷员、审查人员不承担责任。
(六)县(市)联社贷款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书面推荐信用社发放的贷款,县(市)联社贷款管理委员会成员为第一责任人负90%责任,其中:主任委员承担60%,其他成员共同对相应比例的责任负责;信用社主任(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负10%责任。
(七)信用社集体多人调查、审查、决策的,多个调查、审查、决策人共同对相应比例的责任负责;县(市)联社集体多人调查、审查、决策的,多个调查、决策人员共同对相应比例的责任负责。
(八)经济处罚是对一笔损失贷款处罚额度,由相关责任人共同承担。
第九条责任追究的程序。
对不良贷款损失和责任人经审计认定后,必须按照《ⅩⅩ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规定》的处理程序处理。
(一)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
不良贷款损失和责任人的认定由县(市)联社审计、监察部门组织实施,严格工作程序,对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当事人约见谈话、调查取证、处分决定、档案整理等环节的工作,要认真负责,以事实为依
据,视违规情节、后果等情况作出适当处理,做到准确翔实、有据可查。
(二)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
责任不良贷款的认定处理工作要坚持统一标准,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人而异,不得因责任人特殊身份地位而减轻、免除贷款责任或降低处罚标准。
(三)坚持公示制度。
对每个不良贷款责任人的责任贷款数额、损失大小、处理意见、处罚结果,要逐人逐户进行核实,在核对无误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视情况采取上墙公示、大会宣读、下发通报等多种方式进行公示,接受员工的监督。
(四)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给合原则。
要严肃处理少数违法违规人员,教育多数干部职工,引发案件的,从重或加重处理,强化全员质量意识和合规意识。
对给予记过以上纪律处分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必须在内部进行通报;对给予高管人员撤职以上纪律处分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要上报自治区联社人力资源部审批。
(五)对实行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并处的责任人档案,人事部门要分别整理相关资料建档,并作为永久保管资料。
(六)对责任人调出原县(市)联社但在信用社系统的,由贷款所在县(市)联社提出处罚意见,上报自治区联社风险管理部,自治区联社资产风险管理部、纪检监察部将以上报意见为依据,向责任人所在联社发函,落实处罚。
(七)已与信用社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经查实在信用社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退休和内退人员,在信用社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根据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ⅩⅩ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原《ⅩⅩ区农村信用合作社ⅩⅩ年底以前形成不良贷款损失责任追究处理办法》(新农信〔2009〕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