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浦东新区一批行政审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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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浦东新区一批行政审批的决定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沪府发[2015]5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0.14
【实施日期】2015.1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浦东新区一批行政审批的决定
(沪府发〔2015〕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市政府决定下放浦东新区47项行政审批。

现将下放浦东新区的47项行政审批目录予以公布(附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有关部门和浦东新区要抓紧做好下放行政审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放浦东新区行政审批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防止一放了之。

浦东新区要加大下放行政审批的改革突破力度,全面实施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增加审批透明度,提高审批效率。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4日
市政府决定下放浦东新区的行政审批目录
(共47项)
一、市发展改革委(5项)
(一)对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的认定(丙级资质的认定下放)
(二)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初审转报及备案(将本市权限内的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备案权限下放)
(三)对间接利用外资项目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含初审)(限于浦东新区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的项目下放)
(四)对间接利用外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含初审)(限于浦东新区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的项目下放)
(五)对间接利用外资项目工程概算调整的审批(含初审)(限于浦东新区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的项目下放)
二、市商务委(7项)
(一)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
(二)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设立规划(委托下放)
(三)境外投资企业备案(委托下放)
(四)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核准(委托下放)
(五)对拍卖企业设立的许可(委托下放)
(六)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按照商务部额度管理要求委托下放)
(七)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资格认定(按照全市统一规划、标准及额度要求委托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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