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能当公司的股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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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释义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承担风险、共同享受收益的联合经营组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是规范合伙企业组织和活动的法律依据,对于合伙企业的构成、权利义务、经营管理、责任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深入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释义,帮助您更全面、深刻地理解这一法律的内容。

一、合伙企业的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构成主要包括合伙人、合伙财产和合伙企业名称。

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主体,其出资、经营、享有收益、承担风险和责任。

合伙财产是合伙企业的经营资金和其他财产,是合伙人共同所有的财产。

合伙企业名称是合伙企业的标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与他人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在合伙企业的构成中,合伙人的身份和权益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合伙人的权益包括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参与管理等方面,而合伙企业的构成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合伙企业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应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承担风险,共同共享利润。

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管理有着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行使管理权利,共同承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合伙企业活动中非常关键的一环。

在合伙企业的运营过程中,合伙人之间需要相互信任、合作,共同承担风险和责任,共同享受收益。

合伙企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和稳固对于合伙企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三、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可以由合伙人共同经营,也可以聘请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经营管理。

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具有一定的自由度,合伙人可以根据情况自行决定经营策略、管理机构和业务范围。

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合伙协议的规定,维护合伙人的利益,推动合伙企业的发展。

公司性质有哪几种类型

公司性质有哪几种类型

公司性质有哪几种类型公司性质有哪几种类型 1首先,按照投资方式,可以分为独资和合资。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个人出资并承担全部利润和经营风险的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多人共同出资,签订合伙协议,共同受益,共担风险的企业。

根据股东对公司责任的不同,公司可分为五类:(一)无限公司,即所有股东无论出资数额多少,均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二)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股东均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三)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四)股份,全部资本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所有股东均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5)股份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份和股东组成的公司。

这种划分方式是公司最基本的划分方式。

二、公司名称可以变更吗?公司名称可以再次更改。

公司名称的变更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但是公司名称的变更是有一定年限限制的,需要经过法定程序才能变更。

也就是说,如果公司变更名称,公司要向有关部门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变更公司名称,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

公司更名是不能随意进行的。

我国法律规定,公司注册一年内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变更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无特殊原因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3.签订合同时,应该如何区分对方公司的性质?(一)验看营业执照:母、子公司为法人营业执照,而分公司为营业执照;(二)责任承担:承包主体为母公司或分公司的,母公司和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风险最小。

一般情况下,有履约实力就可以签合同;如果是对方的子公司,母公司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签订合同时,首先考虑子公司的履约能力,不考虑母公司的履约能力。

上述《法制快报·边肖》为您介绍了关于公司性质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总结一下,我国的企业类型主要分为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股份公司和其他类型,每种类型适合不同的人。

有限合伙企业作为股东的企业上市

有限合伙企业作为股东的企业上市

有限合伙企业作为股东的企业上市(IPO)法律障碍分(2008-12-11 14:52:53)转载分类:企业上市相关标签:杂谈有限合伙企业允许投资者以承担有限责任的方式参加合伙成为有限合伙人,有利于刺激投资者的积极性。

并且,可以使资本与智力实现有效的结合,即拥有财力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拥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作为普通合伙人,从而建立以有限合伙为组织形式的风险投资机构,从事高科技项目的投资,促进创新型国家的建立。

近期在审核企业上市的材料中,发现个别企业的引进战略投资者是有限合伙,为了释疑,特收集资料如下: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实现了企业管理权和出资权的分离,可以结合企业管理方和资金方的优势,因而是国外私募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我们耳熟能详的黑市、红杉都是合伙制企业。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保持了原合伙企业法关于确认合伙企业的团体性,突出合伙企业的主体地位,调整合伙企业内部、外部关系的基本内容,但同时采用大量突破性规定,发展了我国的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扩大了合伙人的范围。

1997年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人仅限于自然人是无疑的。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将合伙人的范围扩大到“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法人等利用灵活的合伙企业形式提供了方便。

实际上,也为所有商事主体设立合伙企业提供了依据。

但是,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并非所有民商事主体都能作为各种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

该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依此规定,上述主体只能参与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成为有限合伙人,而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二)增加了新的合伙企业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1997年合伙企业法仅规定了普通合伙企业,即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第三章专章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

第五章企业法第六章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五章企业法第六章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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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订立书面合伙协议约定:甲以10万元 出资,乙以劳务出资;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合伙企业利润由甲、乙分别按80%和20% 的比例分配,亏损由甲、乙分别按20%和 80%的比例分担。该合伙协议的约定符合 《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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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 ➢N.28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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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
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 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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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 ➢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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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征
2人以上
书面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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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6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 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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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经修改,合伙企业才得以成立。 ➢在本案中,丙以自有拖拉机出资是允
许的,但丙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将拖拉 机过户给合伙企业。乙经甲、丙同意, 可以晚半年交付出资款。合伙企业强调 合伙人的人合因素,一切依合伙企业协 议办理,协议没有规定的,则强调合伙 人的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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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有限合伙成为非法集资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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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虽然房屋在王某妻子名下, 但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可以拍卖吗?
N.18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 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 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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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在谈论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 定时讲到以下内容,其中正确的有( )。 A.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时,投资人可以个人财 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作为 个人出资 B.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C.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可由投资人自行清 算,也可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 人进行清算 D.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偿债务时,所欠职工 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应作为第一顺序清偿

合伙人规章制度

合伙人规章制度

合伙人制度1.什么是合伙人制度? 合伙人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拥有公司并分享公司利润,合伙人即为公司主人或股东的组织形式.其主要特点是:合伙人共享企业经营所得,并对经营亏损共同承担无限责任;它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参与经营,也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自负盈亏;合伙人的组成规模可大可小。

法律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通过,1997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二号公布,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合伙是一种古老的企业组织形式,最初是起源于加足够该有的一种经营形式,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

在公元前18世纪的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就规定了合伙原则,在罗马共和国,合伙高度发达,法律对合伙人的性质以及权利义务已有了相当明确的规定。

2 职业合伙人这个概念由杭州宏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首创(下简称宏创).职业合伙人是合伙创业的个人,与宏创企业是合伙关系,宏创企业提供全新的创业平台、资源及股份.合伙人与客户是协作关系,合伙人的事业就是协作客户事业成功,创造价值、分享利益.职业合伙人以收益、个人发展和回馈社会为目标,通过建立商圈,创新,专业服务,与宏创企业、客户协力合作,共创和共享财富。

2.1职业合伙人事业职业合伙人事业包括以下方几方面:2.1.1建立商圈签约50家客户:根据宏创职业合伙人事业制度的规定,所有加盟职业合伙人,都要签约50家直接协作的企业或个人,并亲自服务和维护客户关系.长期合作,以锤炼能力和稳定收益,作为安身立命的基础,犹如自耕农。

2。

1.2服务客户服务5种客户:1、50家直接签约的客户,那是衣食父母;2、职业合伙人的客户,那是你个人产品的销售通路;3、职业合伙人团队,那是你的师爷、徒弟、伙计;4、你的亲朋好友,那是你帮助他人,获得成长和快乐的源泉;5、社区居民,是你学习和成长的人文伙伴.我们每一个职业合伙人直接服务的人是有限的,但是,通过我们创造的产品和文化,我们每一个人都可以帮助和影响很多的人,1万,10万,百万,或者更多.互联网是我们服务的内容之一,也是我们做服务的通路和工具.我们帮助客户销售和采购,我们创造创意、知识和关系以协助客户,让客户获得便利、实惠和快乐。

创业者必须了解的企业组织类型

创业者必须了解的企业组织类型

创业者必须了解的企业组织类型目前中国有4000多万家中小企业,当然中国的企业99%以上都属于中小企业,其中包括1000多万家公司,3000多万家个体户。

那么什么是企业?什么是公司?什么是个体?一、几个概念首先我们先解释解释几个大家经常会混淆的概念,这些概念没有理清楚,创业路上会贻笑大方的。

1、企业和公司的区别很多人会把这两个词混为一谈,简单的说,企业的范围比较大,企业包含了公司,公司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组织,企业除包括了公司以外,还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资企业等(但是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当然,这两个词有一个共同点,都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形式。

此外,企业和事业是一个相对名词,说企业肯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说事业单位,那就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比如医院、学校都是事业单位。

2、法人和自然人(公民)的区别法人通俗的说是法律意义上的人,法人的类型比较多,像政府、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比如红十字会、协学、寺庙等)、公司都是法人,通常法人是一个组织。

自然人就是我们生物学上的人,公民我就不说了,上过初中的人都知道。

要注意一点,个体工商户不是法人,他们属于自然人(公民)的范畴,除非他们要银行开户,是可以不刻章的。

个体工商户和业主本人自然人是一体的(后面会进一步解释)。

军队比较特殊,他们也是法人,只不过不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设立的法人,军队法人可分为军队机关法人、军队事业法人和军队企业法人。

好了,了解了法人的概念我们就可以明白了,你的公司除了和公司发生经济业务往来以外,还可以和各级政府、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等发生经济业务往来。

33、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区别这两个词是在日常生活中最容易混为一谈的,经常有人问“你们公司的法人是谁”,这句话本身就是有语病的,法人的概念上面已经说完了。

公司的营业执照上都会有个“法定代表人”,这个“法定代表人”并不一定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甚至股份没有都可以(经理也可以当法定代表人)。

掌握公司控制权的四种常见方法

掌握公司控制权的四种常见方法

掌握公司控制权的四种常见方法导语:创业维艰,每一个创始人都会竭尽所能来发展壮大企业,其中也包括借助外力——融资。

但是,创始人不得不承认的是,在企业进行融资时就意味着控制权的逐渐转让,当创始人的股权稀释到一定程度时,若无其他协议的特别规定,创始人的控制权就会受到威胁。

那些年,丢失公司控制权的创始人都怎么样了?2001年,新浪在美国上市的第二年,其创始人王志东被赶出董事会,失去对新浪的控制权;2010年,1号店以80%股权为代价从平安融资8000万元。

后来,平安又将1号店控股权转让给了沃尔玛,最终沃尔玛全资控股1号店,于刚离开;2015年,俏江南创始人张兰被扫地出门;2016年1月,去哪儿网创始人庄辰超因不敌拥有约68.7%投票权的百度,无力反对去哪儿网与携程的正式联姻,最终选择出走;2016上半年,万科股权大战炒得沸沸扬扬,其创始人王石早在1988年就放弃了个人股权,因此当宝能一举成为最大股东,王石面临出局万科的窘境,大家有目共睹。

1掌握控股权是王道谁拥有的股权越多,谁掌握的控制权就越牢固,这是每一位商界人士都深谙于心的常识。

那么,管理层的股权要把握到什么程度才能带来“安全感”呢?通常,我们把持有67%以上的股权称为“绝对控制权”,因为这代表着管理层拥有了三分之二的表决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由此可见,“三分之二”的表决权,是一个极具诱惑力的比例,它代表着管理层难以撼动的决策地位。

2表决权带来控制权在法律层面上,我们可以给出的建议是——归集表决权。

归集表决权的方式有许多种,例如表决权委托、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构建持股实体等。

通过构建持股实体,以间接加强管理层的控制力,是三种方式中最为复杂但也更为稳定可靠的方式。

有限合伙基金做股东可以吗?

有限合伙基金做股东可以吗?

Do what you say,say what you do.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有限合伙基金做股东可以吗?导读:有限合伙基金做股东是可以,只要是合伙的企业同时也投资了有金额,那就可以做公司的股东,股东一般就是在公司中持股的人,同时在公司中也有参与股东会议的权利,而且也有自己的表决权。

一、有限合伙基金做股东可以吗?是可以的;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

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

机构股东是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机构股东包括各类公司、各类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类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组织。

个人股东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

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

1、有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

这是认定股权或股东资格的首要标准。

由于出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应当具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该真实意思表示,自然不应认定为股东。

由于意思表示实为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缺乏直接判决和审查的可操作性,因而,能够反映该真实意思表示的外在证据在认定股东资格的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此类证据主要有:公司设立前关于投资约定的内部协议、签署的章程、相关股东的证词等。

另外,假如当事人实际享有和行使股东权利,如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权等,从该外在行为也可以推定出其具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

2、实际履行出资义务。

实际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最重要的义务,是必要前提和物质基础,是确认股权和股东资格的重要标准。

对于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和其他要求其补足出资,并且拒绝其行使股东权利或通过法定程序取消其股东资格。

当然,未出资的股东在依法进行了补投资后,仍然可以恢复其股东权利。

3、不违反我国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并确认受公司章程约束。

5、获得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6、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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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能当公司的股东吗?
合伙企业能当公司的股东,但是前提是合伙类型的公司改制成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否则合伙人就只能是合伙人。

但是不管是合伙人还是股东,都是需要为公司的利益着想的,不得在注册资金,随意的抽离资金,否则合伙企业在倒闭之后,合伙人可能会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一、合伙企业能当公司的股东吗?
合伙企业能当公司的股东,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属于补充性责任,即只有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方由合伙人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

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每个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债权人有权选择请求全体、部分或个别合伙人清偿,被请求清偿的合伙人即须清偿全部的合伙债务,不得以自己承担的份额为由拒绝。

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债务的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二、合伙企业债务清偿顺序: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
1、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
4、退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则按约定或法定妁比例在原合伙人间分配。

三、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原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但原合伙人间的连带责任承担是有期限的,债权人应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原合伙人提出偿债请求。

合伙企业法第63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

”亦即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自己的其他财产予以偿还。

合伙企业解散程序:
合伙企业解散,就是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终止活动;合伙企业解散后,必须经过清算程序,了结合伙事务。

1.解散事由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时,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2.清算人的确定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清算事务
主要有下列六项,由清算人执行,即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4.合伙企业财产清偿顺序
首先是支付清算费用;然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即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在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再行按照约定比例或者法定比例分配给合伙人。

5.解散后原合伙人的责任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6.清算报告
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我国公司类型众多,合伙企业只是其中的一类,通常情形下,公司的合伙人可能同时又是另一个公司的股东,只要该公民不滥用自己合伙人以及股东的身份,并且不存在竞业的情形。

根据规定,公司股东的要求是比合伙人要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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