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驻创业总部基地以及新世纪产业园区企业奖励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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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

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

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上海创新型经济发展,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创新主体进一步提高能级,加快打造复合型企业总部,为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新型企业总部,是指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在本地自主拥有国内外影响力产品或服务的核心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居于行业领先地位,在市场竞争中具有重要优势和高成长发展能力,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贡献度或具有龙头带动作用,对其跨地区分支机构(或业务)具有控制权或行使管理权的行业领军企业。

第三条重点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和《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导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明确的重点领域,以及《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规定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范围,在我市注册设立的工业企业或服务业企业。

有关重点支持领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组织与认定第四条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战新办”)牵头负责我市创新型企业总部的认定和管理,协调各有关单位做好对创新型企业总部的支持保障工作。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科技、财政、商务、教育、出入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金融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创新型企业总部的支持保障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指定区内相关主管部门牵头做好创新型企业总部的初审转报与资金配套等保障工作。

第五条申请认定创新型企业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我市注册的工业企业或服务业企业;资产总额达到2亿元或市值达到20亿元,年度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或最近三年销售收入平均复合增长率达到20%以上;在沪具有研发、销售、结算等复合型总部功能,除本市外拥有两个(含)以上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的企业。

(二)主要产品或服务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和相关规划重点领域,以及《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核心产业范围。

园区优惠政策指南

园区优惠政策指南

园区优惠政策指南1、《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园区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各有关单位、各企业: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提升园区国际化水平,发挥省会临空港资源优势,增强区域综合竞争力,根据长沙市区域经济发展纲要,结合园区实际,对园区总部经济发展制定如下鼓励政策。

一、总部经济是指在园区登记注册、办理税务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单独核算的公司总部或分支机构。

包括在园区设立企业管理中心、采购中心、财务中心、投资中心、营销中心等独立核算型机构。

在园区购地建立基地等已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企业不适用本奖励政策。

二、对来园区设立总部机构的企业,园区提供免费注册场所;需租赁办公场所的企业,由园区提供(限150平方以内)租金补贴,补贴标准10元/每月/每平方米,补贴期限2年;在园区内自主购置的办公用房,契税全额补贴到企业。

三、实行税收贡献奖。

对总部或分支机构入驻园区,年纳税总额在200万元以上或地方收入5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园区留成40%比例予以奖励。

四、实行税收增幅奖。

以上年实际纳税额为基数对增量部分按园区留成60%的比例予以奖励。

对投资额度和强度大、预期年纳税2000万元以上的总部或分支机构企业,可实行“一事一议”的方法确定优惠政策。

五、总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奖励政策。

对入驻园区的总部或分支机构,且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高管实行奖励,其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100%奖励到个人。

六、对引进总部或分支机构的科研、高管人员,享受园区的人才扎根购房补贴、子女教育等各项优惠政策。

七、建筑安装、施工设计、文化创意等总部企业在浏阳区域外开展业务并在园区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按园区留存部分的50%比例给予奖励。

八、对新引进企业总部或分支机构的中介个人,按该企业第一个年纳税额(计算12个月份)的园区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九、对总部设在园区,且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园区新购地建设工业项目,土地价格按现有土地价格优惠15%。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引进实体型企业重点招商服务机构认定及奖励实施办法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引进实体型企业重点招商服务机构认定及奖励实施办法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引进实体型企业重点招商服务机构认定及奖励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发展,提升招商服务水平,激发经济发展活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临港新片区是指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实体型企业是指在临港新片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生产型企业和服务型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招商服务机构是指在临港新片区注册并具备一定规模和实力的招商服务机构,包括招商机构、招商代理公司等。

第二章机构认定第五条重点招商服务机构的认定分为两个层次:一级认定和二级认定。

第六条一级认定由临港新片区招商服务管理委员会负责,根据企业发展需求和招商服务需求,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认定一批重点招商服务机构。

第七条二级认定由一级认定的重点招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临港新片区招商服务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并在一级认定的基础上予以认定。

二级认定的重点招商服务机构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和支持。

第八条重点招商服务机构的认定周期为一年,认定结果予以公示。

第三章奖励实施第九条对认定的重点招商服务机构,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支持,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提供场地优惠:为重点招商服务机构提供廉租或免租的办公场所,降低其运营成本。

(二)资金支持:根据需要,为重点招商服务机构提供一定规模的财政资金支持,用于招商服务工作的开展。

(三)税收优惠:对重点招商服务机构的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给予一定幅度的税收优惠。

(四)人才引进:为重点招商服务机构引进高级专业人才和技术人才提供便利和支持,包括落户、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五)项目协助:对于重点招商服务机构负责的招商项目,提供一定的协助和支持,包括政府资源的整合、政策的解读、项目的推介等。

第十条重点招商服务机构应加强自身建设,提升服务质量和能力,积极推动企业招商引资工作。

创业基地入驻企业规章制度

创业基地入驻企业规章制度

创业基地入驻企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创业基地内的企业经营行为,保障创业基地内各企业的正常运营秩序,提高创业基地整体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创业基地入驻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创业基地的管理规定,维护创业基地的正常秩序和良好形象。

第三条创业基地管理方有权对入驻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要求入驻企业遵守创业基地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章入驻条件第四条入驻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可以在创业基地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质和能力。

第五条入驻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创业基地的产业规划,有利于创业基地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第六条入驻企业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具备良好的经营记录和信誉。

第七条入驻企业需通过创业基地管理方的审核并签订入驻协议,向创业基地支付入驻费用。

第三章入驻管理第八条入驻企业应当按照创业基地管理方的规定,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入驻手续,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九条入驻企业应当按照创业基地管理方的要求,在入驻后的规定时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违规停业或停业超过规定时间。

第十条入驻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创业基地内安装监控设备、消防设备和安全设施,并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十一条入驻企业应当积极参与创业基地组织的各项活动,并配合创业基地管理方做好宣传和推广工作。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二条入驻企业应遵守市场规则,合理定价、保障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不得采取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等不诚信行为。

第十三条入驻企业不得向消费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垄断定价、恶意串通、价格欺诈等行为,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十四条入驻企业应遵守相关税收法规,如实缴纳税款,并建立规范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入驻企业应依法经营,不得从事非法活动,不得损害创业基地内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创业基地内部的工作秩序。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六条入驻企业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创业基地规章制度的行为,创业基地管理方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取消入驻资格等。

产业园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产业园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产业园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一、引言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产业园区的建设成为各地政府的重要发展战略。

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提升产业园的竞争力,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本文将就这一问题,提出一套适用于产业园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

二、奖励内容1.土地政策奖励:对于入驻产业园的企业,将依据其营业规模、投资额、创新能力等指标,给予相应的土地政策优惠。

比如,对于大中型企业,可以提供土地租金减免、土地使用权延长等优惠措施,以降低其经营成本。

2.财政奖励:对于招商引资的成功案例,可以给予扶持资金奖励。

具体奖励金额可以依据企业投资额、新增就业人数等指标进行测算。

并且,对于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优质企业,可以给予更高的奖励金额,以鼓励这些企业在产业园区发展。

3.税收优惠:可以对入驻产业园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方面给予适当的减免。

例如,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入驻的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减免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延长税收征收期限等。

4.人才支持:产业园可以与相关高校或职业培训机构合作,针对入驻企业的需求,提供相关人才培训;或者可以提供专门的人才招聘渠道,帮助企业解决用工问题。

此外,对于招聘的高层次人才,也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补贴,以促进人才引进。

三、奖励实施办法1.奖励标准的制定:制定合理科学的奖励标准是重要的一环。

在制定奖励标准时,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考虑产业园发展的阶段、经济条件、人才资源等因素,制定适合产业园的奖励标准。

2.奖励申请与审批:产业园可以设立专门的奖励申请与审批机构,负责接受企业的奖励申请,并进行审核与评估。

申请材料需要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投资额、就业人数等相关数据,以及企业的发展规划等内容。

3.奖励的发放与监督:奖励的发放应遵循申请、审批、发放的程序,确保奖励的公平公正。

同时,还需要进行奖励的后续监督,确保企业履行承诺,达到奖励标准。

四、奖励效果评估为了评估奖励办法的效果,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评估体系。

创业孵化补贴申请指南

创业孵化补贴申请指南

xx区创业孵化补贴申请指南一、补贴对象和条件补贴对象:xx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

补贴条件: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为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创业孵化服务的(不含场租减免),按实际孵化成功(在本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户数给予创业孵化补贴。

注:1.创业孵化补贴专用于补贴孵化基地场地租金、日常管理费用以及为创业者提供的创业项目、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和相关后续跟踪服务等费用。

2.孵化成功是指入孵时未进行法定登记注册手续的入孵实体,在孵化协议期内完成法定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地址在孵化基地场地内。

二、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每户3000元。

三、提交资料1.《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创业孵化补贴花名册》(在省资金系统申请后打印);2.入驻创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与入驻创业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书面服务协议及提供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4.创业孵化基地的银行账户。

四、申请流程1.符合补贴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于创业单位实际孵化成功后3个月内,由申请人登录省资金系统申请(网上申请详见本指南第五点),尽快将申请资料递交镇街就业服务窗口;镇街人社局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加具审核意见,由申请人送xx 区德民路行政服务中心东座2楼办理。

2.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服务科审批后,符合条件的,在省资金系统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将《创业孵化补贴汇总审批表》及资料送就业促进科办理资金申报手续,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区政府机关财务核算处将资金拨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注:已领取加载统一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初创企业无需再提交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

五、网上申请第一步:登录xx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简称“省资金系统”)(网址::1.“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在线申请。

2.填报申请信息:①登记申报信息(填写单位申报信息,点击保存按钮);②登记入驻单位信息(单个录入/批量录入);③提交申请;④打印《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3份。

企业入住重点产业园区必要条件

企业入住重点产业园区必要条件

企业⼊住重点产业园区必要条件产业园区是现在很多城市⾥⾮常常见的⼀类,很多家类似的企业在⼀个园区内共同发展,同时能够享有国家专门的政策。

这样有助于提⾼企业的产能。

那么你是否知道⼀家企业想要进⼊重点产业园区所需的必要条件呢?什么是产业园区呢?下⾯就让店铺⼩编带你了解⼀下。

⼀、什么是产业园区产业园区是指以为促进某⼀产业发展为⽬标⽽创⽴的特殊区位环境,是区域经济发展、产业调整升级的重要空间聚集形式,担负着聚集创新资源、培育新兴产业、推动城市化建设等⼀系列的重要使命。

产业园区能够有效地创造聚集⼒,通过共享资源、克服外部负效应,带动关联产业的发展,从⽽有效地推动产业集群的形成。

按照不同的⾓度有多种类型分类,根据玩转园区的分法,最常见类型有:物流园区、科技园区、⽂化创意园区、总部基地、⽣态农业园区等。

⼆、企业⼊驻所需的条件1、企业在⾼新区⼯商注册、税务登记、办公经营。

2、⼊园企业类型为软件企业、动漫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嵌⼊式软件等软件、电⼦信息类企业或新设⽴的以上类型企业,⼊园企业要具有较强的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产品的研发和商品化能⼒。

3、主要负责⼈应是个⼈信誉良好、市场开拓能⼒强、有较⾼的经营管理⽔平的⼈员。

4、从事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产品开发的技术⼈员占企业职⼯总数⽐例不低于50%。

5、产权关系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6、同⼀领办(创办)⼈,原则上只允许申报⼀家企业。

三、国家对产业园区的有关政策常见的优惠政策包括以下6⼤类:1、房租补贴类园区为帮助⼊园的企业更好的发展,在企业刚⼊园的⼀段时间内,给予⼀定⾯积的房租补贴或者减免。

2、税收优惠类对于⼊驻园区的企业,只要满⾜⼀些特定的条件,便可享受⼀定额度的税收补贴或税收减免。

3、⼈才引进类为帮助企业引进⼈才和保留⼈才,园区对符合特定条件的⼈才给予户⼝、住房、津贴等⽅⾯的优惠。

4、⽆偿拨款类园区设⽴专项资⾦,对⼀些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进⾏⼀次性⽆偿资助。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徐政发〔2016〕70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徐政发〔2016〕70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正文:----------------------------------------------------------------------------------------------------------------------------------------------------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徐政发〔2016〕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加快推进我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全力争创国家级、省级跨境电商试点城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及《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1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围绕全面振兴徐州老工业基地和打造“一中心、一基地、一高地”的目标任务,积极对接“互联网+”国家战略,立足我市发展跨境电商的产业基础和平台优势,按照“开好局、紧在前”和“三步并作一步走”的总要求,坚持“政策引导、企业主导、机制创新、分步实施”原则,协同开展“线上公共服务平台”和“线下综合园区”建设,逐步建立跨境电商“关、检、税、汇”等环节的服务体系和监管体系,完善优化跨境电商“商贸、物流、金融”一体化产业链条,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分类突破,将徐州打造成为淮海经济区跨境电商发展新高地。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创新共享的区域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城市框架基本形成,在实现省级跨境电商发展示范城市基础上,成功创建国家级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产业发展规模显著提升:到2017年,跨境电商交易额突破2亿美元。

到2020年跨境电商交易总量达到10亿美元,占全市进出口总量20%以上。

——主体发展能力显著提升:到2017年,引进培育10家以上跨境电商骨干企业,争创1-2家省级跨境电商示范园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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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驻新世纪产业区和创业总部基地企业奖励政策
为鼓励总部核算型、研发型、科技型等企业落户天津市武清区新世纪产业区(以下简称“产业区”)和创业总部基地(C2),扶持企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入驻创业总部基地(C2)企业奖励政策
1、楼宇租赁价格:1元/天/平米
2、租金奖励政策: 租金奖励自企业取得第一笔营业收入始,
在一个年度内(例如,某企业2012年4月1日注册,那么从注册当日起至2013年3月31日为一年度,下同),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奖励条件如下。

每年每平方米纳税5000元以上(含5000元),给予租金20%减免。

每年每平方米纳税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给予租金50%减免。

每年每平方米纳税15000元以上(含15000元),给予租金70%减免。

每年每平方米纳税20000元以上,可另行商议。

3、税收奖励政策:可参照产业区制定的《注册企业扶持奖
励政策》中相应条款,由双方协商决定。

二、入驻新世纪产业区企业奖励政策
1、新世纪产业区入驻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①固定资产投资要达到每亩每年200万元以上,税收要
达到每亩每年30万元以上。

②企业注册必须在区内注册且注册资金必须一次到位,注册后不得减资。

③符合国家相应环保政策。

2、税收奖励政策:税收奖励对凡是在产业区内购地、租赁厂房的企业,自企业取得第一笔营业收入始,在一个年度内,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

每年每亩纳税30-50万元的企业,可享受所纳税款产业区区留成部分50%奖励。

每年每亩纳税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企业,留成部分的奖励可另行商议。

3、产业区根据入驻企业年纳税的额度,给予购地或租地资金的减免奖励,具体数额,另行商议,
三、兑奖办法
以上扶持奖励政策,自企业取得的第一笔收入开始执行。

全部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以企业在注册地税务局纳税的完税凭证为依据,每年终兑现一次,并于次月初10日内完成兑现。

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依次向后顺延。

四、为保证双方的权益,可根据协商事宜、政策拟定相关协议,协议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五、签约后半年不搬入,创业总部基地(C2)以及新世纪产业区管委会有权解除协议。

企业当年税收如达不到协议要求,不享受优惠政策。

六、在执行此办法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作停止的,或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时,由创业总部基地(C2)、产业区和企业分别商议处理或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七、本办法于2013年12月31日起实行。

八、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天津市武清区新世纪产业区所有。

天津市武清区新世纪产业区
201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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