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不动产登记立法的几点建议
关于不动产登记立法的几点思考

地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刁 等 。其实 , 我国最大的不 动产在农村地区。我 国不动产统一登记乃至整个不动 产管 理 改革 , 必 须 从 难点 、 重 点 所 在 的农 村 突破 , 以城 乡统一为基础 , 确认 、 保护农 民的不动产权利 , 进一步
一
公有制经济 , 鼓励 、 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物 权 法 通 过 不 动产 登 记 既 保 护 公 有 制 经 济 实体 的 物
权, 也保护 多种所有 制经济个体 的物权 , 不 动产登记 明确区分公有制 国有 、 集体所有和私有不动产物权 , 防范和阻止国有 、 集体 、 私有物权之间的侵 占、 侵犯及 外来侵害, 平等保护各经济主体的不动产物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 必须保障一切市场主体 的平 等法律地位 和发展权利 , 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及销售 由 自由市场的 自由价格机制引导 ,不动产作为市场要 素, 进入市场前就已通过登记明晰其物权 , 省略作为 市场要素进入市场时的确认物权归属 , 加速市场要素 进入 市场 的速 度 , 保 证 了市场 主体有 效运 行 。 我 国不 动产 分类 复 杂 , 进 行不 动 产登 记 的部 门多 头分立 , 由于技术难题 、 制度缺失等各种原因, 我 国的 不动 产 登记 机 构 尚未 实现 全 国联 网 , 甚 至在 部分 经 济 发达地区 ,同处一地的两个县之间的信息也不互通 。 中央和 地方 的调控 政策 , 诸 如 调控 房 价 、 开 征房 产 税 , 由于 缺少 阳光 透 明的房产 信息显 得盲 目。不 动产 登记 缺位 , 也让一些人钻 了制度的漏洞 , 以非法手段攫取 了大量财富。“ 房妹” 的父亲利用职权将 十几套经济适 用 房归于子女名下 , 陕西 “ 房姐” 则利用假户 口在 神 木、 西 安 和 北京 非 法购 置 了 4 0多套 房 , 山西 “ 房媳” 用 假户 口、 身份证 , 坐拥十余处房产等 , 其背后都与房产 信息登记系统缺失有关 。 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实现不动产
不动产登记中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不动产登记中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不动产登记是指将不动产权利通过登记形式进行确认和变动。
然而,目前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应该采取一些对策建议,以保障不动产登记的顺利进行。
首先,应该加强对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由于不动产登记涉及到多个法律法规,登记机构及相关人员应该充分了解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避免
因为法律法规不了解而造成登记错误。
其次,应该加强登记机构的规范化建设。
登记机构应该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制度和规章制度,加强对登记人员的考核和管理,确保登记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另外,应该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
该系统应该包括不动产登记的所有信息,包括权属信息、土地信息、房屋信息等。
通过建立这样的信息管理系统,可以提高不动产登记的工作效率,减少登记错误和纠纷的发生。
最后,应该加强对不动产登记纠纷的处理。
对于不动产登记纠纷,应该建立专门的仲裁机构或法院,对登记纠纷进行快速有效的处理。
同时,应该加强对登记
纠纷的预防工作,通过完善登记机构的制度和规章制度,预防登记纠纷的发生。
综上所述,针对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问题,应该采取一系列的对策建议,以保障不动产登记的顺利进行。
这些对策建议包括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规范化登记机构建设、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以及加强对登记纠纷的处理等。
只有这样,
才能够有效地提高不动产登记的工作效率,保障不动产权利的合法权益。
不动产登记建议和意见

不动产登记建议和意见不动产登记是指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利状况进行登记,以确定权利人、权利种类、权利范围、权利限制等内容,是保障不动产权利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已经逐步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以下是我对不动产登记的建议和意见:1.加强不动产登记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公众对不动产登记的认识和意识,让更多的人了解不动产登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和标准,规范不动产登记的操作流程,确保不动产登记的公正、公平、公开。
3.加强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化建设,推广不动产登记电子化、网络化、智能化,提高不动产登记的效率和准确性,降低不动产登记的成本和风险。
4.加强不动产登记的监督和管理,建立不动产登记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防止不动产登记中的违法行为和失职行为。
5.加强不动产登记的服务和保障,提高不动产登记的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公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优质的不动产登记服务,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6.加强不动产登记的国际合作和交流,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和经验,推动不动产登记的国际化和标准化,提高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
7.加强不动产登记的创新和发展,积极探索不动产登记的新模式、新技术、新业务,推动不动产登记的创新和发展,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做出贡献。
8.加强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援助和公益服务,为弱势群体提供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援助和公益服务,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和和谐。
9.加强不动产登记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为不动产登记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提供人才保障。
10.加强不动产登记的社会监督和参与,鼓励公众参与不动产登记的监督和评价,促进不动产登记的公开透明和民主参与,增强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和社会认可度。
不动产登记是保障不动产权利的重要手段,需要加强和改进。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发布时间:2022-07-18T07:25:47.197Z 来源:《城镇建设》2022年第5期(上)作者:时维念[导读]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落地生根,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能够有效减少不动产交易中产生违法乱纪的行为,时维念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摘要: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落地生根,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能够有效减少不动产交易中产生违法乱纪的行为,提高政府治理水平,完善现代产权制度,推进房地产经济健康发展。
在短期内,不动产登记制度可能会对房地产经济的发展造成一定的阻碍。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不断完善与优化之下,房地产经济的未来发展道路会逐渐明亮起来,并且满足全国人民群众的需求。
基于此,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建议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识码A引言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基础就是要坚持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大局,以人民群众发展为基础的发展模式,以服务民生为原则为保持发展的第一理念。
因此,必须对不动产登记进行有效完善,落实不动产登记制度,发挥出不动产登记的制度优势,借此促使房产经济更好地发展。
1不动产登记制度概述所谓不动产一般指固定性资产,在清晰的产权归属下才能使不动产权所有人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不动产项目包括房屋、土地、林木等附着物。
所谓的不动产登记则是指不动产登记当事人在相关登记机构进行记录备案,结合自身职权,明确不动产归属情况并在统一的信息平台进行公示。
以往关于不动产归属权问题的纠纷较多,不仅危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和谐发展。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的制度保障。
自然资源部承担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1]。
对不动产登记及其征税的思考和建议

对不动产登记及其征税的思考和建议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不动产的交易和流转越来越频繁。
不动产登记作为一种重要的物权登记方式,能够保护不动产权益,并且为税收征管提供了基础数据。
不过,当前我国不动产登记和征税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从不动产登记和征税两方面对其进行思考和建议。
一、不动产登记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一)登记难度大不动产登记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协调,流程繁琐,需要申请人提交多种证明材料和信息,容易因为缺失证明材料或信息而被驳回。
此外,由于现有不动产登记系统信息化程度不高,不同城市、地区的登记系统无法互相联通,也增加了登记难度。
建议:提高不动产登记的便捷性和高效性,可通过打通信息孤岛、强化信息共享、提升系统互联网化程度,便于申请人快速、准确地提交申请资料,并能在最短时间内完成登记业务。
(二)登记评估费用高不动产交易或抵押贷款等业务需进行不动产登记评估,但是评估费用相对较高,为业主增加了部分成本。
建议:相关部门可以在考虑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尽量降低评估费用,从而减轻业主的经济负担。
(三)登记信息保护不够对登记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存存在一定的风险,如不当泄露、恶意篡改等。
建议:尽快建立完善的信息保护机制,加强对登记信息的保护,完善数据风险预防机制和应急响应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不动产征税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一)税收征管滞后由于不动产交易的流动性较小,且涉及到多个环节和部门,因此,部分交易涉及的税费和征收标准不够统一、透明,且征管难度较大。
建议:建立完备的税制,明确税收计算方式和征收标准,制定透明、公正、合理的税收政策,以保障税收征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征税制度不尽完善当前我国的不动产税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方面,土地增值税高,对一部分卖方造成了沉重负担,尤其是一些建筑工程承包公司或个体工商户,可能会闻名而避税;另一方面,不动产税通常仅针对房产税,对于土地、森林和其他资源的利用未能完全征收。
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探讨

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探讨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不动产市场也日益活跃,不动产登记工作成为了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目前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制约了不动产市场的良性发展。
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已成为刻不容缓的问题。
本文将就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相关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我国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改革与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不动产登记的重要性不动产登记是指对土地、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登记的行为。
它不仅是不动产交易的有效凭证,更是保障不动产权益的重要手段。
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不动产交易的有效性以及不动产权益的保护情况。
一个健全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能够保障不动产所有权人的权益和利益,推动不动产市场的合理有序发展。
二、不动产登记存在的问题及现状分析1.登记流程繁琐,办理周期长。
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办理流程相对繁琐,需要多部门协同作业,办理周期较长。
这给不动产交易造成了一定的困扰,也降低了不动产交易的效率。
2.登记标准不统一。
不同地区的不动产登记标准不尽相同,这给不动产交易带来了一定的不便。
标准的不统一也影响了国家对不动产市场的监管和规范。
3.信息不透明。
当前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还存在一定的不透明性,部分地区的不动产信息并未进行有效的登记,这给不动产市场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4.登记的法律保障不足。
不动产登记的法律保障力度不够,因此不动产交易中的纠纷常常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以上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我国不动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也导致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效率不高、不规范。
三、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的对策与建议1.简化登记流程,加快办理速度。
要加快不动产登记流程,减少不动产登记所需的环节,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
2.统一登记标准,建立不动产登记统一平台。
要统一不动产登记标准,建立全国不动产登记统一平台,实现不同地区不动产信息的互通互联,使不动产交易更加便捷。
3.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公开透明。
不动产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不动产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不断推进,不动产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不动产的管理和运营中存在着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制约了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
本文将重点讨论不动产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以解决这些问题。
一、不动产权属不清问题不动产权属不清是不动产领域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
由于历史原因、资料不全或失实、多次转让等原因,不动产的权属存在争议。
这给不动产交易、使用和维权带来了困难。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建立健全的不动产登记体系。
首先,应加大不动产登记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意识,鼓励和引导不动产权利人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其次,要加强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建设,提高登记效率和质量。
同时,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职责和权力,规范登记操作流程,保证登记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最后,通过技术手段,如引入区块链技术,加强不动产登记数据的防篡改和可追溯性,保障不动产权属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二、不动产流转效率低问题不动产在交易中的流转效率低是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
由于信息不对称、处置程序繁琐等原因,不动产交易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和高昂的成本。
为提高不动产的流转效率,首先要完善不动产交易信息平台,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和查询系统,方便市场主体及时了解市场情况,减少信息不对称。
同时,要加强不动产交易的监管,打击违法行为。
建立不动产交易评估机构,提供独立、公正的评估服务,为交易提供可靠的依据。
此外,还要简化交易程序,加快交易的办理速度,减少交易成本。
鼓励采用在线交易平台,推广电子签约、支付等新技术,提高交易的便捷性和安全性。
三、不动产利用效益低问题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存在许多闲置不动产,但由于管理不善、使用不当等原因,其利用效益较低。
这不仅浪费了城市资源,还影响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为提高不动产的利用效益,首先要加强对闲置不动产的管理和监管。
设立不动产管理机构,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鼓励闲置不动产的有效利用。
关于完善不动产登记建议的答复

关于完善不动产登记建议的答复近年来,随着我国不动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不动产登记也逐渐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
然而,由于我国不动产登记体系存在一些问题,如登记不全、登记不准确等,导致一些不动产交易出现了纠纷。
因此,完善不动产登记体系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着如何完善不动产登记体系,提出一些建议。
一、加强不动产登记的管理和监管不动产登记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和监管工作,需要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密切合作,加强对不动产登记的管理和监管。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规范不动产登记的行为,确保不动产登记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有关机构可以通过加强技术力量的培养和建设,提高不动产登记的效率和质量。
二、完善不动产登记的制度和流程不动产登记的制度和流程是不动产登记的关键环节,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应该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明确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和标准,确保不动产登记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其次,应该优化不动产登记的流程,提高不动产登记的效率和便捷性。
例如,可以通过建立不动产登记的电子化平台,实现不动产登记的在线处理,提高不动产登记的效率和质量。
三、加强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公开和公示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公开和公示是不动产登记的重要环节,需要加强。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和公示制度,确保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公开和公示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同时,可以通过建立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公开和公示平台,方便公众查询不动产登记的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四、加强不动产登记的培训和教育不动产登记的培训和教育是不动产登记的基础工作,需要加强。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培训和教育制度,提高不动产登记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水平。
有关机构可以通过开展不动产登记的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不动产登记的认识和理解,促进公众对不动产登记的参与和支持。
五、加强不动产登记的国际合作和交流不动产登记的国际合作和交流是不动产登记的重要环节,需要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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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不动产登记立法的几点建议作者:金绍达来源:《中国房地产·综合版》2014年第10期最近,国务院法制办比照《物权法》立法的先例,向社会公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文字简练,结构合理,还注意到了《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暂时没有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列入不动产登记机构所登记的范围。
特别是在第5条第2款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说明了立法者非常实事求是,充分考虑到了我国目前不动产登记的实际状况,采用了比较切实可行的方法,这一规定必将有利于解决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能中的难题。
《征求意见稿》毕竟是征求意见稿,所以还是有一些可以完善的空间,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目的也在于此。
一、统一不动产登记应该是“化学”上的合而不是“物理”上的合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国际惯例,房、地分别登记则使国外的同行们感到迷惑不解。
以往,国内已经有一些城市为统一不动产登记做出了努力,其主要手段是将房屋和土地行政管理机构合并。
建设部也为此明文规定了: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屋和土地登记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
但实际上这类合并只是“物理”上的合,而非“化学”上的合,对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仍然是各行其是,有的城市在登记机构内部仍然是将房屋和土地的登记分在不同的科室办理,没有体现合一登记的优势。
有很多法学家认为:对一个房屋所有权人而言,其最为关注的是房屋所有权,因为我国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一个很大的区别就是由宪法来规定土地所有权的公有制。
按《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一并抵押的,视为一并抵押。
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也规定了“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因此,按现行房屋登记制度,没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
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合法性、房地产他项权设定的合法性和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是完全一致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在第42条规定了“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可见,从土地使用权管理的角度来看,只要把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以及土地使用权的收回这几个环节,其间因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和他物权的设定所引起的土地权利状态的改变,其使用权登记完全可以融入房屋的转移、变更登记和房地产他项权利的设定登记中。
作为房屋的权利人,在申请房屋登记时,可视为同时完成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申请。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如此,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范围本来就很狭窄,所以同样可以如此。
这样就大大方便社会公众,也简化了登记机构的操作,真正体现出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优越性。
对于极少量历史上形成的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不一致的现象,目前可以暂时限制其处分,日后通过调整或补办相关手续等方法来解决。
二、规定由市、县房屋登记机构管辖不动产登记建议规定由市、县房屋登记机构管辖不动产登记,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在一个城市,由房屋登记机构管辖不动产登记更为有利在国家一级,由哪个部门管辖不动产登记影响不是很大,但是在一个城市,由房屋登记机构管辖不动产登记,具有明显有利的条件:1.房屋登记是我国目前不动产登记的主流在梁慧星主编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中,就明确表明了一个事实:“建设部管理下的房地产部门……目前拥有中国最为详备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第142页)。
无论是管理工作的覆盖面还是社会公众的认知程度,房屋登记机构都明显地优于土地登记机构,这也早为社会各界所公认。
自从建设部在1987年部署开展房屋总登记以来,通过开展产权管理创先达标活动、建立登记官培训和考核制度、公布《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等方法,用近30年的不懈努力,不断完善了房屋登记制度,有力地促进了房地产业的发展。
目前,房屋登记机构具有稳定的机构和大批高素质的工作人员。
在大部分城市,房屋登记机构每年办理登记件的总量,数倍甚至于数十倍于土地登记机构所办理的总量。
房屋登记早已成为我国不动产登记的主流。
2.有利于建立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土地管理部门从土地作为资源来管理开始,到土地的出让、划拨、转让、储备和抵押直到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既代表国家作为土地出让方与受让人签订民事合同,又负责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再由这一部门办理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不动产登记,好比身兼运动员和裁判员,明显不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精神。
3.有利于简化房地产交易过程按中编办2014年1月24日所发的《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住建部的职能是:“负责制定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协同国土资源部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按这一分工,住建部领导下的各地房产管理部门在实行统一登记以后,仍然要对房屋的交易进行管理,否则无法对房屋的交易政策、规章制度进行监督和执行,也没有信息来源用以建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但是,如果由房产管理部门继续对房屋的交易进行管理,房地产流转的手续就比较繁琐,当事人需要分别到两个部门办理手续。
而由房屋登记机构管辖不动产登记,则可以将房产交易的管理并入房地产的转移登记,从而大大简化房地产交易的过程。
(二)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征求意见稿》第6条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而“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有很大的区别。
第一,因为规定了由“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市一级人民政府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就不能办理,直辖市的区所设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也不能办理。
而实际情况是:自从建设部1987年建立房屋登记制度以来,一直规定房屋登记由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并不包括城市的区。
部分高新区、开发区可以接受市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委托代为办理。
而现在如果作如此大的变更,易于造成机构和人员的巨大变动。
第二,县级人民政府包括城市的区,以往的实践证明,城市的区由于日常工作十分繁杂,不可能将不动产登记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关注。
因此,在城市的区设立登记机构不利于登记机构员工专业水平的提高,也不方便社会公众办理不动产登记。
如有的当事人把分别坐落在不同区的房屋共同来担保一个债权,以及在同一城市跨区进行房地产交换时,分区办理就为当事人带来了很多麻烦,而这些都是常见的民事活动。
第三,如果各区人民政府都设立不动产登记机构,并具体办理,区一级的登记机构是向区人民政府负责,市一级登记机构则必然形同虚设,对各区登记机构只是业务上的指导,而并无隶属关系,这样极易政出多门,在同一个城市出现不同的做法和要求。
第四,我国目前实施土地垂直管理体制,即使是按区设立的土地管理部门,也并不隶属于区人民政府。
由此可见,如要求各区政府设立不动产登记机构,无论不动产登记由房产管理部门或是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管辖,都得彻底颠覆原有的机构设置。
综上所述,对一个城市来说,不动产登记由市、县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更符合我国的实际状况,也会大大加快不动产登记职能整合的过程,并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解决现行不动产登记中的问题虽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物权法》都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制度,但具体的登记规则,以往还是依据各部门制订的行政规章,而以行政法规专门来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这在建国以来还是第一次。
因而,建议充分利用这一很好的机会,解决现行不动产登记中尚存在的其他一些问题,使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更为完善。
(一)可以登记的权利建议增加预告登记的请求权自从《物权法》公布实施以后,预告登记已列为房屋登记的种类。
预告登记虽然是请求权登记,但目前已经是一项常见的不动产登记。
但是,由于这是一项新的登记种类,有一部分社会公众对预告登记的性质和效力并不十分明确,加之《物权法》对预告登记的表述较为含蓄,易于被人误读。
有些人把预告登记当成所有权登记,并用以对抗人民法院的查封,一些抵押权人也误以为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的预告登记就具有了抵押的效力,在实际工作中,甚至发生过人民法院要求登记机构协助执行将已查封的房屋改为预告登记的事例。
按《物权法》的原则规定,明确预告登记的实际效力,可以让社会公众对预告登记有更为明确的认识,使这一登记种类在保障当事人以取得不动产物权为目的的请求权的同时,避免因对预告登记的误读而损害其利益。
(二)对部分登记申请应以公证作为前置在现实生活中,因继承而引起的房地产纠纷较多,有的纠纷情况十分复杂,司法机关处理时也会感到十分棘手。
因接受继承或遗赠而申请不动产登记是常见的现象,在申请登记时,有的被继承人立有多份遗嘱,而申请人只向登记机构提供其中的一份,伪造遗嘱的现象也并不鲜见。
登记机构由于其职能定位以及办理时限的限制,难于在短时间内判断这类文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为维护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登记机构只能要求申请人对接受继承和遗赠的文书进行公证。
但按《公证法》规定,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才可以规定强制公证。
与此类似的问题还存在于监护人处分智障人士的房地产、委托他人处分不动产并代理申请登记的委托书以及在境外出具的委托书,这些事项如不经公证,难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登记机构可以自行纠正登记中的错误国土资源部在2007年发布的《土地登记办法》并没有撤销登记的规定,原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曾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登记机构可以撤销登记,注销权属证书。
在建设部2008年发布的《房屋登记办法》中,将这一规定更改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才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
以至于在用以登记的公证书被撤销以后,登记机构仍不能撤销该项登记。
而要求当事人通过诉讼来撤销该项登记则费时费力,既增加社会矛盾还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
因而,可以按“有错必纠”的原则,规定对有证据证明存在不实的申报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撤销该项登记。
对于我国将要颁布的不动产登记条例,可以说是万众期待。
诚望通过不动产登记条例的颁布实施,使我国建立起科学、符合国际惯例、简捷可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从而保障房地产交易的安全,维护广大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马志刚/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