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76号文件
城市道路挖修复费(150%)收费标准

270
18
挡车球安装300*300
个
480
备注:
1、长沙市物价局:长价房【2015】76号文件,2015年4月3日开始实行。
2、道路挖掘修复面积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平方米计算。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150%)收费标准
序号
设施种类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元)
1
彩色沥青砼路面
平方米
913.5
2
改性沥青砼路面
平方米
940.5
3
SMA改性沥青砼路面
平方米
960
4
普通重交沥青砼路面
平方米
913.5
5
水泥砼路面
平方米
574.5
6
麻石火烧板行道板
平方米
810
7
彩色水泥砼板行道板
平方米
606
8
瓷质广场砖行道板
平方米
601.5
9
透水砖行道板
平方米
607.5.
10
水泥砼人行道
平方米
507
11
烧结砖行道板
平方米
750
12
麻石侧平石
套/米
456
13
麻石锁边石
套/米
289.5
14
顶管(管径200mm以上含)
米
172.5
15
顶管(管径200mm以下)
米
112.5Βιβλιοθήκη 16D60-3U型防撞钢柱
个
300
17
D120*4立式防撞钢柱
物业管理组织实施方案

物业管理组织实施方案物业管理组织实施方案: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小区物业管理实施方案一、首语非常感谢贵单位给我们制定物业管理方案的机会,我们将全心投入,争取这次和贵方合作的机遇,充分展示我们新生的实力,为贵单位提供值得信赖的物业管理服务。
在管理方案中,我司根据专业的物业管理并集合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要求,为小区提供一种操作性强、服务质量高、有针对性的货真价实的专业服务。
本计划书仅针对物业服务项目提出管理思路,它将作为以后物业管理工作中执行依据;接管后,我们还会根据贵单位具体情况制定一套完善的物业管理作业指导书。
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国家职能部门批准的合法企业。
公司主要业务范围涉及写字楼、商场、住宅小区、医院、学校等物业管理,二手物业租售,电子监控设备、通信工程维护,园林绿化装修,清洁家政服务等。
公司内部下辖管理部、市场部、保安部、清洁部、绿化工程维修部。
二、项目管理分析贵单位是实行24小时物业服务管理,为保证物业的服务质量,我公司将由培训课招取保安人员进行严格培训;并对进出车辆、人员、货物进行严格检查、演练;同时要求每个保安都要学会全天候对小区进行监控,消防检查,真正做到学有所用,以达到保证小区安全。
同时将由我司客服质检课进行监督检查。
物业进场后,我司结合贵小区具体要求,全面配合小区工作确保本项目无消防事故、偷盗事故和其它事故发生。
四、物业管理初步方案说明本计划书仅为今后服务的基本结构,主要提供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包括客户服务、安保、保洁、绿化、维修保养五个方面。
在顺利进场接管贵单位后,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遵照国际的质量体系和一整套完善的各类服务的操作手册进行进一步优化,以便更有效的管理此项目,为客户提供超值服务。
管理机构设臵及人员配臵根据管理服务的总体设想及小区的特点,本着“精干高效“以岗定人”的原则建立物业管理机构,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设客户服务、保安、保洁绿化和维修四个部门,共需配臵至少7人。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

湘价服〔2010〕76号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物价局、房产局: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召开价格决策听证会及广泛听取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年六月七日主题词:物业 服务 收费 通知抄 送: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物价局各直属单位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0年6月8日印发校对:邓荣幸附件: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228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未实施专业化物业服务的全省公共机构物业及原房改房的收费参照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机关事务局另行制定。
业主自行组织管理物业的,其物业服务及收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并由业主大会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具体实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共用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公共或共用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长沙市物业服务收费通知

长沙市物价局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市)物价局、房产局:现将《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10]76号,以下称《省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一、确保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水平的基本稳定。
我市现行住宅物业服务分项目、分等级指导价执行《省办法》基准价,从《省办法》执行之日两年内暂不作上浮。
各县(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可以在省定基准价的基础上适当下浮。
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确定。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分别选择并组合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总和。
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并拟定收费标准,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协议价格15个工作日前将拟定的收费标准报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确认。
建设单位应在确认的收费标准范围内进行物业管理招标或确定协议价格。
其中综合管理服务项目所选的等级不得高于所选的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和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项目等级。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需列明约定的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并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协商具体的收费标准。
必要时可邀请所在地社区参与协调。
三、根据《省办法》第23条规定,业主(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以下费用:(1)装修服务费:按房屋建筑面积和装修工期在装修服务协议时一次性向业主收取。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7年1月3日)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公平以及收费标准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普通商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其它非住宅及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普通商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服务内容等因素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商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上一级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在核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通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及物业服务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10.27•【字号】湘财综[2003]49号•【施行日期】2003.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湘财综[2003]49号)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为了进一步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对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认真清理,经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03年11月1日起,取消和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3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1、取消建设部门收取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1]261号)的相关规定废止;2、取消已开征污水处理费城市的建设部门收取的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1]261号)的相关规定对已开征污水处理费城市不再适用;3、取消法制部门收取的行政复议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行政复议办案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4]湘价费字第82号)废止;4、取消外事侨务办收取的捐赠物品发放手续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省侨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4]湘价费字第280号)废止;5、取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工本费和《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工本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医药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4]湘价费字第43号)相关规定废止;6、取消统计部门收取的统计执法行政复议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统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4]湘价费字第59号)相关规定废止;7、取消保密部门收取的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工本费和核证包装材料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保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4]湘价费字第53号)废止;8、取消计划部门收取的农转非计划指标卡工本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农转非计划指标卡”工本费的批复》([1994] 湘价费字第107号)废止;9、取消粮食部门收取的城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工本费和城镇居民定量供应粮油登记本工本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粮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4]湘价费字第46号)废止;10、取消水利部门收取的居民住宅和农、林、牧、渔场堤垸保护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水利水电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4]湘价费字第76号)相关规定废止;11、取消农业部门收取的种子准运证收费、境外厂商农药实验审批费、境外厂商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产调节剂登记费、境外厂商农药试验审批费、境外厂商农药试验费、进口农药登记费,农业部门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2]323号)执行;12、取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企业计量工作定、升级及能源计量验收费、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计量器具型式合格证书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2]132号)执行;13、取消卫生部门收取的进口食品用机械卫生学鉴定、进口化妆品审批费、进口消毒药剂、器械审批费、碘油丸收费、乡村医生考试、村妇幼保健员考试、乡村医生、村妇幼保健员资格证、乡村医生从业证工本费、村卫生室、医务室管理费,卫生部门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3]44号)执行;14、取消财政部门收取的珠算等级鉴定费、罚没收入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票据工本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罚没收入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票据收取工本费的通知》([96]湘价费字第331号)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珠算等级鉴定费和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1996]湘价费字第144号)相关规定废止;15、经2003年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同意,取消工商部门收取的工商管理IC卡收费,《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商部门IC卡发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1]121号)相关规定废止;16、取消已开征污水处理费城市的环保部门收取的污水排污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1]306号)的相关规定对开征污水处理费城市不再适用;17、取消信息产业部门收取的移动电话频率占用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无线电管理收费实施办法>通知》([1998]湘价费字第153号)相关规定废止;18、取消档案部门收取的复制费和咨询服务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档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4]湘价费字第38号)相关规定废止。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3.09.30•【字号】湘财综[2013]36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湘财综〔2013〕3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体育局、省新闻出版局、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档案局、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卫生厅、省文化厅、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省统计局、省人防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各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相关县市物价局:根据转变政府职能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有关要求,我们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3年10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取消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是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需要。
各相关执收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收费。
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把此次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发展环境优化年”收费专项检查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此项收费政策落实到位。
三、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四、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财政。
附件: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2013年9月30日附件: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41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1、证书工本费(1)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证书工本费(2)技校毕业证书工本费(3)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工本费(4)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工本费(5)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工本费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费中的报名费3、在职培训费4、就业前培训费体育部门5、证书工本费(1)等级裁判证工本费(2)等级拳师证工本费(3)等级运动员证工本费6、等级运动员评审费新闻出版部门7、公开发行报刊核验费(含换证费)8、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1)新发许可证工本费(2)年换发(领)许可证工本费国土资源部门9、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10、地质成果资料借阅费交通运输部门11、公路运输管理收费(1)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四证)工本费(2)道路运输证(含教学车辆证)工本费(3)客运标志牌工本费农业部门12、农用运输车管理收费档案部门13、证明费财政部门14、财政票据工本费(一般缴款书)15、注册会计师注册登记费16、注册会计师年检费17、注册评估师注册登记费18、注册评估师年检费公安部门19、门(栋)牌工本费2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21、机动车辆档案查询费22、清障施救费司法部门23、证书工本费(1)公证处执业证书工本费24、公证业务费(公证机构为行政机关)2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注册费26、公证处登记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7、铁路罐车修理检验许可证费28、汽车罐车修理检验许可证费29、化学清洗许可证费30、水质监测许可证费31、锅炉房设计图纸审查费卫生部门32、护士执业证工本费33、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收费文化部门34、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由建设单位按中央有关部门制定的预算定额标准据实支付给文物业务单位)计划生育部门35、计划生育手术费法制部门36、行政执法证工本费37、行政执法监督证工本费38、行政执法培训收费统计部门39、统计从业资格证工本费人防部门40、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41、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成本费。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7.04•【字号】湘价费[2011]167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11〕167号)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2〕44号)文件已执行到期,需重新发布。
为此,我们对全省交通运输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和规范,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湘财综〔2011〕30号)规定,制定了《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附: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收费标准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交通运输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当事人在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业务、接受管理时,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有关费用。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二章收费项目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管理职能过程中,向特定对象进行管理或提供特定服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而实施的收费。
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船舶港务费、货物港务费、停泊费、引航费、岸线(水域、滩地)使用费、水上安全监督费、海事调解费、航标设置维护费、航道清障费、水上交通安全维护费、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证照工本费、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费、破损公路及公路设施赔补偿费、县乡公路建设费、高速公路路政及交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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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二○一○年六月七日湘价服【2010】76号各市州县物价局、房产局: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召开价格决策听证会及广泛听取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228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未实施专业化物业服务的全省公共机构物业及原房改房的收费参照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机关事务局另行制定。
业主自行组织管理物业的,其物业服务及收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并由业主大会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具体实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共用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公共或共用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市、州、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当地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公共性服务收费、代收代办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所提供服务的项目、性质、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住宅的公共性服务、车辆停放服务和装修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事先约定,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第八条住宅的公共性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管理综合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及维修服务等五项,等级从低到高,最高级为五级。
第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公共性服务收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分项目、分等级收费基准价,并定期公布(现阶段全省分项目、分等级服务及收费基准价详见附件一《湖南省住宅物业服务分项目分等级基准价标准》)。
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物价指数等因素,在省定基准价上下30%的幅度内制定当地住宅物业服务分项目分等级指导价,并对同一住宅区内多种住宅类别制定各住宅类别的收费系数,每两年应公布一次。
第十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分别选择项目等级组合确定。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各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总和。
业主大会成立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在当地公布的住宅物业服务分项目分等级指导价内核定。
鼓励建设单位通过规范的招投标方式选择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以招投标方式选择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物业服务收费资格。
未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由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并拟定收费标准,填列《住宅前期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申报审核表》(见附件二)。
建设单位在核定的收费指导价范围内,在房屋交易合同中与物业买受人预先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未在房屋交易合同中与物业买受人预先明确的,业主有权拒绝付费。
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依法、依程序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然终止。
住宅公共性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根据选择的服务项目及等级、小区规模、服务要求、服务质量(获优秀物业管理称号及住户满意度等情况)、服务成本、物价指数、盈利水平、物业新旧程度等因素,协商确定一个合同期内的执行标准。
必要时可邀请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社区参与协调。
第十一条因提供本办法(附件一)未涵盖的服务内容和设施设备而需增加物业服务成本的(如提供备用电源、柴油机发电机组、自备供水加压泵、消防设施等非常用的公共设施等专项服务),可根据其服务方式、时间另行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住宅区,因建设单位原因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给先期入住业主造成噪音、粉尘污染和交通不便的,由建设单位给予业主相应补偿,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十三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依法、依规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各级价格、房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引导与规范,促进物业相关各方合理约定服务收费及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物业服务费用采用包干制的,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物业服务费用采用酬金制的,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可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十五条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物业服务的各项资金的收支建立台账,每年不少于一次向全体业主公布并接受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的质询。
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全体业主公布住宅区内公共性物业服务项目和服务工作情况,听取业主大会的意见。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用构成为:1、人员费用,包括管理服务人员工资、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包括二次供水、加压设备的维护保养费用、电梯的运行维护费用、消防、监控、智能化等设施的运行维护及检测费用,不包括保修期内应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而支出的维修费、应由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包括所需的购置工具费、消杀防疫费、化粪池清理费、公共管道疏通费、清洁用料费、(除垃圾处理费以外的)环卫所需费用等。
4、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包括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所需的器材装备费及通讯设备管理费用、秩序维护人员的人身保险费及由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的服装费等。
其中器材装备不包括共用设备中已包括的监控设备。
5、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包括管理、养护绿化所需的绿化工具购置费、绿化用水费、补苗费、农药化肥费等。
不包括应由建设单位支付的种苗种植费和前期维护费。
6、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和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办公费用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维护管理区域正常的物业管理活动所需的办公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是指在物业服务项目内由物业服务企业拥有的、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年限分摊费用。
7、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是指物业服务企业购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
8、管理费分摊,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多个物业项目情况下,为保证相关的物业服务正常运转,而由各服务项目承担的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是指业主或者业主大会按规定同意由物业服务费开支的费用(如文体、联谊、比赛等必要的社区文化活动等)。
10、法定税费。
11、合理利润,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利润率最高不得超过8%。
第十七条为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发生的能源费用、运行维护费用应分别计入其供应价格中,不得另外向业主(使用人)收取。
第十八条住宅公共性物业服务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计收。
已办理产权证的,以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产权证的,按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
由业主购买(使用)的车库、层高达到2.2米杂屋的公共性物业服务费按照同类型住宅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另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改变使用性质的住宅用于办公的应按照同类住宅收费标准加收100%,用于商业的应加收200%。
改变使用性质的杂屋、车库,用于居住的应按照同类住宅收费标准收取,用于办公的按同类住宅收费标准加收100%,用于商业(包括商业经营,为经营配套的仓储、员工食堂等)的按同类住宅收费标准加收200%。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出租,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根据购房合同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经物业买受人查验收房后,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交纳;物业买受人在查验收房时物业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购房合同约定的条件,整改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物业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的次月开始计收,由物业买受人交纳,但首先由建设单位垫付并负责追缴。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已办理交付手续但未使用的物业,物业服务费按照90%交纳。
物业服务费按月计收,经双方约定可以预收,但最长预收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二十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房屋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