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印花税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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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 试行 )》 的公 告
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 0 1 6 年第7 7 号
为 进 一步 规范 印花 税 管理 ,便 利纳 税 人 ,国家 税务 总局 制 定 了 印花 税 管理 规程 ( 试行 ) 》 ,现 予 发布 , 自 2 0 1 7 年 1 月 1日起 施行 。
规 定执 行 。
第 三 条 印花 税管 理 应当 坚持 依法 治税 原 则 ,按 照法 定权 限与 程序 ,严 格 执行 相 关法律 法 规和税 收 政策 ,坚 决 维护税 法 的权 豌 I 生 和
严 肃 性 ,切实 保 护纳税 人 合法 权 益 。 第 四条 税务 机 关应 当根 据 《 条 例》 和相 关法 律法 规 要求 ,优化 纳税 服务 ,减轻 纳税 人办 税 负担 ,加 强部 门协 作 ,提高 印花 税 征管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印花税 暂行 条例 》( 以下 简称 条 例 ) 及其 施 行细 则等 相 关法律 法 规 ,制定 本规 程 。
第 二条 本规 程适 用 于除 证券 交易 外 的 印花税 税 源管理 、税 款 征 收 、减免税 和 退税 管理 、风 险管理 等事 项 ,其 他管理 事 项按 照有 关
第三章 税 款征收
第 八 条 纳税 人 书立 、领 受 或者 使用 ( ( 条 例 列 举 的应纳 税 凭证 和经 财政 部 确定 征税 的其 他 凭证 时 ,即发 生 纳税 义务 ,应 当 根据 应
纳 税凭 证 的 性质 ,分 别 按 条 例 所 附 印花 税税 目税率 表 》 对应 的税 目、税率 , 自行 计 算应 纳 税 额 ,购 买 并一 次贴 足 印花 税 票 ( 以
申报缴 纳 的期 限不 得超 过— 个 月 。
采 用按 期 汇 总申报 缴 纳方 式 的 ,一 年 内不得 改 变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的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的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7.06.27•【字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7.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印花税正文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已经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6月27日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管理,便利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 的公告》(2016年第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证券交易外的印花税税源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他管理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以下简称"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

《登记簿》的内容包括:应纳税凭证种类、应纳税凭证编号、凭证书立各方(或领受人)名称、书立(领受)时间、应纳税凭证金额、件数等。

应纳税凭证保存期限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地方税务机关可与银行、保险、工商、不动产管理、科技等有关部门建立定期信息交换制度,利用相关信息加强印花税税源管理。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地税政三[1998]22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地税政三[1998]22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地税政三[1998]22号1998年12月18日)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为推进我市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确保印花税收入稳步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福建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厦门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在实际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厦门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福建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入、税源管理(一)按年编制全市印花税收入计划,并层层分解到各基层局,每季掌握收入进度和完成情况,按行业、部门重点分析,确保印花税收入任务完成。

(二)加强税源监控,及时掌握纳税人与应纳税凭证相关的收入及成本支出情况,定期进行分析,把握企业申报准确率。

同时,各基层局根据实际需要,按经济类型、行业或部门选择重点税源户,确定税源监控的重点。

主要有:工商贸业、金融保险业、交通运输业、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仓储保管业、租赁业等。

(三)各基层局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合同的管理及其税源变化情况应及时掌握,防止税款流失。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8.17•【字号】•【施行日期】200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印花税,税收征管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现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八月十七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强化全社会的地方税纳税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施行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印花税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或个人在我省境内应纳的印花税,除已实行自行计税、自行购花、自行贴花者和另有规定者外,建筑施工企业向建筑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其余一律向企业或个人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第三条对纳税人使用同一种类应税凭证需要频繁贴花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可实行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

经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在核定的纳税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汇总缴纳的期限统一规定为一个月。

第四条一份应纳税凭证一次贴花数额超过500元或实行其它汇总缴纳印花税办法的纳税人,可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缴款书或完税证代替贴花纳税,并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应税凭证上加盖完税标记。

第五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委托代售单位代售印花税票。

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与代售方签订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协议,明确税款结报期限、存票的最高限额和其它代售责任。

地方税务机关应按规定比例付给代售方手续费。

第六条对一些应税权利许可证,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可与有关部门签订代征印花税协议,在发放和办理应税凭证时代征印花税。

吉地税发[2004]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4]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4]51号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印花税应税凭证管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要求辖区内所有纳税人建立全省统一设置的《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登记簿样式附后)。

登记簿统一由各单位财务部门进行登记和管理,并制定符合本单位情况的凭证登记办法,确保财务部门及时掌握本单位应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指定专人在各类应税合同签订三十日内,准确、完整、真实地进行登记(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可不登记)。

对纳税人内部由多个部门对外签订、保管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应要求各部门定期把本部门书立、领受的合同、书据、证照传递到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统一按规定汇总登记并备份,并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按期报送、接受检查和妥善保存。

二、加强印花税汇总缴纳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贴花频繁的纳税人,可允许其在履行规定的手续后,实行汇总缴纳。

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必须在纳税义务发生后次月的1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为便于核对,纳税人应同时向地税机关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当期汇总缴纳印花税凭证数量、类别、合同金额、应纳税额及申报纳税情况,并将《登记簿》所列汇总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复印件附后。

三、积极开展印花税代售工作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印花税委托代售工作。

对委托代售单位或个人要严格按条件加以选择并按印花税代售的有关规定操作。

委托代售工作要有计划地积极推进,在近期要协调房产、土地、工商、专利、银行、保险、房地产等部门,在发放权利许可证照和签订借款、财产保险、商品房销售等合同时代售印花税税票。

主管税务机关要对代售单位经常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并按规定及时付给代售手续费。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云南省印花税征收【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云地税发﹝1998﹞13号【发文日期】1998-01-14【实施时间】1998-01-14【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征收管理注视:自2004年5月20日起,全文废止。

参见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发﹝2004﹞104号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云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云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简化纳税手续,确保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和书立、领受印花税应税凭证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为印花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第三条 纳税人对各类应税凭证应定期造册登记,统一汇总,按期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汇总的应税凭证在办理纳税申报的同时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鉴别、审核。

第四条 印花税采取按应税凭证据实征收或按一定比例核定征收。

第五条 按《征管法》有关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计征印花税:(一)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二)纳税人拒绝提供或不能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的。

第六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按照不同性质的应税凭证分别核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购销合同:工业,按照销售额150%-7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资批发业,按照销售额150%-6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额划分不清的),按照销售额150%-5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业,按照销售额150%-4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业,按销售额150%-40%比例核定。

印花税征收管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

印花税征收管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一、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二、完善按期汇总缴纳办法三、加强对印花税代售人的管理四、核定征收印花税五、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一、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要求纳税人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登记;一、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 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要求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

有条件的纳税人应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应税凭证的管理。

一、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 印花税应税凭证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十年。

二、完善按期汇总缴纳办法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单位的纳税管理,对核准实行汇总缴纳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核定汇总缴纳的限期;同时应要求纳税人定期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并定期对纳税人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进行检查。

三、加强对印花税代售人的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代售人代售税款的管理,根据本地代售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对代售人违反代售规定的,可视其情节轻重,取消代售资格,发现代售人各种影响印花税票销售的行为要及时纠正。

三、加强对印花税代售人的管理 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地情况,选择制度比较健全、管理比较规范、信誉比较可靠的单位或个人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并应对代售人经常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

四、核定征收印花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四、核定征收印花税(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四、核定征收印花税(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四、核定征收印花税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印花税征收管理协议书(通用3篇)

印花税征收管理协议书(通用3篇)

印花税征收管理协议书(通用3篇)印花税征收管理篇1甲方(委托单位):_________乙方(受托单位):_________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方便纳税人,甲、乙双方经协商于某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于某_______签订如下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协议,并严肃地履行。

第一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某则》有关条款之规定,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为印花税票代售单位,乙方承担为甲方代售印花税票的义务。

印花税票监督代售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三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代售所需的印花税票,并对乙方代售印花税票工作进行指导;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代售印花税票情况,乙方须如实提供印花税票领、售、存的情况,不得拒绝。

第四条甲方全权负责印花税票代售过程中纳税人提出的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乙方按季向甲方提出返还手续费申请,甲方根据乙方实际代售印花税入库税款的5%支付给乙方手续费。

第六条乙方所代售的印花税票取得的税款,须专户存储,并于某日内将上月的税款解缴入库。

第七条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规定的期限办理有关纳税申报手续。

并在每季度终了后日内向甲方报送《印花税票监督代售报告表》。

第八条乙方不得将印花税票转托他人代售或者转至其他地区销售;不得推销或者少于某金额销售。

第九条乙方领存的印花税票及所售的印花税票的税款如有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十条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甲方可根据国家税收的有关规定,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第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本协议书一式4份,甲方2份,乙方2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印花税征收管理协议书篇2印花税征收管理协议甲方(委托单位):_________乙方(受托单位):_________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方便纳税人,甲、乙双方经协商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于_________签订如下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协议,并严肃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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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印花税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标 签】印花税票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云税计字﹝1988﹞80号
【发文日期】1988-09-29
【实施时间】1988-09-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印花税
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88)财税字第224号及国家税务局(88)国税计字第045号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局拟定了《印花税票管理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可及时向省局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改、充实、完善。

附件:云南省印花税票管理暂行规定
印花税票是具有固定面值的有价证券,为了严密管理,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印花税票的印制印花税票的设计印制工作由国家税务局统一负责,各地无权自行印制。

若发现伪票,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二、印花税票的发送和领用
1.各地、州、市税务局应于每年十月十日前分别按税票面值向省税务局编报下年度的印花税票用量计划,省税务局于十月底以前汇总上报国家税务局。

2.各级税务局收到上级税务局发送来的印花税票时,必须严密交接手续,坚持二人领发。

首先认真按包查点、核对、然后认真按张(或枚)查点。

查点方法按省税务局1988年9月3日传真电报《关于抓紧做好印花税票管理准备工作的通知》中有关事项办理。

查点核对无误后,将“票证支付书”回执联加盖公章退回发证单位。

印花税票严禁以包裹邮寄或委托他人领取或发送。

各级税务机关要合理掌握领用数量,以保证印花税征收工作的进行。

3.发售印花税票的税务干部向基层税务部门领取印花税票时,应有领导在场,当面拆包
清点交接,并用“票证结报手册”登记,互相签章负责,同时填开“票证支付书”备底存查及作为记帐依据。

三、印花税票的保管印花税票是有价证券,各级税务机关应视同现金加以管理。

印花税票的保管要绝对安全。

各地要结合实际做到“四专”、“六防”、“七不准”。

四专即:专人保管,专库或专用保险箱、柜存放,专袋携带;六防即:防火、防水、防霉、防蛀、防鼠、防盗;七不准即:(1)库房内不准无关人员随意进出;(2)专用箱、柜钥匙不准交别人代管;(3)无专人领票、不准捎带、发放;(4)非因税收专业工作,不准带票外
出;(5)管票人员未办移交手续或手续不清,不准调离;(6)发售印花税票的人员,票款未结报清楚,不准调换;(7)废票,丢失票未办好审批手续,不准核销。

四、印花税票的销售结报基层税务机关自销印花税票,应建立“印花税票销售日记帐”(可用三栏式现金日记帐代用),按日结算,原则上应按日缴库。

基层税务机关的领导应经常对自销情况和税款入库情况进行检查。

五、印花税票的废票缴销各级税务机关如发现印制质量不合格的税票,应清点登记,妥善保管,集中向省税务局退送,经清点核实后由省局批准核销。

并开具单据。

经退、收双方共同签章,作为核销凭证,废票由省税局集中销毁,并向国家税务局报告。

六、印花税票的损失处理对印花税票的损失短少等问题,各级税务机关都应查明原因,问题较大的,还应逐级报告省税务局和有关部门。

由于人为责任造成的税票丢失,原则上应照价赔偿;非人为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及时逐级报省税务局核查处理,同时报送有关附件材料,即(1)当事人对丢失情况的说明和检查;(2)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证明;(3)县或地、州、市税务局的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等。

七、印花税票的盘库核帐各级税务机关结存的印花税票,每月至少要进行一次盘点和查库,严格制度,保证库票和帐面的数字一致。

如发现有帐实不符的情况,应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查处。

八、印花税票的帐表各级税务机关都必须建立“印花税票分户、分类帐”,基层税务机关还要建立“票证结报手册”,及时、全面地记载和核算各种面额印花税票的领、发、销、存及损失等情况。

各地、州、市税务局必须按月向省局报送“印花税票用存月报表”,报送时间为月终后十日前报出(县税务局报送时间由各地自行规定)。

省税务局按月汇总上报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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