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用人单位之间的变动越来越频繁。
在这个过程中,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也不可避免地会有解除,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可能会得到一定的一次性补偿。
而对于这些一次性补偿,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一直是个争议话题。
过去未有文献明确规定,造成了不少不必要的争议,对纳税人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针对这一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这一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重要内容通知中明确规定,对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在以下条件下免征个人所得税:1.该补偿不超过该人员在单位就业期间与单位签订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即可免税;2.未签订集体合同的,补偿不超过该人员在单位就业期间一个月平均工资标准即可免税。
以上规定均是“或”的关系,即满足以上任一条件均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免征政策。
但需注意的是,通知中也对一些具体情况做了规定。
特殊情况对于因病、非正常退休、因单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等情况,补偿标准的计算方法与上述不同。
具体规定如下:1.因病或非正常退休的,补偿不超过相应的社会保险标准即可免税;2.因用人单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标准为包括非经济性损失在内的经济性损失,限额为此类补偿不超过300万元,在此限额范围内即可免税,超过部分按照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纳税。
以上特殊情况的规定清晰明确,可以有效地避免了在税务处理中的不必要争议。
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同情况下的补偿标准存在差异,纳税人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当谨慎,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税务纠纷。
通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这一通知,明确了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规定,对于纳税人在劳动关系解除时取得的补偿收入具有重大意义。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纳税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注意对潜在风险的预警,避免因税务问题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困扰。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1]157号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2001年09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
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涉外税务》
【年(卷),期】2000(000)008
【摘要】无
【总页数】1页(P77)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J],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6年5月15日国税函[2006]454号) [J],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J],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J], 无
5.关于国企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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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适用地区: 全国发文时间: 1999年09月23日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9】第178号法规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加以明确.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住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子以扣除.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适用地区:全国发文时间:2001年09月10日发文字号:财税【2001】第157号法规正文: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适用地区: 全国。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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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标 签】律师事务所
【颁布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吉地税个所字﹝2000﹞256号
【发文日期】2000-09-04
【实施时间】2000-09-0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省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暂确定为30%。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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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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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篇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9年】J通知unguconsultingcompany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我们鼎力相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请在律师的指导下使用咨询)国税发[1999]178号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加以明确。
经研究,现规定如下:关注公众号:netlawyer,获得更多法律资讯。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偿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篇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1999-09-23国家税务总局有效深地税发[1999]449号转发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加以明确。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2001.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2001.09.10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内容分类】综合【分类细目】综合性政策法规【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日期】2001.09.10【实施日期】2001.10.01【失效日期】【失效说明】【标题】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发文号】财税〔2001〕157号【主题词】个人所得税免税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办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兔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OO1年1O月1日起执行。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扶持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标 签】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颁布单位】【文 号】吉地税发﹝2003﹞44号【发文日期】2003-04-30【实施时间】2003-04-3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地方税收扶持政策具体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减免程序 为了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确保国家再就业政策落到实处,本着“特事特办、减化程序”的原则,再就业税收减免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减免的地方税收,由县(区)级地税机关审核。
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比例,应当给予税收扶持的驻长的中央、省属服务型、商贸企业,以及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服务型、商贸企业,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其他应享受再就业扶持的服务型、商贸企业,由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减免的地方税收,由县(区)级地税机关审核,报市、州局备案。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属中直、省直所属企业,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报省地税局审核;其他所属企业,由市(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市(县)级地税部门审核。
(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在劳动保障部门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后,可以在劳动保障部门领取并填报《减免税申请表》,只要下岗失业人员向县(区)地税机关报送的减免税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居民身份证明齐备,县(区)级地税机关当天要办理完毕减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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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取得经济补偿金,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
【颁布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吉地税个所字﹝1999﹞283号
【发文日期】1999-10-22
【实施时间】1999-10-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