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艇综合保险方案
游艇保险条款

1985年11月1日协会游艇保险条款1 船舶条款船舶是指船壳、机器、救生艇、船具和设备,诸如若船舶转卖时,通常可与船舶一起转卖者。
2 在使用中和停泊中的船舶条款2.1 船舶按照本保险条款的规定承保。
2.1.1 当船舶在海上、或内陆水域、或港口、船坞、游艇停泊港、航道、船台、浮码头、或在硬地或泥地、或在岸上的仓库中使用,包括起浮或是拖带及船舶下水,在有领航员或没有领航员的情况下,为进行试航、协助、拖带遇难船舶或航行器、或是依习惯船舶出海航行时。
保证该船舶不能被拖带,除非是依习惯或是基于协助的需要,或是为执行船舶所有人、船长、船舶管理人、或是承租人事先安排的合同项下的拖带或救助服务。
2.1.2 在下述第4条规定的船舶搁置不用,包括起浮或拖带及船舶下水,以及在船舶被移入船坞或游艇停泊港、拆除设备、配置设备、彻底检修、日常保养,或是在船舶接受检验的情况下(也包括进或出船坞、偶尔搁置不用或配置设备而造成的船舶搁置、离开原地去进行救助或基于其他目的,开往其泊位或从泊位离开,但以不离开该船舶被搁置的港口或地点为限),但不包括船舶被用做船宅或船舶正进行重大修理或船舶正在改造的情形,除非承保人得到通知并同意所要额外增加的保险费。
2.2 尽管有上述第2条第1款的规定,当船舶在岸上的仓库或修理地点时,对设备及船具的保险,包括船外马达,都可依据本保险的规定承保。
3. 航行和租船保证条款3.1 保证不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范围之外航行,除非保险人事先得到通知并按约定的条件暂保。
3.2 保证游艇只能用于私人娱乐的目的,除非经保险人的特别同意,不得用于租船或用于获取报酬。
4 停泊保证条款保证按照保险单明细表的规定将船舶停泊,否则须事先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根据约定的条款予以暂保。
5 航速保证5.1 保证船舶设计的最高时速,或是在有子船的情形下,母船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7节。
5.2 如果保险人同意删除该保证条款,则应适用下述第19条快艇条款的条件。
定制私人游艇保险服务合同范本

定制私人游艇保险服务合同范本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甲方(保险服务提供方):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乙方(游艇所有者):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一家专业提供保险服务的公司,乙方是私人游艇的所有者,现乙方希望为其私人游艇投保,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私人游艇的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保险标的乙方的私人游艇,具体信息如下:1. 游艇名称:______________;2. 游艇型号:______________;3. 游艇长度:______________;4. 游艇建造年份:______________;5. 游艇价值:______________;6. 游艇登记号码:______________;7. 游艇主要使用区域: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保险范围本合同所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游艇的损坏或灭失;2. 第三方索赔;3. 人身伤害;4. 其他根据具体情况定制的保险项目。
第三条保险期限保险期限自______________起至______________止。
第四条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总计为______________元,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_____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第五条保险责任1. 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对乙方的游艇提供相应的保险服务;2.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保险费用;3. 乙方应确保游艇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第六条索赔程序乙方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必要的事故证明和相关文件,以便甲方进行保险赔偿。
第七条合同变更与解除1. 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应提前______________天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2.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
游轮船舶保险和风险管理制度

游轮船舶保险和风险管理制度游轮船舶保险和风险管理制度是保障游轮船舶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本文将对游轮船舶保险和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以确保游轮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游轮船舶保险制度游轮船舶保险制度是游轮公司为应对各种意外情况而采取的风险保障措施。
其目的在于为游轮船舶提供保险保障,以防范和减少因自然灾害、人为失误、事故等造成的损失。
1. 船舶保险类型在游轮船舶保险制度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保险类型:a. 船体险:保障船舶本身的损失,如碰撞、搁浅等;b. 第三者责任险:保障第三方在游轮航行中所遭受的人身和财产损失;c. 财产损失险:保障游轮内部设备、货物等财产损失;d. 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障游客在游轮上发生的人身伤害。
2. 保险费用船舶保险的费用根据不同的保险类型和船舶价值而定。
游轮公司通常会委托保险公司进行保险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在保险费用确定后,游轮公司将获得一份正式的船舶保险合同,确保船舶在保险期间得到全面的保障。
二、游轮船舶风险管理制度游轮船舶风险管理制度是为了识别、评估和控制游轮船舶面临的各种风险而建立的管理体系。
通过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游轮公司可以及时应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意外情况,保障乘客和船员的安全。
1. 风险评估游轮公司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全面了解船舶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天气状况、航道安全、人为失误等。
通过评估,游轮公司可以确定风险的优先级,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2. 风险控制基于风险评估结果,游轮公司应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制定操作规程、加强安全培训、设立安全警示标识等。
同时,游轮公司还应建立紧急预案,以应对突发事件,并进行演习和培训,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3. 风险监测游轮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监测机制,通过监控系统、定期巡查等手段,及时获取船舶运营数据和安全情况。
同时,游轮公司还应与相关监管部门、船舶维修单位等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共同监测船舶的运营和运行状况。
搜艇网游艇出租保险合同及相关内容

搜艇网游艇出租保险合同及相关内容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期限:一年被保险标的:船壳、引擎、机器及其他相关设备,但以保单条款为约束保险金额/赔偿限额:1)保单约定之保险标的:RMB2)第三者责任(适用协会条款第11条规定):每次及累计赔偿限额:RMB 3,000,000.00;其中:第三者人身伤亡: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30万;3)船上乘客: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30万;累计赔偿限额RMB300万元;4)船东对船员责任:每人每次及累计赔偿限额:RMB30万X 4人。
5)附加油污责任险RMB10万航行范围:中国境内条款、条件:1. 协会游艇保险条款(01/11/85)(包含第三者责任)剔除5.12. 保险协会核辐射污染、化学污染、生物武器、生化武器和电磁武器除外条款(10/11/2003)3. 协会电脑骇客攻击除外条款4. 附加船东对船员责任险5. 船舶电子数据识别批单6. 30天通知取消保单条款9. 战争及恐怖主义除外条款10. 无停泊退费,保单期间退保的,保险公司在扣除已承保月度的保费后退还差额予被保险人11. 如发生全损,被保险人同意赔偿金之日起本保单保险责任终止,且不退还未到期保费12. 任何保险金额的增加都必须事先通知本公13. 船帆、桅杆、卸扣、防护罩、系泊属具、猴拳结等非永久性可置换部件或消耗性部件只承担因保险事故造成的全损险。
14. 在保险期间内,允许游艇出租给他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须配合保险公司追究租用人的责任。
15 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得因被保险人无牌照而拒赔。
保证条款:1. 被保险人须保证游艇航行范围不超过本保单约定的范围2. 被保险人须保证游艇停航时安全停泊在本保单约定的停泊地,且所有的设备、索具及可卸零部件必须安全保存3. 被保险人须保证游艇的登记及牌照申请复核当地法律法规,且驾驶游艇者拥有合法驾照4. 被保险人须保证游艇仅用于私人娱乐用途5. 被保险人须保证对游艇及其设备、小艇。
保险行业的船舶保险计划

保险行业的船舶保险计划船舶保险是保险行业中一个重要的领域,为船舶及其货物提供了保障。
船舶保险计划是许多船东、货主以及航运公司必须考虑和购买的重要保险形式。
本文将详细介绍船舶保险计划的基本背景、保险责任范围以及常见的保险类型。
一、船舶保险计划的基本背景船舶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保险,旨在保护船舶及其周边利益免受损失。
船舶保险计划的主要目的是为船舶所有人提供保障,以应对发生的意外事件,例如船只沉没、海盗袭击、碰撞事故等等。
船舶保险计划为船东提供了经济保障,使其在面对船只遭受损坏或丧失时能够得到赔偿。
二、保险责任范围船舶保险计划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保险责任:1. 船体保险:主要覆盖船只本身的损失或者丧失。
不论是由于天灾人祸还是船只自身原因而引起的损坏,都可以得到理赔的保护。
2. 船舶设备保险:是针对船上设备的损坏或者丧失提供的保险服务。
这些设备包括引擎、锚、钢索等重要部分。
3. 运输货物保险:主要保护从始发港到目的港之间所承载的货物,以防遭受任何损失。
4. 第三方责任保险:主要是应对船只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时的赔偿责任。
三、常见的保险类型在船舶保险计划中,常见的保险类型包括以下几种:1. 全险:全险是最完备的船舶保险形式,涵盖多方面的风险。
无论是船舶本身的损失还是第三方责任的赔偿,全险都能提供全面的保障。
2. 投保WAR保险:WAR保险是针对战争、冲突、海域封锁等风险的专门保险。
这种保险形式适用于航行区域相对危险的航线或者时间段。
3. 投保海盗保险:针对海盗袭击风险提供保护的海盗保险得到许多商船船东的青睐。
这种保险形式可以在船只遭遇海盗袭击时提供赔偿和协助。
四、船舶保险的价值和意义船舶保险计划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对于船东来说,船舶是一项巨大的投资,保险计划能够为资产提供保障,减少经济风险。
对于货主来说,保险计划可以保护他们的货物免受损失。
同时,船舶保险计划对于整个航运业也起到了促进作用,推动了海上贸易的发展。
2. 游艇保险条款(国内)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游艇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游艇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登记注册,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航行的游艇,包括游艇的船体、机器、设备、属具和子船等,具体项目以投保时提供的船舶检验证书记载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所称游艇,是指限于游艇所有人自有或游艇管理人管理,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保险责任第三条基本险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游艇的全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六级以上(含六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冰凌;(二)火灾或爆炸;(三)搁浅或触礁;(四)与其他船艇、码头、港口的设备或装置、陆上运输工具、航空器或类似装置及从其上坠落物体发生的触碰或碰撞;(五)装卸或移动备用品、船具、设备机器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六)盗窃或海盗行为;(七)游艇船体或机件的潜在缺陷所致的全损;(八)游艇管理人、驾驶人、修船人等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或其过失所致的全损;(九)游艇失踪:驾驶员和游艇同时在航行中失踪满2个月。
第四条综合险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三条列举的原因造成的保险游艇的全损或部分损失及产生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本保险承保保险游艇搁浅后检查船底的合理费用,即使未发现损害也属本保险承保范围。
(二)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在保险有效期间发生保险单列明事故后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与其他船艇、码头、港口的设备或装置触碰或碰撞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艇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2.人员伤亡及其产生的相关费用。
(三)清除残骸费用(四)救助或施救1.保险游艇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游艇的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游艇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保险行业的船舶保险方案

保险行业的船舶保险方案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下,航运业发展迅速,船舶保险成为保险行业中一项重要而特殊的保险业务。
船舶保险方案的设计和实施对于保险公司和船东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船舶保险的背景、需求、种类和市场前景等方面,对保险行业的船舶保险方案进行探讨。
一、船舶保险背景船舶运输作为国际贸易的主要方式之一,承担着货物运送、海上交通安全和经济发展的重要责任。
然而,由于海上运输环境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面临着风险。
而船舶保险的出现,则是为了解决这些风险所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二、船舶保险需求1.船东的保险需求船舶是船东的重要财产,其损失可能带来巨大的经济负担。
船东需要通过购买船舶保险来转移风险,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
在船舶保险方案中,船东可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不同的保险险种,如船舶损失险、海盗险等,以满足不同的保险需求。
2.货主的保险需求货主需通过购买货物运输保险来保护货物免受损失。
船舶保险方案可提供船舶货物保险,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货主可以根据货物的种类和价值选择合适的保险险种,如货物全损险、货物水渍险等。
三、船舶保险种类1.船舶损失险船舶损失险是船舶保险中的一项重要险种,用于保护船东的船舶免受损坏或丧失所导致的经济损失。
这种保险通常包括全损险和部分损险两种形式,全损险是指船舶完全受损无法修复,而部分损险是指船舶在事故中受损的部分可修复。
2.船舶责任险船舶责任险是为了保护船东在航行过程中对第三方(如港口、船舶、货物等)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承担责任的保险。
船舶责任险可分为船舶第三者责任险和船舶污染责任险等多种险种,以满足船东的不同需求。
四、船舶保险市场前景随着全球航运业的高速发展,船舶保险市场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
一方面,船舶保险方案的需求将持续增长,船东和货主对于船舶保险的需求日益强烈。
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将通过不断创新和完善船舶保险产品,提高服务质量和业务竞争力,来适应市场需求。
船舶保险建议书(两篇)

引言概述:船舶保险是船舶所有者为了应对船舶遭受损失和责任风险而购买的一种风险转移工具。
本文将提供船舶保险建议书的第二部分,主要围绕船舶保险的几个重要方面展开,包括保险类型、保险金额、保险责任、附加条款和常见索赔类型。
通过详细的分析和建议,希望能够帮助船舶所有者制定合适的保险策略,最大限度地保护船舶利益和减少风险。
正文内容:一、保险类型:1.1 船舶综合保险:船舶综合保险是指对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损失和责任风险进行全面保险的一种保险类型。
包括船体损失险、碰撞责任险、船舶第三者责任险等。
1.2 船舶货物保险:船舶货物保险主要保障船舶承运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损失或者损坏。
船舶所有者应根据承运的货物种类和价值选择合适的保险类型,如全损险、平安险等。
1.3 船舶责任保险:船舶责任保险主要保障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可能给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责任风险。
主要包括船舶运输责任险、船员责任险、油污责任险等。
二、保险金额:2.1 根据船舶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应当根据船舶的实际价值来确定,以确保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充分赔偿损失。
船舶所有者应定期对船舶进行评估,确保保险金额与船舶价值保持一致。
2.2 考虑保险责任范围确定保险金额:船舶所有者要考虑保险责任范围,如船体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应包括船舶修复费用、拖航费用等。
在确定保险金额时,要全面考虑可能的损失范围,并咨询专业的保险公司进行评估。
三、保险责任:3.1 船舶维修费用保险责任: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故障和损坏,船舶维修费用保险能够在此类情况下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
船舶所有者应关注此保险责任,并根据船舶的特点选择合适的保险方案。
3.2 船舶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舶第三者责任保险能够为船舶所有者提供相应的赔偿保障。
船舶所有者应关注保险责任的范围和免赔额,并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保险方案。
四、附加条款:4.1 拖航费用险:拖航费用险是指在船舶在船舶故障或意外情况下需要进行拖航时,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费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游艇综合保险方案一、投保人/被保险人: 二、投保标的: 三、投保方案:四、附件:游艇保险条款投保险种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万元)保险费率单项保费(元)合计保险费(元)特别约定及免赔规定 保险条款保险金额/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或每人)赔偿限额游艇综合保险游艇综合保险 100 1%10,00014,250游艇综合保险:每次事故免赔10,000元或损失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游艇综合保险条款、2、附加船东对船员责任保险条款。
3附加船东对旅客责任保险条款。
第三者责任保险100 人身50万元/人 船东对船员责任保险 50 50万元/人0.6%3,000船东对旅客责任保险50(具体根据核定座位数确定)10万元/人0.25%1,250保险适用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游艇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游艇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登记注册,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航行的游艇,包括游艇的船体、机器、设备、属具和子船等,具体项目以投保时提供的船舶检验证书记载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所称游艇,是指限于游艇所有人自有或游艇管理人管理,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保险责任第三条基本险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游艇的全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六级以上(含六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冰凌;(二)火灾或爆炸;(三)搁浅或触礁;(四)与其他船艇、码头、港口的设备或装置、陆上运输工具、航空器或类似装置及从其上坠落物体发生的触碰或碰撞;(五)装卸或移动备用品、船具、设备机器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六)盗窃或海盗行为;(七)游艇船体或机件的潜在缺陷所致的全损;(八)游艇管理人、驾驶人、修船人等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或其过失所致的全损;(九)游艇失踪:驾驶员和游艇同时在航行中失踪满2个月。
第四条综合险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三条列举的原因造成的保险游艇的全损或部分损失及产生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本保险承保保险游艇搁浅后检查船底的合理费用,即使未发现损害也属本保险承保范围。
(二)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在保险有效期间发生保险单列明事故后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与其他船艇、码头、港口的设备或装置触碰或碰撞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艇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2.人员伤亡及其产生的相关费用。
(三)清除残骸费用(四)救助或施救1.保险游艇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游艇的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游艇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五)法律费用在事先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保险人也将赔偿以下费用,法律费用的总和以不超过其对应的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的20%为限:被保险人的法律费用,或被保险人在抗辩或为限制责任提起诉讼而支付的费用。
(六)姐妹船条款:如果保险游艇与同一船东所有、或由同一管理机构经营的另一船舶发生碰撞或接受该船的救助,应视为像第三方船舶一样,本保险予以负责赔偿。
(七)由他人驾驶船舶本条款第四条第(二)款的责任范围可扩展至经被保险人许可、保险合同书面指定的驾驶或控制保险游艇的人员(此人员须持有有效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但是根据本条的赔偿须利于被保险人。
除外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或引起的损失、责任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游艇不适航;(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三)游艇正常的维修保养、修理;直接或者间接由于锈蚀、腐烂、自然损耗、固有缺陷、船虫、害虫或电解等原因引起的灭失或损坏;(四)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任何责任、损失和费用,但被拖船为保险游艇的碰撞责任、损失和费用不在此列,且仅限一拖一的方式;(五)游艇系泊、抛锚在无遮蔽的海滩或岸边,因无人照料而灭失或损害;(六)保险游艇时速超过设计的安全速度和海事监管部门要求的安全航速;(七)固定的船帆或防护罩被风扯破或吹走;(八)由于保险游艇参加任何运动、比赛或测试速度等相关实验所造成的游艇灭失或损害,及其需承担的责任;(九)战争、军事行为、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十)任何核物质、核材料或核放射、核试验;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对下列损失、责任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游艇更换或修理有缺陷的机件本身的成本和费用;(二)舷外挂机脱落;(三)舷外挂机未按规定在正常安装之外通过防盗装置锁在游艇或其子船上而被盗、被抢或丢失;(四)易耗物料、捕捞设施或系泊属具;(五)游艇子船未持久标记母船名;(六)弥补设计或建造中的潜在缺陷所致的损失或费用,或因改良或改变原有设计而产生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七)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电缆、桥及其相关设施的损失和费用及相关的赔偿责任;(八)无论何因引起的惩罚性或警诫性的损害赔偿;(九)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
保险期间第七条保险期间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起止日期以保单载明的时间为准。
保险金额第八条保险游艇的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或由保险合同双方根据游艇的市场价格进行约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以保险单载明的为准。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视为不足额保险。
保险价值依游艇实际情况,分别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并在保单上载明:(一)新游艇按购置价确定保险价值新游艇指投入使用不足一年的新建造游艇,其保险价值按购置价确定。
(二)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游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保险价值。
第九条第三者责任限额由保险双方书面约定,须在保险单上分项列明,每张保单累计责任限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人民币或其等值货币。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游艇及游艇发生变化影响保险人利益的事件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除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保险费。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游艇的安全。
第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游艇出售、转借、出租、变更航行区域或保险游艇的船名、船东、管理人的改变或游艇改变技术状况和用途、被征购征用,或发生其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赔偿处理第十四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有效的索赔单证,包括但不限于索赔函、保险单正本、保险游艇有关法定证书、海事签证、各种账单发票、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五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游艇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或引起的损失、责任和费用,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一)基本险保险游艇全损按照游艇的保险金额赔偿。
(二)综合险1.全损:按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计算赔偿。
2.部分损失:(1)足额保险:按实际发生的损失赔偿,且以保险金额为限;(2)不足额保险: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3.救助:保险游艇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获救价值的,按救助的实际费用赔偿;游艇保险金额低于获救价值的,对救助的赔偿按保险金额与获救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4.保险游艇部分损失、救助累计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部分保险责任终止。
第十六条每次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游艇的部分损失赔偿,须扣除保险单规定的免赔额或免赔率,由于第三条第一款原因造成两个连续港口之间单独航程的损失索赔视为一次意外事故。
在不足额保险时,先计算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再扣除免赔额或免赔率。
本条不适用于保险船舶搁浅后专为水下检验船底引起的合理费用。
第十七条保险游艇遭受全损或部分损失后的残余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
争议的处理第十八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
本保险合同(包括本合同的任何附加险)的解释、执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船舶保险附加船东对船员责任保险条款(2009版)本保险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船舶保险(2009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保险船舶在航行或停泊中船上在岗船员发生死亡或伤残,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船东)对船员承担的医疗费、住院费、伤残或死亡补偿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除外责任(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或核辐射所致船员的伤残或死亡。
(二)殴斗、自杀、自残、疾病、违法犯罪行为所致船员的伤残或死亡。
(三)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所致船员的伤残或死亡。
(四)任何人的工资、奖金、补助。
(五)船员在岸上发生的伤残或死亡。
(六)被保险人对船员应承担的精神损害或精神赔偿。
第三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一年,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
第四条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每位船员责任限额、每次事故累计责任限额,并在保险单内载明,且每次事故对每位船员赔偿的医疗费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位船员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的30%。
第五条赔偿处理(一)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于48小时内将详情通知保险人。
(二)本保险项下的索赔,被保险人如依法能从第三者获得赔偿时,本保险仅对差额部分予以赔偿;被保险人如能从其他保险合同获得赔偿时,本保险视为重复保险,按重复保险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三)发生涉及第三者或其他与本保险责任有关的保险案件时,在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被保险人可自行雇佣律师或他人处理。
(四)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下列情况,否则保险人对于因此而扩大的损失有权拒绝赔偿:1.被保险人未按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将事故情况通知保险人;2.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未向保险人提供有关索赔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