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个人信息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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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的隐私权保护

失信被执行人的隐私权保护

失信被执行人的隐私权保护作者:汤樱来源:《各界·下半月》2020年第05期摘要:在执行难背景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是建立在公开和牺牲被执行人的隐私基础上的一種执行手段,其旨在通过对失信被执行人施加精神和心理的舆论压力从而敦促其完成应尽的法律义务。

然而我国目前在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例如失信名单的制度设计上,对失信被执行人的隐私权保护方面并不完善,有尚待改进之处。

本文旨在通过探究我国现在对失信被执行人隐私保护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失信被执行人;隐私权;保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司法公开原则和隐私权的让渡理论,即在面对社会公共利益时,通过在一定的限度内,公开失信被执行人的一系列私人信息,让被执行人产生一种心理上的羞耻感,从而促成执行的实现。

虽然在执行过程中,失信被执行人的隐私权在面对公众的知情权时做出了一定的让渡,但是让渡不等于完全的剥夺,执行信息的公开也并非对泄漏公民信息免责。

一、失信被执行人的隐私权保护的理论及法律依据隐私权的概念提出较晚,在理论上并未达成统一,在司法实践中,亦有不同的裁判观点。

王利明教授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生活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张新宝教授认为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在我国的立法上,《侵权责任法》第二条,首次用法律的形式把公民享有的隐私权确定了下来。

《民法总则》第110条第一款,把隐私权设立为和其他人格权利并列的独立的民事权利。

《民法典各分编人格权编(草案)》第811条第1款前半段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后半段则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民事主体对隐私权保护所需要承担的消极义务。

隐私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失信被执行人也是公民,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我国现有的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个人权利的约束和信用惩戒是失信人名单制度,虽然目前隐私权的立法并不完善,但是对失信被执行人的隐私权予以保护,这是民主内核的要求,也是法制社会的必有之意。

失信被执行人 规定

失信被执行人 规定

失信被执行人规定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法院认定有恶意拖欠债务或者违反执行要求等情况的当事人。

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执行法律的权威,我国于2013年开始实施了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相关限制和处罚。

下面是有关失信被执行人的规定,以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8条的规定,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违反支付令、调解文书等法律文书的义务,被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此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政协议、合同约定等情况下,也可能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根据现行制度,一旦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将会受到以下限制和惩罚:1. 限制购买高消费品:失信被执行人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将受到购买飞机票、火车票、高级酒店、高级会所等高消费品的限制。

2. 银行征信记录: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将被提交到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对其申请贷款、信用卡等银行服务产生重大影响。

同时,对于拖欠债务的失信被执行人,银行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强制扣划其银行存款。

3. 限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失信被执行人被禁止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角色,并不能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人。

4. 限制参与政府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失信被执行人将无法参与政府招投标、享受金融补贴、投资入股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5. 拘留、刑事处罚:对于抵押违法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失信被执行人,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拘留、刑事处罚等措施进行惩戒。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执行判决的权威性,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通过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和惩罚,有效防范了一些当事人恶意逃离债务的行为,促进了法律的实施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然而,失信被执行人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可能存在一定困难,可能会导致一些正当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发生。

另一方面,一些失信被执行人可能被陷入经济困境而无法履行债务,此时对其采取过于严厉的惩罚可能不公平。

刑事执行活动中人权保障的主要问题及检察监督

刑事执行活动中人权保障的主要问题及检察监督

刑事执行活动中人权保障的主要问题及检察监督作者:姬艾佟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7年第09期摘要:人权保障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重要职责,是刑事执行活动公平公正开展的根本要求。

随着刑事执行检察的新业务开展,对人权保障理念有必要再认识。

关键词:刑事执行人权保障检察监督一、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的人权保障问题2012年,我国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刑事诉讼法》,刑事被执行人人权保障问题提到了新的高度,但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有损刑事被执行人人权的现象。

(一)刑讯逼供现象仍然存在《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关法律规范也对刑讯逼供的概念进一步厘清,这个问题近年来得到有效改善,但仍存在个别侦查人员以变相体罚等手段逼取口供。

究其原因,一是少数侦查人员人权观念淡漠,侦查惰性大,迷信口供,不重视其他证据的调取。

二是个别侦查机关侦查方案不科学、侦破期限过短,增大了刑讯风险。

三是看守所管理存在漏洞。

对刑事被执行人身体情况检查不认真,这也導致在检察及审判环节证据审查时,刑讯逼供相关证据灭失。

(二)羁押性强制措施使用中的问题1.刑事拘留“延期至三十日”的规定存在被滥用现象。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实践中,侦查人员对于羁押期限届满而仍需侦查取证的案件,即使不存在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情形,也依据前条规定将拘留期限延长至三十日。

2.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批捕率高、捕后轻刑多。

较常见的是故意伤害案和交通肇事案。

这两类案件在审查逮捕期限内双方未达成和解的,迫于被害人信访的压力,实践中存在够罪即捕的倾向。

而在之后的审查起诉及法院审理阶段,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和解的,法院往往会作出缓刑判决,这就意味着捕后轻刑。

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率偏低。

作为监视居住的特殊执行方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仅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这三类案件。

论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个人信息的分级管理——以失信名单的制度变革和执行立法为中心

论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个人信息的分级管理——以失信名单的制度变革和执行立法为中心

论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个人信息的分级管理——以失信名单的
制度变革和执行立法为中心
庄诗岳
【期刊名称】《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24()1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数字化时代的到来,现行法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个人信息的功能定位不能完全契合我国的社会环境。

即被执行人存在一般失信行为时,亦需向市场主体警示风险,现行法将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个人信息的条件限定为被执行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不能全面保护市场经济交易的安全。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比例原则的规定,实现保护市场经济交易安全的功能时,失信被执行人个人信息的公布路径因其失信程度不同而存在差异。

据此,未来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应当参照实践中“红白黑”名单的惩戒分级机制设置独立于现行法规定的严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一般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技术手段不断挖掘失信被执行人个人信息的潜在价值,实现被执行人个人信息处理同意权保护和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公共利益维护的平衡。

【总页数】10页(P82-91)
【作者】庄诗岳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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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重大改革:民事判决书及强制执行记录正式纳入个人征信报告

征信重大改革:民事判决书及强制执行记录正式纳入个人征信报告

征信新规:民事判决书及强制执行记录正式上了个人征信报告近日,我国司法系统迎来一项重大变革,旨在进一步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司法权威与执行力。

据官方消息透露,公民的民事判决记录以及强制执行记录将全面、准确地纳入个人征信报告,此举标志着我国在构建诚信社会、维护司法公正方面迈出了坚实一步。

为有效落实“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机制,确保法律判决的有效执行,决定将民事诉讼中的败诉方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的记录,以及法院依法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的相关信息,全部纳入全国统一的个人征信系统。

这意味着,今后凡是在民事诉讼中被判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未能按时履行的个人,其失信行为将直接影响其个人信用评价,可能对其贷款、就业、出行、消费等多方面生活产生实质性约束。

这一举措不仅有利于增强公众对法律判决的敬畏之心,也将有力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法律、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

具体实施过程中,法院系统将实时、准确地向征信机构报送相关数据,确保个人征信报告的及时更新和准确性。

同时,对于已履行完毕判决义务的当事人,其不良信息亦将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删除,充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市民郑先生告诉记者,他的生活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原因是他未能及时履行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导致其民事判决记录和个人强制执行记录被纳入了个人征信报告,直接影响到他在银行的贷款申请,使得他失去了购房贷款的资格。

郑先生曾因一起经济纠纷案件被法院判决需赔偿对方一定金额的经济损失,然而由于种种原因,郑先生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义务。

这一行为使他被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相关记录同步至个人征信系统。

此政策出台后,不少受到此类问题困扰的市民开始积极寻求解决方案,力求消除不良记录,恢复良好信用状况。

其中,北京立本美好信用有限公司凭借其专业的信用修复服务,成为了众多人士的选择,帮助他们合法合理地处理相关司法判决记录和强制执行记录,从而有效改善个人征信状况。

民事判决记录和强制执行信息纳入个人征信体系,无疑是对全民信用意识的一次深度唤醒。

2024年个人信息保护执行协议

2024年个人信息保护执行协议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个人信息保护执行协议合同编号_________一、合同主体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二、合同前言2.1 背景和目的鉴于委托方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存在一定需求,为保障个人信息安全,提高委托方的信息安全水平,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就个人信息保护执行事宜,签订本协议。

2.2 合同依据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双方实际情况,制定本协议。

三、定义与解释3.1 专业术语(1)个人信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

(2)个人敏感信息:指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滥用可能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极易导致个人名誉、身心健康受到损害或歧视待遇的个人信息。

3.2 关键词解释(1)个人信息保护:指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个人信息泄露、损毁、丢失、非法使用等风险,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的过程。

(2)信息安全:指采取措施,确保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防止信息泄露、篡改、损毁、丢失等风险,保障信息的安全。

四、权利与义务4.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为其提供个人信息保护服务。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并确保提供的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配合乙方完成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4)甲方应支付乙方约定的服务费用。

公司失信人和个人失信人的区别

公司失信人和个人失信人的区别

公司失信人和个人失信人的区别
区别在于失信二字被执行人:通过法院判决,需要承担对应执行义务的人员,进入执行程序时,都可以称为被执行人而失信被执行人,则是在被执行人基础上,通过手段使法院无法执行,使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而被执行人实际上是有能力执行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
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10月2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36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9年10月28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社会保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领域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等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实行“谁认定、谁负责”,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一)用人单位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违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超过20人次或从中牟利超过2万元的;(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四)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或者数额超过1万元,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时履约的;(五)恶意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用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以外用途,或者造成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泄露的;(六)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造成基金损失超过10万元的;(七)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第三人依法应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超过1万元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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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个人信息权的保障作者:孙媛魏钢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05期摘要《民法总则》确认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而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执行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个人信息权进行了限制。

由于立法、程序、技术上的原因,使得失信被执行人个人信息权与执行权之间失衡,为此,协调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完善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个人信息的程序,加强信息化建设,以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个人信息权的保障。

关键词失信被执行人个人信息权保障基金项目:本文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6年度研究生创新教育计划项目“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失信被执行人为视角”(项目编号: 2016Y063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孙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魏钢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2.226法院从多角度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限制,其实质乃国家机关依据执行名义,使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私权的行为。

①然而,法律之最高原则与最终目的在于公平正义以及程序合法。

②在执行过程中,不能仅顾及权利人的权益,义务人的正当权益也应予以考虑。

法院利用网络平台、媒体的传播功能对失信被执行人个人信息、不履行义务信息予以曝光,对接银行协助执行并查控失信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联合工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行业准入上施加限制以及悬赏执行等已逐步在司法领域应用并收获成效。

而随着《民法总则》对自然人个人信息权确认后,引起了失信被执行人个人信息权保护问题。

一方面,民事实体法确认了个人信息权,而另一方面,民事程序法在执行过程中对该项权利进行部分限制,两者均具有正当性,却又存在一定冲突,即权利与权力的冲突。

执行权与人权的冲突具有可协调性,可从立法、程序、技术三方面加以完善。

民事程序法与民事实体法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

作为公法存在的民事程序法,其实质是以国家公权力为基础解决平等主体间的私权之争;而民事实体法是私法,是权利之法。

《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权利;《民事诉讼法》明确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采取财产申报、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措施的合法性,而“老赖曝光台”、联合行政部门、社会力量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日常生活,虽未有明确法律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认可。

这两者之间便存在“公权”与“私权”的冲突问题。

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可供祖国大陆参考借鉴。

“台湾地区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6条规定:公务机关在执行法定职务必要范围内,方可利用个人资料,并与收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是“法律明文规定”、“为防止他人权益之重大伤害”,可以在特定目的之外使用。

该条承认了公务机关收集、使用个人资料的合法性。

同时,该法第4条规定:受公务机关或非公务机关委托收集、处理或利用个人资料者,于本法适用范围内,视为委托机关。

我国未来民法修订,应逐渐弥补个人信息权利相关内容的缺失,弥合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距离。

在将来的民事实体法制定中,增加公务机关收集、利用个人信息的情形,为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征信系统记录提供实体法依据。

同时,增加关于委托收集、处理、利用个人信息的情形法律条款,为最高院联合国土资源、工商总局、芝麻信用等部门签订执行联动机制,为共同收集、处理、利用失信被执行人个人信息提供法律依据。

实体法与程序法虽相互独立,但实体法的完善与发展,既实现权利之法定,也明确公权之疆界。

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限制高消费、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认同,实施效果良好,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执行难”的司法困境。

综观这些举措,均是从不同角度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处理、运用,以达到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目的。

相比于对动产、不动产的执行措施而言,这类特殊的执行措施在程序构建上仍有欠缺之处。

正当程序具有防范权力肆意膨胀,实现公权法定之功能。

(一)确立告知程序程序告知有利于促使失信被执行人明晰风险、及时履行义务、监督违法执行行为。

目前,最高院司法解释涉及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规定应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此举措为法院履行告知义务的规定。

然而,告知程序在执行实践中,缺乏明确而统一的规定。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时,载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而法院正式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前,缺乏提前告知程序。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是将其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公之于众,及时告知一定程度上促使其趋利避害,及时履行义务。

法院在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诸如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等执行措施时,应有法定的告知程序,以免使得失信被执行人陷入风险之中。

确立及时统一的告知程序,既保障了失信被执行人的知情权,也便于增强风险意识,具有强制失信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的潜在功能。

(二)明确协助执行的主体协助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关单位和个人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完成人民法院指定的行为,以使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得以实现的制度。

③协助执行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第242条,即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而最高院联手中国证监会、国家工商总局、银行、国土资源部、芝麻信用等共享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对其行业准入加以限制,显然超越了《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界限,强大的公权力已凌驾于私权之上。

但失信被执行人必须承担因违反第一性义务而产生的第二性义务,因此,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个人信息的限制存在正当性基础。

但基于“公权法定”理念,中国证监会、国家工商总局、银行、国土资源部门、芝麻信用等明显不属于执行权的享有主体,其作为协助执行主体的正当性应有法定授权。

(三)确立损害赔偿责任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凭借个人信息锁定特定失信被执行人对其从事民商事行为予以限制,均为正当的执行手段,目的在于促进执行实现。

在大数据信息流转飞快的年代,除法院有权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个人信息外,电视、网络传媒对于信息传递也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某种程度上也增加了信息传播错误的风险。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法公布、撤销、更正、删除失信信息,应追究责任,而社会传媒、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力量获取失信被执行人个人信息后,不当处理、利用失信被执行人个人信息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法律上却存在疏漏。

台湾地区对此进行区分规定,无论是公务机关还是非公务机关,违反法律规定,致使个人资料遭不法收集、处理、利用或者其他侵害当事人权利的情形,虽不构成买卖、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但应负赔偿责任,并且,公务机关适用国家赔偿法之规定,非公务机关适用民法之规定。

通过确立社会传媒、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力量的损害赔偿责任,强化责任意识,促使其慎重地对待失信被执行人个人信息。

这为祖国大陆关于侵害失信被执行人个人信息权益的情形提供借鉴。

此外,由于失信被执行人过错在先,根据“过错原则”,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可以低于一般的国家赔偿或者民事赔偿。

技术层面的改善相对于完备的法律、正当的程序来说,重要性并不十分凸显,但却深刻地影响执行申请人、被执行人的利益。

从部分法院网站上所反馈的信息来看,技术引发的诸多问题需加以改善。

(一)统一公布范围首先,内容统一。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针对失信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别、年龄以及身份证号;对于法人及其他组织,公布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及其所在单位名称。

同时,基于对个人信息的保障,该网站隐去了自然人身份证号的部分内容,并声明“未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禁止采取任何方式从网站获取数据;擅自从网站上获取数据并使用的,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

”而部分地方法院公布的内容更为细致,包括了失信被执行人的照片与家庭住址。

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住宅是家庭成员集体的私人活动空间,对失信被执行人家庭住址的公布,一定程度上也扰乱了其家属的私生活安宁。

公布范围的差异性反映了执行权行使地混乱,应统一公开范围,实现权力的统一行使。

其次,悬赏标准统一。

在民法中,悬赏公告作为单方允诺行为存在;在刑事诉讼法中,悬赏公告与通缉结合在一起,旨在及时捕获在逃犯罪分子。

引入悬赏执行,也是为提高执行效果,保护合法权益,不得已而为之。

然而,从部分地方法院的悬赏执行公告来看,悬赏金额的标准存在差异性,有些法院直接量化悬赏金额,有些法院表明悬赏金额占执行标的的比例,而不同法院所设定的比例又具有差异性。

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一定程度上影响悬赏标准,然而,应该将悬赏标准统一化,至少实现悬赏标准在该地区的统一化以防止受利益驱动影响,举报人利用职务便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失信被执行人线索而引发侵权问题。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最高院与各银行、国土资源部、中国证监会、国家工商总局、芝麻信用等进行全面对接,以周密的查控体系,破解“执行难”问题。

实践中,由于信息化建设尚不完善,使得失信被执行人个人信息更新滞后问题特别突出,表现为应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没有及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已完全地履行义务,其失信名单在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上仍可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其网上征信却一直在扣分,芝麻信用未及时更新,影响其贷款或者从事其他民商事行为,并且,因此产生的损失又缺乏救济手段。

目前,信息化发展程度不够高,其作用发挥仍有上升空间,特别是失信被执行人已确实、充分的履行义务,其失信信息却未及时删除,或法院将其从失信名单中删除,而失信信息却仍显示在国土资源部、中国证监会等系统之中,并对其从事民商事行为产生不良影响。

为此,发挥失信惩戒措施的功能,保障失信被执行人正当的权益,既要实现各法院间的信息共享,又要积极推进与政法机关、工商(税务、银行)等行政部门以及社会团体间的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

④为促进执行工作,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55条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信用惩戒,同时,也探索出对接银行、国土资源部、工商总局、芝麻信用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执行联动机制,全面揭露了失信被执行人的个人信息,并在一定程度上予以公开。

随着《民法总则》对自然人个人信息权的确认,应重视失信被执行人的个人信息权益问题,从立法、程序、与技术上加以改善,实现权利的限制与保障。

注释:①沈建兴.强制执行法逐条释义上.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4.1.②吴光陆.强制执行法.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12.5.③蔡虹.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472.④周强.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人民日报.201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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