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毒瘾供述”、“毒瘾证言”的不确定性
吸毒者持有毒品行为的刑法认定

二� 以贩养吸者存储毒品行为的定性 分子 一概推定其所持有的毒品就是以卖为目的 显然 � � � 所谓以贩养吸 � 是指行为人既吸毒又贩毒 � 并且以 是客观归罪 有违主 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且亦违反了 其贩毒所得作为吸毒的主要经济来源 对于以贩养吸 推定原则中的唯一性和排他性原则 � 于贩毒的行为 � 而在于对行为人将毒品部分售出后 对 行为人即贩毒又吸毒 第三种观点则犯 争议和关注的焦点不在于行为人吸毒的行为 也不在 了" 以量论罪" 客观归罪的错误 以贩养吸者的特点是 � � 其存储毒品的目的既有吸食的 持有其余部分的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 � � � 成分也有继续贩卖的成分 具有不确定性 所 以 对其 我们认为 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 如何证明行为人 存储毒品行为的定性 只能立足于其继续存储的目的 � � 对所持的剩余毒品具有贩卖的目的或者行为 对此 实 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对吸 毒者存储毒品行为定罪 时 � 践中有三种观点 其余的继续存储但没有再出售的 司法机关也没有证 必须查明行为人是否还以存储的毒品为交易对象实施 行为人曾经有过的贩毒实施 以及存储的毒品数量均不能作为对其存储毒品行为以 第一种认为假如吸 � 毒者只售出了其中 的一部分 了贩卖毒品的犯罪活动 据证明被告人就该存储毒品实施了走私 制造 运输毒 贩卖毒品罪定罪的证据 � 品犯罪 � 则不得对被告人存储毒品的行为以上述罪名 � 但在贩毒案件中 在交易现场只查获少量毒品 而 定罪 只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 在贩毒者住处查获较多毒品时 贩毒者往往辩称住处 第二种认为只要查明吸毒者购买毒品后曾经实施 毒品只是供自己吸食 不是用来贩毒 给案件的定性带 � � 过贩卖毒品犯罪 就属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贩 来很大的困难 这就需进行具体分析 � � 卖毒品罪 � 理由是 行为人购进毒品后又将部分毒品予 � 一是应该做尿检 因为如果有毒瘾 以出售 � 表明行为人是以贩卖为目的而购买的 主观上 毒 尿检也该呈阳性 � 具有贩卖的故意 如行为人买入 二是还要考虑嫌疑人的经济实力 � ��� 克海洛因 吸食了 � ��� 克� 卖掉了 ��� 克 案发 后 在其 住所查 获剩余的 来源 一般情况下 其购毒毒资的 以贩养吸的嫌疑人经济实力比较 便要经常吸
毒品犯罪案件证据认定的难点与解决对策

毒品犯罪案件证据认定的难点与解决对策作者:周丽萍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8期“事莫贵乎有验,言莫弃乎无征”①,证据的可贵自古有之,证据不仅是刑事诉讼的核心,更是案件的质量的保证,在认定犯罪中至关重要。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毒品犯罪行为的特殊性,毒品类犯罪案件证据认定存在诸多困难,影响类定罪量刑的准确性,不利于有效打击此类犯罪。
一、言词证据的模糊性由于毒品类犯罪分子大都存在以贩养吸现象,长期的毒品侵蚀使得犯罪分子的记忆力减弱,因而毒品案件犯罪嫌疑人在供述时经常夹带着大量“估计、可能、大约”等模棱两可的词语,使得实施毒品犯罪行为过程和毒品数量出现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此外,毒品案件中的证人证言大多是在事发后较长一段时间获取,多数证人证言都对交易的次数及交易的毒品数量记忆不够清晰,因此,造就了毒品案件中证人证言与嫌疑人的供述的难以相互印证,加上嫌疑人在侦查、起诉环节的供述往往不一致,如此,不但影响了司法效率,浪费了司法资源,而且也容易导致案件的“流产”。
二、定案证据的薄弱性毒品犯罪案件的侦破大多属于事后追查发现,当场抓获的现行犯较少,加之贩卖者和购买者的流动性都较大,因而司法实践中认定毒品犯罪的证据,一般仅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及涉毒物品,无证人证言及相关其他证据与之相印证,易形成单一类型的证据,一旦嫌疑人翻供,将十分不利于定罪量刑。
众所周知我国司法实践中有“重口供,轻证据”的传统,使得侦查人员容易忽略对毒品包装物上的指纹提取及其他有关联物证的固定。
加之一些涉毒人员惧怕法律的制裁,就产生侥幸心理,抱着避重就轻、蒙混过关的态度,能推就推,朝供夕翻,致使案件认定“卡壳”,致使诉讼拖延。
如某基层检察院审查的陈某、周某贩毒案,两人系夫妻关系。
侦查人员在其家中搜出毒品67.84克,但夫妻俩均不承认毒品是自己贩卖,互相推诿,除了犯罪嫌疑人供述和涉案毒品外,又无其他证据证实两人存在贩毒行为,最终难以认定贩卖毒品罪名,退而求其次,按照非法持有毒品罪处理。
被告人供述的特点与采信

历史上,被告人的供述作为证据之王,被视为最牢靠的证据。
就是在当代,被告人的供述也是比较重要的证据。
在美国有“米兰达规则”,按照该规则,被告人可以保持沉默,但是,其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作为呈堂证供,即被告人供认就有效。
我国对于被告人供述则持谨慎态度,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于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的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之所以如此规定,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我国刑事侦查过程中取得被告人口供的方式。
我国的刑事侦查活动对被告人的口供是比较依赖的,往往通过突破被告人的口供,再去收集证据,这种侦破方式简便有效率。
但是,这种侦查方式带来一个问题,就是对被告人的刑讯逼供。
被告人在被刑讯逼供生不如死的情况下,就会按照审讯人员的意思供述,就有屈打成招的问题。
因此,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对于刑讯逼供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要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正是因为对口供比较依赖,又担心刑讯逼供,因此,就有了对被告人口供的矛盾心态。
一方面,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被告人对于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
另一方面,又禁止刑讯逼供,两个法律条文之间存在不协调。
被告人的口供有两面性,一方面犯罪行为是被告人实施的,被告人当然最清楚犯罪过程和细节。
因此,被告人的供述,会呈现许多侦查人员没有发现的细节,解开困惑侦查人员的问题,很多情况下,突破被告人的口供,侦查人员再按照被告人的供述收集证据,才能完成最后的定案。
现在被告人零口供的案件不多,绝大多数的案件被告人都会供述自己的犯罪。
另一方面,被告人又都存在逃避法律制裁的心理,因此,隐瞒、抵赖、推脱、避重就轻也是常态。
每一个案件的被告人是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都需要法官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和经验常识进行判断认定。
对于被告人的供述,也有一些经验性判断方法。
1、一般来说,被告人的第一次供述,要比后面的供述真实。
审思明辨还是主观臆断贩卖毒品案辩护词

审思明辨还是主观臆断贩卖毒品案辩护词审思明辨还是主观臆断---洪某某贩卖毒品案二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上诉人委托,本辩护人出席今天庭审,现根据法律和案卷证据,针对原审判决及检察意见,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不知道省检察院今天派出的是检察员还是公诉人?二审制度的设计,主要是防止错案冤案,在不是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二审中,他们应该是检察员,而不是公诉人。
审判长也是称两位检察官为检察员,而不是称之为公诉人。
但是,在刚才整个庭审过程中,检察员发表的意见,却是百分之百的控诉意见,绝对支持原审判决。
检察员今天的表现,似乎与公安机关在打击犯罪、保护社会安宁方面同仇敌忾,而忽略了所肩负的更重大、更长远的使命――监督法律的正确实施。
从专业角度和敬业精神,辩护人非常欣赏和佩服检察员的专业技巧和临场应变能力。
但是,从价值取向、身份定位看,有违二审制度精神,其意见也不合本案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之事实。
从一审检察院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一审公诉人的发问(见《原审法院刑事一审卷宗P32》、一审公诉人对辩护意见的反驳(见《原审法院刑事一审卷宗P52》)、审判员对被告人(上诉人)的发问(见《原审法院刑事一审卷宗P35》),任何人都会明白,原审公、检、法三家实际已意识到本案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达不到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但为什么仍要做出有罪判决?辩护人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本案确实有足以让人产生怀疑(主要是基于日常生活经验,但无相应证明力)的证据如上诉人与曹某某、大巴车电话的通话记录等,特别是案发时间段内的通话记录等、或许还有秘不示人通话监听录音。
二是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及人们的思维习惯,上诉人的一些背景和行为,足以让多数人对他产生绝对的怀疑,如他的犯罪前科、吸毒现状、长期与吸毒贩毒人员往来等;三是司法实践中重事实轻证据、重实体轻程序的审判思维和审判惯例。
辩护人发现,原审法院没有查清阿亮身份这一重要案情。
关于第二起即11月13晚的犯罪事实,上诉人称是受阿亮委托、按曹某某告知的班车信息前往同乐高速路口托运包裹。
涉毒品犯罪之不诉、无罪及保命案例有效辩点汇总

涉毒品犯罪之不诉、⽆罪及保命案例有效辩点汇总黄坚明何国铭:涉毒品犯罪之不诉、⽆罪及保命案例有效辩点汇总春秋刑辩01 ⾏为篇⼀、⾏为定性存疑不诉理由分析:张三在中午期间⽀付了1000元给李四,但李四外出购买⿇果未果。
晚上李四回到住处时,被办案⼈员抓获,当场从其⾝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剂10颗,从张三⾝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剂2颗及甲基苯丙胺颗粒少许。
但因张三是吸毒者,此案⽆法排除张三委托李四代购毒品,且李四并没有从中牟利的合理怀疑,最后李四获不起诉结案。
不诉案号:武东湖检公诉刑不诉〔2018〕16号⼆、购毒⾃吸或截留少量毒品⾃吸⾏为均⾮贩卖不诉理由分析:⾏为⼈李四并没有收取吸毒⼈员张三的“介绍费”“劳务费”,⽽吸毒⼈员张三向李四购买毒品也仅⽤于⾃已吸⾷,不是⽤于贩卖,且也没有证据证明李四私⾃扣留的部分毒品⽤于贩卖。
李四仅仅是⼆次帮张三代购并蹭吸。
参与购买少量毒品,参与吸⾷少量毒品,⽬的仅仅限于吸⾷,没有贩卖的主观⽬的,也没有从中获利,并⾮刑法意义上的有偿交易毒品的犯罪⾏为。
⾏为⼈可能涉及违法问题,但不应认定为贩卖毒品⾏为。
不诉案号:南检诉刑不诉〔2018〕26号三、购毒后共同吸⾷毒品⽽⾮共同贩卖⾏为不诉理由分析:⾏为⼈涉嫌共同贩卖毒品,但实质是⾏为⼈⼀并参与其中,⽬的仅仅限于共同吸⾷毒品,⽽⾮贩卖牟利。
不诉案号:保检公诉刑不诉〔2018〕7号/正检诉刑不诉〔2018〕8号不诉理由分析:被追诉⼈参与其中,⽬的仅仅限于共同吸⾷毒品,⽽⾮贩卖牟利。
或者是:相关案件⽆法排除⾏为⼈购买毒品单纯为了⾃我吸⾷、共同吸⾷的合理怀疑。
不诉案号:保检公诉刑不诉〔2018〕7号四、未“实际持有”毒品⾃然⽆法贩卖毒品不诉理由分析:吴某某为购买毒品联系潘某某,在潘某某还在运输毒品的过程中被侦查⼈员所截获,涉案毒品还在潘某某的实际控制之下,双⽅没有进⾏实际上的交易,吴某某也没有实际占有、持有、藏有或者其他⽅式持有该涉案毒品,不构成⾮法持有毒品罪或贩卖毒品罪。
浅谈贩卖毒品案件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家全:浅谈贩卖毒品案件证据的审查与运用时间:2013-08-19 21:53:00作者:家全新闻来源:正义网评论投稿打印转发复制小|中|大字号分享到:一、贩卖毒品案件中的证据特点贩毒案件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概括两年多来我院所受理的100余起贩毒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犯罪手段狡猾、行为诡秘、收集证据困难,证据种类单薄。
在这类案件中,除了购买毒品者外很少有其他证人证言。
获取的书证种类单一,通讯资料往往是比较重要的间接证据。
且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有当事人主动举报的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多持抗拒心理,拒供、翻供情况多法律对毒品犯罪打击的严厉性,使犯罪分子多有抗拒心理,一旦案发,往往不承认。
有的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已经设计好了对抗侦查、逃避打击的对策。
有的即使人赃俱获,仍拒不供述犯罪事实。
有的在案发初期虽有供述,一旦受到同监室的,就开始翻供。
有的抱着侥幸心理,在侦查初不承认,在审查批捕环节也不承认。
一旦审查批捕部门决定逮捕,侦查部门执行逮捕后,在感觉逃避打击无望的情况下又承认犯罪事实。
(三)获取物证难贩卖毒品案件的物证包括毒品、毒资、作案工具等。
作为载体的毒品,是贩毒案件的核心,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但因其性质的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取证。
贩毒人员通常采用零星贩卖的方式,即使当场缴获,数量一般也很少,不能反映其全部的罪行,在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毒品交易时,一些贩毒人员甚至还会当场弃置或销毁毒品。
且毒品又是直接损耗的消费品,一旦落入吸毒者手中,很快就会被吸食或注射,导致这一物证的缺失。
(四)诱惑侦查多,往往“特情”的证言证据成为定案的直接证据。
在我区办理的案件中,往往通过诱惑手段侦破案件。
购买毒品者往往是在公安人员的监控下实施的。
在犯罪嫌疑人拒供的情况下,“特情”的证言证据往往成为定案的直接证据。
在实践中,我院原则上要求公安机关对特情引诱时要求进行录音录像。
二、贩卖毒品案件的证据审查审查判断证据,是指承办人对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辨别真伪,确定各个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并对整个案件事实作出合乎实际的结论。
毒品案件言词证据的收集与思考

鉴别言词证据的真伪
证据来源分析
对提供言词证据的证人、 线人、嫌疑人等身份背景 进行调查,以评估其可信 度和可能存在的偏见。
陈述内容审查
通过分析陈述内容的逻辑 性、详细程度、是否与其 他证据相互印证等因素, 判断言词证据的真实性。
侦查手段运用
运用侦查手段如心理测试 、测谎仪等辅助鉴别言词 证据的真伪。
度可能受到挑战。
提高言词证据收集与分析能力的建议
多元化证据收集
在收集言词证据时,应注意与其他类型的证据相互印证, 形成证据链。例如,通过收集物证、书证等证据,与言词 证据相互补充,提高证据的整体可信度。
专业化取证人员
提高取证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确保他们在收集、 记录和分析言词证据时能够遵循科学、规范的原则,减少 主观因素的干扰。
言词证据在毒品案件中的重要性
定义和作用
解释言词证据的定义,以及在毒品案 件中言词证据对于案件侦破和定罪的 重要性。
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分析言词证据与其他类型证据的关系 和互补作用。
汇报目的和主要内容
汇报目的:说明本次汇报的目的,如提高办案人员对言词证据的重视程度,改进言 词证据的收集方法等。
主要内容:概述本次汇报的主要内容,包括言词证据的收集方法、分析方法和应用 等。
假言词证据的出现。
THANKS
感谢观看
强化证人保护
建立健全证人保护制度,确保证人在提供言词证据时免受 威胁和报复,从而提高证人作证的积极性和言词证据的真 实性。
探索新技术在言词证据收集与分析中的应用
• 语音识别技术:利用语音识别技术,将口头陈述转化为文字记录,提高言词证 据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同时,语音识别技术还可以辅助分析口头陈述中的情 感、语气等信息,为案件研判提供更多线索。
毒品案件言词证据的收集与思考

毒品案件言词证据的收集与思考毒品案件是当前社会严重的公共安全问题,其严重危害了国家的道德和法律底线,损害了公民身心健康,威胁了社会治安稳定。
在打击毒品犯罪活动的过程中,收集言词证据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下面就毒品案件言词证据的收集与思考进行详细探讨。
一、毒品案件言词证据的种类及特点言词证据是指人们通过言语或文字等形式表达出的证据。
毒品案件言词证据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隐蔽性高。
毒品犯罪分子往往采用隐蔽的方式进行交易,这就要求警方在对其进行调查时,必须搜集足够的言语证据,以确定其交易时间、对象、场所等重要信息。
2.漏洞性强。
毒品犯罪分子在交易中可能存在着口误或者因为情绪激动等原因,会不自觉地对自己涉及的犯罪事实进行透露,这些透露出的信息就可以成为警方的言词证据。
3.战术性强。
毒品犯罪分子往往采用各种手段进行犯罪活动,往往有其一定的战术性,因此警方在搜集言词证据时,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
二、毒品案件言词证据的收集方法1. 监听录音:警方可以利用设备在事先经过法律程序审批的场所进行暗中监听和录音,将毒品犯罪分子在交易中所说的话语予以记录下来,在提交法庭审理时可作为重要证据进行使用。
2. 化伪为真:在一般的社交场合中,毒品犯罪分子可能会随意进行语言暗示或者歪曲事实,并采用一定的表达方式加以掩盖,这就需要警察心理学、语言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来确定其真正方向。
3. 优化取证:对于毒品犯罪分子在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证据的取证方式需要十分严谨,不能让其抓到把柄并伤及警方秘密行动,因此警方可以通过引导、对峙、追问等手段来获取关键证据,并及时固定住证据现场,以确保取证的可信度和完整度。
三、毒品案件言词证据的思考1.确保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在收集言词证据的过程中,警方必须秉持公正、客观的态度,采用合法、规范的方式以确保真实、可信的证据,严防虚假、夸大等情况的出现。
2.避免言词证据的泄露:毒品犯罪分子往往采取各种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并有可能利用黑客侵入企业数据库等手段,泄露其言词证据或其他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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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毒瘾供述”、“毒瘾证言”的不确定性在刑事诉讼案件的涉毒案件辩护中,辩护律师经常遇到涉嫌毒品犯罪和由毒瘾发作引起的各种刑事案件。
经常会遇到大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戒毒期间,向公安机关所做的犯罪供述和犯罪证言。
如何看待这种在戒毒期间所做的犯罪供述和犯罪证言的法律效力,已经引起国内刑事法律界同仁的严重关注和分歧,具体观点也比较对立。
一、我为什会注意到吸毒者在吸食毒品戒断期间的“毒瘾供述”和“毒瘾证言”问题。
我是专门做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工作的律师,仅做毒品案件被告人的辩护工作,就已经做过六十多起案件的辩护工作。
本来我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戒毒期间,向公安机关所做的“毒瘾供述”和“毒瘾证言”问题,也是持不质疑的态度。
但是,在十几年的时间里,不断听到数十位有关吸毒的被告人向我陈述的几乎是众口一词的理由后,也渐渐使我对此问题也产生了怀疑。
但是这种怀疑当时并未立即转化为寻求该问题形成的原因、答案及解决对策的行动。
促成我最后着手进行此项调研工作的是在2010年的一次辩护经历。
此次辩护的被告人是一名工人,工龄已有二十年了。
此案他是因运输毒品数十克而被拘留逮捕的,家属委托我时明确告诉我,他们认为此案应是持有毒品罪,要求我在辩护中争取为他调整罪名。
但是,到了到了检察院起诉阶段后,我在查阅该犯的案卷时发现,该犯已经在其一份犯罪供述中,曾承认他所运输的毒品除自己吸食大部分外,其余小部分有人要的话就卖给他们。
这是典型的以贩养吸的行为,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要按照全部数量定贩卖毒品罪,由于在运输途中被抓获的,也可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所以,最后我也没有完成家属调整罪名的要求,该犯仍被判决认定为构成运输毒品罪。
在一审判决下达之后,我又一次来到看守所征询其是否上诉的意见,并详细告知了其所定罪名的原因和事实、法律依据后。
他回答他在被抓获后一直是供认自己运输的毒品是自己买来自己吸食的。
有关以贩养吸的这次供述,是在自己戒断毒瘾最难受的时候所做的,当时自己是整天头晕沉沉、恶心、腰背和全身关节疼痛、还不停的出冷汗、情绪极端烦躁、晚上还睡不着觉,骨头缝里不停地像针扎一样疼痛。
在这样的情况下,审讯的还整天提我审问,我当时烦躁的只想把头往墙上撞,我确实记不清我当时说了什么,也记不清签了什么。
事已至此,我什么也不说了,我认命,我不上诉了。
此时的我在听他说的这番话时,仔细观察了他的神态,他已经戒除了毒瘾,比我在侦察阶段会见他时还胖了一些,说话时精神正常,态度镇定,不像是说谎话的样子。
可是我作为一个律师,却无法为他争取到减轻刑罚的过重处罚,我感到很羞愧。
此后就开始对此问题的关注和研究,终于有了下面的结果。
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戒毒期间必须经历的“戒毒反应”,属于精神病症状的一种表现。
根据国内精神病医学和法医学资料显示,吸毒者在吸食毒品后必然引起的各种精神病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吸毒后由于毒品所含各种化学成份的刺激所引起的各种精神病症状;第二类是吸毒者戒断毒品后出现的各种“戒断综合征”;第三类是长期吸毒引起的各种精神病症状(不论该吸毒者是否已经戒断毒品)。
而本文所研究的课题是第二类的问题,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戒断毒品后出现的各种“戒断综合征”,以及在各种“戒断综合征”显现期间,向公安机关所做的犯罪供述和犯罪证言,在证据的法律效力上确实和存在的问题。
由吸食毒品产生的各种“戒断综合征”,早已被2000年颁布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中,在精神疾病分类标准的第二类“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或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中规定为第九个病名,就是:10.9其他或待分类的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Mentaldisordersduetootherpsychoactivesubstances,orunspecifide[F19多种药物和其他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和行为障碍]。
在该类标准的诊断标准规定中,“戒断综合征”的名称为10.X4戒断综合征”Withdrawalsyndrome [F1x.3]。
根据该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 的诊断标准显示, “戒断综合征”的概念是:因停用或减少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综合征,由此引起精神症状、躯体症状,或社会功能受损。
症状与病程与停用前所使用的物质种类和剂量有关。
在该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的诊断标准中,有关该“戒断综合征”的[症状标准]的规定是:“1因停用或减少所用物质,至少有下列3项精神症状:⑴意识障碍;⑵注意不集中;⑶内感性不适;⑷幻觉或错觉;⑸妄想;⑹记忆减退;⑺判断力减退;⑻情绪改变,如坐立不安、焦虑、抑郁、易激惹、情感脆弱;⑼精神运动性兴奋或抑制;⑽不能忍受挫折或打击;⑾睡眠障碍,如失眠;⑿人格改变。
2因停用或减少所用物质,至少有下列2项躯体症状或体征:⑴寒颤、体温升高;⑵出汗、心率过速或过缓;⑶手颤加重;⑷流泪、流涕、打哈欠;⑸瞳孔放大或缩小;⑹全身疼痛;⑺恶心、呕吐、厌食,或食欲增加;⑻腹痛、腹泻;⑼粗大震颤或抽搐。
[严重标准]症状用严重程度与所用物质和剂量有关,再次使用可缓解症状。
”从以上2000年颁布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的明文规定可知,戒断综合征是指在反复的、长时间和高剂量的使用某种物质后绝对或相对戒断时出现的一组不同的表现、不同程度的躯体和精神症状。
是国家明文颁布的国家医学和法医学强制性的国家自然科学的标准。
因此,各种吸食毒品引起的“戒断综合征”属于精神病的范畴。
什么是国家自然科学的标准呢?就是一个国家为了维持一个国家政治、经济、社会、人民生活等秩序,而颁布的一系列有关自然科学的强制标准。
如度量衡制度、历法、行业制造标准等(而2000年颁布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就是我国精神病的病名和诊断的国家标准),他是一个国家和整个经济社会运转的基础,也是整个上层建筑和社会制度的基础。
不允许任何人对他的不服从,否则将造成天下大乱。
三、“毒瘾供述”、“毒瘾证言”的不确定性。
吸毒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自然将无法得到毒品,更无法进行吸食,因此在这个戒毒期间其精神上必然出现各种吸食毒品引起的“戒断综合征”的症状。
这种由各种吸食毒品引起的“戒断综合征”的症状,根据以上国家于2000年颁布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的规定和和描述,自然属于精神病的范畴。
吸毒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这期间,其向公安机关所做的犯罪供述和犯罪证言,也必然属于吸食毒品戒断期间的“毒瘾供述”和“毒瘾证言”。
具体来说,“毒瘾供述”的概念就是:吸毒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由于戒毒期间其精神上必然出现各种吸食毒品引起的“戒断综合征”的症状期间,所做的对自己所参与的具体的犯罪活动的有罪供述。
因其供述的时间在毒瘾戒断期间形成的,所以也称为“毒瘾供述”。
同样,“毒瘾证言” 的概念就是:吸毒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由于戒毒期间其精神上必然出现各种吸食毒品引起的“戒断综合征”的症状期间,所做的自己所知道其他人所参与的具体犯罪活动的犯罪证言。
因其证言的时间在毒瘾戒断期间形成的,所以也称为“毒瘾证言”。
由于吸毒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其在这个戒毒期间的精神上必然出现各种吸食毒品引起的“戒断综合征”的精神病症状。
因此,就必然使此期间公安机关所取得的“毒瘾供述”和“毒瘾证言”,必然具备了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
因为谁也不能够证明在吸毒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出现以下身体状况:“意识障碍;注意不集中;内感性不适;幻觉或错觉;妄想;记忆减退;判断力减退;情绪改变,如坐立不安、焦虑、抑郁、易激惹、情感脆弱;精神运动性兴奋或抑制;不能忍受挫折或打击;睡眠障碍,如失眠;寒颤、体温升高;出汗、心率过速或过缓;手颤加重;流泪、流涕、打哈欠;瞳孔放大或缩小;全身疼痛;恶心、呕吐、厌食,或食欲增加;腹痛、腹泻;粗大震颤或抽搐;人格改变”后,其精神状况还是完全正常的,其犯罪供述还是完全真实可靠的。
因此,由于以上原因,吸毒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其在这个戒毒期间的精神上必然出现各种吸食毒品引起的“戒断综合征”的精神病症状。
因此,就必然使此期间公安机关所取得的“毒瘾供述”和“毒瘾证言”,必然具备了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
并且由于“毒瘾供述”和“毒瘾证言”,必然具备了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从而使该“毒瘾供述”和“毒瘾证言”,必然达不到刑事证据的唯一性、排他性的要求和原则,必然不能够满足刑事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律原则要求。
四、如何处置“毒瘾供述”、“毒瘾证言”的不确定性。
任何一个从事法律工作的人都会知道,在有关毒品等类别犯罪的刑事诉讼中,以前、现在和将来,必然还会也必将继续不断出现大量的“毒瘾供述”、“毒瘾证言”,这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但是如何认定和解决“毒瘾供述”、“毒瘾证言”的不确定性问题,却是我国司法界的一个难题。
在此,本人有以下两点意见供参考。
1、对于死刑案件中的“毒瘾供述”、“毒瘾证言”,如果其证言内容与该案的物证、书证以及该案不吸毒人员的供述和证词等证据相吻合的,可以认定该部分的“毒瘾供述”、“毒瘾证言”的内容有效。
如果没有能够与“毒瘾供述”、“毒瘾证言”的内容相吻合的物证、书证以及该案不吸毒人员的供述和证词等证据的话,对此“毒瘾供述”、“毒瘾证言”就要慎重对待。
最起码要做到,依据这些具有不确定性“毒瘾供述”、“毒瘾证言”认定犯罪事实后,对其供述人或被证明的被告人,不能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刑罚。
2、在一般不判决死刑的案件中的“毒瘾供述”、“毒瘾证言”,如果其证言内容与该案的物证、书证以及该案不吸毒人员的供述和证词等证据相吻合的,可以认定该部分的“毒瘾供述”、“毒瘾证言”的内容有效并予以认定。
如果没有能够与“毒瘾供述”、“毒瘾证言”的内容相吻合的物证、书证以及该案不吸毒人员的供述和证词等证据的话,对此“毒瘾供述”、“毒瘾证言”就要慎重对待。
最起码要做到,对依据这些具有不确定性“毒瘾供述”、“毒瘾证言”来认定该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或犯罪性质、罪名的,应依据该吸毒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毒瘾戒断后的有罪供述来确定罪名和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