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20131112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科普教育的通知-国土资发21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科普教育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科普教育的通知(1999年12月2日国土资发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我国是世界上地质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特别是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灾害最为普遍,也最为严重。
全国有400多个县(市)、1万多个村庄受到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威胁;有23个省(区、市)存在严重或较为严重的地面塌陷现象;地裂缝在12个省(区、市)危害严重;地面沉降已从点状发展到成片区域,16个省(区、市)的46个大中城市出现严重的地面沉降灾害。
每年,全国各类地质灾害造成的伤亡达数千人,经济损失高达百亿元。
随着人类经济活动范围的扩大,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越来越多,危害愈来愈大,超过了自然作用形成的地质灾害,占到地质灾害的一半以上。
1998年汛期,长江流域发生了自1954年以来又一次全流域性的大洪水,嫩江、松花江流域多次出现超历史记录的特大洪水。
长江以南及华南、西南、东北地区连遭暴雨袭击,引发大量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其中较大规模的477处,造成1157人死亡,10000多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80亿元。
这些灾害大部分发生在承灾能力较弱的地区,给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影响。
党和政府一向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特别是1988年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对地质环境进行监测、评价和监督管理”职能以来,作为地质环境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在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仅1998年汛期,就先后成功地预报了52起较大规模的滑坡、泥石流灾害,避免了至少4300人的伤亡,为1998年全国抗洪抢险工作做出了重大贡献。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国土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国土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7.30•【文号】国土资厅发[2014]26号•【施行日期】2014.07.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国土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它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各分技术委员会,全国珠宝玉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其他有关单位:现将《2014年国土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
本计划包括拟申请报批标准计划48项,拟开展预研究标准建议32项,在研标准项目备案55项,地方标准项目备案18项。
请你单位认真组织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拟申请报批标准计划,作为部组织国家标准立项和行业标准报批的依据,请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实施,由归口分技术委员会跟进、协调,按时完成标准制修订任务。
(二)拟开展预研究标准建议,请有关单位协调落实研制任务及经费,尽快启动标准预研究,由归口分技术委员会跟进、协调落实任务。
(三)在研标准项目备案,请有关单位在国土资源标准体系和标准化“十二五”规划框架下,加强标准项目立项的系统性和科学性,推动项目研究与标准研制紧密结合,促进研究成果及时转化为技术标准,由技术委员会跟进项目研究进展,加强标准研究内容衔接协调。
(四)地方标准项目备案,请各省厅积极组织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开展研制工作,加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衔接协调,为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做好技术储备。
(五)在标准起草中,应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实际需求,广泛调研,加强协作,深入分析,试点验证,保证标准的一致性、适用性和先进水平。
2014年7月30日2014年度国土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2014年7月)(备注:按照技术委员会编号排序)(备注:按照技术委员会编号排序)三、在研标准项目备案(55项,已备案,略)四、地方标准备案(18项,已备案,略)。
国家土地督察公告第5号--2011年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情况

国家土地督察公告第5号--2011年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情况【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家土地督察公告第5号【发布部门】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发布日期】2012.04.28【实施日期】2012.04.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土地督察公告(第5号)2011年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土地管理政策和耕地保护战略,严格履行督察职责,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家土地督察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为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并参与监督土地督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现将2011年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情况予以公告。
国家土地总督察徐绍史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2011年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情况2011年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围绕中央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促进改善民生的要求,以保护耕地红线为己任,牢固树立“敢于碰硬,不怕得罪人”的理念,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严格依法履行土地督察职责,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央土地管理政策和耕地保护战略情况的监督检查,督察工作取得新的明显成效。
一、突出全程监管,对64个城市开展例行督察2011年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30个省(区、市)的64个地级以上城市开展了例行督察,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土地出让供应、土地开发利用、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执法监察和土地抵押融资等环节进行了全程例行督察。
例行督察涉及64个地级以上城市管辖的564个县(市、区),共审核土地卷宗32.45万件,涉及土地面积713.33万亩;实地核查项目4.32万个,涉及土地面积155.28万亩。
2011年例行督察的64个地级以上城市是:北京市丰台区,天津市滨海新区,河北省保定市、廊坊市,山西省阳泉市、朔州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辽宁省鞍山市、营口市,吉林省吉林市、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大庆市,大连市(西岗区、中山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瓦房店市、庄河市、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经济区、长海县),上海市长宁区、杨浦区、金山区、宝山区,浙江省嘉兴市、丽水市,福建省莆田市、宁德市,宁波市(慈溪市、余姚市、宁海县、象山县),厦门市(海沧区、翔安区),江苏省南通市、苏州市,安徽省芜湖市、淮北市、黄山市,江西省萍乡市、九江市,山东省济宁市、临沂市、菏泽市,河南省开封市、洛阳市、南阳市、商丘市,青岛市(胶南市、莱西市),广东省惠州市、肇庆市、湛江市,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桂林市,海南省三亚市,深圳市,湖北省宜昌市、荆州市、黄石市,湖南省株洲市、湘潭市,贵州省遵义市、毕节市,重庆市沙坪坝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荣昌县,四川省泸州市、宜宾市、乐山市、广安市,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理白族自治州、怒江傈僳族自治州,陕西省咸阳市、榆林市,甘肃省兰州市,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青海省西宁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国土资发(2010)137号

国土资发(2010)137号国土资发(2010)137号XXX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XXX(XXX、XXX、XXX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XXX):自2000年我部印发《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以来,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积极探索,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保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为总结经验,进一步规范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是《矿产资源法》确定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对避免或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进行具有重要作用。
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加强领导,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既要加强审批管理,又要做好服务;做到既保护矿产资源,又有利于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二、严格管理范围凡建设工程施行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应按本通知划定报批。
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建设工程压覆区与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压覆矿产资源不需审批。
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本行政区优势矿产、紧缺矿产。
炼焦用煤、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的或国务院组成部门依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严重建设工程除外。
三、明确管理分工建设工程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由省级以上河山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由XXX负责审批。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8号)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矿产储量评估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对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严禁非农业建设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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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延续审批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批准安徽省9个地勘基金项目申请探矿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309号 国土资厅发〔2008〕144号 国土资厅函〔2010〕734号 国土资发〔2012〕44号 国土资发〔201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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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页岩气资源勘查开采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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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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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国土〔籍〕字第93号 国土资发〔2000〕71号 国土资厅函〔2000〕238号 国土资函〔2000〕582号 国土资发〔2003〕336号 国土资发〔2003〕383号 国土资发〔2003〕388号
国家土地局、测绘 局、物价局、财政 部联合发布
【新国土发,20XX,131】新国土资发131号附件

新国土资发[20XX]131号附件
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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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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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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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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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页余下全文新国土资发[20XX]131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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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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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6
径不超过2厘米,株距不小于30-50厘米,每亩不超过2000株;按保持苗木正常生长的栽植密度进行补偿。补偿标准包含各种果树支架的木杆、水泥杆、铁丝等配套设施。经济林每亩合理株数应以当地通常栽植密度和林业管理部门出具证明为准,超过每亩土资源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XX年4月8日印发打印:玛依努尔校对:张炜共印: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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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公布日期】2013.11.25
•【字号】京国土法[2013]551号
•【施行日期】2013.1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京国土法〔2013〕551号)
市国土局各区县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法制统一原则,我局对2012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2013年第1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2013年11月25日附件:。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评估方案的通知-中地调函[2012]123号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评估方案的通知-中地调函[2012]123号](https://img.taocdn.com/s3/m/7dd01a69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c8589db.png)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评估方案的通知正文:----------------------------------------------------------------------------------------------------------------------------------------------------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评估方案的通知(中地调函〔2012〕123号)各相关单位、局机关各部室:为全面保障和促进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充分发挥地质调查工作的先行和基础性作用,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的要求,2012年6月底前,完成2010-2012年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实施情况评估。
为全面总结评估专项2010-2012年组织实施情况,现将《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2010-2012)实施情况评估方案》及相关要求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做好专项的评估工作。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2010-2012)实施情况评估方案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的要求,为做好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2010-2012年)实施情况评估工作,特制定专项实施情况评估方案。
一、目的意义通过开展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实施情况评估,系统总结3年来专项工作取得的重要进展、成果及经济社会效益,梳理问题,进一步明确专项2013-2020年的总体工作任务,全面贯彻落实地质找矿新机制,全面保障和促进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充分发挥地质工作在资源、环境和工程建设中的先行和基础性作用。
二、评估范围地调局组织实施的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2010-2012年)。
三、评估依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纲要(2011-2020年)》、《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国土资源“十二五”规划纲要》、《国土资源调查评价“十二五”规划》、《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实施方案》,以及地调局关于地质调查工作阶段性和年度工作部署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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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积极做好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相关工作的通知》
日前,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积极做好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将采取加强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统筹管控、严把建设用地供应闸门、开展违规项目用地清理、取消损害公平竞争的国土资源优惠政策等七项措施,做好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相关工作。
《通知》明确,加强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的统筹管控,严把新增产能项目建设用地供应闸门。
发挥土地规划、矿产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严禁为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提供用地空间和配置矿产资源。
严格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一律不得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一律不予受理用地预审申请,已经受理的一律不予通过预审申请。
严格依法依规审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对未按国家规定核准、备案的,不得通过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加强用地与用海管理的协调衔接,严防通过围填海造地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提供空间。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开展违规项目用地清理,全面查清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在建和建成违规产能项目用地的面积、位置、用途、权属、审批、供应和使用情况,分类提出妥善处理违规项目用地意见。
凡是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停止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凡是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在建违规项目,及时提出停建建议,同时停止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成违规产能项目,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提出整改意见,纳入整顿方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按要求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通知》强调,坚决取消损害公平竞争的国土资源优惠政策。
严格执行工业和经营性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不得以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严禁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招商引资。
严格执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认真清理并坚决废除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用地、用矿优惠政策,对存在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降低土地投资税收门槛和定额标准、配送土地指标、压低矿业权出让价格等问题的,一律予以取缔。
《通知》还提出,促进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和企业兼并重组,建立国土资源管理长效机制,加大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力度。
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利用现有土地开发转产的,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不改变工业用地用途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设容积率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在改造开发中,涉及改变用途的,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办理。
适时修订《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和《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淘汰技术目录》,严格总量控制、开发利用效率、环境保护等准入条件。
做好国土资源管理信息与投资、环保、金融等信息的互联互通。
对违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进行整顿,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2013-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