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第155号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我局相继作了一些具体规定。
近据各地反映,经研究并多方面征求意见,现将有关政策问题解释和规定如下:一、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是否贴花?目前,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填开使用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
对此,应区分性质和用途确定是否贴花。
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实际,对各种调拨单作出具体鉴别和认定。
二、对印花税施行细则中所指的“收购部门”和“农副产品”的范围如何划定?我国农副产品种类繁多,地区间差异较大,随着经济发展,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也有所变化。
对此,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定本地区“收购部门”和“农副产品”的范围。
三、对以货换货业务签订的合同应如何计税贴花?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
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
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
四、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如何确定?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为仓储保管合同或作为合用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等)。
对有些凭证使用不规范,不便计税的,可就其结算单据作为计税贴花的凭证。
五、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哪些单位?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
六、对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业务中所签订的合同是否贴花?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
财税〔2015〕1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的所得税问题1.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3.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该香港基金在内地的代理人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代理人是指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募基金管理资格或托管资格,根据香港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该香港基金内地事务的机构。
4.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的所得税问题1.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从内地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内地上市公司向该内地基金分配股息红利时,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向该内地基金分配利息时,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7%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由内地上市公司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该内地基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时,不再扣缴所得税。
内地基金管理人应当向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内地基金的香港市场投资者的相关信息。
三、关于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和香港市场投资者买卖内地基金份额的营业税问题1.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废止的印花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内
7 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财税〔2015〕125 号
知》第四条第 1 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
8
财税〔2018〕50 号
免印花税的通知》
附件 2
废止的印花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
序号
文件标题及条款
文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
1
财税字〔1995〕47 号
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第一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发展
2
财税字〔1996〕55 号
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第一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
3 政策的通知》第二条中关于印花税的政 财税〔2004〕39 号
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买卖封
4 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 财税〔2004〕173 号
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
5 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第(二)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
6
财税〔2008〕81 号
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四条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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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颁布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豫国税发﹝2006﹞354号
【发文日期】2006-12-29
【实施时间】2006-12-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注释:该文件规定的2008年12月31日到期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
税〔2009〕13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
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4.05.27
•【文号】财税[2014]46号
•【施行日期】2014.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印花税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6号)
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精神,现将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明确如下: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5月27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单边征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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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单边征收问题的通
知
【标 签】证券交易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出让方征收,受让方不再征税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明电﹝2008﹞2号
【发文日期】2008-09-18
【实施时间】2008-09-1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印花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2.02.27
•【文号】财税[2002]43
•【施行日期】2002.02.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印花税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
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2002年2月27日财税[2002]4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函》(证监函[2001]352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了继续扶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在2002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发展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1996]5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发展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1996]55号](https://img.taocdn.com/s3/m/5fa01fdcba4cf7ec4afe04a1b0717fd5360cb2fd.pn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发展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农业发展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1996年8月12日财税字[1996]55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你行农发行字[1996]1号文《关于申请免征印花税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你行提出的对政策性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规定,决定对你行办理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储备贷款及农业综合开发扶贫贷款等财政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其他贷款合同照章征收印花税。
二、关于你行提出的对资本金、公积金等免征印花税问题,按照国务院从严控制减免税的精神,不再给予特殊政策,一律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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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
复函
【标 签】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字﹝2000﹞8号
【发文日期】2000-01-30
【实施时间】2000-01-30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印花税
注释:全文失效。
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6号。
中国证监会:
你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函》(证监函〔1999〕295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了继续扶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基金单位,在2000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