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计委、财政局、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5.01.21
•【字号】京发改[2005]59号
•【施行日期】2005.0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京发改[2005]59号)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9号)转发给你们,对其中涉及我市的行政事业收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公安局发放的台湾同胞定居证(编码171002022)由每证50元降为10元、华侨回国定居证(编码171002023)由每证50元降为10元。
二、市教委的在职人员攻读专业硕士学位全国入学联考报名考试费(编码175001006)由每科100元降为80元。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略)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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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受“非典”影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标 签】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财税﹝2003﹞2354号
【发文日期】2003-12-24
【实施时间】2003-12-24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城市维护建设税
注释:全文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受“非典”影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22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受“非典”影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减轻“非典”疫情对国民经济的影响,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将《财政部 国家税收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3]113号)中规定的对民航和旅游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03年12月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03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继续对民航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财务管理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财务管理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1991.12.19
•【字号】京财合[1991]2457号
•【施行日期】1991.1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财务管理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合(1991)2457号1991年12月19日)
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各外商投资企业:
现将财政部(91)财工字第374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财务管理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出口实绩考核,继续执行(87)京经贸资字第1037号文和京财合(1989)2488号文的规定,各产品出口企业应严格按照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产品出口情况考核报表,以便财政部门会同市经贸委进行年终考核。
考核指标继续使用“出口产品销售收入占全部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或“出口产值占全部产品产值的比重”指标作为参考。
二、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职工住房补助基金问题也应按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提取中方职工住房补助基金,用于购建或修缮中方职工住房。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中的非城市户口人员一般不提取职工住房补助基金。
若需提取,应报经财政部门批准。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财务管理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交纳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交纳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1989.08.23
•【字号】京财会[1989]1324号
•【施行日期】1989.08.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交纳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会(1989)1324号1989年8月23日)
市属各工业、非工业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三、四、五分局:现将财政部(89)财会字第16号《关于国营工业企业交纳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就有关会计报表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国营工业企业应在会工表1“资金平衡表”增设“未交预算调节基金”项目(94-1行)。
在“会工表2-2续”后补加一张表,即“会工表2-2续(一)”,增设“20、应交预算调节基金”,并设置“期初未交数”(82行)、“本期应交数”(83行)、“本期已交数”(34行)、“期末未交数”(85行)四个项目。
在会工表7-(2)“专用基金及专用拨款表”“其他减少数”项目下,增设“转作应交预算调节基金”项目(26行)。
二、国营物资、供销企业应将会物供地汇01表(1)“利润分配和应上交及弥补款项情况表”中“9、补充资料”改为“9、预算调节基金”,并设置“期初未
交数”(49行)、“本期应交数”(50行)、“本期已交数”(51行)、“期末未交数”(52行)四个项目。
三、城市公用企业、文教企业可比照上述办法处理。
北京市建委、计委、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对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商品房价格加强管理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建委、计委、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对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商品房价格加强管理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公布日期】1986.12.31
•【字号】京计基字[1987]24号
•【施行日期】1986.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北京市建委、计委、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对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商品房价格加强管理问题的通知
(京计基字[1987]24号)
城市建设开发公司的整顿工作,已告一段落。
为使各开发公司商品房的价格(特别是一般的职工住宅),既切合实际,又符合市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从一九八七年起,对住宅商品房售价,要加强管理。
为此,凡是在一九八六年底以前尚未交房和结算的住宅商品房价格,一律报经市建委、计委和建设银行等部门共同审查批准。
未经批准,擅自定价出售者,建设银行不得办理拨款手续,审计部门要进行检查。
请即按此执行。
1986年12月31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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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通知【标 签】企业会计准则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文 号】京财会﹝1998﹞762号
【发文日期】1998-07-22
【实施时间】1998-07-22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具体会计准则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财政各分局、各股份制企业、上市公司: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企业投资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
各股份制上市公司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企业暂不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以便集中反馈给财政部。
北京市财政局、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落实200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财政局、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标 签】收费优惠政策,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文 号】京财综﹝2003﹞1347号【发文日期】2003-07-25【实施时间】2003-07-2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烟草专卖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3]48号)转发给你们。
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2003届高校毕业生在我市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巴、氧巴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免交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费。
4.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5.卫生部门收取的强制性卫生监督防疫费(含已取消的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和疾病预防中心收取的预防性接种劳务费、预防性体检费。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2003年高校毕业生,应当向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卫生、烟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本人身份证、高校毕业证及工商部门批准从事个体经营的有效证明,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按规定免收上述有关收费。
三、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免收上述收费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补助。
四、本通知执行至2003年12月31日。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12.23•【字号】京价(房)字[2002]477号•【施行日期】2002.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文件的通知(京价(房)字[2002]477号)各区县物价局(海淀区计委)、建委: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现将《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2002]25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做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为初装修,建筑安装工程费以施工企业实际中标价格为准,原则上高层住宅不超过1400元/建筑平方米;多层住宅不超过1000元/建筑平方米。
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的贷款利息按实际发生贷款额计算,但贷款额不得超过投资总额的70%。
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
开发企业可按住房楼层、朝向上下浮动,其幅度不得超过基准价格的3%。
分割零售单套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即整幢楼房平均价格不得突破基准价格。
四、凡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实行收费监督卡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到北京市物价局领取《北京市收费监督卡》。
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按规定在收费监督卡上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
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有权拒交,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五、凡已审批价格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销售价格仍执行最高限价。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收费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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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委、财政局、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拨改贷”投资豁免本息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京计基字[1986]100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发布日期】1986.11.12
【实施日期】1986.1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计委、财政局、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拨改贷”投资
豁免本息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计基字[1986]1005号)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资(1986)1826号文《关于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拨改贷”投资豁免本息有关问题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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