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员会的法理分析——兼论符合国情的监察制度之建立
监察法律体系的构建与改革

监察法律体系的构建与改革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监察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推动国家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监察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构建和改革监察法律体系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从监察法律体系的构建和改革两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监察法律体系的构建在构建监察法律体系时,首要任务是建立统一的法律框架和法规制度。
这需要依法制定关于监察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
监察法律体系应当包括监察组织的组织法、监察职权的界定和行使、监察责任的明确、监察程序的规范等基本内容。
其次,需要建立健全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的选拔、任用和监督制度。
监察机构是监察法律体系的核心,应当依法设立、独立运行,并拥有足够的权力和资源。
监察人员作为监察工作的执行者,其职务任免和行为监督应当严格规范,以确保其职责的履行和监察工作的公正性。
另外,构建监察法律体系还需要加强监察工作与其他法律制度的衔接。
监察工作与刑事诉讼、行政责任、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法律制度存在密切的联系,需要进行合理的衔接和协同作用,以提高监察工作效能。
二、监察法律体系的改革监察法律体系的改革是为了适应时代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
在改革监察法律体系时,需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要注重提高监察执法的法治化水平。
通过加强监察法律培训、完善监察执法手段和方式,不断提高监察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进一步提升监察执法的公正性和效能。
其次,要推进监察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和创新发展。
借助信息技术的力量,建立完善的监察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加强监察信息的汇聚和分析,提高监察工作的智能化水平,增强监察执法的准确性和精细化程度。
再次,要加强监察工作的社会参与和民主监督。
通过建立健全的民主参与机制和公众意见征集制度,引导公民积极参与监察工作,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提高监察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信任度。
最后,要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借鉴国际监察法律体系的先进经验。
在全球化和信息化的背景下,监察工作跨越国界的情况日益增多,国际合作和交流对于构建和改革监察法律体系至关重要。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的监察委员会制度研究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的监察委员会制度研究
随着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为其中之一的重要内容。
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监察委员会制度逐步建立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监察委员会制度是中国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建立一个全面覆盖的监察机构体系,在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共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中开展专项监察和纪律审查工作,构建起全民监督和反腐败工作的有效机制。
监察委员会制度的建立,使监察工作从原来的分散、片断状况转向了全面、系统的监察体系。
改革后的监察委员会制度,着重在机构设置、权限运行、监察方式、人员配备等方面进行了优化和加强。
同时,监察委员会制度还加强了与司法机关的协作和配合,监察委员会可以将涉嫌犯罪的问题移送给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揭发和查处腐败问题具有更强的法律武器。
总之,监察委员会制度是中国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的一项关键性改革,它的建立和发展对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深化反腐败斗争、推动社会稳定和政治清明具有重要意义。
浅析我国反腐倡廉背景下监察委员会体制建设

浅析我国反腐倡廉背景下监察委员会体制建设
在我国反腐倡廉的大背景下,监察委员会体制建设是一个重要
的方面。
监察委员会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设立的监察机关,主要负责对公职人员实施监察、调查和处置
违法行为。
以下是对我国监察委员会体制建设的浅析:
1. 体制转型:监察委员会体制建设的背景是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
按照党中央的要求,我国政府在2018年调整了国家监察体制,
撤销了国家监委并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加强了监察部门的独立性
和权威性。
2. 法律保障:监察委员会体制建设重要的一环是法律保障,我
国在2018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明确了监察委员会
的职能、权限、组成和运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为监察委员会的实
际操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3. 接受监督:监察委员会为了保证监察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对外开展接受社会监督、透明度公开等方面的措施。
同时,监察委
员会还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工作发布制度等管理机制,确保各项工
作的及时、高效、规范。
4. 操作方法:监察委员会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采用了“重罚
重纪”、“阳光执法”等操作方法,打击了一批高级官员的违法行为,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我国反腐倡廉背景下监察委员会体制建设的主要内
容包括体制转型、法律保障、接受监督以及操作方法等方面。
通过
这些举措,监察委员会的功能和作用得到了进一步强化和提升,并为了国家的发展与稳定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浅析我国监察委员会设立的合理性

浅析我国监察委员会设立的合理性作者:李佳伟来源:《各界·下半月》2019年第02期摘要:我国传统的监督体制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监督主体的多元导致了监督缺乏统一性和有效性。
因此,为了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监察委员会制度的建立应运而生。
监察委员会的设立以宪法为依据,构建起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领导之下的“一府一委两院”框架,打破了长期以来中国“一府两院”的权力机制。
从而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实现监察的实效性。
关键词:监察委员会;问题;意义一、传统监督体制的概况及问题(一)传统监督体制内容我国传统的监督体制是党内监督、国家监督与人民监督相结合。
所谓党内监督,是指党内监督主体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及其他党规党纪在党组织内对全体党员及其活动进行的监督,监督的重点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而国家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对立法、司法和行政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它主要包括人大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社会监督,是指党外和国家机关之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及其活动进行的监督,它与前两者监督不同,不会产生直接的纪律或法律后果。
(二)传统监督体制的问题1.党内监督方面存在不足。
为落实从严治党,党的十八大之后,党内监督机制进行了改革。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将党的这些改革成果和经验予以制度化。
虽然这些改革对于加强党的领导、完善反腐机制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党内监督仍存在有待解决的问题,如党内监督无法覆盖执行公务的非党员等,这些问题是党内监督本身无法解决的。
2.国家监督方面存在不足。
国家监督的主体包括人大、法院、检察机关、各类行政机关等。
人大的监督,主要偏重于对重大的或政治性的事件的监督以及法律法规的审查,无法对公职人员的日常履职进行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一个重要功能是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监督,主要针对的是涉及犯罪的职务行为,对于违纪和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不能介入。
浅析我国监察委员会设立的合理性

凸Z爭匕I allcircles兄建与政策12019年第02期浅析我国监察委员会设立的合理性李佳伟摘要:我国传统的监督体制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监督主体的多元导致了监督缺乏统一性和有效性。
因此,为了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监察委员会制度的建立应运而生。
监察委员会的设立以宪法为依据,构建起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领导之下的“一府一委两院”框架,打破了长期以来中国“一府两院”的权力机制。
从而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实现监察的实效性。
关键词:监察委员会;问题;意义一、传统监督体制的概况及问题(-)传统监督体制内容我国传统的监督体制是党内监督、国家监督与人民监督相结合。
所谓党内监督,是指党内监督主体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及其他党规党纪在党组织内对全体党员及其活动进行的监督,监督的重点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而国家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对立法、司法和行政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它主要包括人大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社会 监督,是指党外和国家机关之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及其活动进行的监督,它与前两者监督不同,不会产生直接的纪律或法律后果。
(二)传统监督体制的问题1.党内监督方面存在不足。
为落实从严治党,党的十八大之后,党内监督机制进行了改革。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将党的这些改革成果和经验予以制度化。
虽然这些改革对于加强党的领导、完善反腐机制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党内监督仍存在有待解决的问题,如党内监督无法覆盖执行公务的非党员等,这些问题是党内监督本身无法解决的。
2.国家监督方面存在不足。
国家监督的主体包括人大、法院、检察机关、各类行政机关等。
人大的监督,主要偏重于对重大的或政治性的事件的监督以及法律法规的审查,无法对公职人员的日常履职进行监督;检察 机关的监督,一个重要功能是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监督,主要针对的是涉及犯罪的职务行为,对于违纪和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不能介入。
监察法解读

监察法解读摘要:一、引言二、监察法的背景与意义三、监察法的主要内容1.监察机关的设立与组成2.监察对象与范围3.监察权限与程序4.监察措施与法律责任5.监察与司法的衔接四、监察法实施后的影响与作用五、结论正文:一、引言监察法是我国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法律依据,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将对监察法进行解读,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把握这一法律。
二、监察法的背景与意义1.反腐败斗争形势严峻:腐败问题已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
2.党风廉政建设重要性凸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
3.监察体制改革取得突破: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审计监督等资源,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
三、监察法的主要内容1.监察机关的设立与组成(1)国家监察委员会(2)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3)派驻监察机构2.监察对象与范围(1)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事业单位等管理人员3.监察权限与程序(1)调查权:谈话、询问、查询、调取、扣押、勘验、鉴定等(2)处置权:政务处分、问责、移送起诉等(3)监督权:对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4.监察措施与法律责任(1)监察措施: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鉴定、留置等(2)法律责任: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对违纪违法行为,给予政务处分或问责5.监察与司法的衔接(1)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依法审查起诉(2)法院对监察机关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依法审判四、监察法实施后的影响与作用1.提高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化水平2.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3.优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4.增强人民群众对反腐败工作的信心五、结论监察法的颁布实施,为我国反腐败斗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监察委员会立法思考与建议

未来监察委员会的立法应当根 据实践需要不断完善,加强制 度建设和创新,推动国家监督
体系的健全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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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我国监察委员会的发展
我国自1950年代起开始建立监察委员会制度,经过多次改革和调整,目前实 行的是“一府两院一委”的国家机构体系。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架构
监察委员会的设立
各级政府均设立监察委员会,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同级 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监察委员会的内部组织
监察委员会内部设有多个部门,包括监督检查室、调查室、审查 室等,各司其职,相互配合。
建议引入先进的技术手段 和调查权限,提高监察效 率和准确性。
提高人员素质
建议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 ,提高监察委员会人员的 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04
监察委员会立法的完善与 改进建议
加强监察委员会的独立性
01
确保监察委员会的独立地位
应从法律上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的独立地位,使其能够独立行使职权
,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的干涉。
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监察委员会与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之间应当建立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确保政府 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公职人员的廉洁从政。
03
监察委员会的实践运作与 问题
监察委员会的实践运作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结构
监察委员会一般由多个部门组成,包括调查部门、审查部门和 执行部门等,各部门之间相互协作,共同完成监察任务。
监察委员会的职责
监察委员会依照《监察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公职人 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调查和处置,包括对公职人员的遵 纪守法、廉洁自律、工作效率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 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国家监察体制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国家监察体制若干法律问题分析随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推进,2018年3月11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该法对我国原有的反腐败体制进行全面改革,建立了国家监察体制。
但由于这一新体制涉及诸多法律问题,特别是在司法保障、权力约束、程序规范、信息公开等方面,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司法保障存在问题。
监察机关在调查、处置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行为时,涉及到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为一个难题。
过去反腐机构的不当执法问题,尤其是在涉及到公民个人情况的调查时,曾经引发了诸多不满和争议。
如何建立监察机关调查行为的监督、制约和合规机制,是当前需要思考的问题。
其次,权力约束仍需加强。
配合监察机关的职权,执法机构的部分职权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才能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权力监督体系。
监察机关的职权一般不包括刑事追究等职权,因此建立监察机关与执法机关的衔接机制,避免监察机关职权滥用,夹缝之间实现权力的合理流转,是当前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第三,程序规范需要进一步完善。
监察机关在调查、处置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行为时,不仅需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而且需要形成一套全新的规范化程序。
例如,如何系统的进行证据和材料收集,并对证据和材料进行甄别、检验及评估等方面,都需要建立完善的程序规范。
此外,也需要在案件的立案、审批、调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都形成完整的职责、权限、程序等规范。
最后,信息公开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当前,由于国家安全等因素的影响,里面监察机关和执法机关的信息公开较为局限和不透明,这既影响了机关公信力,也让公众对监察机关失去了信任。
因此,建立一套信息公开规范,把握好信息公开的度,以做到透明与保密兼顾,才能让公民享受被监督、被保护、被尊重与被理解的权利。
综上所述,在国家监察体制建立后,虽然反腐斗争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仍面临许多法律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梳理、深化和完善相应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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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联合大学学报 ( 人文社会科 学版 )
A p r .2 0 1 7
第 l 5卷 第 2期 总 5 6期
J o u r n a l o f B e i j i n g U n i o n U n i v e r s i t y ( H u m a n i t i e s a n d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
的 问题 , 比如 , 党 内监 督 无 法 覆 盖 执 行 公 务 的非 党 员; 党 内监督 在 查处 涉嫌 职 务 犯 罪 时往 往 需 要 与检 察 机关 联合 办案 , 这不 免造 成 党 内监 督 与 检 察 监督 不分、 检察 监督 缺 乏独 立性 的诟 病 ; 党 内监 督 的 “ 双
员 会 提名 考察 , 强化 上级 纪 律检 查 委 员 会对 下 级 纪
共产 党 党 内监督 条例 》 及其 它 党规 党 纪 在党 组 织 内
对 全体 党员 及其 活 动进行 的监 督 , 监 督 的重 点 是 党
的领导 机关 和 领导 干部 特 别是 主 要领 导干 部 ; 而 国
律检 查 委员会 的领导 ; 落 实 纪律 检 查 工 作 双 重领 导
V o ! . 1 5 N o . 2 S u m N o . 5 6
监 察 委 员 会 的法 理 分 析
— —
兼 论 符 合 国情 的监 察 制 度 之 建 立
王 柱 国
( 江西 财 经 大 学 法学 院 , 南昌 3 3 0 0 3 2 )
[ 摘 要 ] 我 国现 行监 督 体制 的 最 大 问题 是 监 督 主 体 的 多元 导致 了监 督 缺 乏 统 一 性 和有 效性 。
( 一) 现 行 监 督 体 制 的 问题
众所 周 知 , 我 国现 行监 督 体 制 的特 点 是 党 内监
督、 国家 监 督 与 人 民 监 督 相 结 合 。所 谓 党 内监 督 ,
是指 党 内监 督 主体 依 据 《中 国共 产 党 章 程 》 《 中 国
比如 , 下级 纪 律检 查委 员会 书记 由上 级 纪律 检 查 委
六 中全会 审议 并通 过 了修 订后 的《 中 国共 产党 党 内
监 督 条例 》, 将 党 的这 些 改 革 成 果 和 经 验 予 以制 度 化 。虽然 这些 改 革对 于加 强 党 的 领导 、 完 善反 腐 机 制有 着重 要 的作 用 , 但 是 党 内监督 仍 存 在 有待 解 决
与 前两 者 监 督 不 同 , 不 会 产 生 直 接 的纪 律 或 法 律
后果。
可见 , 针对 党 员 和 公 职 人 员 的 廉 洁 自律 、 权 力
运行的合法性 , 我 国通 过 党 内监督 、 国家 监 督 和 人
民监督 构 筑成 了一 张严 实 、 细 密 的监 督 之 网。但 是 毋庸 讳言 , 这 一张 监督 之 网 , 还存 在 诸 多 问题 , 导致
了它 不能 发挥 应有 的作用 , 或 者让 许 多 违 法 违纪 者
成 了漏 网之 鱼 , 或 者让 查处 和 惩 罚违 法 者 变 得 成本
规” 依 据 的是 《 党 内 监 督 条 例 》, 从《 立 法 法 》来说 , 也 不免 受 到 缺 乏 法 律 依 据 的指 责 。这 些 问 题 是 党
察委 员会 才能有 效行 使监 察 权 、 监 督 公 职 人 员勤 勉履 职 。监 察 的 实效 性 才是 宪法 和 法律 权 威 的
保障。
[ 关键 词 ] 监 察委 员会 ; 国情 ; 合 宪性 ; 实效 性 [ 中 图分类 号 ] D 9 2 0 . 0 [ 文献 标 志码 ] A [ 文 章编 号 】 1 6 7 2 - 4 9 1 7 ( 2 0 1 7 ) 0 2 — 0 0 0 8 — 0 7
一
、
现 行监 督体 制 的 问题与 监 察委 员会 的试 点
过 高 。这里 仅 仅 指 出党 内监 督 和 国家 监 督 目前 尚 存 在 的不足 : 1 . 在党 内监 督 方 面存 在 的不 足 。为 落 实 从 严
治党 , 党 的十 八大 之后 , 党 内监督 机 制 进 行 了改 革 。
[ 收稿 日期 ] 2 0 1 7— 0 2— 2 1
[ 基金项 目] 国 家社 会科 学 基 金 项 目 “ 财 产 申报 与 公 示 制 度 的 中外 比较 研 究 ” ( 项 目编 号 : 1 4 B F X 0 2 9 ) ; 北 京政治 文 明
监察 委 员会 的建 立和 试 点正是 对 此 问题 的制度 改 革 。监 察 委 员会 与 党的 纪律 检 查 委 员会 合 署 办
公, 符合 党 的领 导的 宪法 原 则 ; 国家监 察 与党 内监 督 的 融合 , 是 基 于 国情和 现 实的 制 度 创新 , 保 障
了监 察 的权 威性 和统 一性 。监 察委 员会 的建 立 , 也 有 效化 解 了针 对“ 双规” “ 双指” 合 法性 的 质疑 。 当然 , 监 察委 员会 的 权 力是有 限的 , 应 受 到严格 监 督 , 保 障监 察权 在 法治 之 下 良好 运 行 。这 样 , 监
督、 司法 机关 的监 督 、 行 政 机关 内部 的 监督 ; 人 民监 பைடு நூலகம்督, 是指 党外 和 国家机 关之 外 的社会 组 织 和 公 民对 党员 干部 、 国家 工作 人 员及 其 活 动 进 行 的监 督 , 它
制度 也 不 断完 善 。2 0 1 6年 1 0月 2 7 日, 党 的 十八 届
体制 , 重 大反 腐 败线 索 和执 纪 审查 须 上 报 上 级 纪 律
检查 委 员会 ; 中央 纪律检 查 委 员 会 已 实 现 对 1 3 9家 中央一 级党 和 国家 机关 派 驻 纪检 机 构 全 覆 盖 , 巡 视
家监督 是 指有 关 国家机 关 依 法对 立 法 、 司 法 和行 政 活动 是否 合 法 进 行 的 监 督 , 它 主 要 包 括 人 大 的 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