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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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最新)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最新)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最新)为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切实抓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全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双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畜禽养殖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富民强区,实现X经济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

结合我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调整优化全区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三)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统一原则;(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原则;(五)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六)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

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四、划分类型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存在任何畜禽养殖场(区)。

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区),由区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需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适合畜禽养殖的区域。

全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

全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

全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为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以下称“三区”),合理优化畜禽养殖规划布局,更好地推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加重的趋势,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改善城乡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为依据,以畜禽养殖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我县生态保护与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定原则(一)属地管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实施治理,各畜禽养殖场是治污主体,必须承担治理责任,加大治理投入。

(二)堵疏结合,环境保护与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相统一的原则。

在拆除改造养殖圈舍的同时,引导散养户自动退出或提档升级,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

(三)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改善生态环境相统一的原则。

在养殖场关停、搬迁、改造过程中,要切实维护和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三、划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XX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XX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XX省关于开展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XX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534-200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规范性文件。

四、划定类型XX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适用对象为达到相应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包括养殖场、养殖小区等,以下简称养殖场),规模标准为生猪、牛、羊、家禽、兔设计规模分别达到存栏200头、50头、200只、3000只及300只以上,其它畜禽的规模标准依据市级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为科学规划全县畜禽养殖布局,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推进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X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及整治工作方案》(X牧函〔X〕97号)和《关于印发X县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X政办发〔X〕1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X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系列部署精神,突出保护优先、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全面改善提高环境质量为切入点,积极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大力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防治,着力推行生态化养殖,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符合城镇规划的原则;(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协调发展的原则;(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四)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五)分区指导、分类推进的原则;(六)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三、划定类型全县行政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三大类。

(一)禁养区:(1)X县城市总体规划及各镇镇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区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区域;(2)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景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外500米范围内区域;(3)X及X河河床沿线1000米范围以内,距离水源地500米范围内区域;(4)农村自然村外300米区域;(5)公路、铁路等主要干线500米范围内区域。

(二)限养区:(1)X县城市总体规划及各镇镇区总体规划向外延伸500—1000米范围内区域;(2)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景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外500米-1000米范围内区域。

(3)X及X河河床沿线500—1000米范围以内,距离水源地500—1000米范围内区域;(4)农村自然村外500米—1000米区域。

(5)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1000米。

伊金霍洛旗草原畜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伊金霍洛旗草原畜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伊金霍洛旗草原畜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按照国家草原生态安全优先、生产兼顾的发展战略,该旗草原保护建设力度随之加大。

从2000年开始全面禁牧,实施舍饲圈养,草原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转变取得重大突破;借助国家“退牧还草”、“农业综合开发”等生态项目实施,使畜牧业基础设施得到有效加强,初步形成了草业发展、农牧民增收、生态好转的局面。

但是与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发展目标还有较大的差距,大力推进草原畜牧业科学发展,是伊金霍洛旗畜牧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该文论述了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草原畜牧业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加快草原畜牧业的发展对策,以进一步推进伊金霍洛旗草原畜牧业的发展。

关键词草原畜牧业;成效;问题;对策;内蒙古伊金霍洛伊金霍洛旗地形地貌基本呈西高东低,由西向东倾斜,海拔1 070~1 556 m。

东部属晋陕黄土高原的北缘水蚀沟壑地貌,中部为坡梁起伏的鄂尔多斯高原,西部是风沙地貌比较发育的毛乌素沙地。

属温带大陆性气候,干旱,风大少雨,寒冷温热,温差大,是温带干旱草原向荒漠草原的过渡地带,全旗年降雨量340~420 mm,由东南向西北逐渐递减。

全旗年平均气温6.2 ℃,无霜期130~140 d。

土壤总面积534 560 hm2,占总面积的95%,栗钙土占15%,粗骨土占10%,风沙土占61%。

属温带半干旱草原,草原植被广泛发育,草类大部分由多年生的草群组成,而又以丛生禾本科为主,其次是油蒿和豆科杂草,灌木和半灌木占有较大比重,草群主要以毛乌素沙区的植被类型为主。

1草原畜牧业取得的成效1.1生态环境明显改善过去由于人为和自然的因素,生态环境严重恶化。

通过禁牧、人工种草、生态项目实施等,伊金霍洛旗天然草原生态效益明显改善[1]。

1999年禁牧前,天然草原植被覆盖率仅30%~40%,牧草生长高度约20 cm,梁地草原和沙地草原的产草量(干重)为30~60 kg。

2012年禁牧后,天然草原植被迅速恢复,优良牧草生长旺盛。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南 放房匿
5 . 1饮 用 水 水 源保 护 区 6 . 2核 定 边 界
2 0 1 6 年第6 期 ( 总 第1 9 6 期)
包括饮用 水水源一级保护 区和二级保护 区的 陆域 范 围 。已经 完 成饮 用 水水 源保 护 区划分 的 , 按 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 ;未完成 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划分 的, 参 照《 饮用水水 源保护 区划分技术规 范》( I - i j f r 3 3 8 — 2 0 0 7 ) 中各类 型饮用水水 源保护 区 划分方法确定 。 一 5 一 其 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 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饮用水水 源二级保 护 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注: 畜禽粪便 、 养 殖废水 、 沼渣 、 沼 液 等经 过无 害化 处 理 用 作肥 料 还 田,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 以及 国家和地方相关标 准 不造 成环 境 污染 的 , 不 属 于排 放污 染 物 ) 。
和 畜牧业 协 调发 展 。
包 括猪 、 牛、 鸡 等 主要 畜禽 , 其 他 品种 动 物 由各 地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
5划定 范 围
报告农 业部等部 门 ; 农 业部等有 关部 门加 强跟踪 指导 , 及 时总结试点经 验 , 提炼形成 可复制 、 可 推 广、 可持续 的模式 和机制 , 适时 向全 国推广 。 五、 保 障措施 ( 一) 实行 分 类 支 持 。针 对 不 同建 设 内容 , 分 别 采 取 相 应 投 资 方 式 予 以支 持 。对 于 开 展 畜 禽 粪 污、 农 作 物秸秆 综合 利用 的试 点 , 充 分 利用 沼气 工程 、 农业 面源污染 综合 治理 、 奶 牛 肉 牛 肉 羊 标 准化养殖小 区( 场) 等 现有投 资渠道予 以支持 。 对 于病死畜禽 无害化处 理的试点 , 各 地 采 取 多 种 方 式, 探 索 以企业 为主体 的村 收集 、 乡( 镇) 转运 、 县 处 理 运 行 机 制 。对 于 有 机 肥 加 工 厂 、 沼 气 纯 化 等 利用 内容 , 积极 探索 市场 化方 式 , 引导 和鼓励 社 会 资本投资 。 ( 二) 积 极 完 善 配套 政 策 。各 地 要 优先 落 实 项 目建设 有关 土 地 、 水 电等 条件 , 将秸 秆 和畜禽 粪 污 等 储 存 用 地 按 照设 施 农 业 用 地 管 理 。 鼓 励 各 地 探 索对沼气 、 秸 秆 发 电企 业 的 上 网价 格 及 有 机 肥

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

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

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
为了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现就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养区范围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畜禽的区域。

本地畜禽养殖禁养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区域:
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 风景名胜区;
4. 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二、禁养区管理要求
1.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
2. 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或关闭;
3. 在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禁止向畜禽养殖场(小区)排放污染物。

三、其他事项
1.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畜禽养殖禁养区的监督管理,确保本通告的实施;
2.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查处;
3.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日期]。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3 术 语 与 定 义
3_ 1 畜 禽
包括 国家 级 和地方 级 自然保 护 区的核心 区和缓 冲 区 .按 照各 级人 民政 府公 布 的 自然保 护 区范 围执 行。 自然 保护 区核 心 区和缓 冲 区范 围内 , 禁 止建设 养
包括猪 、 牛、 鸡 等 主要 畜 禽 , 其他 品种 动 物 由各 殖 场 。 地依 据其 规模 养殖 的环 境影 响确 定 5 。 3 风 景 名胜 区
6 工 作 流 程
6 . 1 摸 清底 数
县 级 以上 地 方环 保部 门 、农 牧部 门会 同有 关部 门依 据 国家 和 地 方法 律 、 法规 、 规章等 , 结 合 当地 经
湖 北 畜 牧
兽 医
2 0 1 6钲
济社会 发 展规 划 、 生态 环境 保护 规划 、 畜 牧业 发 展规 划等 . 识别 和初 步确 定禁养 区划定范 围。
第 1 2 期
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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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者 按 : 为 贯 彻 落 实 《 畜 禽 规 模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条 例 》 ( 国 务 院 令 第 6 4 3 号 ) 和 《 水 污 染 防 治 行 动 计i
3 . 2 畜禽 养殖 场 、 养殖 小 区 指 达 到省 级人 民政 府 确定 的养 殖 规模 标 准 的畜 禽 集 中饲养 场所 ( 以下简 称 养殖 场 ) 。 3 . 3 禁 养 区 指 县级 以上 地 方人 民政府 依法 划 定 的禁止 建 设 包括 国家 级和 省级 风景 名胜 区 .以国务 院及 省 级 人 民政府 批 准公 布 的名单 为准 .范 围按 照 其规 划 确 定 的范 围执行 。 其中. 风景 名胜 区 的核心景 区禁 止 建设 养 殖场 :其 他 区域 禁止 建设 有 污染 物排 放 的养

全县畜禽养殖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 适宜养殖区划定方案

全县畜禽养殖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 适宜养殖区划定方案

全县畜禽养殖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适宜养殖区划定方案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家、省、市、县“十三五”畜牧业发展规划等法律法规和规划,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加快生态经济强县建设和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基本要求,在我县行政区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重点区域,兼顾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以划定畜禽养殖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适宜养殖区为手段,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牧产业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定原则及依据(一)划定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牧业协调发展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现状及发展规划相结合、协调、统一原则。

4.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

5.重点突出和可操作性原则。

(二)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7.《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X)9.《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10.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划定分类根据划定原则及依据,我县行政辖区内畜禽养殖划定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适宜养殖区三大类(以下简称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

禁养区:是指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的区域。

限养区:是指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数量,实行畜禽养殖总量控制,它是禁养区与适养区的过渡区域。

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是发展畜禽养殖的主要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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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合理优化全旗畜禽养殖场点规划布局,促进我旗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转批鄂尔多斯市农牧业局关于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16〕23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农牧业可持续发展要求,合理划定畜禽禁养区,以有利于保障生态安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目的,结合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为依据加强环境监管,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要求。

二、划定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三、划分类型(一)畜禽禁养区。

畜禽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禁养区范围内的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责令限期搬迁、关闭或取缔。

—1—(二)畜禽限养区。

畜禽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并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三)畜禽适养区。

畜禽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适养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划定,适养区内根据环境承载力适度发展养殖业。

在畜禽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四、具体划分范围伊金霍洛旗畜禽禁养区与限养区总面积689.51平方千米,其中禁养区总面积364.835平方千米,限养区总面积324.675平方千米。

具体为:城镇居民区总面积230.33平方千米;饮用水源地总面积222.77平方千米;风景名胜区总面积155.7平方千米;自然保护区总面积80.71平方千米(详见附件7)。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划定(1)划分方法。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划定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

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2—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边界范围外扩500米内区域划为禁养区,禁养区外延500米内区域划为限养区。

(2)划定范围。

拟将全旗现有的集中供水水源地6处,采水井45眼全部划入禁养区内。

分别为中心城区查干淖尔水源地、伊金霍洛镇水厂水源地、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截潜流饮用水水源地、伊金霍洛旗伊金霍洛镇水厂水源地、伊金霍洛旗红庆河镇乌兰淖尔水源地,划定禁养区总面积163.605平方公里,限养区总面积59.165平方公里。

伊金霍洛旗札萨克镇自来水水厂水源地、伊金霍洛旗苏布尔嘎镇镇区水源地两处水源地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禁养区和限养区面积划定在城镇禁养区和限养区范围内(详见附件1)。

(二)自然保护区禁养区划定(1)划分方法。

自然保护区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

自然保护区缓冲区边界范围内区域划为禁养区,禁养区外延500米内区域划为限养区。

(2)划定范围。

伊金霍洛旗有遗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一处位于苏布尔嘎镇,划定禁养区总面积34.91平方公里,限养区总面积45.8平方公里(详见附件2)。

(三)风景名胜区禁养区划定(1)划分方法。

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3—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风景名胜区边界范围外扩500米内区域划为禁养区,禁养区外延500米内区域划为限养区。

(2)划定范围。

伊金霍洛旗有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风景名胜区4处,分别为成吉思汗旅游区、苏伯罕旅游区、蒙古源流旅游区、乌兰活佛府,划定禁养区总面积62.8平方公里,限养区总面积92.9平方公里(详见附件3)。

(四)城镇居民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禁养区划定(1)城镇居民区禁养区的划定。

①划分方法。

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设置边界范围,常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城镇建成区、工矿区、开发区等区域及边界外包线外扩500米范围内的面积应划为禁养区,禁养区外延500米内区域划为限养区。

②划定范围。

将伊金霍洛旗7个城镇居民区及工矿区划入禁养区内,划定禁养区总面积103.52平方公里,限养区总面积126.81平方公里。

具体为:阿镇政府所在地、纳林陶亥镇移民新村所在地、札萨克镇政府所在地、苏布尔嘎镇政府所在地、伊金霍洛镇政府所在地、乌兰木伦镇政府所在地、乌兰木伦镇移民新村所在地。

(2)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禁养区的划定①划定方法: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包括不在城区内的大学、高中、初中、小学等学校,城区内学校已划入城镇居民区禁养区。

区划方法:本区划方法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及—4—边界外扩500米范围内区域为禁养区,禁养区外延500米内区域划为限养区。

②划定范围:伊金霍洛旗学校都在城镇规划区内,所以本次畜禽禁养区划定无此项内容。

(五)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情况通过实地排查现此次划定的禁养区、限养区内畜禽养殖户的养殖规模尚未达到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和养殖标准,无需搬迁和整治的养殖小区和养殖大户。

(其中: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生猪存栏量2000头以上、牛存栏量500头以上、羊存栏量2500只以上、肉鸡存栏量20000只以上、蛋鸡存栏量10000只以上、兔等经济动物存栏量10000只以上。

畜禽养殖专业户生猪存栏量500头以上、牛存栏量100头以上、羊存栏量300只以上、肉鸡存栏量4000只以上、蛋鸡存栏量2000只以上、兔等经济动物存栏量2000只以上。

其它畜禽种类标准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和环境管理要求,由上级农牧、环保部门确定。

)。

五、控管要求(一)畜禽禁养区的污染防治控管要求1.禁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

2.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在实施关停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种类和数量),并应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排污总量或进行污染物综合利用。

—5—3.禁养区内所有的各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到2017年底前原则上全部关停转迁,全面实现禁养。

(二)畜禽限养区的污染防治管控要求1.限养区内严格限制新建和扩建各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2.限养区内无任何治污设施或治理无望的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在2018年底前实现关停转迁,在实施关停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种类和数量)。

3.限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应对污染物排放进行定期监测,确保各类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分别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和控制标准。

加强对病死畜禽尸体的无害化处理与处置。

4.在限养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及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三)畜禽适养区的污染防治管控要求适养区内原则上不限制畜禽养殖规模,但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建设必须符合环评标准,否则不予批准建设。

六、畜禽养殖业发展要求(一)大力发展循环农业,提高废物综合利用率。

规划畜禽养殖场所要采用种养结合的生态循环模式,利用管道、贮存池,把经过发酵的污水直接用于耕地,提高经济效益;或将类便进行干燥、堆肥,打包销往种植区,污水经深度处理,使其达到排放标准。

(二)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设和投入。

如在养殖场的棚圈、类堆、奏坑中喷洒微生物制剂可以有效减少臭气的发生;对养殖场的地面进行硬化处理,建设并完善排—6—水设施,避免污水溢流;建立病死畜禽尸体收集点,将病死畜禽尸体收集后妥善处理;加强养殖废水处理设施的建设,通过微生物技术,使养殖废水达标排放、循环使用。

(三)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监管。

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并把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有机结合起来。

在具体工作中,应当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采取分步实施,由浅入深,优先解决重点地区、环境敏感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问题;认真总结推广成功、切实可行的经验与做法,巩固发展污染防治成果;在管理上、技术上以及工程措施上逐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附件:1.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划分情况表2.自然保护区禁养区划分情况表3.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禁养区划分情况表4.城镇居民区禁养区划分情况表5.文化教育研究区禁养区划分情况表6.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情况表7.伊金霍洛旗畜禽禁(限)养区分布图—7—附件1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划分情况表—8—附件2自然保护区禁养区划分情况表—9—.附件3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禁养区划分情况表—10—附表4城镇居民区禁养区划分情况表—11—附件5文化教育研究区禁养区划分情况表—12—附件6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情况表—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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