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
CISG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Journal of Anhui Vocational College of Police OfficersNo.3,2020 General No.108,Vol.192020年第3期第19卷(总第108期)CISG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王景玉(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沈阳110000)【摘要】CISG与国际商事仲裁分别因为具有独立性与国际性,具有民间性、自愿性、适用便捷灵活的优势颇得青睐。
然而其在法律适用中由于解释不同而产生适用偏差。
鉴于CISG条款有博弈妥协的成分与设立时的不足,研究其法律适用,明晰争议事项,有利于国际交往环境进一步向好。
一方面明晰公约的法律选择,即从适用顺位与自动适用、意思自治与强制适用分析法律程序层面上整体确定适用CISG的情形;另一方面依托CISG具体条文相关争议概念的界定与保留条款、国际公约与国内法的关系与克服本地化倾向角度讨论实体法层面具体情形的法律适用性。
【关键词】CISG;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价值取向;实体与程序【中图分类号J DF9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5101(2020)03-0044-04一、公约适用的问题与研究的价值取向CISG,《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简称,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 1980年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
公约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作为国际公约,文本天然存在语言问题,各国的翻译与解释存在偏差。
此外,公约的达成是妥协的结果,各国难免在非明确定义的原则性等问题的解释上有本国化倾向。
如CISG第十四条与第五十五条对明示默示确定合同价格的表述有差异,各国仲裁庭适用中对法律构成要件的认定难免有一定差异。
[1]加之国内法都颁布有司法解释对法律条文进行明确细化,遑论适用主体范围更广泛的国际公约。
而国际仲裁相较于法律以不公开性为原则,公布的仅为一小部分,其相关仲裁裁决的收集相对不易,对各国相互参考研究并向统一性迈进造成一定障碍。
2023年国际商事仲裁培训试题

国际商事仲裁培训试题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50分)1. 国际商事仲裁的主要特点是什么?A. 高效、灵活B. 当事人自愿性C. 独立性D. 保密性2. 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有哪些?A. 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员B. 由一方当事人选定仲裁员,另一方当事人认可C. 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机构指定仲裁员D. 由仲裁机构直接指定仲裁员3.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有哪些?A. 证人证言B. 鉴定意见C. 书面证据材料D. 视听资料4.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原则是什么?A.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B. 适用当事人所在地的法律原则C. 适用仲裁地法律原则D. 多种法律原则相结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5.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执行方式有哪些?A. 通过法院强制执行B. 通过仲裁机构强制执行C. 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执行D. 无法执行或无法有效执行6.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保密原则是指什么?A. 仅指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不被泄露B. 包括仲裁庭的决策过程和裁决结果保密C. 不涉及任何保密事项,所有信息均可公开披露D. 与诉讼不同,仅指与案件有关的文件和信息不泄露给无关人员7.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临时措施是指什么?A. 在仲裁程序开始前,由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采取的临时措施B. 在仲裁程序中,由仲裁庭根据需要自行采取的临时措施C. 在仲裁程序结束后,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对争议进行裁决后采取的临时措施D. 与国际商事诉讼中的临时措施相同,但需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才能采取8. 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A. 当事人的权利包括获得公正、公平的仲裁裁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
义务包括遵守仲裁程序规则、提交证据、尊重裁决结果等。
B. 当事人的权利包括选择仲裁员、提出申请、进行陈述等。
义务包括遵守仲裁庭的裁决、承担仲裁费用等。
C.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
在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庭所适用的法律。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础,它是由各方签订的一份协议,约定了仲裁的程序、仲裁庭的组成以及法律适用等事项。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法律适用的选择十分重要,因为它直接影响到仲裁庭的判决结果。
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原则:1.当事人自治原则2.国际公序原则3.合同意图原则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1.协议中明确约定的法律如果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了适用的法律,仲裁庭应当根据该约定进行判断和审理。
双方对适用法律达成一致就是仲裁庭适用的准则之一2.协议中未明确约定的法律如果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中未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那么仲裁庭应当根据相关法律和国际公序原则进行判断。
一般情况下,仲裁庭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适用的法律:(1)认可原则:根据相关国际公约和国际公认原则,判断适用的法律。
(2)合同事实原则:仲裁庭根据双方合同的履行情况和事实情况来适用法律。
(3)国际商事惯例原则:仲裁庭会考虑国际商事惯例和惯用条款来判断适用的法律。
(4)最佳法原则:仲裁庭会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实际需要选择最适用的法律。
三、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实践中的挑战:1.文化差异2.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对同一件事情适用不同的法律标准,这也增加了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的复杂性。
3.法律适用准则缺乏明确规定由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具有相对灵活性,因此在实践中往往缺乏明确的法律适用准则,这也为仲裁庭的判断带来了挑战。
综上所述,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是一项非常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影响到仲裁庭的判决结果。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自治、国际公序和合同意图原则是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同时,根据明确约定的法律、相关法律和国际公序原则来判断适用的法律。
然而,在实践中,文化差异、法律标准不统一以及法律适用准则的不明确等问题也会带来挑战。
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的适用

论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的适用徐伟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法系讲师,武汉大学国际私法博士生湖北武汉 430074)摘要: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如果当事人已明示选择了仲裁实体法,仲裁庭将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规则;在当事人未作法律选择的场合,仲裁庭一般适用仲裁地国的冲突规则、仲裁员本国的冲突规则或其他仲裁员认为适当的冲突规则等,来确定仲裁适用的实体法。
此外,仲裁员还可不援引任何冲突规则,而直接适用它认为适当的实体法规则。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法律适用意思自治原则现代商人法国际商事仲裁适用的实体法,是指仲裁庭据以作出裁决的支配仲裁案件争议的实体法律,是确定争议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判定争议是非曲直的主要法律依据,对争议的最终裁决结果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①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对于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基本上与法院确定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相类似。
然而,由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民间性与自治性,仲裁实体法的适用跟法院确定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仍有着许多不同的地方。
一般来说,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仲裁实体法,仲裁庭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未作法律选择的场合,仲裁庭可适用仲裁地国的冲突规则、仲裁员本国的冲突规则或其他仲裁员认为适当的冲突规则,来确定仲裁适用的实体法。
此外,仲裁员还可不援引任何冲突规则,而直接适用它认为适当的实体法规则。
一、当事人选择仲裁实体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中被普遍接受的原则之一。
在合同的法律适用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
这项原则同时也被广泛地用来指导国际商事仲裁员确定可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
国际公约如1961年的《关于国际商①戚燕方著:《仲裁实体法初析——兼论非国内规则的适用》,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2期,第18~24页。
事仲裁的欧洲公约》(简称1961年《欧洲公约》)、1965年的《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的公约》(简称1965年《华盛顿公约》),机构仲裁规则如《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都普遍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CISG在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_图文.

在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的同时 , 条①规定 , 在适用中国法律 , 亦应适用 , , 公约的规定②该案仲裁庭看来是基于一元论的前提 , 。
作出了上述判断认为当事人选择适用中国法律中国参加的公约就应该作为中国法 , 律的部分予以适用除非当事人明确排除适用中国参加的公约包括。
三、两个特殊的问题一在涉及香港和澳门当事人的仲裁案件中的适用香港和澳门分别于规定 , 年和年回归中国 , 但是中国政府没有对。
在香港和澳门的法律地位作出任何声明或递交任何相关的文书如果缔约国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单位 , , 根据第条的 , 各领土单位对所规定的事项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适用于该国所有领土而缔约国没有按照该条第款的规定作出声明则。
本人据此认为 , 应当适用于香港和澳门地区的。
营业地在香港或澳门的当事人与营业地在是应当适用的 , 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的货物销售合同除非当事人明确排除适用 , 在中国涉外商事仲裁中售合同争议常明示表示适用中国内地当事人与香港地区当事人就其之间的货物销。
虽然 , 中国内地当事人和香港地区当事人同为的意愿 , , 营业地在中国的当事人裁前作出了约定意思自治的原则 , , , 但是只要当事人双方有适用 , 不管是提起仲还是提起仲裁申请后作出了意思表示仲裁庭一般都本着当事人。
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适用解决争议 , 不仅如此 , 在已经确的定销售合同的准据法为中国法律或中国香港地区法律法律缺少相关明确规定或依据的情形下 , 但中国法律或中国香港地区。
仲裁庭也不排除参照或补充适用有关条款处理有关争议二。
在这方面 , 已有较多的仲裁案例关于仲裁庭是否有义务适用。
仲裁管辖权是当事人通过订立仲裁协议赋予仲裁员裁断争议的权力性质与法院法官行使的审判权是性质完全不同的权力。
该权力的前者是当事人书面斌予的一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第条规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今加的与合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 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是什么,有什么法律规定?也许很多⼈都还不清楚,接下来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些知识供⼤家参考⼀下,⼀起来看看下⾯的内容吧。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国际商事交往中双⽅当事⼈通过协议⾃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某⼀临时仲裁庭或某⼀常设仲裁机构审理,由其依据法律或依公平原则作出裁决,并约定⾃觉履⾏该项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的⼀种制度。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问题,是仲裁庭在裁决争议时所遇到的重要且复杂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双⽅当事⼈订⽴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仲裁程序是否公正、合法,⽽且关系到双⽅当事⼈的实体权利和义务以及仲裁裁决的可执⾏性,于维护正常的国际商事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向为当事⼈和仲裁员所关注。
本⽂拟从仲裁协议、腌程序和实体问题的法律适⽤三个⽅耍来论述这⼀向题。
⼀、仲裁协议的法律适⽤仲裁协议是双⽅当事⼈合意将他们之间业已发⽣或将来可能发⽣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种协议,它是国际商事仲裁得以发⽣的担本依据。
仲裁协议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1)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它是指双⽅当事⼈在签订有关合同时,在该合同中订⽴的约定将可能发⽣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条款,是仲裁协议最常见和最重要的表现形式。
(2)仲裁合同。
它是指在争议发⽣前或争议发⽣后有关当事⼈双⽅经过平等协商,共同签署的⼀个将有关争议提交补裁解决的专门性协议,⼆‘⼜叫仲裁协议专。
‘仲裁庭在审理双⽅当事⼈交付仲裁的争议时:⾸先要确定双⽅当事⼈订⽴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如果仲裁协议⽆效,则仲裁根本⽆从发⽣,仲裁庭⽆权对争议进⾏裁决,即傅作出裁决,其仲裁裁决也会被有关国家拒绝予以承认和执⾏。
仲裁协议的法律适⽤,实际上就是仲裁庭应适⽤何国法律来确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我们按照国际私法上合同准据法的⼀般理论,从当事⼈的缔约能⼒、仲裁协议的形式有效性和实质有效性三个⽅⾯来进⾏分析。
1.当事⼈缔约能⼒双⽅当事⼈订⽴的仲裁协议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先取决于当事⼈是否具有缔约能⼒。
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研究

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研究作者:汪云贵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23期摘要:仲裁作为众多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有着悠久的历史。
本文论述的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问题,意在确定用哪一种法律来判断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用什么样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选择什么样的实体法能够更好确定仲裁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的问题。
但是我国的仲裁法,特别是涉外仲裁或者国际仲裁制度,构成非常复杂,仲裁裁决常常得不到承认或者执行。
本文论证了我国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现阶段所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有益经验,以次对我国有所启示。
关键词:仲裁协议;国际商事仲裁;适用法一、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范围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适用什么样的法律有利于确定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协议的效力;什么样的法律能够很好确定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法;怎样的仲裁实体法更有利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等,都是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问题所涉及的。
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范围主要有三个方面。
即: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仲裁协议事实上就是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下,自愿选择以仲裁的方式解决彼此之间的争议的意思表示。
在这个阶段,仲裁还没有真正进入到仲裁的阶段,仲裁只是被作为一种解决争端的方式而选择。
此时的法律适用问题也显得非常重要。
因为常常在这个阶段,仲裁整个过程所以适用的的法律应当是被选定的或者说当事人是有意思表示选择有利于争议被解决的法律解决彼此之间的争议。
(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的法律适用仲裁程序是规定如何进行仲裁的程序,是调整仲裁庭、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和机构之间关系应当遵循的程序。
有学者认为当一个仲裁进入到仲裁程序的时候,仲裁才真正开始。
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事实上也指仲裁程序法的适用,是指适用于仲裁活动和行为本身的法律,即制约和规范仲裁程序的法律①。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深圳国际仲裁院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郭晓文*内容提要仲裁协议适用法律的选择是涉及仲裁的各种法律适用的重要内容之一。
决定仲裁协议有效性所适用的法律,并不仅限于这里所述的仲裁协议本身适用的法律,还会涉及决定仲裁协议当事人行为能力所适用的法律,以及决定仲裁协议约定争议事项可仲裁性所适用的法律。
本文对如何确定仲裁协议应适用的法律以及确定仲裁协议适用法律的原则进行了研究。
仲裁协议适用法律的选择是涉及仲裁的各种法律适用的重要内容之一。
对于仲裁协议适用法律的含义,曾有著名学者解释道:“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是指支配与仲裁协议有关的实体问题应当适用的法律。
此项法律适用于仲裁协议的解释、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无效及其解除等问题,以及与仲裁裁决有关的上述类似问题。
此外,某一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也受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的支配。
”1这一解释无疑是全面的。
但应注意的是,决定仲裁协议有效性所适用的法律,并不仅限于这里所述的仲裁协议本身适用的法律,还会涉及决定仲裁协议当事人行为能力所适用的法律,以及决定仲裁协议约定争议事项可仲裁性所适用的法律。
对此,1958年《纽约公约》有明确规定。
2*法学博士,研究员,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
1 Russel on Arbitration, 21st edition, by David St. John Sutton, John Kendall and Judith Gill, Sweet & Maxwell, 1997, p. 72.2 1958年《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第(a)项。
研究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还应注意以不同形式出现的仲裁协议的不同情况。
传统上仲裁协议可分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提交仲裁协议,后者一般都是在争议发生后订立的。
两者在法律适用上所面对的不同问题在于,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法律适用可能受合同准据法适用的影响;而提交仲裁协议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不存在这一问题。
从实践的角度看,绝大多数仲裁协议都是以合同仲裁条款形式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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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
法律适用
(C h a p t e r T h i r t y–t w o A p p l i c a t i o n o f l a w f o r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C o m m e r c i a l
A r b i t r a t i o n)
本章基本内容
一、仲裁协议的准据法
1.仲裁协议准据法的确定
(1)依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2)在当事人无明示选择时,适用裁决作出地法
(3)当事人未明示选择法律和仲裁地未确定时,依一般合同的冲突规则确定仲裁协议的准据法
一、仲裁协议的准据法
2.当事人行为能力的准据法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的准据法一般不适用于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如果当事人为自然人,其行为能力主要适用其属人法或仲裁协议缔结地法;如果当事人为法人,其行为能力主要适用该法人成立时所依据的法律。
一、仲裁协议的准据法
3.国家及其机构缔结仲裁协议的能力问题
关于国家及其机构缔结仲裁协议的能力问题,不同国家的态度有很大的差别。
有的国家,如瑞士、英国、德国、法国等,对国家缔结仲裁协议不加限制;有些国家则明文禁止或限制国家与他国国民缔结仲裁协议。
对于国家缔结仲裁协议的能力的准据法,国际商会的实践是排除适用国家或其机构的本国法,国家及机构不得援引本国法的限制性规定对其同意提交仲裁的事实提出异议。
二、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程序法
(一)仲裁程序法的范围和独立性
1.仲裁程序法的范围
仲裁程序法在不少学术著作中被称为“仲裁法”,意指支配仲裁的法律。
有些学者为将其与仲裁中可适用于争议的实体法明确区分起见,又将其称为仲裁程序法。
二、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程序法
严格意义上的仲裁程序法即仲裁法,与仲裁程序规则是有区别的。
程序规则通常是指调整仲裁内部程序的规则,而仲裁法不仅是简单地调整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内部程序,还确立了进行仲裁的外部标准,例如,管辖权决定的程序、仲裁过程中证据或财产保全的程序以及裁决撤销程序和撤销理由等。
仲裁法一般是指国内的仲裁法体系,而仲裁规则除了包括国内仲裁法体系中所规定的仲裁规则和当事人自行拟定的仲裁规则。
仲裁依照当事人选定的机构仲裁规则或当事人自行拟定的仲裁规则进行,一般都必须依从仲裁法(通常是仲裁地法)的某些强制性规定,否则,仲裁裁决可能被判定无效。
二、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程序法
仲裁法是有关国家制定的可用以控制仲裁和在当事人无约定时可对仲裁起到
协助和支持作用的法律。
仲裁法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仲裁协议有效性的确定;用以确定实体法的冲突规则;仲裁是必须适用实体法规则,还是可以依公允善良原则解决争议或进行友好仲裁;以及法院对仲裁的某些监督或干预,主要涉及到仲裁员的任命、对仲裁程序的异议、裁决理由的说明和对仲裁裁决的异议等问题。
仲裁庭在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时,在程序方面和实体方面可以适用不同的法律体系。
例如,位于瑞士的仲裁庭可能适用美国纽约州或某一非洲国家的法律,判明争议的是非曲直,而仲裁程序却不受该国法律的支配,支配仲裁程序的法律是仲裁庭所在地的瑞士法。
2.仲裁程序法体系的独立性
二、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程序法
(二)仲裁程序法的确定
1.当事人选择仲裁程序法
2.当事人未明示选择时仲裁程序法的确定
在当事人未明示选择仲裁程序法时:(1)推定当事人未明示的默示选择;(2)适用仲裁地法。
3.仲裁地法的强制性规则及其影响
三、国际商事仲裁中
实体法的适用
(一)当事人选择仲裁实体法
1.意思自治原则
2.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
3.当事人选择法律的限制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自治主要受到两个方面的限制:
(1)公共政策或善良风俗的限制;(2)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限制。
三、国际商事仲裁中
实体法的适用
(二)当事人未作选择时实体法的确定
1.依冲突规则确定实体法
(1)适用仲裁地的冲突规则
(2)适用仲裁员本国的冲突规则
(3)适用被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地国家的冲突规则
(4)适用与争议有最密切联系的冲突规则
(5)重叠适用与争议有关的冲突规则
(6)适用一般冲突规则
三、国际商事仲裁中
实体法的适用
2.不依冲突规则确定实体法
(1)直接适用内国法的实体规则
(2)适用非内国的实体规则
适用非内国的实体规则,主要包括:适用国际法,这主要涉及国家和国际组织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合同;适用一般法律原则;适用一种将国际法或一般法律原则与国内法结合起来的并存法;适用体现在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和标准格式合
同中的国际商法。
三、国际商事仲裁中
实体法的适用
(三)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一般作法
1.对仲裁程序问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规定,凡当事人同意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因此,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只适用仲裁地的程序规则。
三、国际商事仲裁中
实体法的适用
2.对于仲裁的实体问题,一般采取下列作法:
(1)根据当事人的约定选择适用的法律。
尊重当事人对法律适用的选择,即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当今国际商事仲裁普遍承认的采用的解决国际经济贸易和其他商事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一般原则。
我国涉外仲裁也不例外。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但是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经双方协商一致和明示的。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本合同受××国家法律约束”,“本合同根据××国家法律解释”或“本合同各条款适用××国家法律”等。
在这里,“法律”一词的含义应是该国的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除非当事人已明确规定适用法律包括适用的实体法和适用的程序法。
三、国际商事仲裁中
实体法的适用
当事人除了可以通过约定来自由选择适用法律外,也可以通过约定适用法律的冲突法规则的方式来选择适用法律。
例如,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本合同的适用法律为设备安装运转地法律”或“本合同适用法律的冲突规则遵从1955年6月15日《国际货物买卖法律适用海牙公约》”等。
根据约定的冲突法规则,仲裁庭能够推导和适用它所指引的实体法规范。
三、国际商事仲裁中
实体法的适用
(2)根据仲裁地的冲突法规则选择所适用的法律。
大多数当事人不愿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对方国家的法律,以免因不熟悉对方国家的法律而对自己不利,所以,不少仲裁案件中,当事人没有对适用法律作出选择,这就需要仲裁庭来决定。
仲裁庭通常决定按照仲裁地的冲突法规则来选择适用的法律。
中国涉外仲裁的仲裁地都在中国,所以中国的冲突法规则被仲裁庭引用于适用法律的选择,是屡见不鲜的。
实际上,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中国的冲突法规则与世界其他国家的冲突法规则大同小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规定:“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原则,主要应考虑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当事人营业地或住所地及公司登记地和仲裁进行地等各种因素。
根据与合同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适用的法律主要有三种,即合同的缔约地法、履行地法和仲裁所在地法。
三、国际商事仲裁中
实体法的适用
(3)适用国际条约和参考国际惯例的原则。
在选择适用的法律时,如果当事人双方所在国都参加了某一国际公约或多边条约,或双方所在国订有双边条约或协定,则双方所在国的国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均应履行这些公约、条约或者协定。
在国际经济贸易和海事活动中,在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所适用的法律,或虽已明确规定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但该国法律对争议的某一问题未作规定的情况下,仲裁庭也可以径行按照国际惯例处理案件。
三、国际商事仲裁中
实体法的适用
(4)对于某些特殊的争议,适用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