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街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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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道路管养规章制度

乡镇道路管养规章制度

乡镇道路管养规章制度一、乡镇道路管理单位1. 乡镇道路管理单位是指乡镇政府设立的专门管理乡镇道路的机构。

其主要职责包括道路日常管理、定期检查养护、维护修建等工作。

乡镇道路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加强道路安全管理,确保乡镇道路畅通无阻。

二、道路管理范围1. 乡镇道路管理范围包括乡镇管辖范围内的所有道路,主要包括村村通公路、乡镇道路、连接主要交通干线的乡村公路等。

乡镇道路管理单位应当对这些道路进行管理和维护。

三、道路日常管理1. 乡镇道路管理单位应当制定道路管理细则,明确道路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负责道路日常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清理道路垃圾、修复路面坑洼、清理路灯等。

2. 道路管理人员应当经常巡查道路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于道路上出现的坑洼、裂缝、老化路灯等问题,应当根据情况进行维修或更换。

3. 道路管理人员还应当对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要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或进行疏导,保障交通安全。

四、道路定期检查养护1. 乡镇道路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乡镇道路进行检查养护,保证道路的完好和安全。

定期检查养护包括路面平整度、排水系统、路灯系统等方面。

2.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应当加强养护力度。

包括修复路面损坏、疏通排水系统、更换老化路灯等。

保障乡镇道路的安全畅通。

五、道路维护修建1. 乡镇道路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道路使用情况和需要,适时对道路进行维护修建。

维护修建包括对老化路面进行重新铺设、对破损路基进行修复、对道路交通设施进行更新升级等。

2. 维护修建工程应当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对于存在施工期间影响交通的情况,应当事先告知道路使用者,以免造成交通拥堵和事故发生。

3. 在进行道路维护修建时,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和经济状况,科学合理分配资金和人力,保证维护修建工程的顺利进行,完成质量优良。

六、道路管理责任1. 乡镇道路管理单位应当对乡镇道路的管理负有全面责任。

乡镇(街道)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中心规范化建设考核标准[1]

乡镇(街道)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中心规范化建设考核标准[1]

乡镇(街道)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中心规范化建设考核标准(征求意见稿)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乡镇(街道)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中心建设的意见》(新党办发〔2013〕4号)及自治区加强乡镇(街道)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中心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街道)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中心建设规范(试行)》(新社综办〔2013〕27号)要求,制定本考核标准。

一、组织建设(5分)(一)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任综治委主任(0.5分)。

(二)明确综治办机构设置,配备综治办主任(1分)1、乡镇(街道)机构改革中,明确设置综治办(0.5分)。

2、乡镇(街道)党(工)委副书记任综治办主任(0.5分)。

(三)综治工作中心主任由乡镇(街道)党(工)委副书记、政法书记担任(0.5分)。

(四)配备综治工作中心专兼职副主任(1分)。

1、综治工作中心设1-2名专职副主任,其中:乡镇(街道)综治办主任担任综治工作中心专职副主任(0.5分)。

2、乡镇(街道)武装部长、统战干事、派出所长、司法所长兼任综治工作中心副主任(0.5分)。

(五)综治工作中心专兼职工作人员配备(2分)。

自治区为南疆四地州和伊犁州所属三个县市的414个乡镇新增的综合治理岗位行政编制做到专项专用,并按要求足额配备到位。

其中:实行“4211”工作机制的重点乡镇综合治理岗位不少于5名工作人员,其余乡镇不少于3名工作人员;其他地(州、市)和伊犁州所属其他县市,为每个乡镇(街道)配备2至5名专兼职综治干部,其中:至少配备1名专职综治干部。

二、资源整合(5分)(一)乡镇(街道)维稳资源和力量有效整合,明确综治工作中心的基本组成部门和协作配合部门,通过实行集中办公、召开联席会议和建立“六联”工作机制,围绕综治维稳综合性工作任务,合理分工,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合力(2分)。

(二)综治工作中心建立接待受理工作窗口,综治、公安、武装、统战、民宗、法庭、信访、司法等部门安排人员在工作窗口轮流办公、值班,综治工作中心领导在工作窗口带班(2分)。

XXX乡(镇、街道)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XXX乡(镇、街道)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XXX乡(镇、街道)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增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质量,结合XXX乡(镇、街道)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岗位,是指由XXX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出资、政策扶助,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布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并经过劳动获取一定劳动报酬的各种岗位;
二、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岗位包含劳动保障协管员,交通协管员、城管市容协管员、环保督察协管员、园林管护员、司法协管员、社会治安联防员等岗位;
三、本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以下管理办法:
1、遵纪守法,遵守单位各项管理制度;
2、听从统一指挥,服从工作安排,能够保质保量完成责任区内所有工作;
3、身体健康,具有胜任对应工作岗位的良好身体素质,每年1月底前自行向单位提交体检报告;
4、个人形象良好,工作期间不得饮酒或出现其他影响队伍形象的行为;
5、爱岗敬业,坚守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宜;
6、爱护公共设施、财物,妥善保管工具,工作所配备的一切物资不得丢失和人为损坏,不得私借他人或带回家中私用;
7、认真完成单位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聘用人员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出现不服从工作安排等情况,经单位两次书面提示仍未改正的,应视为公益
性岗位人员自愿放弃岗位,单位可另行聘请人员。

五、本办法自XXXX年X月X日起实行。

《某某街道正负面清单管理暂行办法》

《某某街道正负面清单管理暂行办法》

某某街道正负面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本街道领导干部动态跟踪考核管理,考精考准考实干部职工工作实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纳入街道考核管理的乡科级正职以下党政班子成员(含非领导职务)、中层干部(负责人)、一般工作人员和村(社区)干部动态跟踪加(扣)分考核管理。

第二章正面清单第三条个人得到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或县主管部门表彰的每次加2分;得到县委、县政府或市主管部门表彰的每次加5分;得到市委、市政府或省主管部门表彰的每次加10分;得到省委、省政府或中央部门表彰的每次加15分(含各类比赛)。

同一事件获多级部门表彰的,以最高奖励的奖励证书、文件、奖牌奖杯为准,不重复加分。

所得奖项是集体奖项的,该部门每个人加分分值为:个人加分=(集体奖得分×2)÷部门工作人数(部门工作人数以实际参与该工作的人数为准)。

第四条工作信息或调研文章被县级主流媒体采用的,每篇加2分,同时给予200元奖励;被市(厅)级主流媒体采用的,每篇加5分,同时给予500元奖励;被省(部)级主流媒体采用的,每篇加10分,同时给予1000元奖励;被国家级主流媒体采用的,加20分,同时给予5000元奖励。

同一篇信息或调研文章同时被采用的以最高级别计算;网络媒体采用的降低一个级别。

第五条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得到县级认可推广的加5分,-1-市(厅)级认可推广的加10分,省(部)级认可推广的加20分(以同级别的领导批转或表扬文件为准);同一事件以最高级别为准,不重复加分。

第六条创新工作成绩突出,得到县委政府在本街道召开现场会、参观学习或全县大会交流发言的加5分;地(厅)级的加10分,省部级的加20分。

第七条阶段性工作评比加分。

以街道适时通报结果为依据,获得通报表扬的1次加1分,连续2次加3分,三次或三次以上的加5分;工作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加班加点、成绩显著,被评价为非常满意1次,并经考核领导小组核实认可1次加0.5分。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9.08.06•【字号】赣司法援字[2009]25号•【施行日期】2009.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司法援字[2009]25号)各设区市司法局:现将《江西省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八月六日江西省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管理,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网络体系,畅通法律援助渠道,方便基层困难群众寻求法律帮助,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江西省实施〈法律援助条例〉若干规定》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是指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其业务受县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导。

第三条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名称统一为“××县(市、区)××(乡镇、街道名)法律援助工作站”。

第四条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主要职责:(一)接待群众来访,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代为受理并初步审查法律援助申请。

审查内容包括:1、申请人的身份状况;2、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范围;3、申请人的经济状况是否符合困难标准;4、案件材料是否齐全。

(三)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非诉讼法律援助申请,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先采取口头请示报告,经法律援助机构同意后,先行办理,后补办审批手续。

(四)根据所在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安排本站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五)组织实施本辖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六)管理本辖区村(居)委会(社区)法律援助联络点工作。

(七)负责收集并上报本辖区法律援助的统计、信息资料、法律援助对象调查摸底工作。

街道运营管理制度

街道运营管理制度

街道运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街道运营管理工作的领导,规范街道运营秩序,提高街道管理水平,保证居民的生活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进行,制定本制度。

二、街道运营管理的基本任务1. 维护街道环境卫生,保持道路、广场、河道等公共场所的整洁和美观,保证市容市貌的整洁和美观。

2. 维护街道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的顺畅和安全,保证交通设施的良好运行。

3. 维护居民生活环境,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

4. 维护街道治安秩序,保障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5. 开展社区建设和服务工作,加强社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和文化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居民的文化素质和生活水平。

三、街道运营管理的基本原则1. 法治原则: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切实加强对街道运营管理工作的法制建设,推动法治化管理。

2. 便民原则:为居民服务,以人为本,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3.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对街道运营管理工作的公开和公众监督,保持公平、公正的运营秩序。

4. 效率原则:提高街道运营管理工作的效率,促进工作落实,提高工作质量。

5. 环保原则: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提高环境管理水平,保护环境资源。

四、街道运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1. 街道办事处是街道运营管理工作的主要领导机构。

2. 街道办事处设立运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街道运营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和领导。

五、街道运营管理工作的具体内容1. 环境卫生管理(1)制定环境卫生管理方案,定期开展环境卫生检查和整治工作。

(2)加强对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的管理。

(3)推广环保意识,加强环境卫生宣传教育。

2. 交通管理(1)依法管理道路交通秩序,严格执行交通法规,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

(2)加强对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障交通设施的正常运行。

3. 居民生活环境管理(1)加强对居民区的环境整治和管理工作。

(2)加强居民区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4. 治安管理(1)依法治安,加强对居民区的治安巡逻和防范工作。

(2)加强对治安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治。

乡镇城管中队管理制度

乡镇城管中队管理制度

乡镇城管中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乡镇城管中队的管理,规范城管执法行为,保障公共环境卫生和市容市貌,提高城镇管理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乡镇城管中队的管理工作,包括人员管理、装备管理、执法行为、督导考核等方面。

第三条乡镇城管中队是乡镇政府负责城市管理和环境卫生工作的执法主体,应当依法行使职权,服务社会公众。

第四条乡镇城管中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廉洁自律,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第五条乡镇城管中队应当严格执行上级部门的工作要求,按照市容市貌整治工作安排,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执法工作。

第六条乡镇城管中队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保障队伍的正常运转和工作效率。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七条乡镇城管中队设队长一名,由乡镇政府任命;队长负责全面领导队伍工作,统一指挥,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和任务分工。

第八条乡镇城管中队设副队长若干名,由队长任命;副队长协助队长工作,分管具体工作领域。

第九条乡镇城管中队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部门、科室,明确工作职责,合理分工。

第十条乡镇城管中队应当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对队伍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激励先进、严肃执法。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乡镇城管中队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选拔、任用,符合相关资格要求。

第十二条乡镇城管中队应当建立健全人员档案管理制度,记录队员的基本情况、工作经历、培训情况等。

第十三条乡镇城管中队应当加强队伍教育培训,提高队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

第十四条乡镇城管中队应当加强队员岗前培训,熟悉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乡镇城管中队应当建立奖惩机制,鼓励先进,纠正不良行为。

第四章装备管理第十六条乡镇城管中队应当妥善保管、维护执法装备,确保装备完好及时使用。

第十七条乡镇城管中队应当根据执法需要,适时更新装备,提高执法效率。

第十八条乡镇城管中队应当合理配置装备,确保队员的安全和工作需求。

第五章执法行为第十九条乡镇城管中队应当依法执法,保障执法行为合法、公正、文明,不得滥用职权或恶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乡农村街巷硬化工程管理办法

乡农村街巷硬化工程管理办法

##乡农村街巷硬化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县、##县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公共事业新“五个全覆盖”文件精神,切实搞好我乡农村街巷硬化建设,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施工管理办法。

第二条农村街巷硬化建设由县政府统一领导,乡政府统筹推进,交通运输局负责技术指导、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和工程量认定。

第三条街巷硬化工程的施工单位须经招投标确定,并严格按照工程的设计标准和要求进行施工。

第四条街巷硬化工程经验收合格,国家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第二章建设标准第五条农村街道硬化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和沥青路面两种结构形式,为便于施工和后期管理养护,尽量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强度标号不低于C25。

第六条街道路面宽度3.5米以上,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16厘米。

巷道宽度2至3.5米,厚度不小于12厘米;通户道宽度不超过2米,厚度不小于12厘米。

街道以水泥碎石(砾石)混凝土为主,巷道、通户道可采取多种形式的路面结构。

原则上硬化工程均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

第三章开工准备第七条每个村在实施街巷硬化工程前,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并经村里开会讨论研究通过。

应避免开工后位置变动,影响施工;杜绝因设计规划不到位的二次施工、返工现象发生。

第八条项目村在工程规划设计完成后进行招投标活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有关规定,对街巷硬化工程200万元以上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200万元以下的街巷硬化工程由项目村邀请乡(镇)政府、交通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招标委员会进行简易招标,各项目村可参照街巷道工程施工指导价进行招投标。

尽量降低工程造价,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九条项目村和中标单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廉政合同,根据合同实施管理,严禁施工转包等行为。

第十条项目村应对妨碍施工的建筑物、供水管道、供电和通信线路进行调整和拆迁。

第四章工程管理第十一条全乡街巷道硬化工程的施工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各乡村民委员会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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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云乡街道管理办法
(讨论稿)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街道环境,提升城镇品位,把湖云建设成江南最美的淡水珍珠之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建设管理监察规定》等城市管理方面的法规,结合民意调查结果及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由街道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乡政府规划区域
乡规划区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条乡规划区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和生活废物的
收集、运输、处理等由街道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五条街面所有单位和经营店面以街道中心线为界,划分责任区,实行门前“三包”(包门前每天卫生干净、秩序好、公共设施完好)。

第六条乡政府负责在各主要街道配备好环卫桶,各单位、经营户应将各自责任区的各种垃圾在规定时间装入桶内,春、冬季每天上午6:30-7:00,下午4:30-5:00;夏、秋季每天上午6:00-7:30,下午5:30-6:00将垃圾
装入桶内,以便清洁工统一收运,其它时间的垃圾一律由各自装好自行存放。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街面、下水道、倾倒垃圾、粪便、污水、污物、动物尸体或杂物。

第八条乡规划区街道、人行道禁止饲养畜禽。

第九条乡规划区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准乱丢烟蒂、纸屑、瓜皮、果壳等废弃物;
三、不准乱倒垃圾、渣土、粪便、污水;
四、不准从楼上向地面抛撒各种物品;
五、不准在乡规划区内主要街道焚烧各种废弃物;
六、沿街店面的垃圾严禁扫入街道;
七、清掏的下水道污泥应及时运走,不准在街道两旁堆积。

乡规划区街道秩序管理
第十条乡规划区各单位、经营户及居民必须维护好门前秩序保护好各自的容貌,严禁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堆放、吊挂有碍乡容的物品和搭建不符合规定的附属建筑物(包括遮雨、阳、阴篷)。

第十一条乡规划区所有街道店面应保持整洁、物品摆放整齐,店堂招牌用字规范,无缺字错字,严禁店外设摊,堆放物品;严禁占用街道,人行道等公共场所摆摊经营,严禁用高音喇叭音响等办法招揽生意。

第十二条流动摊点,一律到乡政府指定地点(集贸市场)进行摆摊营业,严禁在街道、人行道营业。

第十三条严禁三吨(含三吨)以上大、中型货车、履带车、铁轮车及装载砂石、泥土的农用车在主要街道通行,如确因建筑施工需要,应先报街道管理办公室批准,方可限定街道通行。

第十四条任何机动车辆应在街道管理办公室指定的地
点停放,不准停放在街道和人行道上影响交通。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人行道上设立车辆冲洗点、汽车及摩托车修理点。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在自己的建筑范围
内堆放或停放建筑材料、施工机械及其他杂物,不准占用公共场所堆放或停放建筑材料、施工机械等,如确因施工需要,须先报街道管理办公室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占道费,方可限地、限期停放或堆放。

第十七条结婚嫁女、进屋、祝寿、开张庆典等喜庆活动,在所有街道燃放鞭炮者,必须集中燃放,燃放后必须及时自行清扫干净。

第十八条乡街道管理办公室按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供
居民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严禁在乡规划区建筑物、公共设施、住宅楼道、墙体以及树木、电线杆上涂写、刻画、悬挂、张贴各种印刷品;严禁沿街散发宣传广告以及乱拉,乱接各种线路。

第十九条乡规划区设置大型广告、横幅(含门头横幅)、竖幅、巨幅、彩旗、灯箱、霓虹灯、路牌、门楣招牌、画廊、橱窗以及墙体广告等,必须到街道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
请,经同意后才能设置悬挂,广告应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对破残或超过规定期限的广告,由街道管理办公室责令设置单位及时修整、清理或拆除。

乡规划区绿化管理
第二十条乡规划区绿化由乡政府统一做好绿化规划,公民应履行义务植树和其它绿化任务,各单位和乡区居民,应充分利用房前屋后空地进行绿化。

第二十一条严格控制砍伐、移植乡规划区树木,乡规划区所有树木不论其权属是谁,确需移植的由街道管理办公室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移植。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损害乡规划区花草树木,严禁向绿化带倾倒垃圾、废渣、废土和废弃物。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乡街道管理办公室对不遵守《湖云乡街道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处罚或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不爱护公共卫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50-200元的处罚。

一、不按时将垃圾倒入环卫桶的。

二、随意向街面、下水道、绿化带倾倒垃圾、粪便、污水、污物、动物尸体或其他杂物的。

三、在乡规划区街道、人行道饲养畜禽的。

四、从楼上向地面抛撒各种物品及在乡规划区焚烧废弃物的。

五、燃放鞭炮后不及时清扫及出殡中沿街抛撒纸钱、纸花的。

六、清理出下水道污泥不及时运走,在街道或两旁堆放的。

第二十五条有随意悬挂物品和搭建不符合规定的附属
建筑物遮雨(阳、阴)篷、占道经营、乱设流动摊点及擅自设立车辆冲洗点、汽车、摩托车修理点的行为限期拆除清理,并给予100-500元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辆随意在街道停放影响交通的给予100-200元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大、中型货车、履带车、铁轮车及装载砂石、泥土的农用车进入街道造成损坏的照价赔偿,并处以
300-500元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辆驶上人行道的,除照价赔偿外,大车处以每次1000元,小车处以每次500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或个人占用公共场所堆放或停放建筑材料、施工机械等行为的,责令限期退还公共场所并处以每次2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除种植相应数目的树木外,并处以每株100-300元的处罚,未经批准擅自侵占或破坏草地、花木的,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每平方米20-100元的处罚,在经营活动中造成绿地损失的处以5000-30000元处罚。

第三十二条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悬挂横幅、竖幅等影响乡容、乡貌的处以200-500元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在电线杆、树木、住宅楼道以及其它公共场所书写、刻划、张贴广告等尤其是非法广告,除责令限期清理外,并处以200-1000元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未经批准同意,擅自变更户外广告内容的,除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外,并处以500-1500元的处罚。

附则
第三十五条街道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乡人民政府给予处分,甚至清理出执法队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街道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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