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课件]商法总论 第三章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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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行为

第三章  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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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一般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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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商行为概述


一般商行为是相对于特殊商行为而言的。 根据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学理论占主导地位的观点,一 般商行为和特殊商行为并不是从商行为本身提出来的 问题,而是从商法对商行为之特别调整的共性和个性 的角度提出来的问题。 由此,一般商行为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具有共性的,并 受商法规则所调整的行为。它可以涉及商法上的物权 行为、商法上的债权行为、商法上的交易结算行为、 商法上的给付行为、商事交易中的谨慎责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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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 单方商行为是指行为人一方是商主体而另一方不是商主 体所从事的行为。对于单方商行为的法律适用,各国商 法的规定不尽相同。大陆法系国家商法通常规定,只要 行为人中有一方为商人,其交易双方都应适用商法。但 英美法系国家商法则规定,当行为人中只有一方为商人, 该商人适用商法,作为另一方的非商人不适用商法。 双方商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都为商主体所实施的营利性 经营行为。双方商行为适用商法。


商事交互计算是一种活期账户结算方法。它通过双方 的约定,以结算结果和结算后所产生的余额的确定来 实现债务了结。 对于商事交互计算的概念、方法、原则,交互计算关 系的形成条件,交互计算的法律效力,交互计算中的 担保与抵押以及交互计算关系的解除等,一些国家的 商法典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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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种类
(一)商法上的债权行为


商事债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为基础。 在具体行为的法律适用中,民法提供了基本原则,商 法则根据商事交易的特点作出了特殊的规定,这些特 殊规定在法律效力上优先于民法的规定。 在西方国家的商法典和商法学理论中,商事债权的特 殊性主要涉及商事合同缔结过程中要约与承诺的特殊 性、对意思表示之缄默和缄默之错误的特殊性规定等 内容。

《商法总论》PPT课件:商务行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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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事能力取得的法律限制
• 1.对于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 • 2.对于已婚妇女的商事能力之限制 ; • 3.对于外国人的商事能力之限制 ; • 4. 对于公务人员商事能力的限制; • 5. 对于公司高管人员及雇员商事能力的限
制;
第三节 商事能力
• —、商事能力的概念
• 商事能力是商主体在商法上的商事行为能力与商事权利能力的统称。 它是指商主体依据商业登记所核定的经营范围,独立地从事特定的商 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资格和能力。
• 二、商事能力的特征
1. 是商主体依法从事营业性商行为以及依法担当商法上权利义务的能 力。 2. 是在民事能力(特别是在民事行为能力)基础上由商特别法附加于商 主体的能力。 • 3.就其内容而言是一种特殊权利能力和特殊行为能力。 • 4.作为法律拟制主体经登记核准而取得的能力,其起止时间取决于商 业登记这一公法行为。
二、商行为的特征
• 1.商行为是主体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的行 为;
• 2. 商行为原则上是某种营业性行为; • 3.商行为本质上是具有商行为能力的主体从
事的营利性活动。;
三、商行为法律性质
• 1.商行为仅仅是指某种“商事法律行为”,它仅 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是主体“为了确立、变 更或终止商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
• 2.商行为本质上并不限于法律行为,凡以营利为 目的的“商品交换行为以及与商品交换行为有关 的活动,甚至一些单纯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都可 以称为“商行为”。
第二节 商行为的分类
• 一、双方商行为与单方商行为 ; • 二、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 ; • 三、基本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 ; • 四、纯然商行为与推定商行为 ;
第三编 商事行为

第三章 商事行为 《商法学》 马工程 PPT

第三章 商事行为 《商法学》 马工程 PPT
大家好
(十)商事仓储 商事仓储是由商事主体所从事的仓库经营,即保管人对存货 仓储货物储存和保管的商事行为。 (十一)商事运输 商事运输包括货运和旅客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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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营业
一、营业概述
一、营业概述 (一)营业的概念和特点 1.营业的概念:“营业”是指运营中的营利事业,既包括组 动,也包括财产关系。 2.相关制度:营业构成、营业权、营业自由与限制、营业场 产、营业转让等。 3.营业的特点: (1)与商事主体联系在一起; (2)应该遵守法律,且应该为人知悉、不违背善良风俗; (3)可以成为权利的客体; (4)综合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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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营业转让人的义务
(1)营业转让业务
由于营业资产的构成复杂,营业转让人在转让营业资产 构成营业资产的各种财产形态,分别履行财产转移义务,
(2)竞业禁止义务
在一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营业转让人不得经营与所转让 或类似的活动。
(3)营业的瑕疵担保义务
为维护交易安全,转让人除了对受让人履行移转营业的 应承担对所转让营业的瑕疵担保义务,包括物和权利的瑕
(六)商事保证 商事保证是指在商事经营中,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 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商事保证有其特殊规则: 1.商事保证的独立性。 2.商事保证的单独性。 3.商事保证形式的严格性。 4.商事保证的保证人通常无先诉抗辩权。 (七)商事债权的时效制度 商事债大权家好的时效是指商事债权失效的权利性质和失效的时
商事代理的特点和规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1.商事代理可以为非显名代理。
2.商事代理权的存续基于营业存续。
3.商事代理权的权限较大。 (三)商事居间
商事居间是指商事主体为获取一定的报酬(佣金)而从 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缔约机会或进行介绍,以促成合同订

商法学课件第一编第三章商事行为

商法学课件第一编第三章商事行为
在商事活动中,由于商人自己能够计算其经济利益的得失, 同时,也为保障商事交易的顺利进行,维护信用交易的公 平,多数国家的商法都承认商事交易中的流质预约。
(二)商事留置权
商事留置权是指在双方商事行为情况下,债权人为实现其 债权,占有债务人的标的物,在其不履行义务时,变卖或 对标的物折价以受偿其债权的权利。
以确认;另一方面,将各种商事行为分类列举,根 据其行为内容来确定商事行为的性质。
第二节 商事行为分类
一、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
(一)单方商事行为 单方商事行为指行为人一方为商主体而另一方为
非商主体所从事的交易行为。 (二)双方商行为 双方商行为指行为人双方均为商主体所从事的营
利性营业行为,如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的商品销 售行为。
本章教学要求:简要阐释商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深入 分析和讲解商事行为的分类、一般商事行为和特殊商事 行为,一般性地介绍各国商事立法对于商事行为的规制 方式,使学生深刻理解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关系,进 而掌握商事行为法律制度。
本章教学重点:商事行为的特征与规制模式。 本章教学难点: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区别、一般商事
三、商事仓储
商事仓储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由 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一种商事行为。
四、商事居间
商事居间指商主体为获取一定的报酬而从事的为委 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缔约机会或进行介绍, 以促成合同订立的行为。
五、商事行纪
商事行纪指商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购买或销 售货物、有价证券等,从中获取相应的报酬,并以 此作为职业性经营的行为。
行为与特殊商事行为。
第一节 商事行为概述
一、商事行为的概念
商事行为是相对民事行为而言,绝大多数商事法律 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都是通过商事行为实现的。

3商法导论第三章

3商法导论第三章

商事行为的具体规则
商事买卖、商事运输、商事仓储、商事居间、 商事行纪、商事期货、商事信托、商事票据、 性交易,而商事 留置权的设置是为了维护 商主体之间的继续交易。 —近江幸治 《担保物权法》
《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 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德国商法典第 354条第一款:在从事其营业时, 为他人处理事务或者提供劳务的人,即使无约定 ,仍可以按在该地点为通常的数额请求佣金,并 在涉及保管时,请求仓库使用费。
日本商法典第 512条:商人在其营业范围内为他 人实施某行为时,可以请求相当报酬。
日本商法典第515条:民法关于禁止流质 预约的规定不适用于因商行为债权而设 定的质权。
• 日本商法典第509条:商人自素常交易人 处接受属于其营业部类的契约要约时, 应从速发出承诺与否的通知。怠于发出 通知者,视为承诺要约。 • 德国商法典第362条:合同订立过程中, 如果受要约人是商人,而其业务涉及对 他人事务的管理,那么在其不打算接受 要约时,必须作出明确表示,否则,其 沉默将被视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关于审理人身损 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 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 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 ,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商主体作为受要约人应以善良管理人所 应尽到的注意义务保管要约附随货物。 但是商主体不必亲自为之,采取委托仓 储保管等方式亦可。此时,仓储费等费 用先由该商主体垫付,然后再向要约人 求偿。在获得清偿之前,该商主体对要 约附随货物拥有留置权。 ——吴建斌 《现代日本商法研究》
一、商事行为的通则 二、商事行为的具体规则

商法学-商法总论幻灯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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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有统一的组织机构和意思机关;
4、是独立的责任主体,以全部财产为限对外承 担法律责任;
5、是商主体,只能从事商行为,并在其法定授 权范围内从事这种行为。
商法人的分类:
国有商法人 集体商法人 合营或合资商法人 私营商法人 外商投资商法人
第三节 商个人
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取得特定的商主体资 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法律上的权利和 义务的个体。
1、商法的起源 2、欧洲早期商事立法 3、现代商事法的发展与当代主要商法法系的形成
第六节 近现代中国商法体系
一、商法典 二、商法通则+商事单行法
商事通那么〔商法通那么〕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规定商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规则; 第二章:商主体,规定商主体的基本形式和种类; 第三章:商行为与商业代理,包括商事行为与商事代理的构成、 一般商事行为和特殊商事行为等; 第四章:商业登记,包括登记机关、范围、程序等; 第五章:商业名称,包括其取得、种类、商号权等; 第六章:商业账簿,包括账簿的种类、内容和置备等; 第七章:商事诉讼时效,包括适用范围、起算、中断、终止和 延长以及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 第八章:商事责任,包括种类和承担方式; 第九章:附则,包括商事部门法的范围及制定、有关术语的含 义、生效时间和解释机关等。
3、代理商不得“双方代理”,其佣金取得来源于委 托人;而居间商可以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合理佣金, 居间商的佣金由合同当事人两者负担。
代理商和行纪商的区别
1、行纪商多存在于特定的经济领域中,如证券、期货 和其他商业贸易等,但不包括不动产领域。而代理商的 代理事务范围较广,只要是企业的经营事务,代理商都 可代理。 2、行纪商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并 且自己先取得行为的法律效果,然后再移转于委托人。 而代理商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由此产生 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 3、代理商一般是长期地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代理其商 事事务,而行纪商则不是长期地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他 们仅仅根据单独委托或个别委托而为委托人的利益处理 委托事务。在学理上,行纪被称为间接代理,但其并非 法律意义上的代理制度。

第三章 商事行为

第三章  商事行为

五、商事能力
1.概念 商事能力是商主体在商法上的商事行为能 力和商事权利能力的统称。它是指商主体 依据商业登记所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商 行为的资格限制。
2.商事能力取得的法律限制
①对于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②对于已婚妇女商事能力的限制
③对于外国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④对国家公务人员商事能力的限制
第二节 一般商行为
• 3、认为商行为是直接以交换为目的 的追求营利的行为。(徐学鹿《商 法总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 版。)
• 多数学者认为,商行为是指商主 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 行为。 • 这个概念接近以商主体为中心的 大陆法系国家商法中所使用的商 行为概念。
问题:
• 1、一般自然人和行政机关的投资行为, 尤其是投资设立一个企业的行为,是不 是商行为? • 2、企业设立中的行为和企业设立失败的 行为是不是商行为?
• 一、一般商行为的意义 • 一般商行为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具有 共性的、并受商法规则所调整的行为。 •
二、一般商行为的内容
• (一)商法上的债权行为
• 商事债权行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特殊形态,表现为一种 特殊形式的债权行为。债的关系首先表现为一种民事法律 关系,因此,商事债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以民事法律行为的 构成要件为基础,同时适用商法的特殊规定,这些特殊的 规定在法律效力上优先于民法的规定。在西方国家的商法 典和商法学理论中,商事债权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商事合 同缔结过程中要约和承诺的特殊性上,具体涉及对意思表 示之缄默的特殊性规定等内容。 一般来说,缄默作为一种消极的行为或不作为的行为, 不具有意思表示的效果,如我国《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 但在例外情况下,如双方已有约定或法律有明确规定,则 缄默可当作对要约的承诺。 •

第三章商行为

第三章商行为

第三章商行为第一节商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商行为的概念不同的国家关于商法的理念不同,因而对商行为的定义也不同。

一般认为:商行为即商人资本经营行为。

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这个概念接近以商主体为中心的大陆法系国家商法中所使用的商行为概念。

商行为是法律行为,它是一类重要的商事法律事实,这种行为被法律所认可,会引起商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不同的理解《法国商法典》基于商行为法立场,将商行为理解为任何主体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或活动,而其商主体概念则是“根据商业行为来规定的.”德国法系商法则基于商人法立场认为:“商行为泛指由商主体从事的任何以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管理和妥善保管为目的或以提供服务为目的的经济活动。

”不同的理解但更多的大陆法国家基于折衷主义立场.对商行为概念的概括不同程度地采取客观与主观双重标准。

这就是说,商行为概念既包括任何主体从事的以营利性营业为目的的客观商行为,也包括商主体从事的任何营业性活动,即主观商行为。

例如,按照《日本民法典》的规定,商行为是一系列交易性活动的总称,其中不仅包括任何主体基于任何目的而从事的“绝对性商行为”,如证券交易与票据交易行为;而且包括商主体专为营利性营业目的而从事的“营业性商行为”.如商业买卖、商业承揽、商业服务、商业运送、商事代理与居间、商事保险等;还包括“商人为其营业而进行的”“附属性商行为”,其范围包括商主体为从事营业而进行的一切附属性活动。

商行为的法律性质商行为就其法律性质而言,究竟属法律行为,或是事实行为,抑或是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之总和.商行为的法律性质一些学者认为;商行为仅仅是指某种“商事法律行为”,它仅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是主体“为了确立、变更或终止商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

(徐学鹿《商法概论》Pl35~137) 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商行为本质上并不限于法律行为,凡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品交换行为以及与商品交换行为有关的活动,甚至一些单纯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都可以称为“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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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商事行为:行为人双方是否具有商主体从事的营利性营业 活动。
如:批发商与零售商的商品销售行为、制造商与销售企业的销 售行为、商事代理行为、商业居间
单方商事行为:只有一方为商主体 (混合交易行为) 如:银行—普通市民、零售商—消费者 *意义:解决商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法律适用。
4、以商法规范对商事法律行为的不同确认方式分类,固有 商行为和推定商行为
• 债的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 • 商事债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为基础 同时适用商法的特殊规定。 • 商事特殊规定法律效力上——优先于民法规定 • 商事合同缔约过程中要约和承诺的特殊性 • 一般:缄默不具有意思表示效果。 例外:双方已有约定或法律有明确规定,则缄默可当作对要约的承诺 ,如我国《合同法》20条。
折中主义原则:一系列交易性活动的总称 · 日本: a)任何主体从事的“绝对商行为” b)商主体专为营利性营业目的从事的“营业的商行为” c)商人为其营业而进行的“附属性商行为”
商行为的概念: 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商行为的特征: 1、商行为一般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 2、商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行为 3、商行为的表现形式为营业 4、商行为须体现特定形态的商业活动
*意义:解决商行为的标准和条件问题,通过立法上的罗列明确商行
为的范围,便于司法实践确认商行为及适用法律。
2、以商行为在同一营业活动中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不同划 分,基本商行为和附属商行为
基本商行为: 直接以营利性交易为内容的商事法律行为,具 有“直接媒介商品交易”的属性,包括: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
三、商法பைடு நூலகம்的物权行为
• 商事留置权 • 双方商主体在双方商行为情况下 • 债权人为实现其债权,留置债务人所有之物、或有价证券的权利 • 民事留置权:强调被担保债权和留置标的物的个别关联性
债权人所留置的物应是同债权有直接关系的物 • 商事留置权:基于商事交易快捷安全要求
·只要求二者之间有一般关联性的 ·不强调留置标的物与被担保债权个别关联性
1、以行为的客观性质和是否附加条件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绝对商事行为和相对商事行为
绝对商行为——又称:“客观商行为” 依照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当然属于商行为的行为。 如:票据行为、证券上市交易行为、保险行为 通常由法律列举限定的,不能作推定解释。
相对商行为——又称:“主观商行为” 依行为人的主观性和行为自身的性质而认定的商事行为。 以行为主体是为商人、行为具有营利特征为认定要件
固有商行为,又称“传统商行为”、“纯粹商行为”、“纯然 商行为”:依法律规定、法律列举直接认定。
包括:绝对商行为、固有商人的营业行为 推定商行为,又称“准商行为”、“非完全商行为”、“非固 有商行为”:事实推定、法律推定确认其行为性质 ,是拟制商事主 体所实施的经营性行为。
*意义:将商法规定之外的行为纳入到商法的适用中,扩大了商法的适 用范围。
二、商行为规制方式
(一)概括方式
• 又称主观主义或商主体法主义 · 以商人概念为标准,对商事行为作出概括性的规定
(二)列举方式
• 又称客观主义或商行为法主义 · 列举的方式界定商事行为的范围 · 不强调商人概念在界定商事行为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折中方式 · 概括方式和列举方式相结合确定商事行为
三、商行为的分类
附属商行为,又称“辅助商行为”: 不具有直接营利性的内 容、起到协助基本商行为为实现营利目的的辅助行为,“间接媒介商 品交易”。
*意义:理论和实践中确认具体商行为的性质具有重要意义,但在社会
分工越来越具体的现代社会,此分类将越来越模糊。
・ 主营业务理解为基本商行为、兼营业务理解为附属商行为
3、以行为当事人是否均为商主体为标准进行的划分,双方 商事行为和单方商事行为
节商行为概述 节一般商行为 节特殊商行为
第一节 商行为概述
一、商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商行为规制方式 三、商行为的分类
一、商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大陆法系国家
主观主义原则:强调商人的经营方法在确定商事行为中的意义 · 德国:将商人作为商事法律行为的核心
客观主义原则:商事法律行为是任何主体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 法国:以行为的客观性质确定商事法律行为
债权人可以留置其因商事行为已经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而不要求 该财产属于被担保债权本身的标的物。
四、商事交互计算
• 把在一定期间内由商事交易所产生的债权债务进行一次性结算的特殊 商事合同。
• 通过双方的约定,以结算结果和结算后所产生的余额的确定来实现债 务了结。
• 是一种活期账务结算 • 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为商人 • 当事人双方之间必须有经常性、持续性的交易关系。 • 当事人随时可以就将来对交互计算合同的解约告知对方
第三节 特殊商行为
商事买卖、商事代理、商事行纪、商事居间、商 事信托、商事信用、商事期货交易、商事融资租赁、 商事仓储、商事运输
第二节 一般商行为
一、一般商行为概述 二、商法上的债权行为 三、商法上的物权行为 四、商事交互计算
一、一般商行为概述 1、概述
从商法对商行为特别调整的共性、个性角度的分类。 一般商行为:商事活动中具有共性并受商法规范所调整的行为
2、一般商行为的内容
商事债权行为 商事物权行为 商事交互计算
二、商法上的债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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