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中的合法性审查原则及人民法院维持判决与撤销判决的条件
行政诉讼法全文1998年版

行政诉讼法全文1998年版一、引言行政诉讼法是我国一部用以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重要法律。
1998年版行政诉讼法旨在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
本文将对1998年版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内容进行简要梳理,以供参考。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正、公开、及时原则:行政诉讼活动应当保证公正、公开、及时进行,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时,应对其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下列行政案件: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3.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案件;4.对行政机关侵犯合法权益的其他案件。
四、行政诉讼的当事人行政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原告为不服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第三人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代表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近亲属、单位负责人等作为诉讼代理人。
六、证据行政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判断证据的证明力。
七、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分为一审、二审和再审。
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再审程序是对已生效判决、裁定的纠正程序。
八、法律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适用顺序为:法律>法规>规章。
九、判决、裁定和决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判决、裁定或决定。
判决主要包括: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变更判决、确认违法判决等。
行政诉讼法解读

行政诉讼法解读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行政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监督政府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行政诉讼法,本文将对行政诉讼法进行解读。
一、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法作为一种法律规范,自然包含了一系列的基本原则。
首先是合法性原则,即行政诉讼的程序和结果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具备法定依据,同时诉讼程序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其次是平等原则,即行政机关和公民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任何一方都不得享有特权。
再次是公开原则,即行政诉讼应该公开、透明,对于诉讼程序和结果应公之于众,便于监督和审查。
最后是确凿性原则,即在行政诉讼中,事实应当以确凿证据为依据,避免主观臆断或不实陈述的情况。
二、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法适用于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情形。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具体事项做出的制裁、管理和服务等行为。
行政诉讼法主要适用于行政行为对公民权益造成损害、涉及行政机关的权限争议、行政合同违约等相关案件。
但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诉讼法不适用于涉及刑事、民事等其他领域的纠纷。
三、行政诉讼的程序要求行政诉讼的程序要求主要包括诉前调解、双方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判决等环节。
首先是诉前调解,即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调解请求,以便解决争议。
其次是双方陈述,行政法院会要求当事人分别陈述自己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
然后是举证质证,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或者答辩意见。
接着是辩论,行政法院会组织当事人就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发表意见。
最后是判决,行政法院会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裁决。
四、行政诉讼的效力和执行行政诉讼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须由行政机关予以执行。
一般来说,行政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应当立即执行,行政机关不得拖延或者拒不执行。
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暂缓执行或者决定不执行,但需经过法院同意,并且应当给予相应的理由和期限。
我国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审查这一行为本身包括受理、调查、审理、判决等几个环节,缺少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称为人民法院的审查。
从这一角度出发,合法性审查的含义应该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行为。
合法性审查是对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的限制,即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享有不完全的司法审查权。
原则上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维持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无直接关系,不会影响相对人的诉权行使。
合法性审查的范围也即是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适用司法权的范围。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结合行政诉讼本身的特点,笔者认为,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包括以下内容:1、合法性审查针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5条、第12条第2项的规定,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些规定从法律上肯定了在行政诉讼中,司法审查的对象只能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果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发现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机关带有普遍性的抽象性行为是违法的,也只能用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得用判决的形式确认、宣告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更不能以判决的方式将其撤销。
由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各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的鉴别和评价,因此,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为依据,“参照”规章。
参照本身即意味着对依规章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在审查其是否合法时,首先要根据法律、法规对规章的合法性作出鉴别和评价,合法的予以参照,不合法的则不参照。
行政诉讼证据审查标准新论

当前我国奉行的“重新审理基础上的证据确实充分”标准,割裂了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内在联系,不符合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要求,结合国情以及国际经验,应采取“以直接审理基础上的合理证据标准为主,以重新审理基础上的证据确实充分标准或高度盖然性标准为辅的证据审查标准”。
前言行政诉讼是法院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及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行政法律关系的状态进行的审查。
主要包括:事实审,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以及该事实认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进行审查,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法律审,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在适用法律上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进行审查,对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效力状态依据法律进行确认。
鉴于认定事实是适用法律继而作出相应裁判的前提和基础,事实审构成行政诉讼制度的核心。
行政诉讼证据审查标准,又称行政诉讼事实审查标准,是指法院在行政诉讼事实审中,据以判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在证据和认定事实方面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相应裁判的尺度。
从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负举证责任的角度来讲,行政诉讼证据审查标准实际上就是行政诉讼当事人在司法程序中应当通过举证活动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
关于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审查标准,理论界缺乏认真细致的研究,在笼统地批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所确立的“确实充分”标准的同时,大多借鉴国外刑事、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主张在刑事诉讼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和民事诉讼“盖然性占优势”标准之间确立行政诉讼证据审查标准。
理论认识的分歧、理论认识与法律规定的不一致严重影响了司法实践的统一,现实中存在各级、各地、各家法院在行政诉讼证据审查标准上各自为政的混乱现象,甚至是同一家法院的审判人员,由于个人认识、审判经验的区别,在证据标准的认识上也有所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过程中,曾将行政诉讼证据审查标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规定,但因条件不成熟而最终未加以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审查

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审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审查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行政正义的重要手段。
在行政活动中,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需要确保其决定的合法性,以避免滥用职权或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
本文将从法律基础、审查标准和实践案例等方面,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审查进行探讨。
一、法律基础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审查具有法律基础。
在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审查主要依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的程序和条件,明确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提起行政诉讼来审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二、审查标准合法性审查的目标是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合法性审查的标准主要包括程序合法性和实体合法性。
1. 程序合法性程序合法性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决定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听证、听证告知、举证质证等程序要求,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如果行政机关未按程序要求进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违反程序原则,将导致行政处罚决定的非法性。
2. 实体合法性实体合法性审查是指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即行政机关是否以法律为依据作出的决定。
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权时,应当确保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并进行事实认定和证据分析。
如果行政机关的决定缺乏合法性依据,或者事实认定错误,将导致行政处罚决定的非法性。
三、实践案例合法性审查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两个实践案例,以展示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审查的实际应用。
1. 案例一某公司因环境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罚款。
公司质疑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并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查认为,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权时未履行听证程序,违反了程序合法性要求。
法院判决撤销了该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行政机关重新进行处罚决定,并依法进行听证程序。
2. 案例二某个人因交通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罚款。
行政诉讼中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

分类号:B G64人民法院报/2001年/04月/01日/第003版/理论专版行政诉讼中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蔡小雪目前,在行政诉讼法中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却常常遇到以下两个难以处理的问题:一是法院在审查不作为的案件中,认定原告起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情况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法院只能对被告不作为作出维护判决。
被告什么也未作出,法院究竟要维持什么呢?让人无法回答。
二是法院经审查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或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废止的问题,如果法院判决维持,那么被告就不能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这样显然不利于对原告的合法权益予以充分的保护,如果撤销又缺乏法律依据,使法院难以作出判决。
正因为行政诉讼法存在判决形式不足的问题,为弥补其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若干解释!)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该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适用以下四种情况:一、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在我国法学界对∀不作为行政行为#的概念争议较大,一些人认为,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消极维持现有法律状态,通常表现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如对行政相对人的请求不予答复或者拒绝颁发许可证等。
但也有不少学者认为行政机关积极履行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的行为是作为行政行为,如拒绝颁发许可证、不发给抚恤金等,都属于作为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消极对待作为义务的行为是不作为行政行为。
如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或者请求不予答复或者是作为义务还是不作为义务,对义务的态度是积极还是消极为标准。
行政机关明确拒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请求或者不予答复、拖延答复的,都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行政机关明确拒绝行政相对人申请、请求的,其态度上是积极的,同时法院可以判决撤销这类行政行为,故不宜将这类行政行为划入不作为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申请、请求不予答复或拖延答复,其态度上是消极的,因没有作出任何行为,所以,法院无判决撤销不予答复或者拖延答复,将这种情况化为不作为行政行为从理论上讲更为科学。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何,这因各国法律制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根据我国具体情况,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政权的来源和设定合法。
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无法律即无行政,几法律没有授权的领域和地方,行政主体无权实施管理。
第二,行政权的运用和行使合法。
行使行政权的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组织,行政权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而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权非以法律为依据,不得科以相对人以义务或损害其权益,也不得擅自免除特定人的法定义务或为特定人设定权利。
第三,行政权的委托合法。
当行政主体需要将其职权的部分或全部委托给其它的组织行使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第四,任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得享有法外特权,一切行政违法主体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
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不得享有行政法规范以外的特权。
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任何行政主体都不得自己设立行政权力,也不得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行事。
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不仅要遵守实体法规范,而且要遵守程序法规范。
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任何违法行政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这说明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我国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一个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法考试重点

行政诉讼法考试重点一、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依法受理、依法应诉原则2.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4.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5.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6.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7.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8.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一)合议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二)回避制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三)公开审判原则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四)两审终审行政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即告终结。
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下列情况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四、行政诉讼的管辖一、级别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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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中的合法性审查原则及人民法院维持判决与撤销判决的条件
作者:孔凡华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1期
【摘要】阐述了《行政诉讼法》中合法性审查原则是行政诉讼中的重要原则。
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只限于合法与否的范围之内,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与否的问题。
人民法院撤销判决与维持判决需要满足的条件。
【关键词】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撤销判决;维持判决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以该机关为被告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和解决的全部活动。
行政诉讼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始终贯穿行政诉讼过程之中,并对行政诉讼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无论是人民法院还是诉讼当事人及其参与人的所有诉讼行为都必须遵守。
在《行政诉讼法》中确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是行政诉讼中的重要原则和基本指导思想。
首先,从法院监督行政行为的广度和范围上说,法院只能监督行政机关和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
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已经发生的特定人和事设定权利、义务而做出具体处理决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
其次,从法院监督行政行为的深度或程度上说,是只审查其合法与否的问题,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与否的问题。
具体行政行为符合合法性与合理性的问题,是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及公平、公正原则的不同层次的要求。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不能对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的行政行为(合理性)进行干预,不能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以保障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地进行管理。
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指法院主要在合法性层次上审查、监督行政行为,即便是偏轻偏重,也要予以维持,不得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维持判决”与“撤销判决”的条件。
“撤销判决”的适用条件是以下5项,只要具备其中1项,具体行政行为即为违法,法院就可以予以撤销,即逻辑上的必要条件。
这5项条件是:
(一)主要证据不足。
主要证据是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的关键依据,是认定行政违法事件不可或缺的证据。
主要证据不足,足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瑕疵,行政诉讼法已把它提高到违法的程度加以规定,从而成为法院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条件。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一种把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到特定的人和事上去的行为。
特定的人和事需要特定的法律规范作为“准绳”去加以衡量、定性和处理。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往往会导致具体行政行为定性或处理结果上的错误,自应包含在法院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之中。
(三)违反法定程序。
法定程序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作为根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设定的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流程。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流程违反: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设定的工作流程,包括增加、减少流程和变更流程等。
2.形式违反:未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方式做出行政行为,导致形式要件缺失。
3.期限违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行政行为导致违反法定程序。
(四)超越职权。
每个行政机关都有自己特定的职责权限,超出了法律、法规赋予它的权限范围,即为超越职权。
实践中有以下几种:
1.无权行政,行政机关在未被授权时自行行使了某项职权。
2.越权行政,如下级机关行使了上级机关的职权。
3.时间上的越权,指行政机关超出法定的行使职权的有效期限做出行政行为。
4.行政机关行使了应由法院、检察院行使的职权。
5.无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委托的情况下,自认为有行政主体资格,而行使了行政机关的职权。
(五)滥用职权。
指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违反公平正义原则,错误地行使了职权。
滥用职权主要体现在行政者没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授予的权力,恣意行使权力,导致面对同类事件行政行为不规范、不统一。
“维持判决”适用的条件有以下5个,这5个条件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即具备逻辑学上的充分必要条件,否则,即可适用撤销判决。
(一)证据确凿。
行政机关时必须有确凿的证据,必须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方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从另一个度说,证据确凿也就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和客观动因充分。
因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把抽象的规范适用到特定的人和事上去的行为,为什么把这一规范适用到此对象而非彼对象,其根据就是要有充分确凿的证据以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二)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在合理的同时,也必须保证在具体适用依据上的正确。
面对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是符合公平正义的行为,但对违法行为的定性正确就要求行政行为选取的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正确的。
(三)符合法定程序。
法定程序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遵守的工作方式和流程,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基础,是行政行为合法的重要方面。
(四)没有超越职权。
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没有超出法律、法规赋予该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
(五)没有滥用职权。
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原则和精神,并且正当地、合理地行使了职权。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法对合法性审查原则的确立,体现在行政诉讼的全过程,是行政诉讼法所特有的基本原则。
对于行政诉讼的判决中对行政行为的维持或撤销体现了行政诉讼中法院与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