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法院判决撤销赠与行为
房产公证赠予撤销(3篇)

第1篇一、引言房产公证赠予,是指赠与人通过公证机关对赠予行为进行公证,以保障赠予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赠予行为可能会出现撤销的情况。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房产公证赠予撤销的相关问题进行解读,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二、房产公证赠予撤销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证机构应当依法审查公证事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公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三、房产公证赠予撤销的条件1.赠与人具有撤销权: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享有撤销权。
2.赠与合同经过公证: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撤销规定。
3.存在法定撤销事由: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
四、房产公证赠予撤销的程序1.赠与人向公证机关提出撤销申请。
2.公证机关依法审查撤销申请,必要时进行调查。
3.公证机关出具撤销证明。
4.撤销证明送达受赠人。
五、案例分析案例一:甲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赠与给乙,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并经过公证。
后甲发现乙在签订合同前曾有过严重侵害甲的行为,甲遂向公证机关提出撤销赠与的申请。
分析: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赠与合同经过公证,不适用撤销规定。
因此,甲的撤销申请不予支持。
案例二:甲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赠与给乙,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并经过公证。
后甲发现乙在签订合同前曾有过严重侵害甲的近亲属的行为,甲遂向公证机关提出撤销赠与的申请。
分析: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赠与合同经过公证,不适用撤销规定。
判决撤销赠与协议书范本

法院判决撤销赠与协议书范本原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等)被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等)案由:赠与合同纠纷法院:(法院名称)原告因与被告发生赠与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依法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案件基本事实原告与被告系亲属关系。
原告基于对被告的关爱和信任,于(赠与协议签订日期)与被告签订了《赠与协议》,约定原告将其名下位于(房产地址)的房产赠与被告。
赠与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被告在获得房产后需承担的义务,包括对原告进行赡养和照顾等。
然而,被告在获得房产后,并未履行赠与协议中的义务,反而对原告疏远,未尽到赡养责任。
原告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赠与协议。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1. 判决撤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赠与协议》;2. 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赠与的房产;3. 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被告的辩称被告辩称,赠与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经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
被告认为,赠与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是原告对其进行赡养和照顾,而被告在获得房产后,已经履行了部分赡养义务。
被告主张,原告无权撤销赠与协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赠与协议是原告与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经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
然而,赠与协议中约定的被告对原告的赡养义务是赠与协议成立的条件,被告在获得房产后,并未履行赠与协议中的赡养义务,违反了赠与协议的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赠与人的义务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因此,原告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赠与协议。
关于被告的辩称,虽然被告在获得房产后履行了部分赡养义务,但并未完全履行赠与协议中的赡养义务。
因此,被告的辩称不能成立。
五、判决结果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 撤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赠与协议》;2. 被告返还原告赠与的房产;3. 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赠与合同撤销3篇

赠与合同撤销3篇全文共3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赠与合同是我国法律上的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它是指一方出于对另一方的友善等情感而无偿地给予财产或者权益的行为。
赠与合同是一种纯粹的意思表示合同,因而需要经过法定的形式要件才能生效。
虽然赠与合同是一种无偿的合同形式,但是在实践中,也会出现赠与合同的撤销情况。
本文将深入探讨赠与合同的撤销情况及其相关法律规定。
一、赠与合同的撤销条件赠与合同的撤销是指出让人在出让意愿形成后,受赠人亦表示接受意思形成,一方在约定的条件完成前单方悔赠的情况。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赠与合同可以撤销的情况包括:1. 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意见;2. 赠与财产有重大瑕疵,且无法更正;3. 受赠人对赠与的财物作了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毁损的。
以上三种情况中,第一种情况是赠与合同的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意见后,可以自行解除合同。
第二种情况是赠与财产有重大瑕疵或者无法更正时,出让人有权撤销赠与合同。
第三种情况是受赠人对赠与的财产作了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毁损时,出让人同样有权撤销赠与合同。
二、赠与合同撤销的程序赠与合同的撤销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不能乱来。
首先,出让人必须向受赠人提出书面的撤销要求,并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受赠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撤销的事由。
受赠人在收到撤销通知后应立即返还赠与的财产。
如果受赠人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返还财产,出让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强制返还。
三、赠与合同撤销的法律效果赠与合同一旦被撤销,受赠人不再享有被赠与的财产,出让人可以取回赠与的财产。
在受赠人的过错造成对财产毁损的情况下,出让人也可以要求受赠人赔偿损失。
四、赠与合同撤销案例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赠与合同的撤销情况。
甲方是一位老人,出于对乙方的友好情感,无偿赠与一处房产给乙方。
然而,由于乙方未履行维护房产的义务,导致房产逐渐破败,甲方因此要求撤销赠与合同。
经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乙方存在重大过失,导致房产毁损,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判决撤销赠与合同,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民法典》赠与合同撤销制度中的疑难问题及裁判规则详解

《民法典》赠与合同撤销制度中的疑难问题及裁判规则详解赠与行为作为一种单务、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双务、有偿的商事合同存在明显区别,原《合同法》以及《民法典》均将其规定为有名合同,在遵循合同一般规则的前提下,形成了独有的规则体系,包括赠与的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瑕疵担保责任、穷困抗辩权等独具特色的内容。
其中,赠与合同撤销制度作为平衡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利益的重要规则,体现了赠与行为的本质特征。
一、关于任意撤销权规则的适用尽管原《民法通则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但赠与合同是一种诺成合同,理论与实务界基本形成共识。
鉴于赠与行为的无偿性,对于承受不利益的赠与人,法律倡导其对自己的赠与行为应当经过慎重考虑后作出理性决策,故此,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反悔,即赋予赠与人对于已经成立的赠与合同享有任意撤销权。
(一)《民法典》关于任意撤销权的规定1.《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民法典》第658条规定的核心要素该条规定的核心要素主要有两点:一是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赠与行为,这是任意撤销权的一般规则;二是两种法定不得撤销的例外情形,即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和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在性质上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不同,其并不以赠与合同存在欺诈、胁迫或者重大误解的事由为依据,是法律基于赠与合同的单务性、无偿性赋予赠与人的一种特殊撤销权。
此外,由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均可撤销赠与,故此,任意撤销权的行使不存在除斥期间的限制。
(二)司法适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1. 关于赠与财产权利转移的界定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的前提条件是,尽管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但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
赠予房产公证撤销条件(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房产交易日益频繁,赠予房产公证作为一种法律手段,在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双方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赠予房产公证可能存在撤销的情况。
本文旨在探讨赠予房产公证撤销的条件,以期为相关法律事务提供参考。
二、赠予房产公证撤销的定义赠予房产公证撤销,是指赠予人在赠予房产公证生效后,因特定原因向公证机关申请撤销公证的行为。
撤销后,赠予房产公证所载明的赠予行为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三、赠予房产公证撤销的条件1. 赠予人自愿撤销赠予人自愿撤销是赠予房产公证撤销的首要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条规定:“赠予人自愿撤销赠予的,应当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2. 赠予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赠予人在撤销赠予房产公证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赠予房产公证的撤销行为无效。
3. 撤销原因合法赠予人撤销赠予房产公证的原因必须合法。
以下列举几种常见的撤销原因:(1)赠予人对受赠人存在欺诈、胁迫等非法行为,导致赠予行为违法。
(2)赠予人对受赠人存在恶意串通、恶意损害第三人利益等行为。
(3)赠予人对受赠人存在重大误解,导致赠予行为违法。
(4)赠予人在赠予房产公证时,存在重大错误,如房产信息错误、房产产权不清等。
4. 撤销程序合法赠予人撤销赠予房产公证的程序必须合法。
具体包括:(1)赠予人向公证机关提出撤销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
(2)公证机关对撤销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撤销原因合法。
(3)公证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并送达受赠人。
(4)受赠人对撤销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四、赠予房产公证撤销的法律后果1. 撤销后,赠予房产公证所载明的赠予行为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2. 受赠人因赠予房产公证所获得的权益应返还给赠予人。
3. 若撤销原因涉及第三人利益,可能引发侵权责任。
五、总结赠予房产公证撤销的条件较为严格,需满足赠予人自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原因合法、撤销程序合法等条件。
赠与合同的撤销

赠与合同的撤销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单方承担义务的合同,因此赠与合同可以撤销。
赠与合同的撤销可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两种。
可以任撤销的赠与合同是指:一、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可以依赠与人的意思任意撤销,如果赠与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后,赠与合同则不可撤销。
二、赠与合同中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单方承担义务的合同,因此赠与合同可以撤销。
赠与合同的撤销可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两种。
可以任撤销的赠与合同是指:一、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可以依赠与人的意思任意撤销,如果赠与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后,赠与合同则不可撤销。
二、赠与合同中确定的标的物未经交付,赠与财物的所有权人仍是赠与人,如果标的物交于受赠人,赠与合同已实际履行,或者赠与标的物已经登记机关登记,则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三、赠与合同中确定的标的物是为了救灾或者具有公益目的,或者是为了扶贫和履行公共道德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该条所规定赠与合同的撤销,则属法定撤销:一、受赠人严重侵犯赠与人或者其近亲属的行为,所谓受赠人严重侵害的行为是指受赠人本人或唆使他人故意侵害的行为,且该行为已达到严重程度,赠与合同可依法撤销,过失或者故意侵害的程度未达到严重程度,则不在此限。
二、受赠人应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而故意不履行该法定义务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监护人撤销赠与合同应具备以下两个要件:一、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受赠人的不法行为妨碍赠与人进行赠与的撤销。
赠与人撤销赠与合同权应在知道或在应当知道撤销赠与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的撤销赠与合同权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赠与合同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1]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如何撤销赠与合同5篇

如何撤销赠与合同5篇篇1如何撤销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种法律行为,即一方无偿地以财产为对方增加利益的合同。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希望撤销已经签订的赠与合同。
那么,如何撤销赠与合同呢?本文将从法律角度介绍撤销赠与合同的相关内容。
一、何为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指自愿的、不对价的财产交易合同,是一种转移财产权的合同。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赠与合同是指出于关心、友爱或其他社会道义的行为,无偿给予他人财产的意思表示,被受赠人接受的合同。
赠与合同是一种典型的自愿合同,其特点是自愿性、无偿性、特殊目的性和不可撤销性。
二、撤销赠与合同的条件撤销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以种种原因解除已经签订的赠与合同。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撤销赠与合同的条件包括以下几点:1. 目的不明或不合理:赠与合同是一种不对价的合同,但赠与行为必须有明确合法的目的,如亲情、友情等,而不得有不清晰、不合理的目的。
2. 受赠人不履行义务:赠与合同是一种自愿的行为,但如果受赠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履行义务,例如拖延时间、拒绝接受等,造成损失的一方可以依法撤销赠与合同。
3. 受赠人有重大过失:如果受赠人有重大过失,例如偷窃、诈骗等行为,损害了赠与人的合法权益,赠与人可以依法撤销赠与合同。
4. 受赠人对赠与财产进行恶意转让、损坏:如果受赠人对赠与的财产进行恶意转让、毁坏等行为,损害了赠与人的合法权益,赠与人可以依法撤销赠与合同。
5. 受赠人为法定禁止受赠人:法律规定了一些受赠人不得接受赠与的情形,例如未成年人、被宣告失踪的人等,在这种情况下,赠与合同可以被撤销。
三、撤销赠与合同的方式撤销赠与合同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1. 双方协商解除:当双方在撤销赠与合同的意向一致时,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除合同。
双方可以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解除赠与合同的具体内容。
2. 申请法院解除: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赠与合同。
撤销房屋赠与合同判决书

撤销房屋赠与合同判决书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合同背景a. 甲方与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了一份房屋赠与合同,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赠与乙方。
b. 双方在签订合均明确表示该赠与行为是真实、自愿的,且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等情形。
c. 由于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分歧,甲方决定撤销该房屋赠与合同。
第二条撤销原因a. ①甲方发现乙方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存在重大瑕疵的事实,严重影响了甲方对房屋的合理使用。
b. ②乙方在签订合同时承诺将房屋用于居住,但实际上却将房屋用于商业用途,违反了合同约定。
c. ③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未对房屋的产权进行明确界定,导致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纠纷。
第三条撤销条款a. ①甲方决定撤销房屋赠与合同,乙方应立即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房屋转让款。
b. ②乙方应将房屋恢复原状,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c. ③双方应就房屋的产权进行明确界定,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第四条保密条款a. 双方对本合同内容以及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b.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合同内容或商业秘密。
c. 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争议解决a.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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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法院判决撤销赠与行为
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判决,认为此项赠与行为差不多严峻损害了他人利益,应当予以撤销。
据余姚市法院祝文权介绍,债务人黄某和吕某原系夫妻,2003年1月,黄某与房产公司签订商
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吕某作为其亲小孩的法定代理人亦在合同上签字,前后共计支付房款20
余万元。2003年12月,黄某向毛某借款15.6万元。2004年6月,房地产治理部门颁发了该房
屋的所有权证,上面载明房屋所有人为黄某和吕某的未成年亲小孩黄某某。2007年1月,毛某
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和吕某归还欠款15.6万元,法院依法支持了毛某要求黄
发表于:2009-12-02 19:32:42
新华网浙江频道7月4日电(记者方益波)欠债15.6万元迟迟不还,还要将20余万元的房
子无偿赠予未成年的亲小孩。
经债权人提出请求,近日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判决,认为此项赠与行为
差不多严峻损害了他人利益,应当予以撤销。
据余姚市法院祝文权介绍,债务人黄某和吕某原系夫妻,2003年1月,黄某与房产公司签
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吕某作为其亲小孩的法定代理人亦在合同上签字,前后共计支付房款
20余万元。
2003年12月,黄某向毛某借款15.6万元。
2004年6月,房地产治理部门颁发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上面载明房屋所有人为黄某和吕
某的未成年亲小孩黄某某。
2007年1月,毛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和吕某归还欠款15.6万元,法院依法支持了毛某
要求黄某和吕某共同承担欠款的诉讼请求,并作出了相应的判决。
判决生效后,黄某和吕某迟迟不肯履行相应义务,归还欠款。
毛某认为,黄某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其尚无经济收入和生活来源的亲小孩名下,
实际上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目前又迟迟不肯归还自己的欠款,明显差不多损害了他的利益,
因此又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黄某和吕某将房子无偿转让登记在其亲小孩名下的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和吕某的行为显然属于赠与,且因房屋产权所有以登记为准,本案
所涉及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发生在2004年6月,即黄某和吕某的赠与行为实际完成于2004年
6月,与毛某的债务纠纷则发生于2003年12月,如今赠与行为尚未完成,黄某和吕某应当明知
赠与行为可能会损害毛某的利益,而且事实上不履行债务的行为差不多损害了毛某的利益,故
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