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比较修订版
【老会计经验】长期股权投资会计与税收处理差异比较(二)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长期股权投资会计与税收处理差异比
较(二)
一、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会计收益与计税收益的基本差异
在会计核算中,对长期股权投资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了使用成本法的两种情形:第一,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企业应当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第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除此之外,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
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在此方法下,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可见,在采用不同会计方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后续计量时,一方面影响长期股权投资的期末计价,另一方面影响投资收益的确认与计量。
税法规定,资产必须按历史成本计价,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一般不得调整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初始投资成本发生后,非因增资或减资,计税投资成本固定不变。
因此,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与税收间的差异不大,而在权益法下,会计计价的结果与计税成本之间存在较大差异。
同时还应予注意的。
谈长期股权投资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问题

担。
( 二)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 三 、权益 法下长 期股权 投资的后续计
一 、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 量与计税 资成本与计税基础的确定
根据 企 业 会计 准 则第 2 —一 长期 号 股 权投 资》有关 规定 ,以支付 现 金取 得 的长 期 股权 投 资 , 当按 照 实际 支付 的购 买 价款 应 作 为初 始投 资成 本 , 初始 投 资成 本包 括 与取 得 长期 股权 投 资直 接相 关 的费用 、 金 及其 税 他 必要 支 出;以发行 权 益 证 券取 得 的 长期 『 生 股权 投 资 , 应当 按照 发行 权 益 }证 券 的 公允 生 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投资者投入的长期 股权 投 资 , 当 按照 投 资合 同或 协议 约定 的 应 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 但合同或协议约定 价值 不公允 的 除外 。 按 照 企 业 所得 税 法 的规 定 , 长期 股 权 投 资应 按 企 业 发 生 的 实 际 支 出 作为 计 税 基础 。 支付 现 金取 得 的长 期股 权 投 资 , 以 按 实 际 支付 的购 买 价 款 作 为 计 税基 础 ; 以发 行权 益性 证 券取 得 的 、 资者 投 入 的 、 投 接受 捐赠 取 得 的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按该 投 资 资产 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 费作为计税
谈长期股 权 投 资会 计
与税 务处 理 的 差异 问题
在税 务 处理 上 , 资企 业确 认 《 业所 投 企 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I 生 投 资 收益 , 限于 被投 资单 位接 受投 资后产 不 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 , 所获得的利润或 现金股利超过 E 述数额的部分不作为初始投 乔红军 济宁市 妇女儿童 医院 山东济宁 2 0 0 2 0 7 资成本的收回。也就是说 , 被投资单位宣告 分 派 的现 金股 利 或利 润 , 不论 是投 资 前产 生 时 , 合并 方企 业将 全 部资 产和 负债 转 让给 的 ,还是投 资 后产 生 的 , 被投 资方 的累计 被 从 【 章摘 要 】 文 合 并方 企 业 , 除与 非股 权支付 额 相对 应 部分 净 利 润 ( 括 累计 未分 配 利 润和 盈 余公 积 ) 包 本 文 通 过 同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 的 资产 转 让 所 得 或 损 失 应在 交易 当期 确 认 中取 得 的任何 分 配 支付额 , 应 当确认 为 当 都 合 并 方 以 支付 现 金 、转 让 非 现 金 资 产 或 外 , 税务 机 关确认 ,合并 业务 中涉 及 当事 期 股 息 、红 利等 权盏 性投 资 收益 。股 息 、红 经 承担 债 务方 式作 为合 并 对 价 的 , 应 当在 各 方 可暂 不确认 资 产转 让 所得 或损 失 , 合并 利 等权 益 l投 资 收益应 当 以被投 资方 作 出利 生 合 并 日 照取 得 被 合 并 方 所 有 者权 益 账 按 方 企业应 以接 收 被合并企 业 的全部 资产 和负 润分配决策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 。 企业对 面价 值 的份 额 作 为 长期 股 权投 资 的初 始 除追 加 或收 回投 资应 当调 整长 债 的原账 面价 值作 为长期 股权 投资 的计税 基 外 投 资期 间 , 投 资 成 本 ,分析 与税 务 处理 的 差 异 问题 。 础 。除法律 或协 议 另有 规定 外 , 被合 并 方企 期 股 权投 资 的计税 基 础外 , 长期 股权 投 资 的 业 合 并 前 全 部 所 得税 事 项 由合 并 方 企 业 承 计 税 基础 保持 不 变差异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作者:李凤英来源:《财会通讯》2010年第09期一、初始计量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视取得投资方式有所区别,应当分别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两种情况确定。
(一)非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CAS 2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初始投资成本入账;《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可见,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与初始成本一致。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方面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非现金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确定。
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CAS 7)规定,以非现金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应区分公允价值计量和成本模式两种情况确定。
其中,在公允价值模式下,初始投资成本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比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
则以换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在成本模式下,初始投资成本应当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人资产成本。
税务处理:《条例》规定,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理论上非现金资产交换是一种等价交换,公允价值不相等的通过补价解决,因此在公允价值模式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与初始成本一致:而在成本模式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是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是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因而其计税基础与初始投资成本不同,产生暂时性差异。
另外,财税[2009]59号,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的税务处理,应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其一是特殊性税务处理,如果企业重组同时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五个条件,企业取得的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可以选择以被收购股权或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此时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与企业采用成本模式确定的投资成本一致。
股权投资会计与税务如何处理

股权投资会计与税务如何处理⼀、投资收益确认的处理1.会计处理。
会计制度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取得收益和处置收益都确认为投资收益,⽽短期投资收益确认仅限于处置收益,持有期间取得收益冲减投资成本。
根据投资企业对投资企业是否拥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影响,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法可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
不同会计核算⽅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确认标准分别是:采⽤成本法时,投资企业根据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股利确认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股利超过该数额的部分,冲减投资成本;采⽤权益法时,投资企业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的净亏损额确认当期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投资账⾯价值,投资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冲减投资账⾯价值。
会计制度确认股权投资收益时间根据权责发⽣制。
2.税务处理。
税法将持有期间取得收益放在股权投资所得中核算,将处置收益放在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中处理。
股权投资所得即股息性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分配取得股息、红利性质的投资收益。
股权转让所得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除另有规定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对投资采取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核算,只要被投资企业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投资⽅企业就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1.会计处理。
会计制度规定,采⽤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投资企业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确认为股权投资差额,即股权投资差额=初始投资成本-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投资持股⽐例,股权投资差额应按投资准则规定分期平均摊销,计⼊投资损益。
2.税务处理。
税法规定纳税⼈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发⽣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 投资企业负有承 担额外损失义务 的除外 。 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 的, 投资企业 在其 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 的亏损分担额后 ,恢复确认 收益分享 额 。4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 的份额时, 当以 () 应 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 对被
额相对应部 分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应在交易 当期确认外 ,经税
务机关确认 ,合并业务 中涉及 当事各方可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 或损失 ,合并方企业应 以接收被合并企业 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原 账面价值作 为长期股权投资 的计税基础 。除法律或协议另有规定 外, 被合并方企业合并前全部 所得税事项 由合并 方企业承担 。
的净亏损只能 由被投资单位以后年度的所得 弥补 。企业所得税法》 《 第十八条规定 ,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 , 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 , 用
的确定 在会计处理上 , 以支付 现金取得 的长期股权投资 , 应当按 照实际支付 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
的确定 在会计处理上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合并方以支付现 金、 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 , 当在合并 应 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 者权 益账 面价值 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 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 的现金 、 转 让的非现金资产 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 应当调整资
制度解读 I O I YI T RP E A I N LC E R T T O P N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宁夏 工商职业技 术 学院 史成泽
一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利润分配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探析

Ab ta t Ac o dn O “ c u tn ie i f r E t r rs s No 2 L n -e m ut n e t n 。 t e l n -e m q i n s r c : c r i g t Ac o n i g Crt r o n e p ie . - o g t r Eq i I v s me t ” h o g t r e u t i — a y y
中 图分 类号 : 2 0 F 3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 0 0 1 5 (0 0 0 —0 90 1 0 - 7 1 2 1 ) 20 3 — 3
An Ex lr t e An lsso h fe e c so h n t lCo ta d t e D srb to f po a i ay i ft eDi r n e f t e I ii s n h ti u in o v a i Pr ft fLo g t r Eq iy I v s m e t u e c u i n x to o is o n 。e m u t n e t n nd r Ac o ntng a d Ta a i n
第3 3卷第 2期
21 0 0年 3 月
辽 宁 师 范 大学 学报 ( 会 科 学版 ) 社
J u n 1 fL a n n r lUnv r i ( o i1 ce c d t n o r a i o ig No ma i e st S ca in e E i o ) o y S i
成本法核算股权投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 、 场所有实际联 系的股息 、 红利收入 , 为免
税 收入 , 入 企业 应 纳税 所得 额 征税 。 不计
三 、 期 投 资及 损 失 确 认 的会 计 处 理 与 税务 处 理 差 异 长
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与计税基础是一致 的。
纳税调整。5《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 , 符合条件的居 民企
业之间的股息 、 红利收入 ,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 场所 的非居民企业
权投资 的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 害 :被 投资方 已依法宣告破产 、 撤 销、 关闭或被注销 、 吊销工商营业执 照; 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 累计发生 巨额亏损 , 已连续 停止经营3 年以上 , 且无重新恢复 经营
隆公 司的生产经 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 相应会计 分录如下 :
借 : 股权投资 长期
贷: 股本
14 0 0 0 00 0 0
6 00 0 0000 40 0 0 4 0 00
借: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4 0 0 0 6 00 0
贷: 银行存款 14 0 0 0 6 0 00
( ) 资者投入 的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者投入 的长期股权投 三 投
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其成本为所发行权益性 证券的公允价值 ,但不包括应 自被投资单位收取的已宣告但 尚未 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
资, 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入账 , 资者投入的长期 投
被投资方的股票从证券交易市场摘牌 , 停止交易 1 年或 1 以上 ; 年 被 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 累计发生巨额 亏损 , 已进行清算。 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财产损失 ,或者 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 ,应扣除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 款后, 再确认发生的财产损失。 企业 的长期股权投资 因发生永久或实 质I损害情形 , 生 应依据下列证据认定 财产损失 : 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的差异分析

期 的应纳 税所 得额 或在 随后 不超过 5 益 ,但 确认 的 投 资 收益 仅 限 于所 获 可 在 税 前 弥 补 的 亏 损 时 ,该 企 业可 个纳 税 年 度 内平 均 摊 销 到 各 年 度 的 得 的 被 投 资 单 位 在 接 受 投 资 后 产 生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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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 资会计与税法处理 的差异 一直是学习的重点 和难 点 投资从产生到 消亡 的过程 。分为初 始投资 .持有期 间.处 置期 间三个环节讲述其存在 的差异
长 期 股 权投 资会 计处 理
与税 法 处理 的 差异 分 析
■ 薛 钢/ 文
作 者 简介 :博士 , 中南财经 政 法 大学副教 授 ,中 国财 税 法 学教 育研 究会理 事 。
在企 业的会 计处理 和纳税 实践 中 ,财务 会计 是按 照会计 准则 、会计 制度核 算有 关会
计 要 素 , 以 真 实 完 整 地 反 映 企 业 的 财 务 状 况 、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而 税 法 则 以 课 税
业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依 法 补 缴 企 业
规 定考 虑补 价 因素 ) ,不 确 认非 货 币
资产 的转让所得 或损失 ,而纳税时要
分 成 两 笔 业 务 处 理 : 一 笔 是 以 公 允 第 价 值 销 售 非 货 币 资 产 业 务 , 即 将 非
法
( )对现 金 股利 的会 计 处理 方 1 对 长 期 投 资 持 有 期 间所 获 得 的
按 非货 币性 交 易原 则确 定 ,即按换 出资产 的账 面价 值加 上应支付 的相关税 费作 为初始投 资成本 。若涉 及补价 的 , 按 以下规 定确定换 入长期 股权投 资的初始 投资成本 : ) ( 收 1 到 补价 的 ,按换 出资 产账 面价 值加 上 应确认 的 收益 和应 支 付 的相 关 税 费 减 去 补 价 后 的余 额 ,作 为初 始 投 资 成 本 ; 2 支 付补 价的 ,按换 出资 产 的账面 价值 加上 应支 付 () 的相 关税 费 和补 价 ,作 为初 始投 资 成本 。 而税 法 规定 ,企 业 以经营 活 动的部 分 非货 币性 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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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与
税务处理比较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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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关于企业股权投资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从不同角度(前者从会计角度,后者从税收角度)对企业股权投资具体操作作了明文规定,由于两者存在许多差异,依照会计制度进行的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与依照税法进行的税务处理有所不同,笔者就以下方面将两种不同处理作一比较。
一、会计对投资收益确认与税务处理的不同
(一)会计处理
会计制度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取得收益和处置收益都确认为投资收益,而短期投资收益确认仅限于处置收益,持有期间取得收益冲减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是否拥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
这两种不同会计核算方法对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确认标准分别是:(1)采用成本法时,投资企业根据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
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该数额的部分,冲减投资成本。
(2)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投资账面价值。
投资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冲减投资账面价值。
(二)税务处理
税法将持有期间取得收益放在股权投资所得中核算,将处置收益放在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中处理。
股权投资所得即股息性所得,它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
股权转让所得即资本利得,它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这两种所得由于所得税税率不同,因此,税法要求将它们分开处理。
现行税法规定,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部分,视为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会计制度确认股权投资收益时间根据权责发生制;而税法规定,除另有规定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对投资采取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核算,只要被投资企业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投资方企业就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二、对股权投资差额处理的不同
(一)会计处理
会计制度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投资企业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确认为股权投资差额,即股权投资差额=初始投资成本-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投资持股比例,股权投资差额应按投资准则规定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投资损益。
(二)税务处理
税法规定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销,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但可以在转让、处置有关投资资产时,从取得的财产收入中扣除,据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三、对投资减值准备处理的不同
会计制度、投资准则规定,对短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要定期计提减值准备金,并计入当期投资损益。
而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遵循历史成本原则,不允许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
四、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不同
企业以放弃非货币性资产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成本应按《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确定。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以非货币资产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若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税法规定,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