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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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2014年第一批通过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企业
【发文字号】桂科高字[2014]152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11.11
【实施日期】2014.1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2014年第一批通过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名单的通知
(桂科高字〔2014〕15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4〕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经企业申报、广西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广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合议,以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公示和备案(国科火〔2014〕219号),柳州市海格电气有限公司等36家企业通过2014年广西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见附件),发证日期为2014年7月14日,有效期3年。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2014年第一批通过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2014年11月11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2014年第一批通过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发证日期:2014年7月14日,有效期3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淀粉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淀粉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淀粉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7.11.29•【字号】•【施行日期】2017.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淀粉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8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经商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决定在全区淀粉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具体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391)选取“淀粉制造”部分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18年1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淀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文公布,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二、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统一实行投入产出法。

全区统一的部分淀粉加工行业扣除标准为:每吨木薯淀粉耗用鲜木薯4.45吨;每吨木薯淀粉耗用木薯干片1.66吨。

试点纳税人购进木薯干片或鲜木薯连续生产变性淀粉的,由试点纳税人按照行业标准或规范,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变性淀粉与淀粉的折算比例,将变性淀粉折算为淀粉,并按照淀粉的核定扣除标准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副产品不再另行计算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问题汇报(6篇)

问题汇报(6篇)

问题汇报(6篇)问题汇报(通用6篇)问题汇报篇120__年,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形势,__县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并继续执行20__年以来各级政府出台的减税降费优惠。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坚决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帮扶企业渡过难关的通知》(桂财税〔20__〕19号)工作要求,财政、税务部门高度重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相关减税降费政策。

现将工作情况作简要汇报:一、减税降费政策开展情况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影响,进一步推动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及自治区财政厅、广西税务局下发实施的11项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税费优惠政策,有效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减轻企业的经营负担,护航企业渡过难关,为企业复工复产再添新动力。

__县切实增强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减税降费措施落地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切切实实地拿出“实”办法、“硬”措施,确保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全面落实到位,让企业和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一)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

1、提高政治站位,确保政策到位。

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县成立了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下设办公室及政策落实、征管核算、督察督办、服务宣传等五作组,并抽调同志专抓减税降费工作。

大家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分工,分清责任,整体联动,确保了减税降费工作有序推进。

2、提高大局意识,确保服务到位。

20__年,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形势,根据上级工作要求,税务部门创新宣传方式,采取“非接触式”宣传辅导,充分利用微信群、QQ群等网络渠道,共计推送税收新政策10余项,宣传纳税人623户。

积极与本地微信公众号合作,宣传税收新政策与操作规程,每月定期推送10篇。

加强政策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企业负担应减尽减,应免尽免,切实抓好减税降费政策的落实,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3、提高纪律意识,确保责任到位。

将减税降费工作作为当前的政治任务和重点工作,严格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加强绩效考核和纠查问责、确保工作无遗漏、数据无差错。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3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3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30号)区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4年5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下同),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自治区直属驻外地的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自治区各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自治区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6.02•【字号】桂财综[2010]39号•【施行日期】2010.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票据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综〔2010〕39号)各市财政局,自治区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各试点县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为加强财政票据的管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现行的财政票据进行改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财政票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我区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新版财政票据分为两大类,共37种。

(一)第一大类是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共有10种,其中:1.“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为机打电脑票,一式五联。

第一联(回单),代理银行收款签章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退执收单位;第二联(借方凭证),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三联(贷方凭证),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第四联(收据),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第五联(存根),执收单位留存的存根。

适用于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执收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2.“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

分为机打电脑票和手写票,同为一式三联。

机打电脑票,第一联,收据联;第二联,记账凭证联;第三联,存根联。

手写票,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收据联;第三联,记账凭证联。

两种票适用于在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尚未纳入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系统,或已纳入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系统但仍采取集中汇缴缴库方式的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3.“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定额收据”。

为定额票,一式两联。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5.07•【字号】•【施行日期】2024.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单位,中央驻邕各单位,各有关企业,有关继续教育机构: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区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认真做好我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全面提高会计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以及职业道德水平,经研究决定,开展我区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对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在广西区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两大类。

专业科目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实施,具体包括会计改革与发展、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法律法规、反电信诈骗等相关专业知识。

2023年财政部印发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财会〔2023〕1号),我厅已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相关内容设置为专业科目的必修课程。

公需科目的有关要求按照《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实施和解释。

三、继续教育方式会计人员可选择网络继续教育学习、面授继续教育学习以及其他学习方式完成2024年度继续教育。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12.29•【字号】桂财行〔2015〕123号•【施行日期】2015.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行〔2015〕123号区直各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以及《关于细化完善省内差旅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行〔2015〕180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30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区内外差旅住宿费标准(一)调整自治区以外部分地区住宿费标准。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参照执行财政部调整的北京、上海等36个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住宿费限额标准及淡旺季浮动标准。

详见附件1。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本级财政部门制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本级党政机关到所辖地、州、市(县)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本级党政机关到所辖地、州、市(县)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二)细化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到区内差旅住宿费标准。

对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到区内各市、县(市)的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进行细化,对桂林市本级、北海市本级以及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旺季上浮30%,旺季时间定为1-2月和7-9月。

详见附件2。

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领导联系推进首批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创建工作的通知》(厅发〔2013〕16号)等文件规定,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及创建县主要包括23个县(市、区),其中除涠洲管委会、钦南区属于城区以外,其余21个县(市)为上林县、三江侗族自治县、融水苗族自治县、阳朔县、兴安县、龙胜各族自治县、蒙山县、东兴市、桂平市、容县、靖西县、乐业县、昭平县、巴马瑶族自治区县、宜州市、金秀瑶族自治区县、大新县、凭祥市、龙州县、资源县、荔浦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我区“六税两费”有关政策文件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我区“六税两费”有关政策文件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我区“六税两费”有关政策文
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3.11.14
•【字号】
•【施行日期】2023.1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我区“六税两费”有关政策文件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县(市、区)税务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以下简称《公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3年1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区小微企业等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幅度的通知》(桂财税〔2022〕10号)停止执行。

我区小微企业等纳税人的“六税两费”减征幅度依照《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总局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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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桂财税[2009]39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9.05.04
【实施日期】2009.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桂财税[2009]3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桂政发[2008]61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规定》)精神,经研究,现将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享受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
《若干政策规定》第九条第(一)(二)、(三)款和第十九条所称的企业,是指国务院批准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所确定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四市所辖范围,以及玉林市龙潭镇、崇左凭祥市城区和边境经济合作区及周边重点开发区范围内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

不论是总机构还是分支机构,凡要是在经济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管理的,均可按《若干政策规定》第九条第(一)(二)、(三)款和第十九条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总机构在经济区内,分支机构不在经济区内的,或者分支机构在经济区内,总机构不在经济区内的,对已享受《若干政策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总分机构必须要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若干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对符合北部湾经济区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界定
(一)《若干政策规定》所称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15%税率的企业分别是指以下类型: 1、税务机关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批准享受减免15%的税率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2、2007年3月16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并在2007年12月31日前税务机关依据《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第二条第(四)款第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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