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新办法)简释

合集下载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第一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9】2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你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相关问题的请示(晋汇发[2009]20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五条规定:“对一次性结汇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银行可凭企业的结汇申请和书面支付命令(外债资金结汇须审核外汇局出具的结汇核准件),将结汇的人民币资金转经该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暂时过渡,并在两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最终收款人”该规定不仅对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和外债结汇业务提出了审核要求,同时也要求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资本金和外债结汇业务时应提交相应单证和将结汇后人民币资金及时支付。

二、该企业将资本金结汇后人民币资金长期滞留在人民币账户,私自改变外汇用途,违反了《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按照1996年1月29日发布和1997年1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及2008年8月5日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使用外汇行为。

三、关于对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处理,鉴于2008年8月5日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处罚措施,比1996年1月29日发布和1997年1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罚措施相对较轻,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修订后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法规适用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41号),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你分局应当按照2008年8月5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英文)

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英文)

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Administrative Measures on the RMB Settlement Business Relating to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第一章总则Chapter 1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条为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使用范围,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Article 1 These measures are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on the RMB Bank Settlement Account (issued by PBOC order [2003] No.5)and other relevant laws,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nd rules in order to expand the use of RMB in cross-border trades and investment and to regulate the RMB settlement business of bank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he Banks) relating to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第二条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适用本办法。

Article 2 These measures shall apply to the Banks' RMB settlement business relating to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第三条境外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来华投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直接投资法律规定。

“ 临商银行杯”山东省跨境人民币业务知识有奖问答试题 答案

“ 临商银行杯”山东省跨境人民币业务知识有奖问答试题 答案

“临商银行杯”山东省跨境人民币业务知识有奖问答试题山东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栖霞市联社蛇窝泊信用社李晓明注:标题为红颜色为不确定项一、填空题(请将空格处的正确内容填写到答题卡上。

每空2分,共10分)1.2.企业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收取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30%的,企业应当自收到境外人民币货款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其境内结算银行补交企业超比例情况说明、出口报关单和企业加工贸易合同或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等资料及凭证。

3.至货物出口后210 天时,企业仍未将人民币货款收回境内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境内结算银行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该笔货物的未收回货款的金额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并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相关资料。

4.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5.外商投资企业到注册地以外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人人民币境外借款业务时,需首先到注册地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部门办理人民币境外借款异地开户备案。

二、单项选择题(请将正确的选项填写在答题卡上,每题2分,共40分)6.国内能够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地区范围是( A )A.全国B.上海、深圳、山东C.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山东、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办理地区D.河南、陕西、安徽等省份仍不能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但这些省份的企业可以到山东等开办业务的省份来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

7.境内机构办理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应当获得(B )的核准。

A.工商管理局B.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C.外汇管理局D.中国人民银行8.以下(D )人民币结算业务是企业可以直接去银行办理的。

A.进口人民币结算B.服务贸易收支的人民币结算C.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汇出D.以上都是9.出口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D )调整一次。

A.每月B.每季C.每半年D.每年10.出口重点监管企业不得办理下列哪些业务?( C )A.出口人民币预收货款B.进口人民币预付货款C.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D.借用人民币外债11.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接到机构或个人办理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业务申请时,应首先为其开立相关人民币( A ),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所涉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对内直接投资合规性信息和账户信息A.一般存款账户B.专用存款账户C.特殊存款账户D.基本存款账户12.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说法不正确的是(C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06.14•【文号】银发[2012]165号•【施行日期】2012.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本篇法规中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自2021年2月4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落实《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公布),便利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来华投资,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境外投资者应当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及一般存款账户。

二、一个境外投资者在境内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前期费用”字样。

境外投资者如为境外自然人,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前期费用。

该账户的使用应当参照境外机构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

银行将境外投资者开立的用于前期费用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备时,应当在“备注”最前面注明“前期费用”字样。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银行、企业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应遵循市场原则,尊重企业自主选择,确保结算安全、高效、便捷。

第二章试点范围与条件第四条试点地区应具备良好的经济金融环境,跨境贸易活跃,且有意愿参与人民币结算试点的企业。

第五条参与试点的银行应具备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确保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合规性。

第六条参与试点的企业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不良信用记录,且具备一定的跨境贸易规模。

第三章业务流程与管理第七条银行应建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专门流程,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真实性审核、资金收付管理等。

第八条企业在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时,应向银行提供真实、完整的贸易背景资料,确保交易的真实性。

第九条银行应加强对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监管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风险控制与合规性第十条银行和企业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评估、监控和控制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风险。

第十一条银行应定期对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进行内部审计,确保业务操作的合规性。

第十二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监管,确保业务的健康发展。

第五章信息披露与报告第十三条银行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披露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企业在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时,应向监管部门报送必要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金额、结算方式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行和企业,监管部门将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新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律程序批准后实施。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1. 引言为了规范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操作流程,提高交易的透明度和效率,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相关主体,包括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以及相关金融机构。

2.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定义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是指外国投资者通过直接投资方式将资金投入到中国境内企业,形成对中国企业的持续投资,并进行相关业务活动。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包括境外直接投资、境内外汇借款、股权转让等。

3.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申请与审批3.1 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在进行外汇业务前,需按照相关规定在中国境内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并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应在注册登记后的一定期限内办理外汇业务备案手续。

3.2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申请材料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在申请外汇业务时,应向相关金融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计划书•资金来源证明•相关许可证明等金融机构应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进行审查。

3.3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审批程序金融机构在收到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申请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步骤:•初审: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核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风险评估:对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估,确定相应的风险等级。

•资金汇出申请:根据项目的风险等级和资金用途,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资金的汇出。

•最终审批:根据初审和风险评估结果,作出最终审批决定。

4.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流程4.1 外汇资金汇入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在完成外汇业务备案后,可将外汇资金汇入中国境内。

操作流程如下:1.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向金融机构提供外汇资金的来源证明和汇款指令。

2.金融机构核实外汇资金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3.金融机构办理外汇资金的汇入手续,并将资金划入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外汇账户。

4.2 外汇资金汇出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在符合相关规定和条件的情况下,可将境内外汇资金汇出。

银发[2012]165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20120614

银发[2012]165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20120614

银发[2012]165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落实《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公布),便利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来华投资,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境外投资者应当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

)249号文印发)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及一般存款账户。

二、一个境外投资者在境内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前期费用”字样。

境外投资者如为境外自然人,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前期费用。

该账户的使用应当参照境外机构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

银行将境外投资者开立的用于前期费用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备时,应当在“备注”最前面注明“前期费用”字样。

银行在为境外投资者开立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当登录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该境外投资者是否已开立前期费用账户,已经开立的,不得再为其开立。

三、境外投资者开立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再投资”字样。

境外投资者为境外自然人的,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再投资资金。

该账户的使用应当参照境外机构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

《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使用范围,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境外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来华投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直接投资法律规定。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本办法对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实施管理。

第二章业务办理第五条境外投资者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其中,与投资项目有关的人民币前期费用资金和通过利润分配、清算、减资、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等获得的用于境内再投资人民币资金应当按照专户专用原则,分别开立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存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第六条银行应当在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支付命令函、资金用途说明、资金使用承诺书等材料后,为其办理前期费用向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支付。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后,剩余前期费用应当转入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开立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或原路退回。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含新设和并购)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办理企业信息登记。

(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二)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无需提交前述第(一)项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信息登记手续。

已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名称、经营期限、出资方式、合作伙伴及合资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重大变更的,应当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或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变更情况报送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信息登记手续。
2)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支付要求:
支付命令函;
资金用途说明;
资金使用承诺书等材料
4、6)已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名称、经营期限、出资方式、合作伙伴及合资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重大变更的,应当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或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变更情况报送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4)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利润分配、清算、减资、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等获得的用于境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再投资人民币资金。
5)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适用于被并购境内企业的方股东存放境外投资者汇入的人民币并购资金。
6)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适用于当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时,中方股东存放境外投资者汇入的人民币股权转让对价款。
7)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存放从境外借入的人民币资金。
1、3、5)外商投资企业(含新设和并购)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办理企业信息登记。
(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二)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无需提交前述第(一)项材料。
《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新办法)简释
涉及法规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新办法);
适用范围
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适用对象
境外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统称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来华投资
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和纳税证明,资金需存入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
境内
4)外商投资企业用人民币偿还境外人民币借款本息的,可以凭贷款合同和支付命令函、纳税证明等材料直接到银行办理
凭贷款合同和支付命令函、纳税证明等材料
7)人民币贷款合同,支付命令函、资金用途证明等材料。
业务——款项处理
资金再使用情况
审核资料/要求
境外
1)所得的人民币利润汇出境内;
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利润处置决议及纳税证明等有关材料。
境外
2)因减资、转股、清算、先行回收投资等所得人民币资金汇出境内;
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和纳税证明。
境内
3)因人民币利润分配、先行回收投资、清算、减资、股权转让等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境内再投资或增加注册资本;
新法内容
业务——账户开立及管理
账户类型及开立要求
账户类型
办理要求
1)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适用于境外投资者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2)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存放项目前期费用资金;外商企业成立后剩余前期费用原路退回或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
3)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适用于境外投资者汇入的人民币注册资本或缴付人民币出资;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股权投资企业和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境内依法以人民币开展投资业务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