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小学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人大汇报稿
郑州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郑州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在本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从事与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建、改扩建时的建设选址、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本规定中所指的“中小学校”,是指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的六年制普通小学与三年制普通初级中学。
本规定中所指的“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本规定中所指的“老城区”,是指三环路以内区域。
本规定中所指的“城市新区”,是指三环路以外的规划建成区。
包括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须水组团、惠济新行政区、河南惠济经济开发区、北部组团、南部组团等。
第二章规划选址第四条布局原则。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布局选址应符合下列原则:学生能就近走读入学;学校应具有较好的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因地制宜。
第五条服务半径学校服务半径要根据学校规模、交通及学生住宿条件、方便学生就近入学等原则确定。
中小学生不应跨越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无立交设施的城市主干道上学。
寄宿制学校,可不受此限制。
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
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0米。
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幼儿白天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
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幼儿昼夜均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服务半径不作特别强调和控制。
第六条选址原则新建的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址应选择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接近城市绿化带、方便家长接送、远离污染源的地段。
4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3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采空区、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总师办征求意见稿--技术规定09.12

第一部分:《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版)计划修改和新增的条款2.2建设用地控制2.2.12 【指标精度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审中,容积率、户均机非停车数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项目总平面图中,容积率、户均机非停车数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其余技术指标如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用地兼容比例、地块面积、建筑面积、退道路红线距离、地下开发层数、地下空间建设深度、地下建筑面积等指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审中精确到个位,在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项目总平面图中,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新增条款)2.2.13【建筑分类】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中,各类建筑与设施的分类和用途范围按照表2.2.13执行。
(参考《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建筑与设施用途分类表表2.2.132.3用地兼容性(新增小节)2.3.1【基本原则】用地兼容应符合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等原则。
2.3.2【适用范围】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管理。
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生态保护规划等对用地兼容性有明确要求的,按其规划要求执行。
2.3.3【调整程序】用地兼容性质和兼容比例属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一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或取消。
确需对用地兼容性质或兼容比例进行调整的项目,应按法定程序对地块所属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
2.3.4【兼容比例】在地块主体规划用地性质上,混合其他单种或其他两种及以上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比例不得超过45%。
兼容比例应按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
为居住人口配建的托幼、卫生、养老、体育、文化和便民店等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居住建筑面积规模。
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用地兼容性质但未明确兼容比例的项目,其兼容比例上限小于30%。
2.3.5【指标设定】兼容比例用大写字母J代表,采用区间值进行控制,上限值与下限值相差不应超过五个百分点。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总师办征求意见稿--技术规定09.12

第一部分:《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版)计划修改和新增的条款2.2建设用地控制2.2.12 【指标精度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审中,容积率、户均机非停车数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项目总平面图中,容积率、户均机非停车数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其余技术指标如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用地兼容比例、地块面积、建筑面积、退道路红线距离、地下开发层数、地下空间建设深度、地下建筑面积等指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审中精确到个位,在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项目总平面图中,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新增条款)2.2.13【建筑分类】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中,各类建筑与设施的分类和用途范围按照表2.2.13执行。
(参考《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建筑与设施用途分类表表2.2.132.3用地兼容性(新增小节)2.3.1【基本原则】用地兼容应符合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等原则。
2.3.2【适用范围】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管理。
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生态保护规划等对用地兼容性有明确要求的,按其规划要求执行。
2.3.3【调整程序】用地兼容性质和兼容比例属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一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或取消。
确需对用地兼容性质或兼容比例进行调整的项目,应按法定程序对地块所属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
2.3.4【兼容比例】在地块主体规划用地性质上,混合其他单种或其他两种及以上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比例不得超过45%。
兼容比例应按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
为居住人口配建的托幼、卫生、养老、体育、文化和便民店等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居住建筑面积规模。
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用地兼容性质但未明确兼容比例的项目,其兼容比例上限小于30%。
2.3.5【指标设定】兼容比例用大写字母J代表,采用区间值进行控制,上限值与下限值相差不应超过五个百分点。
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正文:---------------------------------------------------------------------------------------------------------------------------------------------------- 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1988年4月23日郑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88年10月15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第三章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第四章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第五章建设工程的审批与监督检查第六章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工程或其他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包括:(一)市属各区所辖范围;(二)建制镇的规划发展区;(三)铁路及市级以上(含市级)公路的两侧各三十米以内的地带;(四)上述区域外的工矿区、风景名胜区(点)、文物保护区、飞机场及其控制区和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系指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房屋建筑、防空设施、市政设施、公共设施、各类管线、园林绿地等建(构)筑物工程和沙、石、土、矿藏的开采,水源井的开挖,河湖水系的治理,行道树的种植等工程。
第五条城市规划必须贯彻下列原则:(一)控制市区发展规模,积极发展卫星城镇,严格控制市区人口的机械增长,促进人口的合理分XXX 生产力的合理布局。
(二)合理地、科学地安排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尽量利用荒地、劣地。
(三)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先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提高城市建设的综合效益。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郑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郑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8•【字号】•【施行日期】2020.09.28•【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郑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地方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现将市政府提请并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会议一审的《郑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条例(草案)》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可通过以下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电话:67181327 67186484电子信箱:zzrdfgw 通讯地址:郑州市中原西路233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编:450007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20年9月28日郑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推进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意见》《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实施、监督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国土空间规划,是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安排,包括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第三条【原则】制定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全域统筹、区域协调、城乡融合,符合国家中心城市建设发展需要,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用途管制、集约高效的原则。
关于《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解读

关于《<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解读《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4年开始起草制定,2005年8月,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针对《条例》实施一年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深入贯彻执行《条例》的实际需要出发,市政府制定了《<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办法》)。
现就本办法的制定及主要内容做如下具体说明。
一、制定《条例实施办法》的必要性近年来,在郑州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市的教育事业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全市已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市区已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各项教育指标均居全省领先水平。
但是,随着城市规模的进一步扩展、城市人口的激增及广大市民对教育资源需求的提高,教育资源短缺的现象仍未根本转变,且存在日益严重的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入学难、大班额等社会热点问题仍然没有很好地解决,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仍然较低。
根据2006年开始实施的“十一五”教育规划,郑州市区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分别缺学位70026个、40231个和26895个,需新建36班规模的小学43所,30班规模的初中23所,48班规模的普通高中8所。
即“十一五”期间,郑州市市区平均每年至少需要新建学校15所才能基本满足适龄儿童、青少年的教育需求。
二是教育投入缺口仍然较大。
仅在2004、2005年已建成投入使用的26所学校所需的13.27亿元建设资金中,财政性投入仅占35%,约2/3的资金通过学校自筹或贷款的方式解决。
一个专门服务于中小学校建设的教育基本建设长效投入机制,还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形成。
三是中小学校建设用地得不到有效保证。
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尤其是城市零星开发时,确保与开发改造带来的区域人口机械增长相适应的中小学校建设预留用地的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11.27•【字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09年10月29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上街区、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郑州市市区规划区,包括行政辖区内的中原区、金水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及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二)注重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三)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四)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科学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五)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郑州市市区中小学布局规划

郑州市市区中小学布局规划一、背景介绍郑州市是河南省的省会城市,也是中原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和教育需求的不断提高,中小学教育的布局规划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郑州市市区中小学布局规划的相关内容。
二、规划目标1. 提高中小学教育资源的均衡性,确保每个学区都有足够的学校供学生就近入学。
2. 优化学校布局,使学校与居民区的距离适中,方便学生的上学和家长的接送。
3. 保证学校的教学质量和师资力量,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教育资源。
4. 合理规划中小学校的数量和规模,满足未来人口增长和教育需求的变化。
三、规划内容1. 学校布局根据市区的人口密度和居住区分布,将市区划分为若干个学区,每个学区设立一所或多所中小学。
学校的布局应考虑到学生的就近入学原则,使每个学区内的学校数量和规模能够满足学生的需求。
2. 学校规模每所学校的规模应根据学生人数和教学资源来确定。
一般来说,小学的规模可以控制在500-1000人左右,初中的规模可以控制在800-1500人左右。
规模较大的学校应配备足够的师资力量和教育设施,以保证教学质量。
3. 教育资源配置为了提高教学质量,每所学校应配备足够的教育资源,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体育场馆等。
同时,还应注重师资力量的配置,确保每个学校都有合格的教师团队。
4. 教育环境建设学校的教育环境对学生的成长和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每所学校都应注重教育环境的建设,包括校园绿化、教室设施、学生活动场所等。
此外,还应加强对学校安全的管理,确保学生的安全和身心健康。
四、实施步骤1. 调研和规划市教育部门将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市区中小学布局的调研和规划工作,包括人口统计、居住区分布、教育需求等方面的数据分析。
2. 制定规划方案根据调研结果,市教育部门将制定中小学布局规划方案,包括学校的数量、规模、布局等内容,并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3. 实施和监督市教育部门将组织相关单位按照规划方案进行学校建设和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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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小学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郑州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规划设计处拟2007.0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与《郑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参照国内其它先进城市的建设经验,结合《郑州市市区中小学布局规划》与我市规划建设实际情况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中小学校新建、改扩建时的建设选址、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1.2.1本规定中所指的“中小学校”,是指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的六年制普通小学校与三年制普通初级中学1.2.2本规定中所指的“老城区”,是指三环路以内区域1.2.3本规定中所指的“城市新区”,是指三环路以外区域。
包括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须水组团、惠济新行政区、北部组团、南部组团、东南部组团等第三条解释权本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由郑州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章规划选址第四条布局原则1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布局选址应符合下列原则:2.4.1学生能就近走读入学2.4.2学校应具有较好的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2.4.3因地制宜第五条服务半径学校服务半径要根据学校规模、交通及学生住宿条件、方便学生就近入学等原则确定:2.5.1中小学生不应跨越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无立交设施的城市主干道上学。
有学生宿舍的学校,可不受此限制22.5.2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32.5.3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4第六条选址原则5新建的普通中小学校,校址应选择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
2.6.1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采空区、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2.6.2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通航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区1《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第三章第八条。
2《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第三章第八条。
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表A.0.3。
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表A.0.3。
5《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第三章第九条。
2.6.3轨道交通线路与地下通道不得穿越校区62.6.4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米;与城市主干道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米,当小于80米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72.6.5校内应有布置运动场的场地和提供设置给水排水及供电设施的条件2.6.6学校宜设在无污染的地段。
学校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2.6.7学校选址应注意与噪声源之间的距离,以保证教学用房区内有安静的环境。
周边噪声到达学校围墙处应低于70dB(A),到达教学用房窗外1米处的噪声应低于55dB(A)8第七条周边环境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公安看守所、异味源如公厕、化学制品点、餐馆厨房、网吧、游戏机房等不利于中小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2.7.1中小学校园主要出入口两侧各30米范围内,不得修建垃圾转运站等环卫设施、机动车停车场,不得设立集贸市场和摆设商贩摊点92.7.2中小学校园应与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或有害品的研制、生产、贮运场所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2.7.3露天市场边沿与中小学校园间距不应小于100米102.7.4商业闹市与中小学校园间距不应小于150米2.7.5露天体育场边沿与中小学校园间距不应小于100米112.7.6长途客运站、火车站、公交首末场站、轨道交通站点的边沿与中小学校园间距不应小于300米122.7.7网吧、游戏机房的边沿与中小学校园间距不应小于300米6结合郑州市轨道交通规划实际情况。
7《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第2.1.1条。
8《郑州市市区中小学布局规划》第二十四条。
9《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建设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10《郑州市市区中小学布局规划》第二十六条原为500米,根据郑州市实际建设情况予以调整。
11《郑州市市区中小学布局规划》第二十六条原为120米,根据郑州市实际建设情况予以调整。
12《郑州市市区中小学布局规划》第二十六条,增加公交首末场站与轨道交通站点。
第三章建设规模与用地标准第八条人口配建规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城市规划建设与社会经济水平发展的要求确定,原则上每千人口中按72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每千人口中按42名初中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初级中学13:3.8.1城市新区3.8.1.1每2万人区域内预留1所36个班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3.8.1.2每1万人区域内预留1所24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3.8.2老城区3.8.2.1老城区旧城改造地区在确定普通中小学校建设规模时,宜以规划新增人口为基准,并结合改造地区内现状教育设施承载力,合理确定人口配建规模;其中城中村改造地区,现状人口规模中仅计入拥有当地农村户籍的人口数,其余常住人口不再计入中小学校人口配建规模中3.8.2.2每2万人区域内预留1所36个班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3.8.2.3每1万人区域内预留1所24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3.8.2.4老城区旧城改造地区在用地确实紧张、布局难以安排的情况下,可按照人口配建规模对现状中小学校进行增容扩建或增加规划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第九条学校建设规模与班额人数143.9.1完全小学: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45人3.9.2九年制学校:18班、27班、36班、45班,小学阶段每班45人、中学阶段每班50人3.9.3初级中学: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50人13《郑州市市区中小学布局规划》第十三条。
14《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第二章第六条。
3.10.1城市新区小学用地规模14000-24000平方米,生均用地指标11-13平方米153.10.1.1城市新区小学24个班用地规模不低于14000平方米,生均用地指标不低于13平方米/生3.10.1.2城市新区小学30个班用地规模不低于17500平方米,生均用地指标不低于13平方米/生3.10.1.3城市新区小学36个班用地规模不低于2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指标不低于12平方米/生3.10.1.4城市新区小学48个班用地规模不低于24000平方米,生均用地指标不低于11平方米/生3.10.2老城区小学用地规模10000-15000平方米,生均用地指标9平方米163.10.2.1老城区小学24个班用地规模不低于1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指标不低于9平方米/生3.10.2.2老城区小学30个班用地规模不低于12500平方米,生均用地指标不低于9平方米/生3.10.2.3老城区小学36个班用地规模不低于15000平方米,生均用地指标不低于9平方米/生1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表A.0.3中,12班小学生均用地指标为11.1用地指标为11-13平方米。
16《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表A.0.3中,12班小学生均用地指标为11.1确定郑州市老城区的小学生均用地指标为9平方米。
3.11.1城市新区中学用地规模24000-48000平方米,生均用地指标20平方米173.11.1.1城市新区中学24个班用地规模不低于24000平方米3.11.1.2城市新区中学30个班用地规模不低于30000平方米3.11.1.3城市新区中学36个班用地规模不低于36000平方米3.11.1.4城市新区中学48个班用地规模不低于48000平方米3.11.2老城区中学用地规模18000-36000平方米,生均用地指标15平方米183.11.2.1老城区中学24个班用地规模不低于18000平方米3.11.2.2老城区中学30个班用地规模不低于22500平方米3.11.2.3老城区中学36个班用地规模不低于27000平方米3.11.2.4老城区中学48个班用地规模不低于36000平方米第十二条用地规模控制3.12.1新建小学的规模控制在24班以上,小学用地规模最大不超过25000 17《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表A.0.3中,18班中学生均用地指标为12.2用地指标为20平方米。
1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表A.0.3中,18班中学生均用地指标为12.2地指标为15平方米。
平方米193.12.2新建中学的规模控制在36班以上,中学用地规模最大不超过50000平方米20第十三条教职员工居住用地21教职员工居住住宅应纳入城市住宅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不得建于中小学校园以内19《郑州市市区中小学布局规划》第十二条原为30000平方米,以方便小学生就近入学、控制小学服务半径的角度出发,予以调整。
20《郑州市市区中小学布局规划》第十二条原为33300平方米。
21《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第三章第十条。
第四章规划设计与指标控制第十四条学校用地22学校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运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
各部分用地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4.14.1建筑用地、运动场地、绿化用地之间有绿化带隔离者,应划至绿化带边缘;无绿化带隔离者,应以道路中心线为界4.14.2学校建筑用地应包括建筑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通道、房前屋后的零星绿地、小片课间活动场地4.14.3学校运动场地应包括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体育活动的整片运动场地4.14.4学校绿化用地应包括成片绿地和室外自然科学园地第十五条容积率控制23学校的建筑容积率可根据其性质、建筑用地和建筑面积的多少确定,原则上:4.15.1小学不宜大于0.84.15.2中学不宜大于0.9第十六条生均绿化用地指标24校园公共绿地包括成片绿地、花园、景点、生物种植园等,可采用分散、垂直、屋面多种形式,以改善校园环境。
4.16.1中学生均绿化用地指标不得小于1平方米4.16.2小学生均绿化用地指标不得小于0.5平方米22《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第2.2.1条。
23《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第2.2.2条。
24《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第2.2.4条。
第十七条运动场地设计25体育活动场地与教学楼之间应有合理的间距,并联系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