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护等级的划分标准及安装规范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Ⅰ类试验的SPD条增加至37条,新增部分主要是SPD的性能指标 和试验参数
2.0.33 插入损耗 传输系统中插入一个浪涌保护器所引起的损耗,其值等于浪 涌保护器插入前后的功率比。插入损耗常用分贝(dB)来表示。 2.0.34 劣化 由于浪涌、使用或不利环境的影响造成浪涌保护器原始性能 参数的变化。 2. 0. 35 热熔焊 利用放热化学反应时快速产生超高热量,使两导体熔化成一 体的连接方法。 2.0.36 雷击损害风险 (R) 雷击导致的年平均可能损失(人和物)与受保护对象的总价值(人 和物)之比。
3.2.3 保护对象应置于电磁特性与该对象耐受能力相兼容 的雷电防护区内。(电磁兼容)
•3 雷电防护分区
建筑物外部和内部雷电防护区划分
4 雷电防护等级划分 和雷击风险评估
• 4.1 一般规定
• 4.1.1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可按本规范第4.2 节、第4.3 节或第4.4 节规定的方法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3 雷电防护分区
• 附录F 全国主要城市年平均雷暴日数统计 表”,是根据可获得的最新资料进行整理 归纳的,仅列出直辖市、省会城市及部 分城市的年平均雷暴日,供参考使用。 实际工程中还应收集、了解、考虑当地 气象统计资料。
3 雷电防护分区
• 广西区内城市的年平均雷暴日数: • 南 宁:78.1 d/a 柳 州:61.5 d/a • 河 池:58.3 d/a 来 宾:73.3 d/a • 贵 港:79.8 d/a 钦 州:94.3 d/a • 防城港:84.7 d/a 玉 林:90.6 d/a • 桂 林:63.9 d/a 梧 州:89.4 d/a • 贺 州:82.4 d/a 百 色:72.9 d/a • 崇 左:69.2 d/a 北 海:83.1 d/a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一、基槽周边防护1、雨季施工期间基坑周边必须要有良好的排水系统和设施。
2、基坑边1 m以内不得堆土、堆料、停置机具。
基坑周边设置不低于1.2m 高防护栏杆。
3、降水井的井口,必须设置牢固防护盖板或围栏和警示标志,完工后必须将井回填实。
4、模板及其支撑系统在安装拆卸过程中,必须有临时固定措施,严防倾覆。
大模板施工中操作平台、上下梯道、防护栏杆、支撑等作业系统必须齐全有效。
5、模板拆除应按区域逐块进行并设警戒区,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作业区。
二、脚手架作业防护1、脚手架支搭及所用构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
2、钢管脚手架应用外径48--51毫米,壁厚3--3.5毫米,无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裂纹的钢管。
施工现场严禁使用杉篙支搭承重脚手架。
3、脚手架基础必须平整坚实,有排水措施,满足架体支搭要求,确保不沉陷,不积水。
其架体必须支搭在底座(托)或通长脚手板上。
4、脚手架施工操作面必须满铺脚手板,离墙面不得大于20厘米,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飞跳板。
操作面外侧应设一道护身栏杆和一道18厘米高的挡脚板。
脚手架施工层操作面下方净空距离超过3米时,必须设置一道水平安全网,双排架里口与结构外墙间水平网无法防护时可铺设脚手板。
架体必须用密目安全网沿外架内侧进行封闭,安全网之间必须连接牢固,封闭严密,并与架体固定。
5、脚手架必须按楼层与结构拉接牢固,拉接点垂直距离不得超过4米,水平距离不得超过6米。
拉接必须使用钢性材料。
20米以上高大架子应有卸荷措施。
6、脚手架必须设置连续剪刀撑(十字盖)保证整体结构不变形,宽度不得超过7根立杆,斜杆与水平面夹角应为45-60度。
7、人行马道宽度不小于1米,斜道的坡度不大于1:3,拐弯处应设平台,按临边防护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及挡脚板,防滑条间距不大于30厘米。
三、“三宝”、“四口”和临边防护1、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安全帽必须符合GB2811-1989标准。
2、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无法采取可靠防护措施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必须符合GB6095-1985标准。
DB11-T1033-2013《工业射线辐射探伤安全和防护分级管理要求》

ICS点击此处添加ICS号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 11/T 1033—2013工业射线探伤辐射安全和防护分级管理要求Requirements for radiation safety and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radiography2013-12-20发布2014-01-01实施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分级管理 (2)5 通用管理要求 (2)6 分级管理要求 (5)参考文献 (11)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荣华、王绍林、李航、薛建中、陈文梅。
引言为规范北京市工业射线探伤行业的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工业射线探伤辐射安全和防护分级管理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射线探伤辐射安全和防护的通用和分级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式和移动式工业射线探伤作业的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工业射线探伤设备生产、销售过程中的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4058 γ射线探伤机GBZ 117 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DB11/ 412-2010 放射性物品库安全防范要求DB11/ 413-2007 放射性物品公路运输风险等级和安全防范要求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工业射线探伤 Industrial radiography利用X、γ射线探伤装置(包括含放射源的探伤机、产生X射线的X射线机)对物件进行探伤作业的活动。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经保大队阅读人次:3592006年6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engineering of security and protection s ystem2004-10-09 发布 2004-12-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4.3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I 一般规定4.3.1 本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银行营业场所(含自助银行)的安全防范工程。
4.3.2 设计银行营业场所的安全防范系统时,建设单位应提供银行机构建筑平面图和银行业务分布图,提出相关的安全需求。
设计单位应根据本规范和建设单位的安全需求,提出实用、可靠、适度和先进的设计方案。
4.3.3 根据银行营业场所的风险等级确定相应的防护级别。
按照银行业务的风险程度,应将营业场所不同区域划分为高度、中度、低度三级风险区。
高度风险区主要是指涉及现金(本、外币)支付交易的区域,如存款业务区、运钞交接区、现金业务库区及枪弹库房区、保管箱库房区、监控中心(监控室)等;中度风险区主要是指涉及银行票据交易的区域,如结算业务区、贴现业务区、债券交易区、中间业务区等;低度风险区是指经营其他较小风险业务的区域,如客户活动区等。
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建设单位可提高业务区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
4.3.4 工程设计应以满足银行安全需求为目标,运用系统工程的设计思想,统筹考虑系统各部分、各环节的功能和性能指标,采用实用技术和成熟产品,在保障工程整体质量的前提下,注意节省工程投资。
Ⅱ一级防护工程设计4.3.5 高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各业务区(运钞交接区除外)应采取实体防护措施。
2 各业务区(运钞交接区除外)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
1)存款业务区应有2路以上的独立防区,每路串接的紧急报警装置不应超过4个。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2002)(自2003年3月25日起施行)1本标准规定了文物系统博物馆及其藏品、藏品部位风险等级的划分、防护级别的确定、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文物系统博物馆,也适用于考古所、文物管理所、文物商店、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非文物系统博物馆可参照使用。
2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使用于本标准。
GB/T 16571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GA/T 75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 308-2001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 367-200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2001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3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博物馆museums文物、标本的收藏、展示、研究和开展相关教育、服务的单位与场所。
32藏品antique馆藏文物、标本的总称。
33风险等级level of risk博物馆、藏品部位、藏品所处的危险程度,分别表示为单位风险、部位风险和目标风险。
34防护等级level of protection为保护博物馆、藏品部位、藏品的安全多采取的技防、物防、人防等防范措施的水平。
35保卫力量guard force为实施安全防范所配置的系统操作、管理、维护人员和响应报警事件的专业队伍。
36探测(装置)系统detection(devices)systems对入侵、盗窃、抢劫、内部作案等行为具有探测、报警功能,并按需要予以声音、图像复核的技术防范(装置)系统。
37入侵延迟(时间)intrusion delay(time)对非法入侵者的盗窃、抢劫行为,实施探测、报警、设置障碍、拦截,以延迟入侵者的侵犯行为的措施。
人防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规范及管理暂行办法

人防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规范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管理,确保人防工程的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遵守本办法。
人防防空设置的设备安装和后续管理关系着人防工程的使用寿命,维护成本和建造质量。
因此,在防护设备安装和管理的时候需要遵循一定的规程。
那么福建省人防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规范及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是什么?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
福建省人防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管理,确保人防工程的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安装企业,应根据国家人防办规定获得“人防防护设备从业能力达标企业证书” (以下简称“达标企业”),在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安装本企业列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人民防空专用设备产品目录》的产品。
第四条符合第三条规定且无违规行为的达标企业均可在全省承接业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另行设置准入门槛。
第五条非达标企业生产的防护设备,一律不得在人防工程中使用。
第二章职责任务第六条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负责建立健全联合治理力量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委托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单位承担人防设备生产安装行业相关质量服务管理工作。
GA38---2004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级别的规定

4.1.1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营业场所 定为三级风险单位: 定为三级风险单位:
设在乡、 村庄)、农牧区、山区或机关、 )、农牧区 a) 设在乡、镇(村庄)、农牧区、山区或机关、 院校、部队、 院校、部队、工厂等企事业单位内部的营业场 所。 现金出纳柜台不超过2 b) 现金出纳柜台不超过2个(含2个)的营业场 所; c) 设有现金保管点,存放现金5万元(含5万元) 设有现金保管点,存放现金5万元( 万元) 人民币以下的营业场所。 人民币以下的营业场所。
b)业务库清点室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 业务库清点室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 应对复点、 应对复点、打捆等操作的全过程进行实时监视 记录, 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工作人员的操作 情况。 情况。
c) 业务库守库室出入口应安装防盗安全安全 门和可视/对讲装置。 门和可视/对讲装置。守库室内应安装视频安 防监控装置,对守库人员的活动情况进行记录。 防监控装置,对守库人员的活动情况进行记录。
5.3
三级防护要求
5.3.1 银行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 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或防盗安全门, 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或防盗安全门,防盗安 全门应符合GB17565的要求。 GB17565的要求 全门应符合GB17565的要求。金属防护门的锁 具应符合GA/T73的要求。 GA/T73的要求 具应符合GA/T73的要求。
无人值守的业务库应全方位防护。 d)无人值守的业务库应全方位防护。报警系 统应具有红外报警、振动感应报警、 统应具有红外报警、振动感应报警、视频移动 侦测报警等多种功能的报警设备,并应有声音 侦测报警等多种功能的报警设备, 复核装置。安防系统应能实现远程报警、图像、 复核装置。安防系统应能实现远程报警、图像、 声音等信息的传输监控。 声音等信息的传输监控。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27-2002 代替GA 27- 19922002一03一25发布2002一06一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GA 27-2002前言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GA 27-199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的修订版。
本标准与GA 27-1992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1. 增加了新的名词术语,如:单位风险、部位风险、目标风险、单位防护、部位防护、目标防护、人侵延迟、处警响应时间等;2. 规定了实体防护装置防破坏能力的要求;3. 规定了保卫人员到达现场的时间要求;4. 对原标准的章节和内容重新做了调整:增加了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对原标准第3,4,5章(现标准第4,5,6章》的内容进行了充实和补充,将原标准的第6章“组织措施”和第7章“认定、审批与验收”合并为一章:“管理要求气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联合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公安部三局、公安部一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文起、刘起富、杜绍熔、顾岩、刘希清、杨志蓬、刘铭威。
GA 27-200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文物系统博物馆及其藏品、藏品部位风险等级的划分、防护级别的确定、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文物系统博物馆,也适用于考古所、文物管理所、文物商店、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非文物系统博物馆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T 16571 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GA / 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 3 08 -2001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 / T 367-20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 / T 368-2001 人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