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模板】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初次登记办事指南【模板】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初次登记办事指南一、审批要件(一)事项编号:13166-01(二)事项名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初次登记(三)事项性质:日常管理(四)设定依据: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1月28日发布,2008年6月1日实施)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2.《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粤建安字〔2007〕88号,2007年9月14日发布,2007年11月1日实施)一、初次登记制度:从2007年11月1日起,凡在本省在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首先应向工程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工程所在地受理部门)申请初次登记。
经检查资料和核对设备后,受理部门对起重机械进行全省统一编号,登记造册,并发给《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履历手册》。
(五)生效及失效时间: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六)重要说明及注意事项:(七)适用的申请主体:适用于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
(八)法定实施主体名称: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九)实际实施主体名称: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十)审批文件或证书名称:《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履历手册》有效期限: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年限之日止,或发证单位注销该设备之日止。
(十一)提交资料及要求:1.《顺德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备案(录入系统)申报资料清单》(原件);2.《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原件,采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2011年版)》中GDAQ21001、GDAQ21002、GDAQ21003、GDAQ21004);3.设备产权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对设备出租单位其经营范围应包括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出租,分公司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无效,年检记录应齐全)(复印件,核对原件);4.起重机械产权证明(购置发票或购销合同或其他产权证明资料,发生过转让的应提供转让合同,发票合同均应注明制造编号、出厂日期)(复印件,核对原件);5.产品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核对原件);6.生产企业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应覆盖产品的出厂日期)(复印件,核对原件);对进口的设备应当提供进口“商检”证明材料或首台同型号进口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等有关设备质量证明资料(复印件,核对原件);7.设备产品使用说明书(复印件,核对原件);8.对曾使用过的设备应提供最近一次的安全检验检测合格报告或使用登记牌(复印件,核对原件);对我区在册黑名单产权单位曾使用过的设备,应提供具备资质的省级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次的安全检验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核对原件)9.刻录反映设备关键部位最近1个月内照片的光盘,每关键部位1张照片(原件);10.对2011年2月1日起出厂的井架物料提升机,应提供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核对原件);11.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设备产权单位法人授权书(原件)。
尾矿库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办事指南尾矿库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办事指南【模板】

编号:511A*********尾矿库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办事指南发布日期:2018年5月14 日实施日期:2018年5月15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尾矿库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市境内的三等以下尾矿库的建设项目。
二、法定依据(一)《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36号,第77号令修改)第三章;(三)《关于抓好非煤矿山和冶金、建材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川安监〔2011〕82号)第三条(四)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关于深化全省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全省安全生产依法治理的工作意见(试行)》(川安监〔2015〕123号)之规定。
三、受理机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决定机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五、数量限制不限量六、申请条件及禁止性要求(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则备案的三等以下的尾矿库的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实施安全预评价、出具评价报告,经专家审查并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三)建设单位委托具备设计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了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
(四)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的合法企业。
禁止性要求:无七、申报材料(一)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设施设计;以上申报材料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律法规若有变化将从其规定。
申请人应对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按次序装订,并加盖公章;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八、申请接收网上申请:申请通过网址http://117.174.153.145:5105/),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安全监管局窗口提交申请,并上传申报材料办公地址:**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6号窗口。
区、县(市)公共服务事项及办事指南【模板】

□有关政策支持
□公共教育
社会保障
□知识产权
□就业创业和职业技能 □文化体育
□住房保障
南直路街道
单位性质
行政机关
监督电话
否
是否审核转报
否
服务内容
零就业家庭办理
办理依据
一、《哈尔滨市城镇零就业援助工作实施方法》(哈就组字[2007]10 号) 二、《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镇就业困 难认定人员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哈人社发[2010]229 号)
办理条件
家庭没有工作、享受低保待遇
办理材料
经社区申报走户、登记台账
办理流程
社区申报、街道审核、局里认定
服务承诺
严格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收费标准和依据 否
区、县(市)公共服务事项及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事项类别 承诺办理时限
服务领域
受理单位 咨询电话 是否收费 是否属于申请办理出 具相关结果类
否
服务内容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理
办理依据 办理条件
办理材料
一、《哈尔滨市城镇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哈人社发[2010]230 号) 二、《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镇就业困难认定人员 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哈人社发[2010]229 号) 三、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就业援助工作相关制度的通知》(哈 人社发[2011]18 号)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理
子项名称
公共服务事项 □综合服务事项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办 服务对象 城乡居民
结。
□法律和信息咨询
□劳动就业
□医疗卫生
□扶贫脱贫
注销居住登记信息和居住证信息办事指南【模板】

附件6:
注销居住登记信息和居住证信息办事指南
一、注销对象
对象:离开原住址的流动人口。
申报人:本人、用人单位、学校、出租屋主或代理人。
二、设立依据
《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三、所需材料
1.本人申报的,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2.用人单位、学校、出租屋主或代理人申报的,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四、办理方式
1.线上:微信“粤省事”小程序(根据提示操作);
2.线下:中山市公安机关居住登记和居住证业务办理点(附后)。
五、办理收费
不收费。
六、相关提示
1.其它有效身份证明,是指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驾驶证和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
2. 申报人居住登记信息被注销后6个月内在同一地市重新申报居住登记,若期间没有在其他地市申领居住证,其本市居住时间自重新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连续计算。
如申报人居住登记信息被注销后已在其他地市申领居住证或居住登记信息被注销6个月后,在同一地市重新申报居住登记的,其本市居住时间自重新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重新计算。
七、咨询、投诉
行政服务热线12345或中山市公安机关居住登记和居住证业务办理点对外咨询电话。
书面报告备案办事指南【模板】

书面报告备案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书面报告备案
二、适用范围: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三、事项审查类型:其他行政权力
四、审批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规章】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六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投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五、决定机构: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数量限制:无限制
七、申请条件:
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八、禁止性要求:材料不全
九、申请材料目录:
1.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2.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十、办理基本流程:受理—审查—备案
十一、办结时限: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无
十三、结果送达:承诺时限内办结后通知申请人领取
十四、监督投诉渠道:投诉电话:********。
业务办事指南【模板】

业务办事指南
◆项目名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生育补助金发放
◆项目编号:
◆办理地点:XX县政务服务中心就业局窗口⑧
◆办理时间:周一—周五上午9:00—下午5:00→(含延时服
务时间)
◆收费标准:不收费
◆资料清单:
1.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申请表2份(在户口所在的乡镇社区领取);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3.住院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4.准生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
5.新生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份;
6.医保局提供未享受生育险的证明单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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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检委托书(代办理报检须提供);
3、林业植物检疫证书行政许可申请书;
4、生产经营场地使用合法证明(无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须提供);
5、苗圃场植物产品产地基本情况报告(苗木生产经营企业须填写);
6、申请人或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植物检疫要求书;
8、产地检疫合格证;
9、植物检疫报检单。
4、林木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5、林木良种证书;
6、自有品种的证明或者选育目的品种情况介绍;
7、具有林木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的证明。
10
9
建设工程征收、征用、占用林地审核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统一项目建设的意见;
3、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4、林地权属证明;
7、个人委托证明(如非本人办理,须提交委托证明及交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8、制度(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出登记制度;免疫制度;用药和消毒制度;疫情报告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
9、提供环保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
10
序号
事项名称
提供资料
办结时限
(工作日)
备注
13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4、林木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5、林木良种证书;
6、自有品种的证明或者选育目的品种情况介绍;
7、具有林木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的证明。
10
8
其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省属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
3、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种苗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8、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凭证;
9、使用林地现场查验报告;
10、被使用林地1:10000平面图;
11、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12、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信息登记表;
13、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10
11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统一项目建设的意见;
2、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3、场所地理位置图;
4、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5、场所使用证明;
6、人员情况表;
7、主要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
8、管理制度文本。
10
16
兽药经营许可
1、法人代表身份证;
2、检疫申报单。
10
14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2、场所地理位置图;
3、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4、场所使用证明;
5、主要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
6、管理制度文本;
7、人员情况表。
10
15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领登记表;
10
3
《植物检疫要求书》
核发
1、森林植物(货源)台帐(木材加工经营企业须填写);
2、报检人身份证复印件(代办理报检须提供);
3、林业植物检疫证书行政许可申请书;
4、申请人或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10
4
省内《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1、产地检疫合格证;
2、植物检疫要求书;
3、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10
5
木材运输证
核发
1、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2、检疫证明;
3、发票或其他有关的文件、证明;
4、木材运输放行证申请书;
5、木材检尺码单或者货物清单;
6、育林基金收据和完税凭证;
7、木材运输申请表;
8、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采伐(挖)实地勘验记录;
9、木材存放地现场核实记录;
10、身份证明。
办事指南
填报单位(盖章):事项性质:行政许可2016年11月22日
序号
事项名称
提供资料
办结时限
(工作日)
备注
1
林木采伐许
可证核发
1、林木采伐申请表;
2、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林地使用权证书;
3、伐区调查设计文件、造林更新设计书;
4、采伐申请文件;
5、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5
2
出省《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5、林地、林木补偿协议或县级以上政府制定的征地补偿方案及落实补偿方案的承诺;
6、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7、使用林地后复绿计划报告书;
8、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凭证;
9、使用林地现场查验报告;
10、被使用林地1:10000平面图;
11、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12、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信息登记表;
13、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3、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4、林地权属证明;
5、林地、林木补偿协议或县级以上政府制定的征地补偿方案及落实补偿方案的承诺;
6、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7、使用林地后复绿计划报告书;
8、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凭证;
9、使用林地现场查验报告;
10、被使用林地1:10000平面图;
11、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12、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信息登记表;
3
序号
事项名称
提供资料
办结时限
(工作日)
备注
6
从事主要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
3、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种苗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4、林木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5、林木良种证书;
10
序号
事项名称提供资料ຫໍສະໝຸດ 办结时限(工作日)
备注
10
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统一项目建设的意见;
3、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4、林地权属证明;
5、林地、林木补偿协议或县级以上政府制定的征地补偿方案及落实补偿方案的承诺;
6、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7、使用林地后复绿计划报告书;
6、自有品种的证明或者选育目的品种情况介绍;
7、具有林木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的证明。
10
7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种子企业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
3、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种苗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13、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10
12
动物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1、场所地理方位图、各功能区布局图、场所照片;
2、设施设备清单;
3、人员情况,附人员健康证明和执业兽医身份证、学历证、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4、场地使用证明或场所租赁合同;
5、法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
6、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