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自由原则(1)
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

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
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同的订立、变更和
解除应当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并且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合同范本撰
写中,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当事人的自主权利,合同自由原则保障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
程中的自主权利,包括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
合同范本应明确
体现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权,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
自由选择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2. 法律范围内的自由度,合同自由原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
随意约定任何内容,而是在法律范围内的自由度。
合同范本应明确
规定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法律规定和限制,确保合
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合同条款的清晰明确,合同范本应包括清晰明确的合同条款,确保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理解和认可。
合同自由原则要求合同条款
应当具有明确性和确定性,避免模糊和歧义,以保障合同的执行和
效力。
4.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规定,合同范本应包括合同变更和解
除的程序规定,明确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何进行变更和解除,以保障合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总之,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在合同范本撰写中应当充分体现当
事人的自主权利、法律范围内的自由度、合同条款的清晰明确以及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规定,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合同的订立、内容和解除应当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不受外界的强制干涉。
这一原则是现代市场经济下契约法的基石之一,为经济主体提供了自主决策的权利和自由发展的空间。
本文将探讨合同自由原则的意义、内涵以及其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合同自由原则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合同自由原则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即自由主义原则。
自由主义认为,市场经济应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自由原则的确立有利于人们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进行契约,实现个体自由和自主决策的权利。
其次,合同自由原则有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在合同自由的基础上,经济主体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情况灵活调整合同条款,使合同更符合实际情况和经济规律,从而提高经济效益。
此外,合同自由原则还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在合同自由的基础上,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和需求协商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同时,合同自由也可以为弱势群体提供更多的谈判空间,减少合同的不对等现象。
合同自由原则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自由选择。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权自由选择合同对象、内容、方式和条件等。
合同双方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契约,不得受到他人的干涉和强制。
二是平等协商。
合同双方应当在平等的地位上进行合同的订立和内容的确定。
任何一方都不得强迫另一方接受不利于对方的合同条件。
三是诚实信用。
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应当保持诚信和信用。
对于合同约定的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并遵守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
四是按照法律规定实施合同。
合同自由原则并不等于合同的绝对自由,合同的内容和执行仍然受到法律的制约。
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自由原则在市场经济中起着重要作用:首先,合同自由原则有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竞争和创新。
当事人在自由选择合同对象和内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情况进行合同订立和调整。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1.合同自由原则:保险合同是一种合法、自愿的合同,受到自由意志原则的约束。
当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不明确或存在争议时,应该优先考虑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和合同订立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2.平等原则:保险合同双方在合同订立时,应当是平等的地位。
在解释保险合同时,不能偏袒一方或者剥夺一方的合法权益。
3.有利解释原则:保险合同是以保险人的利益为目标而订立的,因此,在解释保险合同时应优先考虑保险人的利益。
如果保险合同的条款可以有多种解释,应当更有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4.最大诚实原则:保险合同是一种诚实信用的合同,保险人和投保人应当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保持最大的诚实和信用,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
当保险人发现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时,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拒绝支付赔款。
5.逐字解释原则:保险合同的解释应当以合同文字的明确表达为准。
如果保险合同的条款使用了特定的词语或术语,应当按照法律或行业习惯的意义进行解释。
6.根据词语本身的规定:保险合同条款中的词语具有其约定的特定含义。
当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使用了行业术语或具有特定含义的词语时,应当根据其本身的规定进行解释。
7.上下文解释原则:保险合同是一个整体,各个条款之间是相互关联的。
在解释保险合同时,应当综合考虑各个条款之间的逻辑关系和语境,不能以单独的条款来理解和解释合同。
8.因果关系原则:在保险合同中存在因果关系的条款时,应当根据因果关系进行解释。
例如,如果保险合同中规定了其中一种条件或行为可以导致其中一种后果,那么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根据这种因果关系进行解释。
总而言之,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是为了在合同争议发生时提供一定的指导,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履行。
当有争议时,应当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平等原则、有利解释原则、最大诚实原则等原则相互补充,综合考虑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和具体情况进行解释。
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订立、变更或者终止合同的权利和自由。
根据这一原则,以下是一个合同范本的示例,供您参考:合同标题,劳动合同。
甲方,(雇主单位名称)。
乙方,(员工姓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乙方在甲方单位工作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工作内容。
1.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安排,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所负责任的工作任务。
2. 乙方的具体工作内容为(具体工作内容描述)。
二、工作时间和地点。
1. 乙方的工作时间为每周工作(具体工作时间),具体工作时间安排由甲方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2. 工作地点为甲方单位(具体工作地点)。
三、工资和福利。
1. 甲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并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2. 具体工资和福利待遇以甲方规章制度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四、保密义务。
乙方应当对甲方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五、解决争议。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事项。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具体期限)。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以上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合同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咨询,请随时与我联系。
合同自由原则(1)

合同自由原则(1)论文关键词:合同自由原则强制性合同格式合同契约自由论文摘要:合同自由原则最早产生于罗马法时期,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确立并得到充分发展。
进入二十世纪后,随着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的发展,各国立法普遍对这一原则给予一定的限制,以保证社会的公平公正。
本文论述了合同自由原则的发展历史及其主要内容,以及对合同自由原则予以限制的必要性,结合中国国情,以期能对合同自由原则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一、合同自由原则的形成及在中国的发展合同自由作为一种思想早在罗马法时期就产生了,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合同自由的雏形出现在商品生产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罗马法中。
合同自由原则在罗马法中虽然只是一种思想,反映在诺成契约形式中,但对后世法律的影响仍是不可抹杀的;虽然未形成罗马契约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但“罗马法的契约自由思想,为现代契约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
⑴[1]从十九世纪开始,商品经济在西欧及地中海地区的发展,为合同自由的确立提供了社会实践经验;在自由经济主义经济思想和强调人类自由的理性哲学的基础上,合同自由原则适应了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
合同自由原则产生于资本主义自由竞争这一特定的历史时期产生,并在许多假想理论和部分实践中发展起来。
于是合同自由原则在合同法中逐渐被确认,成为近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正是由于合同自由原则符合资产阶级政治、经济、文化的需要,且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文化又为其提供了生长的土壤,合同自由原则才得到了飞速的发展,显示出极其强大的生命力。
直到十九世纪晚期,合同自由原则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以至被看作是一种基本的自然权利,推动社会发展的一种主要工具,甚至被明确包括在宪法所保护的自由中。
由此,在长达百年的时间内被奉为神圣、不可动摇的法律准则,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合同自由原则成为近代合同法的核心和精髓,且在大陆法系国家被奉为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
⑵成为十九世纪放任主义的经济基础之一。
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

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
一、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同的订立、变
更和解除应当由合同各方自主决定,并且不受非法干预。
二、合同自由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 自愿订立,合同是合同各方自愿订立的,不存在任何形式的
强迫、欺骗或者其他不当手段。
2. 平等地位,合同各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是平等地位的,不存
在一方对另一方的不合理压迫或者操纵。
3. 自主权利,合同各方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自主决定合
同的内容、条款和条件。
4. 合法合规,合同的内容、条款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5. 保护利益,合同自由原则同时也包括对合同各方合法权益的
保护,不得损害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1. 公序良俗,合同的内容、条款和条件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2. 法律限制,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限制。
3. 强制性规定,某些合同条款和条件可能受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各方应当遵守这些强制性规定。
四、合同自由原则的意义:
合同自由原则的确立,旨在保障合同各方的自主权利和合法权益,促进合同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同时也要求合同各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义务,共同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合同责任义务的三个基本原则

合同责任义务的三个基本原则
一、合同自由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有权对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自由协商,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主体的非法干预。
2.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与他人签订合同、有权选择交易对象、有权决定合同的具体内容、有权选择合同形式等,
3.但是国家可以依法对当事人的合同自由进行干预,以实现合同自由和合同正义的统一。
二、合同严守原则
1.合同严守原则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也不得随意违约。
2.根据合同严守原则,自合同依法成立时起,双方当事人都要受到合同的约束;在符合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当事人应按照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协商解决,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三、鼓励交易原则
1.鼓励交易原则,是指合同法以降低当事人的交易成本,减少交易的制度障碍为指导思想,以促进当事人通过合同实现交易目标。
2.鼓励交易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有全面体现:尽可能使当事人
之间的合同成立;减少无效合同的种类;对合同解除规定了严格的法定条
件等。
对合同自由原则的理解.doc

对合同自由原则的理解对合同自由原则的理解北安法院王玉玺杨洪林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当事人对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都有选择和决定的自由。
《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这里所说的自愿便是自由。
合同权利。
义务关系只有基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而产生时,才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合同自由分为法律上的合同自由和事实上的合同自由。
前者是指当事人所享有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合同做出选择和决定的自由。
它指的是合同自由的数量,后者则是指由当事人的知识,经验以及经济实力,社会环境等主客观因素所决定的就具体交易情势做出选择和决定的自由,主要是指合同自由的质量。
合同自由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缔约自由:也就是要约自由和承诺自由。
选择相对人自由:也就是选择交易伙伴的自由。
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当事人有权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也就是具体的交易内容,权利义务的分配,合同风险的负担,违约责任的确定,发生纠纷时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与交易密切相关的事项,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当事人都有选择和决定的自由。
当事人不仅得在任意法规定中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而且可以在法律所规定的有名合同外订立无名合同或混合合同。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履行完毕之前的任何时间,当事人都有权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自由决定所订立的合同采取任何形式。
《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但是,合同自由不是绝对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对缔约自由的限制,即强制缔约,如依照法律对机动车所有人、驾驶员、医生、会计师等人员的强制保险义务的规定。
对选择相对人自由的限制,如优先购买权的实现,即是对出租人或卖方选择合同相对人自由的限制。
对决定合同内容自由的限制,如合同内容违反了民法中关于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合同内容即无效或者不得强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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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自由原则⑴论文关键词:合同自由原则强制性合同格式合同契约自由论文摘要:合同自由原则最早产生于罗马法时期,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确立并得到充分发展。
进入二十世纪后,随着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的发展,各国立法普遍对这一原则给予一定的限制,以保证社会的公平公正。
本文论述了合同自由原则的发展历史及其主要内容,以及对合同自由原则予以限制的必要性,结合中国国情,以期能对合同自由原则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一、合同自由原则的形成及在中国的发展合同自由作为一种思想早在罗马法时期就产生了,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合同自由的雏形出现在商品生产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一一罗马法中。
合同自由原则在罗马法中虽然只是一种思想,反映在诺成契约形式中,但对后世法律的影响仍是不可抹杀的;虽然未形成罗马契约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但“罗马法的契约自由思想,为现代契约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
⑴[1]从十九世纪开始,商品经济在西欧及地中海地区的发展,为合同自由的确立提供了社会实践经验;在自由经济主义经济思想和强调人类自由的理性哲学的基础上,合同自由原则适应了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
合同自由原则产生于资本主义自由竞争这一特定的历史时期产生,并在许多假想理论和部分实践中发展起来。
于是合同自由原则在合同法中逐渐被确认,成为近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正是由于合同自由原则符合资产阶级政治、经济、文化的需要,且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文化又为其提供了生长的土壤,合同自由原则才得到了飞速的发展,显示出极其强大的生命力。
直到十九世纪晚期,合同自由原则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以至被看作是一种基本的自然权利,推动社会发展的一种主要工具,甚至被明确包括在宪法所保护的自由中。
由此,在长达百年的时间内被奉为神圣、不可动摇的法律准则,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合同自由原则成为近代合同法的核心和精髓,且在大陆法系国家被奉为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
⑵成为十九世纪放任主义的经济基础之一。
我国自一九四九年建国以来,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经济实施过多的干预和指令性的计划管理,在合同中强调以计划为主,且把合同自由原则长期视为资产阶级民法理论被加以批判。
由于合同自由原则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原则,合同当事人间是独立、平等、自由的,所以在计划经济下经济关系根本没有自主性可言,更不可能存在合同自由。
进入八十年代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国家先后颁布了《民法通则》及一一《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来规范市场,此时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这些法规也为日后《合同法》的颁布及合同自由原则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在法律上确认并保障合同当事人享有合同自由,才能充分鼓励市场主体从事广泛的交易活动,市场经济才能得到发展。
适应现实的需求,我国于一九九九年颁布了《合同法》,它的出现健全了我过的《合同法》制度,完善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我国的《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⑶这也表明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上的确立。
除此之外,《合同法》中还规定了很多反映合同自由的条款,如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有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变更、解除合同等等。
更进一步说明合同自由原则在法律中、市场中的地位,也反映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满足物质生活由此,与经济生活的交易活动在法律上得到了保障。
在我国的立法中,必须关注社会,从社会的实际情况、国情出发。
因为社会发展离不开经济,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交易,而交易的主体只有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才能发展经济,只有在法律上确认并充分保证当事人所享有的合同自由,才能调动市场主体的能动性和积极性,充分从事广泛的交易活动,市场交易活动越活跃、越自由,社会财富才能随之增长,经济也才能发达、腾飞。
合同自由原则作为市场经济这一体制在法律上的表现,贯穿着我国合同法的各方面,指引着合同活动的全过程,为市场主体提供了自主选择和实现目标的机会,市场主体可以根据市场信息自主的调整自己的经济行为,使整个社会的资源合理配置。
合同自由原则,正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让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更加的繁荣。
二、合同自由原则的主要内容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是否订立合同的自由,选择缔约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确定合同形式的自由,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等。
也就是说在合同自由原则下,当事人之间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每个当事人对于自己参与的合同,都有充分的自由去加以选择;每个当事人都有自己的自由意思,合同中应充分反应其自由意思;对于当事人的自由意思,其他任何人包括国家都必须尊重;双方合意订立的合同一旦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国家应保护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合同自由原则强调的是以个人思想为基础,强调的是个人的权利,强调的是合同的自由和意思自治,核心是遵循当事人的意思兼顾社会的公平,只要不违反法律、道德和公共秩序,每个人都享有合同的自由合同自由原则就具体表现来说,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合同缔约的自由:即每个当事人应有权决定是否与他人订立合同,法律上不能限制其自由,强行订制。
要约与承诺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充分表现,合同无论以何种形式存在,只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就成立,双方的合意即构成合同并产生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订立合同的自由也就是要约的自由和承诺的自由,这种自由是合同自由原则中其他自由的前提。
我国的《合同法》参考了国际惯例,尽量减少行政干预,以防止政府机关限制和干涉当事人的自由。
如果当事人不享有缔结合同的自由,也就谈不上自由决定合同的问题。
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自由决定与何人订立合同的自由。
合同自由原则不仅首先承认合同当事人签定合同的自由,而且合同签定当事人一方有权选择与何人签定合同的自由,从而更深一层的让订立主体实现合同自由。
在现代社会某些公用事业服务领域不存在竞争,公用事业组织利用其垄断地位,以标准合同方式从事交易时,消费者则别无选择。
由此,很难享有选择合同订立伙伴的自由。
所以,该自由能否在市场交易中实现,关键在于有一个充分的完全竞争市场存在。
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依其自由意思决定合同的条款,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除少数情况应由其自主决定外,他人不得干涉,只要合同的内容不违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法律就应承认其有效。
同《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生效”。
《合同法》对合同中的内容采用“一般包括”的条款,这样使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可以依自己的意愿采取补救措施,从而避免了因缺乏某些条款,而造成过多的合同不成立的结果。
但合同内容若违背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则被视为无效。
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即当事人有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可以协商决定采用书面方式、口头方式和其他方式。
基本上赋予了当事人享有决定合同形式的自由。
随着经济生活节奏化的快速发展,现代合同法越来越注重交易形式的简化、实用、便捷、经济,从而在合同方式的选择上以“不要式为原则,要式为例外”。
⑷当事人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在合同成立以后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
《合同法》中对债权转让、债务承当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使当事人更充分享有变更合同的自由。
当事人即可以自由协商自由解除合同,当然也可以协商自由解除合同,既然可以自由协商决定合同内容,当然也可以自由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因此,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也是合同自由的组成部分。
合同补救的措施:依法成立的合同一旦违约,应当采取何种补救措施,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而定。
违约的补救方法般有三种:协商救济、法定救济、约定救济。
违约的补救不但可以促使当事人自觉的履行合同的义务,而且可以在违约发生时,通过追究违约人的责任,使守约方的损失得到补偿。
在违约的救济方面出现了很多方式,如: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约定违约金、定金,除法定的这些措施外,为防止损失的扩大,还有违约人采取修理、重作、更换等措施。
对于出现合同纠纷后,用什么方式解决,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充分体现在合同的自由。
上述合同自由原则重点体现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自由,即双方合意签定的合同一旦成立,即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在合同自由原则中,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在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当事人有充分而自由的选择自己参与合同,每个人都有自己自由的意思表示,且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应受到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以致国家的尊重。
三、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发展,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国家资本主义代替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经济。
垄断企业的垄断地位无形中成了合同的主导者,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导致非垄断企业只有附和的“自由”,于是出现了合同在自愿前提下所导致的不公平。
社会严重失衡,各种社会矛盾突出,合同自由原则所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因此,国家对合同进行干预,目的在于维护交易的安全,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利益,调和社会矛盾,法律的中心也从个人移向社会。
也因此出现许多特别立法,以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和保护中小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如制定了反垄断法,限制垄断组织对合同自由的滥用,让经济良性发展。
“市场主体追求权利最大效率的动机和目的,必须要受到一种居于其上的控制,必要的管制权是市场避免盲目性,减少短期行为从而保证其正常运行的内在要求,是市场运行权利结构中不可替代的独立的权利的支点”。
⑸近代法律以抽象的法律人格作为合同的主体,忽视了法律的形式平等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之间的背离,追求法律形式上的平等、正义,结果将导致实质意义上的不平等、不自由。
现代市场经济较为关注社会利益,但又不能忽视个人利益的存在,其实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是相统一的,社会利益是由无数个个人利益所组成的,因此,尊重个人利益、意思自治是市场发展的需求。
合同双方主体订立的合同放映的是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和利益,但双方主体的地位可能是不平等的,如垄断性的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只有通过对合同自由的限制,才能使合同的主体得到真正的合同自由。
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并不是自由原则的衰落,而是对传统合同自由真实意义的恢复,以恢复本来的价值和地位,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升华。
在进入二十一世纪后,世界间的经济联系加强,《合同法》作为私法中具有代表性的一项法律制度,受到了不小冲击。
我国《合同法》对当事人的自由也作出了一定的限制以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如: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遵循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同国家计划制定相抵触;当事人对合同条款解释发生争议时,应努力探求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如解释不通,采用诚实信用原则,法官本着公平、正义去解释合同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