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自由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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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

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

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
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同的订立、变更和
解除应当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并且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合同范本撰
写中,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当事人的自主权利,合同自由原则保障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
程中的自主权利,包括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

合同范本应明确
体现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权,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
自由选择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2. 法律范围内的自由度,合同自由原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
随意约定任何内容,而是在法律范围内的自由度。

合同范本应明确
规定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法律规定和限制,确保合
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合同条款的清晰明确,合同范本应包括清晰明确的合同条款,确保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理解和认可。

合同自由原则要求合同条款
应当具有明确性和确定性,避免模糊和歧义,以保障合同的执行和
效力。

4.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规定,合同范本应包括合同变更和解
除的程序规定,明确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何进行变更和解除,以保障合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总之,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在合同范本撰写中应当充分体现当
事人的自主权利、法律范围内的自由度、合同条款的清晰明确以及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规定,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论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论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论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合同自由原则是一种法律原则,根据该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地约定合同的内容和方式。

然而,合同自由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存在一定的限制。

本文将探讨限制合同自由原则的一些主要因素。

首先,法律限制是限制合同自由原则的最重要因素之一、法律对一些合同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必须按照这些规定进行约定。

例如,劳动合同法规定了雇佣关系的基本规则,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无法随意进行约定。

其次,公共利益也是限制合同自由原则的因素之一、当合同违背公共利益或违反公共政策时,法律将不予承认或撤销该合同。

例如,禁止一些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公共卫生、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合同。

再次,当事人之间的不平等地位也会限制合同自由原则。

例如,劳动者在与雇主订立劳动合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经济力量不对等,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为保护弱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方式做了一系列的限制和保护。

此外,合同自由原则还受到道德、风俗和行业规范的限制。

当合同的内容和方式违背一定的道德准则、社会风俗或行业规范时,法律可能会对其进行限制。

例如,一些违法、不公正或失当的合同。

最后,司法审查也是限制合同自由原则的因素之一、法院作为合同争议的司法机构,有审查合同有效性和合法性的权力。

当合同违背法律、公共政策或公共利益时,法院可以裁决合同无效或作出相关的司法调整。

总而言之,合同自由原则是在特定范围内被限制的。

法律限制、公共利益、当事人不平等地位、道德风俗和行业规范以及司法审查都可以限制合同自由原则的适用。

这些限制的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维护契约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促进社会正义和增进公共信任。

论合同自由原则

论合同自由原则

论合同自由原则【摘要】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指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有权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形式和履行方式。

本文将从合同自由原则的基本概念、法律依据、适用范围、限制以及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介绍和分析。

通过对合同自由原则的深入探讨,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合同法的核心精神,为合同当事人提供更多的自主权和保护。

结论部分将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重要性和未来发展提出一些思考和展望,以期促进合同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合同自由原则、基本概念、法律依据、适用范围、限制、发展趋势、结论。

1. 引言1.1 引言合同自由原则的法律依据主要源自各国的法律法规以及国际公约和惯例。

在法律上,合同自由原则通常被视为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尊重。

在国际贸易领域,合同自由原则被广泛应用于国际商事合同中,为跨国企业和商业组织提供了便利和保障。

合同自由原则是现代商事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原则,其作用和意义不仅体现在商业活动中,还体现在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合同自由原则的作用和意义将会愈发凸显,为商业活动的开展和经济的繁荣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2. 正文2.1 合同自由原则的基本概念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关系中享有自主意愿约定的权利。

基本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合同自由原则体现了当事人的自主意识和契约精神。

在合同自由原则下,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利益和需求自由选择是否订立合同,以及合同的内容、条件和条款。

这种自主权不受外界干涉,体现了契约精神中的平等协商和自愿订约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强调了契约关系的私法性质。

在契约法中,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是建立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意思一致的基础上的。

合同自由原则保障了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使得他们在契约关系中能够自由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同时也使得契约关系更具有约束力和稳定性。

合同自由原则还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论合同自由原则

论合同自由原则

论合同自由原则【摘要】合同自由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首先通过引言部分介绍了论合同自由原则的重要性,并结合案例分析展示了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接着,在正文部分从定义、基础、局限性、实践应用和未来发展等方面深入探讨了这一原则。

在结论部分对论合同自由原则进行总结,并展望了其未来发展方向,提出了相应的启示。

通过本篇文章的讨论,可以更深入地理解和认识合同自由原则及其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为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合同自由原则、重要性、案例分析、定义、基础、局限性、实践、应用、未来发展、总结、展望、启示。

1. 引言1.1 了解论合同自由原则的重要性了解论合同自由原则的重要性是建立我们对合同法理论和实践的深刻认识的前提。

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它保障了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契约关系,体现了当事人的自治权和自由意志。

这一原则的重要性在于,它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交易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范,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经济发展和交易的稳定。

合同自由原则的理解和适用,不仅关系到经济体制的健康发展,也体现了法治国家对公民的保护和尊重。

只有深入了解合同自由原则的重要性,我们才能更好地把握合同法的精神和价值,为实践中的合同交易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了解合同自由原则的重要性不仅是我们学习合同法的基础,也对于我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处理合同事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2 引言中的案例分析案例分析:2018年,某公司与一家供应商签订了一份合同,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供应商违约多次,导致公司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公司考虑解除合同,但供应商却坚持合同自由原则,拒绝接受任何处罚。

双方陷入了长时间的纠纷之中。

这个案例反映了合同自由原则的重要性和局限性。

合同自由原则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确保合同的自由订立和自由执行。

当一方违约时,合同自由原则也可能成为损害另一方权益的工具,导致合同纠纷难以解决。

论合同自由原则

论合同自由原则

论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作为私法自治的核心内容,强调合同的约束力根源于当事人双方的意思或意愿,而不是来自外部力量的干涉,每个人对于自己所参与的法律关系,都有充分的自由加以选择,社会成员相互间有同等的机会参与竞争。

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合同意思自由和合同形式自由两个方面。

一、合同的意思自由合同意思自由的核心是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只有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时,才具有合理性,否则,便是法律上的专横。

合同意思自由主要包括:缔约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选择合同类型自由、解约自由以及选择裁判自由等。

第一,缔约自由,即决定是否与他人缔结合同的自由。

它是合同自由的最基本的含义,包括积极的和消极的两个方面。

在积极方面,合同自由是缔约的权利,即当事人愿不愿意与其他人缔约由其自行决定,订立合同与否完全属于个人的私权利。

在消极方面,指当事人排除外力干预的权利,即当事人具有排除他人为自己缔约和干涉自己缔约与否的权利。

第二,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

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是指决定与谁缔结合同的自由。

例如,在实际交易中,自由竞争的表现之一就是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因此,没有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就没有自由竞争,也就没有市场经济。

第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即当事人接受何种约束的选择权,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核心所在.合同的内容通常由必备条款、选择条款和特别条款组成。

经过当事人的合意,确定了合同内容(当然要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对当事人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所以,就缔约合同而言,当事人有选择标的的自由,却没有不选择的自由。

第四,决定合同类型的自由。

合同的类型,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划分出的各种合同的种类。

合同类型自由,即缔约人有根据交易的意愿决定何种合同类别的选择权。

另外,合同名称依照法律有无规定,区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第五,解除合同的自由。

解约自由指缔约后当事人一方依法解除合同的自由。

解约自由是近代民法肯定个人利益的产物,是相对于古代法中严禁解约而言的。

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

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

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
一、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同的订立、变
更和解除应当由合同各方自主决定,并且不受非法干预。

二、合同自由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 自愿订立,合同是合同各方自愿订立的,不存在任何形式的
强迫、欺骗或者其他不当手段。

2. 平等地位,合同各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是平等地位的,不存
在一方对另一方的不合理压迫或者操纵。

3. 自主权利,合同各方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自主决定合
同的内容、条款和条件。

4. 合法合规,合同的内容、条款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5. 保护利益,合同自由原则同时也包括对合同各方合法权益的
保护,不得损害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1. 公序良俗,合同的内容、条款和条件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2. 法律限制,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限制。

3. 强制性规定,某些合同条款和条件可能受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各方应当遵守这些强制性规定。

四、合同自由原则的意义:
合同自由原则的确立,旨在保障合同各方的自主权利和合法权益,促进合同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同时也要求合同各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义务,共同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论合同自由原则

论合同自由原则

论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自主选择订立合同内容并自愿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和义务。

在市场经济中,自由贸易是合同自由原则不可或缺的部分。

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合同自由原则也面临着一些争议,例如是否可以阻止合同自由原则以及合同自由原则对社会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这些争议并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合同自由原则的优点1.鼓励经济发展合同自由原则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环境,让当事人可以自由地交互和交易。

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人会被强迫做任何事情,而是根据自己的意愿做出决定。

这种自由的交易环境通常会产生更多的经济活动,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

2.满足当事人利益合同自由原则确保了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交易。

即使其中一方觉得他们有更好的协议,他们仍可以选择拒绝。

由于合同是双方同意的产物,因此每个人都应该注意自己的利益。

3.增强市场竞争合同自由原则在很大程度上鼓励市场竞争。

这是因为所有的合同都是基于市场定价,而不是由政府或其他机构定价。

如果公司A在产品价格上定价过高,那么客户可以选择寻找其他竞争对手,而合同自由原则使得这一切都可以在市场环境中自由进行。

合同自由原则的缺点1.造成社会不公在某些情况下,合同自由原则可能会造成一些社会不公。

例如,在卖方确信买方会购买商品的情况下,买方可能会遇到高价的商品。

这会导致一些人因为合同约束而不得不支付高昂的价格,这对于一些弱者是不公平的。

2.破坏自然资源合同自由原则要求当事人自由选择交易,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随意使用资源而无需考虑社会和环境的影响。

例如,在交易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由转让土地,而无需考虑土地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是否会受到破坏。

3.弱化政府作用合同自由原则的原则是通过交易来实现双方的利益,而不是通过政府干预实现。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政府可以在这些交易中扮演重要角色,例如消费者保护和环境保护。

合同自由原则的过度强调会弱化政府在这些领域内的作用。

合同自由原则的局限性在市场经济中,合同自由原则的实践受到许多限制。

论合同自由原则限制

论合同自由原则限制

论合同自由原则限制提要合同自由原则作为私法的一个重要原则体现了私法的理念,迄今为止已被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所确认。

但随着社会的变迁,各国都对此原则做了相应的限制。

本文试从对合同自由原则的内涵以及对合同自由原则限制原因的分析,阐述对合同自由原则作以限制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一、合同自由原则的内涵对合同自由原则的内涵,学者有不同的理解。

有的学者从公、私法划分的角度出发,认为合同自由即私法自治,私法主体有权依自己的意志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私法主体自愿达成的协议优先于私法而适用。

也有的学者认为,合同自由原则具有双重含义,即不仅意味着当事人有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的自由,而且意味着当事人有不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的自由。

还有的学者认为合同自由就是合同自治,即合同当事人合同自由,包括缔约自治、履约自治、内容自治、形式自治和违约补救自治。

笔者认为,合同自由原则是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思,并在这种意思的指导下自由的创设权利与义务,当事人对基于自己自由而真实的意思表示所做出的法律行为承担法律上的责任的一种原则。

二、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从法律的目的来看,自由作为法律的目的之一早已被法学家们所认同。

洛克曾经说过:“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但合同自由原则起初是建立在舍弃了当事人之间经济地位不平等的抽象人格平等的基础之上的,这种平等只是抽象的假设而非实质上地位的平等,而建立在这样平等基础之上的意思自由会造成当事人实际意思表示的偏差,这种偏差必然会造成当事人之间实际享有权利与履行义务的不对等。

实际上,就世界范围而言,随着自由资本主义经济进入垄断阶段,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代替了完全的市场调节,以凯恩斯为代表的国家干预主义代替了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说。

在这样的背景下,各国在国际私法实践中对合同自由原则都做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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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自由原则一、合同自由原则的历史发展。

(一)合同自由原则在两大法系中的确立。

合同自由原则的产生及私有制社会商品经济的出现是必有然联系的,对于合同自由原则来说,它的确立则是因为私有制社会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在民法上的体现。

早在商品社会的第一部界性法律——罗马法中,已经孕育了契约自由的萌芽。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中有关诺成契约的规定里已大体包含了现代契约自由的思想。

当然,在这种诺成契约中,并不注重契约本身的形式,而仅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进行规范,因为其决定着契约的成立和生效,但在事实上,这一观念,“孕育着一个崭新的,极具生命力的契约法原理:契约的成立与否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契约之债的效力来源于当事人的合意。

这一原理被后世概括为契约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契约自由。

”虽然如此,但由于种种历史条件的限制,罗马法并没有真正形成完善的契约自由原则。

通常认为,合同自由原则在法律上完备形式确定于18至19世纪。

首先,从思想基础来看,合同自由首先建立在美国《独立宣言》及法国《人权宣言》所推崇的人权观念之上。

所有人生来平等,人们对财产、自由和生存有着不可否认的自然权利,社会则应该最大限度地承认个人的权利,应当承认人所具有的自由与生俱来的,合同自由只不过是上述思想的一种特殊表现。

另外,资产阶段法学家强调合法与私法的区别,私法主体平等,权利义务的设定不受公法的干涉等等。

正是在这一资本主义的制度下,合同自由才能摆脱封建时代的身份制和等级制,才能成为一项基本原则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其次,从经济基础的角度来看,合同自由直接反映了自由经济的要求,它的确立是反过来影响了经济生活,使得平等的社会关系得到确认,有利于自由个人在经济活动中获得公正平等的外部环境,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再次,从客观条件来看,自从原始积累开始以来,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劳动力已成为自由交换的商品,各种产品突破封锁无限制地进入市场进行流通。

财富的证券化也扩大了交易的范围。

“都为契约自由产生提供了生长的地壤。

”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的各主要国家相继地确立了合同自由原则。

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最早确立于19世纪初的法国民法典。

•在当时的法国,合同自由原则的确是民法规范具体适用于法国商品经济社会的准确体现。

作为对合同关系系有关法律准则的一种高度概括,合同自由原则包含了一种最普遍适用的理论,是对各种具体的合同法律现象和问题所作的准确解释,对于法国的司法实践产生了极为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德国,1900年德国民法典虽然没有像法国民法典那样规定有合同自由原则,但却在很多方面体现出了合同自由的意思表示。

其总则和债权编中的规定,大多数都是任意性,而不是强制性的,而这样一种既存的事实又促使这种自由得到了强化。

德国国内大多数学者也都比较一致地认为,合同法的一个最重要、最根本的原则就是合同自由原则。

“契约自由在整个私法领域具有重要的核心作用”。

在没有法典化传统的英美法系各主要国家中,虽然都没有像大陆法系国家一样以法典明示或暗示契约自由,但受着本身自由权利为天赋人权的影响,加之借鉴于大陆法系概念法系的作用,营造出英美法系上的自由主义契约论。

在这样的契约论信念中,“任何人都有权和任何人缔结他们所想要的契约,他们也有权选择订立合乎他们自身利益的任何条款。

”至19世纪晚期,这种契约论又得到了发展,契约自由被看作是一种基本的自然权利,是推动社会发展的一种主要工具,是永恒和绝对的,甚至于契约自由已被明确地包括在宪法所保护的自由之中。

合同自由原则在英美法系各主要国家中也得到了确立,这标志着合同自由原则已经正式成为了近代西方合同法的核心和精髓。

在我国,1999年新合同颁布以前,我国并不存在着真正意义上的合同法,基于这种原因,合同自由原则便不存在着法律基础,因此没有在法律上得到承认,更无从谈其保护和适用。

加以传统习惯上对于商品经济的轻视和偏见,合同极不规范,所谓自由也只是在道德的监控下进行,无法确保其真实的意思表达。

但随着新合同法的出台,这一情况有了很大改观,合同自由原则得到了确认和保障,下文详述。

二、合由自由原则的内容。

(一)缔约自由,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与他人缔结合同。

契约订立自由乃是一种天然的人权,是不可剥夺和忽视的,每个个体人都有权利去订立合同,这已经上升为不可剥夺的权利,并受到各国宪法的保护,神圣而不可侵犯。

(二)相对人自由,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与何人缔结合同。

与上一点一样,合同自由原则不仅是首先承认合同当事人签定合同的自由,而且合同签定当事人一方有权选择和其签定合同的另一方,从而为更深一层的合同自由形成订立主体方面的基础。

且本权利是否能得到有效的保护,直接反映了合同自由原则是否得到体现和贯彻的一个重要的折射方面。

在封建社会,合同的订立往往是由统治者一方和权力地位较高一方强迫地位较低一方共同完成,虽然被强迫者可以订立合同,但无法充分地享有订立合同另一方的权利,也就无法真正的实现合同自由。

(三)内容自由,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

我国《合同法》中合同自由原则在合同内容方面表现得比较突出。

合同的内容是为了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它是通过合同的条款来表现的。

我国旧的合同立法中把合同条款分为主要条款和其他条款,假如主要条款不齐全,则该合同即被视为无效;而新的《合同法》则不再将合同区分为主要条款和次要条款,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由当事人自行确定或者根据内容确定,《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条款的规定只起示范作用。

新《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这一规定确定了合同内容的准则,即当事人约定优先的原则,也就是约定优于法定,这一原则贯穿于合同活动全过程。

当事人的约定如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反映,即使存在着有关法律条文的规定,也应当从其约定。

假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是约定不明确,另外还可以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补充约定。

所以我国的合同法在合同内容方面的规定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意思自治的思想。

(四)方式自由,当事人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

我国合同法的合同自由原则还表现在对于合同形式的规定上面。

在过去使用的旧合同法中,其立法对合同的要求极为苛刻,以要式合同为原则,以不要式合同为例外,这种合同形式方面的规定已不能适应当前的市场经济对于交易迅速,简便的要求,也是与国际惯例相悖而行的。

尤其是近几年来,出现了无纸化经济的产物——电子合同,如果对其继续使用传统的合同书面形式加以规范和约束,无疑是不可能完成的。

所以在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中,充分考虑了市场经济对交易迅速、便利的要求,赋予了当事人对合同形式进行选择的权利,如《合同法》第10条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本条规定的含义即是除非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有明确的规定而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合同,否则,合同采用何种形式进行订立则主要还是由当事人自主决定。

同时,《合同法》还增加了书面合同的表现形式,如该法第11条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这样来看我国合同法将电子数据交换以及电子邮件作为合同的书面形式加以确定,是与国际上电子合同的迅速发展的趋势相互吻合的。

(五)变更或解除的自由,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或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

我国合同法还规定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变更合同,发生合同纠纷时,还可以通过当事人和解或者调解的方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

在涉及合同效力的方面,可以看到,合同的效力涉及对已订立合同的法律评价问题,从中可以反映出一国合同立法的本质以及对待合同自由的态度,因而是合同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故许多国家对此都比较重视。

我国旧的合同立法中所规定的无效合同的范围大为宽泛,使得许多本应履行的合同被宣告为无效,这显然是与合同法倡导的合同自由,尊重当事人意愿的精神极为不符;因此在现行的《合同法》中,合同的效力制度方面发生了重大的变革。

如现行《合同法》第49条对代理作了一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行为有效。

”它同时对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和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如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处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我国合同法另外还对合同无效的原因作了适当的调整,如对以欺诈或者胁迫行为订立的合同应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况分别加以处理。

假如说是损害了国家利益,那么,该合同理应被视为无效;而假如其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则该合同当属可撤销合同,是否撤销,就取决于受胁迫,欺诈一方的意志而具体操作。

把因欺诈,胁迫而订立合同看作是可撤销合同的原因,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法律政策的角度来看,把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但并不致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是否撤销这样一种权利让渡于受害人一方,不但可以弥补该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另外能更好地体现合同自由、意思自治的立法精神,以便于当事人可以在决定合同效力的问题上享有更多的自由和权利。

第二,世界各国如今大多将此类因为欺诈或者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作为可撤销合同对待,我国合同法在这一问题上的有关规定不仅切合实际,而且符合国际惯例的要求,可以更好在我国与世界各国间产生这种纠纷时顺利解决问题,避免不必要的法律冲突。

第三,从执法程序的角度来看,把此类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一律视为无效在实践在较难以操作,欺诈、胁迫乃是一种主观行为,其不定性和非客观性无法作为判决矛盾做出合理有效的调整。

第四,从法律效力的角度来看,合同无效所引起的法律效力乃是自其开始,当然而且绝对的无效,是无可改变的,这样的话对于受害人一方来讲,便不存在任何回旋的余地,太过僵硬和死板,不能灵活地对所受的损失加以追偿和对其权利的保护。

这一系列的规定都体现出了合同自由原则,也正如所引举的几个方面一样,合同自由原则贯穿了我国合同法的方方面面,指导并引行着合同活动的全过程。

三、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一)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乃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合同自由原则。

依据传统的合同法学理论,合同自由原则一方面意味着当事人享有着绝对的意思自由,另一方面还意味着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具有不受其他法律限制的效力,合同自由原则主张完全的和绝对的自由。

其实,强调合同自由原则,并非法律的一切规则都可以被当事人以此名义一概排斥。

合同自由原则在法律上也从来没有被绝对化过。

《法国民法典》第七条之规定:“禁止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

”自由不可能毫无限制。

任何人在获得某种利益的同时,都有可能被强制接受某种义务。

法律的目的不仅在于保障个人的自由,而且更重要的是保障个人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协调,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和谐。

此外,合同自由原则还必然意味着确认符合法定条件的合意势必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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