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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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试论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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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自由的限制

论合同自由的限制
Vo . O N . 11 o 2
论 合 同 自 由 的 限 制
陈常青
( 安徽 财经 大学 法 学院 , 安徽 蚌埠 23 4 ) 3 0 1

要 : 合同 自由进行 限制 已成为学界 的共识 , 对 但是应该 清楚认识到 , 对合同 自由的限制 只能是手段 而不 能
是 目的。如果忽 视市场在资源配置 中的优势 作用 和交易双方 的 自由意志 而对其随意限制 , 必然导致极为严 则
C e h n qn h n C a g 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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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中对契约自由的限制

论合同法中对契约自由的限制

论合同法中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引言合同自由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它允许个人和组织自主地订立契约来实现其合法利益。

然而,尽管契约自由的原则得到广泛认可,但现实中仍然必须对契约自由进行一定的限制,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的权益。

本文将探讨合同法中对契约自由的限制。

契约自由的基本原则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基石,它允许合约当事人自主决定契约的内容和条件。

这种自由性允许当事人在平等的情况下达成协议,并为其提供了一种有效的解决争议的机制。

契约自由的原则也为经济活动提供了灵活性和创新性,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然而,尽管契约自由的原则重要且有益,但也必须对其进行一定的限制。

以下是一些合同法中常见的对契约自由的限制:1. 法律禁止的合同合同法律禁止了一些特定类型的合同,或者规定了一些合同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才能成为有效合同。

例如,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合同法禁止合同的订立和执行,如果合同违反公共秩序、公共道德或法律的规定。

这些限制旨在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防止不当行为的发生。

2. 不平等的合同关系合同法对不平等的合同关系进行限制,以保护弱势当事人的权益。

例如,在劳动合同中,雇主和雇员之间的权力关系通常不平衡。

为了减轻雇员的压力,合同法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限制等保护性措施,以保障雇员的基本权益。

合同自由原则必须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

在某些情况下,特定合同可能会对公共利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此需要限制。

例如,合同中的排他性条款可能会限制市场竞争,合同中包含的不正当条款可能会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合同法律对此类合同约定进行限制,以维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4. 无效或不具约束力的合同合同法规定了一些情况下合同的无效或不具约束力。

例如,合同可能因为某一当事人的错误、欺诈或强迫等原因而被判定为无效。

此外,合同法还规定了一些合同类型,其中一方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如消费者合同。

契约自由与合同法的平衡尽管存在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但法律仍力求在保护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的权益的同时维护契约自由的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及其局限

合同自由原则及其局限

合同自由原则及其局限合同自由原则,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被广泛认可为促进经济交易和维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法律依据。

其核心概念是合同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由约定合同内容,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本文将围绕合同自由原则展开讨论,探究其主要局限,并提出对策。

首先,合同自由原则的局限在于相对强势当事人对合同规则的掌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买卖双方的交易力量往往不平衡,导致合同中的条款倾向于有利于较强的一方,而忽视了较弱方的合法权益。

比如,强势企业可能通过垄断地位压低价格,阻挠竞争或者利用不对等的信息等手段,在合同中施加不公平的约束。

这种情况下,原本应有的合同自由变成了有力方的霸道,损害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合同自由原则的局限还体现在当事人协商能力的不平等。

合同的缔结要求当事人能够充分理解和评估合同条款的意义和效果,作出合理的决策。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受教育程度、经验水平、信息获取渠道的差异等原因,当事人在协商过程中的议价能力可能存在较大的差距。

这种不平等导致弱势方往往无法真正行使合同自由权利,只能接受较为不利的合同条款,不得不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

第三,合同自由原则的局限性还表现在市场失灵方面。

市场经济的不可预测性和风险性导致了合同的不完备性和风险分担的不均衡。

在某些情况下,交易双方无法准确预测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或者无法对风险进行准确评估,从而难以达成合理的合同约定。

例如,在金融行业中,由于市场的不确定性和金融产品的复杂性,合同当事人难以完全了解所有交易风险,合同自由原则往往因此受到限制。

针对上述合同自由原则的局限性,有两个方面的对策可以考虑。

一是强化法律保护,提高弱势当事人的地位。

在现实中,弱势当事人通常难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因此,应加强对不公平合同条款的监管,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保护弱势方的利益。

同时,要加强对市场经济中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确保合同自由原则的真正实施。

论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论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论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合同自由原则是一种法律原则,根据该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地约定合同的内容和方式。

然而,合同自由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存在一定的限制。

本文将探讨限制合同自由原则的一些主要因素。

首先,法律限制是限制合同自由原则的最重要因素之一、法律对一些合同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必须按照这些规定进行约定。

例如,劳动合同法规定了雇佣关系的基本规则,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无法随意进行约定。

其次,公共利益也是限制合同自由原则的因素之一、当合同违背公共利益或违反公共政策时,法律将不予承认或撤销该合同。

例如,禁止一些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公共卫生、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合同。

再次,当事人之间的不平等地位也会限制合同自由原则。

例如,劳动者在与雇主订立劳动合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经济力量不对等,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为保护弱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方式做了一系列的限制和保护。

此外,合同自由原则还受到道德、风俗和行业规范的限制。

当合同的内容和方式违背一定的道德准则、社会风俗或行业规范时,法律可能会对其进行限制。

例如,一些违法、不公正或失当的合同。

最后,司法审查也是限制合同自由原则的因素之一、法院作为合同争议的司法机构,有审查合同有效性和合法性的权力。

当合同违背法律、公共政策或公共利益时,法院可以裁决合同无效或作出相关的司法调整。

总而言之,合同自由原则是在特定范围内被限制的。

法律限制、公共利益、当事人不平等地位、道德风俗和行业规范以及司法审查都可以限制合同自由原则的适用。

这些限制的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维护契约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促进社会正义和增进公共信任。

论合同自由原则

论合同自由原则

论合同自由原则【摘要】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指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有权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形式和履行方式。

本文将从合同自由原则的基本概念、法律依据、适用范围、限制以及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介绍和分析。

通过对合同自由原则的深入探讨,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合同法的核心精神,为合同当事人提供更多的自主权和保护。

结论部分将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重要性和未来发展提出一些思考和展望,以期促进合同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合同自由原则、基本概念、法律依据、适用范围、限制、发展趋势、结论。

1. 引言1.1 引言合同自由原则的法律依据主要源自各国的法律法规以及国际公约和惯例。

在法律上,合同自由原则通常被视为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尊重。

在国际贸易领域,合同自由原则被广泛应用于国际商事合同中,为跨国企业和商业组织提供了便利和保障。

合同自由原则是现代商事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原则,其作用和意义不仅体现在商业活动中,还体现在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合同自由原则的作用和意义将会愈发凸显,为商业活动的开展和经济的繁荣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2. 正文2.1 合同自由原则的基本概念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关系中享有自主意愿约定的权利。

基本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合同自由原则体现了当事人的自主意识和契约精神。

在合同自由原则下,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利益和需求自由选择是否订立合同,以及合同的内容、条件和条款。

这种自主权不受外界干涉,体现了契约精神中的平等协商和自愿订约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强调了契约关系的私法性质。

在契约法中,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是建立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意思一致的基础上的。

合同自由原则保障了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使得他们在契约关系中能够自由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同时也使得契约关系更具有约束力和稳定性。

合同自由原则还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论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论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论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自由原则1.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变更和解除均遵循合同自由原则。

1.2 甲乙双方应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自主决定合同内容和形式。

第二条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2.1 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自由原则设有强制性规定的,甲乙双方应遵守相关规定。

2.2 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3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2.4 甲乙双方在解释和适用合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合同的履行3.1 甲乙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3.2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4.1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4.2 甲乙双方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应当签署书面协议,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5.2 甲乙双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附件为:__________甲方(盖章):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注:本合同仅为示例,合同编号、甲方、乙方等空白处需由实际签订合同的甲乙双方填写。

)第二篇范文:第三方主体+甲方权益主导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第三方: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合同自由原则的适用与限制

合同自由原则的适用与限制

合同自由原则的适用与限制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范围内,当事人可以自主约定合同内容,并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是否要订立合同。

这一原则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具有重要意义,既能保障市场主体的自主权利,又能促进经济交流与合作。

然而,合同自由原则的适用亦存在一定的限制。

首先,在合同自由原则的适用中,相关法律法规对合同内容的约束起到重要作用。

法律法规可以规定义务的内容、方式及程序,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虽然合同自由原则鼓励当事人自主约定合同,但却不容许合同内容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例如诈骗、侵权等行为。

此外,一些领域的交易也受到严格的监管,当事人的自由将受到限制。

例如,金融、环保等敏感领域的交易,需要符合相关监管要求方可成立。

其次,合同自由原则的适用还受到公序良俗的约束。

公序良俗是指社会普遍接受并公认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合同自由原则并非无限制的自由,当当事人的合同内容违背公序良俗时,法律将对其进行限制。

例如,合同不得违反法律、不得与公共利益相冲突,不得有悖于社会伦理和道德风尚。

另外,合同自由原则适用范围也受到法律对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保护。

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违法经济行为,他们的合同行为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监护人的约束。

合同自由原则的适用还受到信息不对称和交易力量不平衡的限制。

在现实的经济交易中,买卖双方的信息并不对称,一方可能因为对市场信息的掌握更多而获得优势。

为了避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不公平,法律对此进行了调整和限制。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法律要求一方应当履行诚实信用的义务,披露交易中必要的信息,以维护交易公正和合理。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虚假陈述、误导性行为等行为的违法后果,以保护交易双方的利益。

合同自由原则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社会利益的约束。

在市场经济中,一些合同的约制范围会受到政府的干预。

例如,公用事业领域的合同,政府会通过法律、法规等手段限制价格、服务质量等方面,维护公众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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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成人教育考试毕业论文年级:班别:专业:姓名:学号:论文题目:论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指导老师:论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摘要】合同自由原则是近代民法三大原则之一,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9 世纪末,资本世界的经济基础、政治基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以个人本位思想为基础的合同自由原则,由于自身缺陷的限制阻碍了社会的健康发展,因此对其进行适当的限制已成为必要。

本文分析了限制合同自由的必要性及其解决的途径。

十九世纪合同自由作为神圣原则被推崇。

在当时的德国,合同自由作为一般行为自由的组成部分,是一项受到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

而且法学家都认为以自由观念建立的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最为公正,于社会也最为有利。

而且合同自由原则作为近代民法三大原则之一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老牌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经济的发展。

然而19世纪中期以后,出现的各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如劳资对立、贫富悬殊等,均与三大原则有关。

于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逐步加强,其中法律的中心观念也逐渐由个人移向社会。

法律上的自由主义为逐渐增长的国家干预主义所代替。

因此民法思想开始由极端重视个人自由变为重视社会公共福利,并对三大原则有所修正,而作为调整经济基础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手段的合同,也不可能逃避这种变化,合同自由原则也由此开始在各方面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

摘要I一.合同自由的含义.4二.限制合同自由的必要性.5(一)从经济视角分析.5(二)从政治角度分析.6三.对合同自由限制的途径.6(一)民法自身的制约.6(二)其他法律的限制.7四.对合同自由限制的具体制度 .8(一)强制性缔约.8(二)格式合同制度.8(三)附随义务.9五.外国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与我国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10一、外国现代合同法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10二、我国合同自由原则的确立及其限制规定.11六.小结:合同自由原则在中国的发展前景.12参考文献.13一、合同自由原则的含义(一)缔结合同的自由指双方当事人均有权选择是否缔结合同的自由,这种自由是决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前提。

如果当事人不享有缔结合同的自由,也就谈不上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问题。

(二)选择相对人的自由指当事人有权自由决定与何人订立合同,此种自由通常可以包括在缔结合同的自由之中,但也可以与其相分立。

例如,在现代社会某些公用事业服务领域不存在竞争,公用事业组织利用其垄断地位,以标准合同方式从事交易时,消费者则别无选择。

也就是说,他们很难享有选择订约伙伴的自由,但他们毕竟享有订约合同的自由。

所以,从这种意义上说,选择缔约伙伴的自由和缔结合同的自由还是有区别的。

也正是这种区别,使我们看到,要真正实现该项自由,必须以市场交易中有大量的参与主体存在为前提。

因此,这项自由能否在市场交易中实现,关键在于有一个充分的完全竞争市场存在。

(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指双方当事人有权决定怎样缔结合同具体条款的自由。

从自由决定合同内容上讲说当事人有权通过其协商,改变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同时也可以在法律的有名合同之外,订立无名合同或者混合合同。

但是,合同的内容若违背了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则被宣告无效。

(四)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指缔结合同的形式由双方当事人自由选择。

古代法律曾经十分注重合同的缔结形式及程序,如古罗马法对买卖的仪式做了具体规定,被称为“曼兮帕蓄”。

近代法律则崇尚形式自由,随着经济生活节奏化的快速发展,现代合同法越来越注重交易形式的简化、实用、便捷、经济,从而在合同方式的选择上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

(五)变更合同的自由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合意的方式就合同的给付方式、标的物、价金、债之关系的转移等事项进行调整,此乃合同自由原则的当然内涵。

因为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合同的目的,市场环境、社会政治等情势都有可能改变,因时而修正合同使之适合新的情势乃合同自由的必然要求。

(六)终结合同的自由合同的终结往往是因债的履行,对于即时清洁的合同,无所谓终结的自由。

此处所说的终结合同的自由,是指在合同关系存续中,当事人可以合意解除或终止合同的自由。

如租期未届满的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合意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因为随着情势的改变,合同的继续履行不再给当事人带来利益,帮当事人享有终结合同的自由能使当事人的目的更可能得于实现。

二、限制合同自由的必要性我认为法律人应该追求的是各方利益的均衡,而绝对合同原则损害了相当大一部分群体的利益,所以对该原则进行约束和改进是必须的。

博登海默就曾说过:“任何自由都容易被肆无忌惮的个人和群体所滥用,因此为了社会福利,自由必须受到某种限制,这就是自由社会的经验。

如果自由不加限制,那么任何人都会成为滥用自由的潜在受害者。

”这句话深刻的指出了滥用自由的危害。

在这里我分别从经济视角和政治视角分析为什么对合同自由加以限制是必要而且是迫切的。

(一)从经济视角分析在19 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垄断逐渐取代自由竞争在经济生活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并使得社会财富日益集中到了少数人手中,人们之间的实力不均衡日益明显。

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利用经济上的强势滥用合同自由,强迫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不平等的合同条款,使得平等自愿的签订合同受到了很大的影响,比如说许多大企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对其交易对象——中小企业和消费者——进行控制和压迫,另外在现实生活中存在许多企业或商家利用霸王合同、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利益,而市场主体的强弱力量对比使得弱势主体无力决定合同的内容,这些行为不但破坏了竞争秩序,而且也使得社会群体利益受到侵害。

在这种背景之下,绝对合同自由理论已无力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私法领域的平等性、个人自治、合同自由也因此显得名不副实。

(二)政治角度分析资本主义社会发生了世界性的经济危机后,凯恩斯主义的经济政策应运而生,认为自由主义的经济理论和经济政策是产生危机的原因,主张扩大政府经济职能,加强对经济的干预。

一些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采纳了凯恩斯主义,作为其经济政策的依据,从对经济的自由放任转向对经济进行全面干预,对合同自由也施加了全方位限制。

在这个时期,相关学说均强调个人应该服从于社会,自由也应该是符合社会道义的有限制的自由,国家必须介入干预经济生活,扩大社会控制的范围。

综上所述,在经济及政治基础都发生了巨大变化的背景之下,合同自由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已不再坚持绝对自由原则,而是对它加以限制,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对合同自由限制的途径我认为现代法律对合同自由主要从两方面着手,一个是民法在自身的发展和完善中对合同自由加以限制,另一方面是通过民法外其他法律如经济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合同自由进行更细致地规制。

(一)民法自身的制约民法在其现代化过程中对待合同自由的态度也在发生变化,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为例。

各国法律几乎都确立了尊重社会公序良俗、诚实信用、权利滥用之禁止等原则对合同自由进行制约。

以法国为例, 具有时代意义的《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第3款被公认为创立了合同自由原则,该条款中便隐含着“合同并非绝对自由的思想”,即受“依法成立”与“善意为之”的限制,所谓“依法”以及“善意”就是指市民社会中的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顾及。

而《南斯拉夫债法》第12条更是明确规定当事人在缔结合同关系及行使合同权利和履行合同义务时,应遵循诚实及信用原则。

另外,公序良俗作为现代民法限制合同自由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个人利益服从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合同自由原则受到公序良俗原则的限制并逐步让位于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的公平原则主要是针对合同关系而提出的要求,是当事人缔结合同关系时,尤其是确定合同内容时所应遵循的指导性原则,它告诉我们合同自由是相对的,任何不受约束的自由行为和不正当行为都是对自由的滥用,是一种违背了公平要求的极不负责任的、放纵的自由,所以民法倡导的自由应当是符合社会公平的,不侵害他人利益的自由。

其实民法的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也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一种限制。

以上是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入手进行的分析,其实民法部门下的子法还从更具体的角度对合同进行了规制,如民法下的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有关规定等等。

可见,民法并非绝对个人利益之法,民法自身隐含着市民社会整体利益维护的功能。

(二)其他法律的限制然而尽管民法在往社会化的方向努力,但它不可能最终突破“个人本位”这个传统价值理念。

正是囿于这个理念,民法意思自治的界限仅仅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最多也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时不去损害他人利益,所以它不能有效的对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这就意味着我们还需要从经济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进行限制,以弥补民法的缺陷。

就经济法而言,它本身就是针对民法的这些缺陷而出现的,所以毫无疑问,它具有对合同自由进行限制的作用。

举个例子,为了限制垄断,平抑物价,保护正当的竞争和消费者的权利,国家制订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对当事人涉及缔结诸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经济优势地位行为的合同内容予以限制。

除了经济法法以外,其他法律也对合同自由进行了限制,例如,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合同出于维护劳动者基本权利的目的而对合同自由进行的限制。

再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通过对经营者的种种限制,比如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给予了消费者特别保护,从而保障了其在订约中的自主性,从而复原了缔结合同的平等、自愿。

总之通过限制合同自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复原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依法自主选择缔约人、自主决定合同内容及变更等权利。

四、对合同自由原则限制的具体制度(一)强制性缔约在当今世界各国的合同立法、学说、判例中,默示条款,格式条款,合同形式的特别要求等,使得合同自由原则受到限大的限制。

其中对传统合同理论冲击最大的当数强制性缔约的出现。

强制性缔约是指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相对人的请示,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

换言之,合同一方当事人对相当人的要约,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这就是得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要约负有必须承诺的义务,即强制缔约义务。

这种义务是法定的,是法律对合同自由的限制。

在实际生活中,强制性合同对合同自由进行了两种不同程度的限制。

其一,使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自由受到限制,即对他人提出订立合同的要约无权拒绝。

比如存在于公用事业的强制缔约,邮政、电信、电业、自业水、铁路、民航等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客户或用户的合理使用要求。

其二,选择对方当事人的自由受到限制,即一旦当事人决定订立合同,他无权选择合同相对方当事人。

比如房屋出租人出卖房屋,承租人凭借优先购买权向其发出购买要约。

前者被称为绝对的强制合同,因为在此情况下,法律直接为一方当事人设定了另一方提出的要约必须承担的义务。

后者被称为相对的强制合同,因为此时法律规定只有在具备一定的条件下,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要约才负有必须承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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