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合同自由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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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自由原则

论合同自由原则
其 次, 我 国 正 处 在 建 立 和 完 善 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期,市场主体 行为有待于规范,为了保障正常的交易 秩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 加强国家干预,限制合同自由原则。
最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也决 定了合同自由原则,不应被抬得过高。 在西方国家合同自由原则已经衰落的 今天,我们若反而要抬高其地位便显 得不合时宜。合同自由原则的地位可 以通过它与合同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的 关系反映出来,合同法究竟应包括哪 些基本原则,学者的论述很不一致,笔 者拟通过多数学者赞同的诚实信用原 则、公平原则的地位及其与合同自由原 则的关系来揭示合同自由原则的地位。
合同自由原则是指法律地位平等 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 完全的自由,通过自由协商,共同确 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 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 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 涉。本条是关于合同自由原则的规定, 也称合同自愿原则。
在《合同法》中除第四条的规定 外,还扩大了其任意性规范。在一般 情况下,有约定则从其约定,无约定 时才依法律规定。其具体表现在以下 几方面。第一,在合同的订立方面,《合 同法》极大的减少甚至消除了有关合 同法规和规章对当事人的订约自由所 施加的限制,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订 约的伙伴。第二,在合同成立的效力 认定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 由,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第三, 在合同内容的确立方面,《合同法》规 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订立 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 其它形式。第五,在当事人解除合同 方面,允许当事人在订约时约定合同 的解除权,在合同生效后,如果出现 了解除条件,允许享有解除权的一方, 通过行使约定解除权来解除合同。第 六在违约责任方面,《合同法》充分尊 重非违约方在对方违约后所享有的选 择补救方式的自由。

论合同自由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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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自由原则【摘要】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指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有权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形式和履行方式。

本文将从合同自由原则的基本概念、法律依据、适用范围、限制以及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介绍和分析。

通过对合同自由原则的深入探讨,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合同法的核心精神,为合同当事人提供更多的自主权和保护。

结论部分将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重要性和未来发展提出一些思考和展望,以期促进合同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合同自由原则、基本概念、法律依据、适用范围、限制、发展趋势、结论。

1. 引言1.1 引言合同自由原则的法律依据主要源自各国的法律法规以及国际公约和惯例。

在法律上,合同自由原则通常被视为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尊重。

在国际贸易领域,合同自由原则被广泛应用于国际商事合同中,为跨国企业和商业组织提供了便利和保障。

合同自由原则是现代商事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原则,其作用和意义不仅体现在商业活动中,还体现在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合同自由原则的作用和意义将会愈发凸显,为商业活动的开展和经济的繁荣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2. 正文2.1 合同自由原则的基本概念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关系中享有自主意愿约定的权利。

基本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合同自由原则体现了当事人的自主意识和契约精神。

在合同自由原则下,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利益和需求自由选择是否订立合同,以及合同的内容、条件和条款。

这种自主权不受外界干涉,体现了契约精神中的平等协商和自愿订约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强调了契约关系的私法性质。

在契约法中,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是建立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意思一致的基础上的。

合同自由原则保障了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使得他们在契约关系中能够自由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同时也使得契约关系更具有约束力和稳定性。

合同自由原则还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论合同自由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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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自由原则【摘要】合同自由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指导着合同双方在进行交易时的自由意愿和自主权。

合同自由原则旨在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促进经济发展。

在内涵方面,合同自由原则强调合同双方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合同自由原则并非没有约束和限制,其适用范围和发展历程也在不断演变和完善。

合同自由原则在现实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需要不断探讨和发展,以适应现代经济的需求。

合同自由原则的重要性在于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市场主体的权益,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

深入理解和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合同自由原则、意义、作用、内涵、约束、限制、适用范围、发展历程、现实意义、未来发展、重要性。

1. 引言1.1 什么是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指的是合同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协议,自主确定合同的内容和条款的权利。

合同自由原则体现了民事主体完全平等、独立自主的意志,是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性条件。

合同自由原则的核心是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保护当事人的自由裁定权和自主权,进而使合同法律关系具有独立性、完整性和安定性。

在合同自由原则的指导下,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和需要,自由约定合同条款,以达到双方交易的目的和利益最大化。

合同自由原则的确立,有效地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激发了经济主体的活力和创造性,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经济的繁荣。

合同自由原则不仅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合同交易安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1.2 合同自由原则的意义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在没有任何法律或道德上的限制下,自由地订立合同的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的意义在于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自主权和自由选择权,使得双方在平等地位下达成协议,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合同自由原则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其保护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和合法权益方面,更体现在其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规范市场秩序方面。

论合同自由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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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自由原则【摘要】合同自由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首先通过引言部分介绍了论合同自由原则的重要性,并结合案例分析展示了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接着,在正文部分从定义、基础、局限性、实践应用和未来发展等方面深入探讨了这一原则。

在结论部分对论合同自由原则进行总结,并展望了其未来发展方向,提出了相应的启示。

通过本篇文章的讨论,可以更深入地理解和认识合同自由原则及其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为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合同自由原则、重要性、案例分析、定义、基础、局限性、实践、应用、未来发展、总结、展望、启示。

1. 引言1.1 了解论合同自由原则的重要性了解论合同自由原则的重要性是建立我们对合同法理论和实践的深刻认识的前提。

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它保障了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契约关系,体现了当事人的自治权和自由意志。

这一原则的重要性在于,它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交易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范,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经济发展和交易的稳定。

合同自由原则的理解和适用,不仅关系到经济体制的健康发展,也体现了法治国家对公民的保护和尊重。

只有深入了解合同自由原则的重要性,我们才能更好地把握合同法的精神和价值,为实践中的合同交易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了解合同自由原则的重要性不仅是我们学习合同法的基础,也对于我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处理合同事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2 引言中的案例分析案例分析:2018年,某公司与一家供应商签订了一份合同,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供应商违约多次,导致公司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公司考虑解除合同,但供应商却坚持合同自由原则,拒绝接受任何处罚。

双方陷入了长时间的纠纷之中。

这个案例反映了合同自由原则的重要性和局限性。

合同自由原则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确保合同的自由订立和自由执行。

当一方违约时,合同自由原则也可能成为损害另一方权益的工具,导致合同纠纷难以解决。

论合同自由原则

论合同自由原则

论合同自由原则引言合同自由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中重要的基本法律原则之一,它是指合同的订立过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和公平原则,任何主体都有权自由选择自己的合同对象、订立合同,并对自己的行为结果负责。

本文将从合同自由原则的定义、基本原理、适用范围以及相关争议进行探讨,旨在深入了解合同自由原则在法律制度中的重要作用和影响。

合同自由原则的定义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人们自由意志的体现,任何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有权利自由选择合同对象、订立合同以及对自己的行为结果负责的法律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是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法理基础,它体现了个人的自由和选择权利,是经济自由主义的核心要素之一。

合同自由原则的基本原理自愿原则合同自由原则的第一个基本原理是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要求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各方的自愿,没有任何强制或不公平的因素。

各方应当在合作的基础上自发地达成协议,自愿约定合同的内容和义务。

任何一方不得通过欺诈、威胁或强制等手段强迫其他方签订合同。

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的第二个基本原则是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要求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各方应当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合同双方在信息的对等、交易条件的对等以及讨价还价的过程中应当保持平等的地位,不得有利用弱势方的情形发生。

公平原则合同自由原则的第三个基本原则是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公平的要求。

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各方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同时,合同的内容和约定应当合理、公正,不得损害其他方的合法权益。

合同自由原则的适用范围合同自由原则适用于各种合同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借款合同等。

无论是个人之间的合同还是企业之间的合同,合同自由原则都应当得到遵守和保护。

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合同各方应当自主选择合同对象、合同内容,并自愿达成协议。

相关争议尽管合同自由原则在市场经济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也会出现一些争议。

论合同自由原则及其在合同法中的体现

论合同自由原则及其在合同法中的体现

论合同自由原则及其在合同法中的体现示例文章篇一:《论合同自由原则及其在合同法中的体现》嘿,你知道合同是什么吗?就像我们去小卖部买东西,和老板说我要这个糖果,给你钱,这其实就是一种简单的合同呢。

合同自由原则可就像是这个小交易背后的大魔法。

我有个小伙伴叫小明,他特别喜欢集邮。

有一次,他想和另一个集邮的大哥哥交换邮票。

他们就坐下来,商量着怎么换。

小明说:“我用我这三张珍贵的邮票换你的那一张特别的邮票。

”大哥哥想了想,说:“不行呢,我这张很稀有,得用五张换。

”然后小明又想了想,说:“那我再加两张我很喜欢的小邮票。

”最后他们达成了协议。

这就是合同自由原则在生活中的一个小体现呀。

他们可以自由地商量交换的内容、方式,没有谁强迫谁。

在合同法里,合同自由原则可体现在好多方面呢。

比如说订约自由。

就像开公司的叔叔,他想和另一个公司合作一个大项目。

他可以自由地去寻找合作对象,找那些他觉得靠谱、有实力的公司。

他不会被人强迫着必须和某个公司合作。

他可以去和不同的公司谈条件,像合作之后的利润怎么分呀,谁负责哪部分工作呀。

这就像是我们在市场上挑水果一样,能挑自己觉得又新鲜又便宜的。

还有内容自由呢。

我听爸爸说,他和朋友一起投资做生意,他们自己商量在合同里写清楚,要是赚了钱怎么分,要是亏了钱又怎么承担。

他们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来写这些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就行。

这就好比我们自己搭积木,想搭成什么样就搭成什么样,只要不倒就好。

这是不是很神奇呢?再说说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吧。

我家邻居阿姨开了个小服装店。

她和进货的厂家签了合同。

可是后来市场上那种衣服不好卖了,阿姨就和厂家商量说能不能少进点货,或者换一种款式的衣服进货。

厂家呢,考虑了一下也同意了。

他们就把原来的合同改了改。

这就体现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情况发生了变化,当事人是可以自由地去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当然也要按照一定的规则来。

不过,合同自由原则也不是绝对的自由哦。

我爷爷就给我讲过一个故事。

浅论合同自由原则

浅论合同自由原则

浅论合同自由原则浅论合同自由原则一、合同自由原则概述(一)合同自由原则的起源合同自由的最早原始于罗马法,在查士丁尼《民法人权》有关合同的规定中基本包含了现代合同自由的思想,《法学阶梯》中的自然法及其倡导的自由平等权利的自然法规则,也成了合同自由的出发点。

但应当看到,古代私法中主体的不自由性是显而易见的,宗法统治、人身依附的身份观念在社会生活中起着主导作用,自然经济排斥了生产活动的社会化,合同以及自由并未成为社会的强烈要求,所以罗马法也并未形成真正的合同自由原则。

一般学者认为,古典合同理论是在18世纪19世纪发展和完善起来的合同理论。

正是在这个时候才具备了合同自由原则所需要的经济、政治和理论基础。

(二)合同自由的含义什么是合同自由,就是指合同的一种主体,在进行合同活动时的行为自由和行为自主,合同的主体就是在合同活动时。

以自己真实身份来表达自己的想法,根据自己的想法来更换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是由两个以上当事人来表示的合意。

合意完成之后,合同就宣布成立了,当事人就会受到合同的拘束,本质上就是当事人通过自由协商决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且根据他们自己的意志来调整相互之间的关系,所以我们必须知道讨合同自由的意义是什么;总体来说,合同自由具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1、缔结合同的自由:就是双方当事人都有权选择是否缔结合同的自由,这种自由就是来决定合同内容等方面自由的前提。

如果当事人不享有缔结合同的自由,也就谈不上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问题。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就是当事人有权利来决定和什么人来签订合同,这种自由普遍可以包括在缔结合同的自由之中,但是也可以相互分立。

就比如说,现在有些社会公用事业性服务就不存在竞争,公用事业性的组织就是利用垄断这种方式来固定自己地位,以标准合同这种方式来从事交易,这样消费者就别无选择。

就从这种意义上来说,选择缔约伙伴的自由和缔结合同的自由还是有很大区别的,也正是有了这种区别,才会使我们看到真正实现这项自由。

论合同自由原则(doc 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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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自由原则(doc 21页)题目:论合同自由原则论合同自由原则【内容提要】所谓合同自由,又称契约自由,是指当事人有依合同负担义务并受强制之履行的自由。

本文就合同自由原则的含义、内容、地位、意义作浅析。

【关键词】合同法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4 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含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这就是合同自由原则。

它是民法理论上意思自治原则和私法自洽思想在《合同法》上的具体体现。

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根本原则,新《合同法》把这一原则确定为《合同法》的原则是我国合同立法的重要飞跃。

一、合同自由的含义、内容(一)合同自由的含义《合同法》第4 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含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这就是合同自由原则。

它是民法理论上意思自治原则和私法自洽思想在《合同法》上的具体体现。

所谓合同自由,又称契约自由,是指当事人有依合同负担义务并受强制之履行的自由。

此原则含有两个概念,一者在私法关系中,个人取得权利义务应基于其个人的意思,一者个人的意思之行动,应有其自行决定的自由。

①合同之精髓是当事人自由意志之汇合。

只要不违反法律、道德和公共秩序,每个人都享有完全的合同自由。

这种自由被概括为著名的合同自由原则。

②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得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自由地决定是否订立合同,自由地决定对方当事人,自由地决定合同的内容,自由地决定合同的形式。

也就是说,合同自由的范围包括订立合同的自由、选择对方当事人的自由、合同内容决定的自由及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四个方面,其核心和实质是由当事人的意思决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合同自由原则是私法上意思自治原则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表现。

而意思自治原则被称为传统民法上的三大原则(又称三大基石)之一。

可以说,没有意思自治原则,也就没有民法。

民法作为私法,其与公法的区别之一也就在于民法上实行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得依法任意设定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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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合同自由原则
摘要
合同自由原则体现了公民在经济上享有的自由权利,新《合同法》把这一原则确定为《合同法》的原则是我国合同立法的重要飞跃.因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离不开公民权利观念的觉悟。

同时,面对经济全球化席卷世界的浪潮,中国在迎来发展契机的同时也面临诸多挑战。

这不仅仅直接冲击到我国的经济发展,而且对我国现今的法律制度,尤其是中国尚不健全的私法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合同法作为私法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项法律制度,当然受到的冲击更大。

而合同自由原则作为合同法基本原则之一,是贯穿合同法始终的灵魂,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因此,对这一原则进行深入的探究,现实意义非凡!本文将围绕合同自由原则的含义、渊源、价值、地位等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合同法合同自由原则
一、合同自由原则概述
<一>、合同自由的含义
所谓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选择合同内容、变更和解除合同、确定合同方式等方面的自由。

在西方国家的合同法中,合同自由是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的一条主线,是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

因此,我们必须深入探讨合同自由的含义;具体而言,合同自由包括以下五方面内容:
第一、缔结合同的自由。

双方当事人均有权选择是否缔结合同的自由,这种自由是决定合同内容等方面自由的前提。

如果当事人不享有缔结合同的自由,也就谈不上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问题。

第二、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当事人有权自由决定与何人订立合同。

此种自由通常可以包括在缔结合同的自由之中,但也可以与其相分立。

例如,在现代社会某些公用事业服务领域不存在竞争,公用事业组织利用其垄断地位,以标准合同方式从事交易时,消费者则别无选择。

也就是说,他们很难享有选择订约伙伴的自由,但他们毕竟享有订立契约的自由。

所以,从这种意义上说,选择缔约伙伴的自由和缔结合同的自由还是有区别的。

也正是这种区别,使我们看到,要真正实现该项自由,必须以市场交易中有大量的参与主体存在为前提。

因此,这项自由能否在市场交易中实现,关键在于有一个充分的完全竞争市场存在。

第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双方当事人有权决定怎样缔结合同具体条款的自由。

从自由决定合同内容上说,当事人有权通过其协商,改变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同时也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有名合同之外,订立无名合同或者混合合同。

但是,合同的内容若违背了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则将被宣告无效。

第四、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在合同成立以后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

如前所述,当事人享有的合同自由,首先包括缔结合同的自由和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既然当事人可以自由缔结合同,当然也可以通过协商自由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决
定合同的内容,同样可以通过协商变更合同的内容。

因而,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也是合同自由的组成部分。

第五、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

指缔结合同的形式由双方当事人自由选择。

古代法律曾经十分注重合同的缔结形式及程序,如古罗马法对买卖的仪式做了具体规定,被称做“曼兮帕蓄”。

(1)近代法律则崇尚形式自由,随着经济生活节奏化的快速发展,现代合同法越来越注重交易形式的简化、实用、便捷、经济,从而在合同方式的选择上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

(2)
<二>合同自由原则的起源
; 合同自由原则最早源于罗马法,优士丁尼的《民法大全》有关诺成契约的规定已基本包含了合同自由思想,但合同自由原则在法律上的确认始于近代民法。

合同自由原则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经济思想为其经济理论基础,以18世纪至19世纪的理性哲学为其哲学基础,以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为其经济基础。

; 首先,亚当斯密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经济思想是合同自由观念的经济理论基础。

亚当斯密在其1776年出版的《国富论》中,提倡彻底的自由经济,他认为每一个经济人在追求自己的利益时都被一只无形的手引导着去促进并非属于他原来意图的目的,因此,最好的经济政策就是自由主义经济,政府干预有害而无利。

每个人平等的进行自由竞争,既促进社会的繁荣,也使个人利益得到满足,国家的职责在于保护竞争而非干预竞争,这种经济自由主义思想为合同自由原则提供
了经济理论渊源。

其次,18世纪至19世纪的理性哲学是合同自由原则的哲学基础。

理性哲学认为,人生而平等自由(天赋人权)。

每人都有自己的意志自由,这是个人行为的基础,个人必须在自己自由选择下,按照自己的意志才能承担义务,接受约束,法律的职责就是赋予当事人在其合意中表达的意志自由以法律效力,对这种自由限制越少越好。

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哲学基础。

再次,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是合同自由原则的经济基础。

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使市场突破国界,达到全球,这为合同自由原则提供了经济基础。

二、合同自由原则的价值
<一>、合同自由原则在新合同法中的体现
在新合同法出台之前,强调国家有权干预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严格限制当事人的合同自由。

新合同法取代旧法是一个重大进步:
1.在合同管理方面,新合同法大大减少了政府对合同的行政干预。

政府对合同的干预主要体现在合同管理,而合同管理是与合同自由相矛盾的,合同管理明显属于公法的范畴,新合同法属于私法范畴。

原经济合同法设有“经济合同的管理”一章,而新合同法取消合同管理一章,只规定第127条列入总则。

可见,从立法体例上看,相对于旧法而言,新合同法已大大减少了政府对合同的行政干预。

2、在合同的订立程序方面,新合同法第一次在合同立法中系统、完整的规定了要约与承诺制度。

要约和承诺是订立合同的必须程序,一方面,这一缔约制度包含了当事人意志自由、双方的合意本身即可构成合同并产生相当于法律效力的思想,是私法自治、合同自由的充分体现;另一方面,要约与承诺制度所具有的严格的程序性,又为合同自由原则在缔约阶段的实现提供了坚强有力的保障。

3、对合同形式的规定,新合同法采取了十分宽容的态度。

原经济合同法规定,除即时清结者外,经济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3条)。

涉外经济合同法也规定,涉外经济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至于口头合同和其他各种非书面合同是否应被法律允许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新合同法对合同的形式采取非常宽容的态度。

该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并且新合同法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对以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的合同也予以认可。

应该讲,这是新合同法在合同形式方面的重大突破,这不仅适应了现代商业运作的便捷和经济的要求,而且在更大程度上体现了当事人的缔约自由。

4、在合同内容方面,新合同法对合同主要条款只做一般性规定,使得当事人有充分的自由决定缔约内容。

原经济合同法第12条规定:“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从立法语言上来看,经济合同法规定较强硬,涉外经济合同法较之有所松动,但二者均将合同主要条款作为合同成立的前提,这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当
事人有权决定缔约内容的自由;新合同法第12条明确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可见,新合同法充分尊重当事人决定缔约内容的自由。

; 5、在违约责任制度方面,新合同法充分体现合同自由。

违约责任的承担,主要是通过支付违约金的方式得以实现。

合同违约金在原经济合同法与涉外经济合同法中有不同的规定。

经济合同法认为违约金的作用应是惩罚性,赔偿性仅居第二。

(见经济合同法第31条)涉外经济合同法认为,违约金只能用以赔偿损失,双方均无权对对方进行惩罚。

(见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9条)新合同法基本上采纳了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观点,对违约责任的规定表现出很大程度上的任意性(见新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即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方的违约责任可以做出事先安排。

具体表现在,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幅度,也可以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对于违约责任的事先约定,从根本上说是合同自由原则决定的。

而原经济合同法认为违约金具有惩罚性作用的观点明显带有国家意志向合同违约责任制度渗透的倾向。

因此说,新合同法在违约责任制度中,充分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

; 6、在平衡当事人意志与国家意志方面,新合同法充分尊重当事人意志。

新合同法允许当事人的意志在一些条件下不同于国家意志,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 规定了大量的“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的条款和当事人有约定的,
“按照其约定”的条款。

; 新合同法的一些规定只适用于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也就是说,只有当事人意志不明时,某些国家意志才得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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