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效率突破的审判管理之维
如何提高司法效率

如何提高司法效率司法效率是一个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指标之一,而我国司法效率的提升也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焦点。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司法判决的要求不断提高,提高司法效率,是司法部门和各级政府重要的任务。
本文将从加强司法人员素质、完善司法制度、创新司法方式、提高审判效率四个方面来阐述如何提高司法效率。
一、加强司法人员素质司法效率的提升离不开司法人员的不懈努力。
现有司法人员在法律知识、业务水平、审判经验、专业精神等方面还有一定的不足。
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素质提升和职业道德建设,是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途径。
首先,在司法人员招聘方面,需要依据人才市场现状和司法人员队伍需求,注重高素质、高技能、高水平的人才引进。
其次,加强司法人员培养,加大对司法岗位从业人员学历、职称升级培训的投入,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处理纠纷的能力、办案速度和质量水平。
同时,建立严格的职业道德规范,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精神,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二、完善司法制度完善司法制度是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举措。
不同司法制度对法律事务的处理方式和理念是不同的。
因此,合理、完善的司法制度是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前提。
首先,要全面完善司法制度。
政府应该为各地区法院设立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和管理,以确保法院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其次,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加快修改和完善现有法规和相关政策,及时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三、创新司法方式在司法领域,传统的用纸质文书作为唯一的审判工具显然已经无法满足现代社会的要求。
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创新司法方式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建立完善的电子文书制度。
电子文书能够极大地提高审判效率,减少人为操作所带来的纰漏和错误。
其次,建立个案管理系统,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
引入信息化技术,实现电子诉讼,促进审判工作向数字化转型。
最后,大力推广调解制度。
前期调解和法院调解相结合,减轻法官工作量,缩短审理周期,提高司法效率。
司法工作的创新与突破计划

司法工作的创新与突破计划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司法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相对于其他行业和领域,司法工作的创新与突破相对滞后。
为了推动司法工作的发展,我们需要制定一项创新与突破计划,下面将从十个方面展开回答。
一、优化司法体制在司法体制方面,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官选任制度,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建立严格的司法考核制度,确保法官的权威和公正。
同时,应该加强对审判流程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审判效率,减少审判时间。
二、推进信息化建设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为司法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机遇。
我们需要大力推进法院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电子诉讼平台和案件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案件的在线处理和实时查询。
同时,要加强对数据的保护,确保信息安全。
三、加强司法公开与透明司法公开与透明是提高司法效力的关键。
我们应该加大对司法过程和裁判文书的公开力度,让公众真正了解司法的全过程,增强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和认可。
同时,要加强司法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司法工作的认知度。
四、强化司法依法独立司法依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根本保障。
我们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司法独立的制度和机制,确保法官能够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干扰和压力。
同时,要推进司法人员的专业化培训,提高司法公正的能力。
五、加强司法援助工作司法援助是保障市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
我们应该加大对困难群体的司法援助力度,确保他们能够平等地获得法律帮助。
同时,要健全司法援助制度,提高司法援助的质量和效率。
六、推动与国际接轨与国际接轨是司法工作创新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们应该更多地参与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吸取国际先进经验,借鉴国际标准,提高司法国际化水平。
同时,要积极参与国际法律事务,维护国家利益和形象。
七、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司法队伍是司法工作的中坚力量。
我们要加大对司法人员的培养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
同时,要注重司法人员的激励机制,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投身司法事业。
八、推进普法教育普法教育是增强市民法律意识的重要手段。
审判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审判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一、引言审判管理是司法系统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
它涉及到案件分配、庭审组织、裁判质量等方面,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
然而,在实践中,审判管理工作存在一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效率和质量。
本文将围绕审判管理工作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主体部分1. 案件分配不够科学合理1.1 案件分配缺乏透明与公平性现行的案件分配制度往往缺乏公正、透明和合理的原则。
一些地方存在权力任性行使,导致案件被不恰当地分配给特定法官或法院。
这种情况下,不仅容易引发舆论质疑,更会影响当事人对司法公正性的信任。
1.2 案件负荷不均衡由于案件数量巨大且不断增长,一些地区庭内积案严重,而另一些地区却相对空闲。
这导致部分地区以应对案件堆积为重点,造成资源的不合理分配。
同时,庭内积案也会加大审判周期,影响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对策:(1)建立全面透明的案件分配制度,明确权责和标准,并给予当事人参与和监督的机会。
(2)加大区域间协作力度,通过在线平台和信息化手段实现跨地区调剂、协助审判工作。
(3)加强对法官队伍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2. 庭审组织不规范2.1 庭审时间过长一些庭审程序冗长繁琐,审理时间过长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也严重消耗司法资源。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敏感案件,在适当时候结束庭审又成为一个难题。
2.2 庭审质量参差不齐庭审中存在部分法官处理失当、程序违规或证据收集不充分等情况。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庭审质量和裁判结果的公信力。
对策:(1)压缩诉讼环节、简化庭审程序,合理控制庭审时间,提高工作效益。
(2)建立明确的庭审纪律和考核机制,加强对法官的管理和监督,严惩违规行为。
(3)加大对法官的培训力度,提升其专业水平和案件处理能力。
3. 裁判质量亟待提升3.1 判决书质量不高一些判决书存在用词不当、逻辑混乱等问题,缺乏明确、简明扼要的语言表达。
司法效率:加速审判进程,保障法律公正

加速审判进程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保障法律公正的一项重要举措。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方法和措施:
1. 优化案件管理: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案件管理机制,如案件分流、合并审理和专业化审判等,对案件进行有效管理和分配,避免资源浪费和审讯时间过长。
2. 强化司法人员培训: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以提高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质量。
他们应该熟悉相关法律程序和技巧,能够高效地处理案件。
3. 推行电子化诉讼:引入电子化诉讼系统,通过电子文书、电子证据等方式,简化案件办理流程,提高办案效率。
这样可以减少纸质文件传递和储存的时间和成本。
4. 审前调解和仲裁机制:鼓励当事人在案件正式开庭之前通过调解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这有助于减轻法院工作压力,同时也更加符合当事人的利益和诉求。
5. 加强证据收集和调查能力:完善相关证据收集和调查机制,确保案件材料的准确、全面和及时。
这有助于避免返工和延误审判进程。
6. 引入先审后救制度:对于紧急情况和特殊类型的案件,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实行"先审后救"的程序安排。
即在进行紧急处理的同时,尽快开展正式的审理程序,以确保法律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衡。
7. 建立庭审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用庭审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确保庭审过程准确记录,并提高审判的透明度和效率。
总之,加速审判进程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法律公正,有效维护司法公信力。
通过优化案件管理、强化司法人员培训、推行电子化诉讼、审前调解和仲裁机制、加强证据收集和调查能力、引入先审后救制度以及建立庭审技术手段等措施,可以提高司法效率,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公正和高效司法的需求。
审判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审判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一、前言审判管理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法院的公正、高效和权威。
本文旨在探讨如何优化审判管理工作,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
二、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1.加强新任职员工培训对于新任职员工,应该进行全面的岗位培训,包括审判流程、案件处理方法、法律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同时,还应该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使其能够在高压力环境下保持良好的心态。
2.建立健全考核机制为了保证审判质量和效率,应该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
首先,要对每位员工定期进行绩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奖惩;其次,在考核中应该注重量化指标和质量指标相结合,避免过分强调数量而忽略质量。
3.加强人员管理为了保证审判质量和效率,必须加强人员管理。
首先,在招聘时要注重素质和能力,并对员工进行适当分流;其次,在日常管理中要注重激励和约束相结合,激发员工积极性,同时也要对不符合要求的员工进行严格管理。
三、优化审判流程1.简化审判程序为了提高审判效率,应该简化审判程序。
可以通过缩短庭前程序、简化证据调查等方式来减少案件处理时间。
2.加强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是优化审判管理的重要手段。
可以通过建立电子档案系统、网络庭审等方式来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
3.加强协作机制为了保证案件处理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应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
可以通过建立专门的协作机构、制定明确的分工计划等方式来实现。
四、提高司法公正1.加强司法透明度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必须加强司法透明度。
可以通过公开庭审记录、发布裁判文书等方式来让社会公众了解司法活动。
2.规范裁判标准为了保证裁判标准的一致性和公正性,应该制定明确的裁判标准,并对所有裁判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3.加强司法监督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必须加强司法监督。
可以通过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加强内部监督等方式来实现。
五、结语审判管理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法院的公正、高效和权威。
本文提出了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优化审判流程、提高司法公正等方面的建议,希望能够对优化审判管理工作有所帮助。
司法独立视角下的审判管理之思考

司法独立视角下的审判管理之思考摘要:我们必须看到,法院工作中一些问题的产生都与案件有关,都与管理有关。
保证司法公正廉洁,必须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
而司法独立是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对保证司法裁判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满足社会成员对效益的需求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践行司法独立精神、保障审判活动的规范运行和审判权的正确行使已成为审判管理工作的重心所在。
据此,笔者拟从司法独立的角度出发,谈谈对我国目前审判管理的一些思考。
关健词:司法独立审判管理法官法院一.司法独立与审判管理的内涵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排他性行使,司法组织和司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独立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基于政治层面而言,源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原则,是指司法权独立;第二层是指法院独立,是司法权独立的制度表现,包括法院独立于非法院机构和法院之间相互独立;第三层是指法官独立,既需独立于其他职业的公民,更特别强调法官个体的自主性,是司法独立的最高形态。
审判管理从案件审理发展的过程的角度,可以称之为审判流程管理;从管理对象的角度,可以称之为审判实务管理;从管理对象与审判工作关系的角度,可以称之为审判辅助管理。
从内涵上讲它是指法院对直接围绕审判活动所进行的审判程序及辅助工作的管理;从外延上讲它包括立案、送达、财产保全、调查取证、排定案件、案件记录、案前准备、审限监督、案卷归档等管理活动。
如果以一句话来概括审判业务管理的实质和目的,可以归纳为”审判业务管理的目的,就是实现对审判质量和司法效率的控制”。
①二.我国审判管理的现状及与司法独立精神的冲突在我国法院工作分为审判、执行、管理三部分,而管理又可分为对人员的管理、对财务的管理和审判业务的管理三部分。
对于人员和财务历来就有政治部门和机关事务部门专门从事管理,而对审判业务则长期以来未设立专门的独立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即由审判业务庭的法官自审、自管、自律。
浅析如何提高民事审判效率管理
浅析如何提高民事审判效率管理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开展及广阔民众诉讼观念的不断增强,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呈现突飞猛进的增长,在法院有限的审判资源前提下,司法效率受到了空前挑战。
怎样在确保裁判公正的根底上,以尽可能的高效率来满足民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是摆在各级法院面前的一个难题。
笔者是西部基层法院一个法庭的法官,自2019年考入法院工作以来,目睹体会到了这几年法院发生的变化,特别是在软件设备、硬件设施方面,从以前的手写记录到现在的审判笔录打印化;从过去辗转乘坐班车办案到如今的办案专用车辆,实现了干警人手一台电脑、每个办案庭至少一辆办案专用车。
都说审判质量是法院的生命线,而审判效率那么是与审判质量严密相连的。
尽管自审判方式改革后民事审判工作的结案速度有了较大的提高,但仍有个别案件存在审期过长和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审结的问题,致使群众对法院、法官产生了许多误解,造成了不良影响。
如何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同时提高审判效率。
笔者结合自己的一点经历在此谈几点对基层法院民事审判效率管理的看法:一、了解一步到庭及庭前准备的重要性当案件移交到审判庭,应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的同时送达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确定举证期限、开庭时间及地点,防止了二次送达,可以节约办案本钱、提高工作效率。
双方当事人一同到庭的,假设是争议不大能即时解决的,可即时作出调解。
简易案件能当庭审判的即当庭审判,当庭宣判,从而即加快了办案速度又增加了办案的透明度。
二、加强法官释明与指导举证相结合笔者所在地区少数民族人口占多数,群众法律意识仍然比拟淡薄,对法律术语的理解存在偏差,法官在受理和送达时假设能用通熟易懂的方言向当事人进展说明,对于让他们用平静的心态处理纠纷是很有帮助的。
受理案件后,承办人应对案件进展根本的审查,对当事人诉讼主体、案由等错误诉讼的,应及时释明,让当事人尽快改正,防止因此出现二次开庭的情况,从而影响办案效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时期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时期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6.06•【文号】法发[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6.06•【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时期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14年6月6日法发[20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适应新时期人民法院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审判管理“规范、保障、促进、服务”审判执行工作的作用,更加有效地促进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保障人民法院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坚定不移地全面推进审判管理工作科学发展党的十八大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部署了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改革任务,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法院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人民群众对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期待更加强烈,作为人民法院三大管理的核心,审判管理事关审判质效、公平正义和司法公信力,肩负的责任更加重大、任务更加艰巨。
各级人民法院要立足人民司法事业的发展,从国家法治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审判管理所处的重要地位,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大力加强和创新审判管理。
根据人民法院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要求,审判管理适应审判执行工作需要,不断深化改革、深化实践,从分散走向集中,从无序走向规范,从自发走向自觉,成为人民法院新兴的工作领域。
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司法效率
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司法效率司法效率是指司法机关以最快的速度、最低的诉讼成本作出公正的裁判,即“司法效率的基本要求是充分、合理地运用司法资源,缩短诉讼周期,简化诉讼程序,及时、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当今司法活动中面临的是司法资源设置不近合理,执法环境不尽人意,法官队伍还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司法效率不很理想等等种种问题。
因此要提高司法效率,首先应明确司法效率在司法活动中它的价值之所在,它和司法公正又有什么样的内在呢?当今如何才能提高司法效率呢?本文就从这三方面做一些理论探讨。
一、司法效率的含义所谓效率或曰效益,从经济学的概念讲,它是指以最小的成本投入来获取最大程度的“收益”,该理论导入诉讼领域,便产生了诉讼成本和诉讼效益问题。
在司法诉讼过程中,不论是代表国家的裁判者,还是作为诉讼主体的当事人都在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
此外,还将投入一定的非物质性成本,即诉讼的非经济价值性的部分,概括上讲诉讼成本的投入包括经济性的和非经济性的两大部分。
那么诉讼的“收益”与之相适应,也应包括经济性的“收益”和非经济性的“收益”两部分,经济性的“收益”可以用经济尺度来测量,非经济性的“收益”,即非物质性或精神性的收益,是很难用经济标准来测量的;据此,无论是诉讼的投入,还是诉讼的产出,其测评标准均涉及经济和非经济的两大价值体系。
经济价值方面可分为投入和收益,经民事诉讼为例,作为投入有:在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为起动诉讼程序而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为聘请律师或委托其他诉讼代理人而支付的费用,为参加诉讼活动耗费的时间和精力……。
作为法官为处理民事案件所领取的工资、福利费用及耗费的时间、精力等。
作为收益的有:当事人通过裁判挽回了经济损失,使财产得已实现,国家通过裁判,挽回了经济损失,直接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部分财产。
这些都是因为诉讼成本的投入而产生收益的再现。
非经济价值分为投入和收益两个方面,作为投入有: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本身以及为平息纠纷而进行诉讼所受到的社会负面评价和由此导致的自身名誉损失,或者裁判者因错误的行为引起社会的消极评价而导致信念、威严的损失。
加强审判管理 维护司法公正
为 主 动 服 务 , 创 新 服 务 举 措 、 展 在 拓 服 务 领 域 上 下 功 夫 ,努 力 提 升 服 务 民生 的 能 力 。 树 立 制 度 管 理 理 念 。 制 度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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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 、 范 化 的轨 道 。 同时 , 制度 落 规 在
实 上 狠 下 功 夫 , 定 期 考 评 ,定 期 通 报 , 踪 督 办 , 任 到 人 , 立 起 了 跟 责 建 较 为 完 备 、行 之 有 效 的 审 判 流 程 管
理 机制 、 件 质量 管 理机 制 、 位 目 案 岗
是 实 现 法 院管理 规 范化 的基础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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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求 ,也是 法 院 工作 讲政 治 的集 中
体 现 。 我 们 坚 持 把 审 判 工 作 与 服 务 发 展 大 局 紧 密 结 合 起 来 。坚 持 能 动 司 法 , 使 司 法 过 程 中 法 、 、 的 促 理 情 有 机 融 合 , 服 就 案 办 案 、 立 办 案 克 孤 现 象 ,将 案 件 放 到 社 会 发 展 的 全 局 中 去 考 虑 , 到 促 进 社 会 和 谐 、 现 放 实 公 平 正 义 中 加 以 把 握 。 变 被 动 审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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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效率突破的审判管理之维包蕾余韬随着社会转型期利益冲突不断加剧及公民的诉讼观念增强,大量社会矛盾以诉讼的形式进入法院。
司法作为一种有着严格程序要求的纠纷解决方式,其效率较低的特征在巨大的案件数量压力下更加凸显,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和司法权威的树立。
当前审判管理制度改革正是在新形势下对司法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的重要举措,在司法任务不断加重和司法资源有限增长的情况下,我们必须立足法院实际,客观分析制约司法效率提高的内在因素,通过审判管理制度改革寻求司法效率的突破。
一、司法任务加重对司法效率突破的“倒逼”效应(一)庞大案件数量迫使司法效率不断提高2009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138万余件,比2008年上升6.3%,是2001年全国法院受案量的一倍多。
就浦东法院来看,其收案量从2007年的39000余件上升到2008年近43000件,2009年在与原南汇区人民法院合并背景下全年受案量更是达到了创纪录的70000余件,根据2010年前三个季度的统计,预计全年受案量将近77000件。
然而,收案数量激增、案件审理难度加大的同时,法官的数量却没有同比例的增加。
在受理案件数增幅近一倍的情况下,浦东法院的法官人数2000年223人,2009年两院合并前仅253人,仅增长11.9%;法官人均结案数2000年110件,2009年186件,增加76件,法院的审判压力和法官的工作负荷之重可想而知。
图表1:浦东法院2000年-2009年收结案情况表面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的迅速增加而司法资源没有同等增长的困境,如何通过提高司法效率来高质量地完成法院的审判、执行任务,满足和回应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需求,就成为我们必须认真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要针对审判执行任务日益繁重复杂的现状,积极探索提高司法效率的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司法资源的整体效益。
”1(二)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向“效率”延伸尽管纠纷解决的方式有很多种,但是,由于司法是由法定国家机关作为纠纷解决的裁判者,有一套相对严格的法定程序,1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办公室:《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暨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读本》,中国长安出版社2008年版,第25页。
并且有着国家的强制力加以保障,所以,司法作为纠纷解决的一种方式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是其它纠纷解决方式无法替代的。
2但是,社会纠纷的解决有其基本要求,那就是公正、合理与及时。
诉讼程序虽然严谨公正,但现实中公民通过诉讼加以维权的效率并不高。
“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程序上的正义无法弥补延迟对当事人造成各种实体上的损害。
人民群众需要公正能够来到身边,还要公正可以及时到来。
司法活动作为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屏障,人民群众对其在“及时”方面有着更为严格的要求,同时也被寄予更高的期望。
(三)“三项重点工作”对司法效率的要求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根据我国国情、民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对政法工作的提出的富有针对性的战略部署。
对于法院来说,首先,受理的案件数量不断增长,特别是涉及民生问题的案件所占比重逐年增多,唯有大力提高司法效率才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其次,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在社会管理工作中,负有参与立法、规范秩序、保障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
社会管理创新,法院要善于担当社会责任,在保证公开、公正的前提下高效开展司法活动,通过个案处理及时回应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对秩序的要求。
第三,如前所述,社会公平正义不仅需要结果上的合法,还需要这种结果正义得以高效、及时地实现,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2李家军:《司法的效率之维》,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6期,第63页。
更为充分的保障。
可以说,司法效率的提高是公正执法、树立法院公正廉洁形象、维护司法权威的前提和保障。
二、制约司法效率提高的突出因素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对案件的审判期限予以明确界定,但人民群众对包括审理、判决、执行各个环节的司法效率还是表现出不满意,表现出较为普遍的“费时费力”的评判结果。
反思司法效率提高的制约因素,其中有宏观的社会结构和司法模式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法院自身的观念和资源合理配置的问题。
(一)效率与公正的可能冲突通常来说,司法的程序越完备和精细,经其处理纠纷的过程就越公正,所输出的结果相应也就越公正;而程序越粗疏和简陋,经其处理纠纷的过程就越欠缺公正性,所输出的结果也可能越欠缺公正性。
有学者认为,当前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中对于提高司法效率、缩短案件审理周期的努力“基本上是在程序上下功夫、做文章,比如缩短立案周期,减少当事人举证期、答辩期,简化法庭调查、辩论、陈述等等。
这些程序往往关乎当事人的举证权、辩论权等基本的诉讼权利。
可以想见的是,这种经过‘缩水’的程序难免会损害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影响司法正义的产出;或者会影响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认同,损及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认可。
”3这样的观点具有相当的普遍性,也直接导致了我国司法效率的3沈明磊、蒋飞:《资源配置视野下的司法效率》,载《人民司法·应用》2009年第17期,第12页。
提高一直在妨碍司法公正的顾忌中无法放开手脚。
(二)审判职权配置和管理模式的不合理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内因是事物存在的基础,外因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外部条件,内因是第一位的原因,外因是第二位的原因。
我们不否认司法效率受到社会矛盾多发、资源投入有限、纠纷化解机制单一等外部因素的影响,但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司法效率困境的主要原因在于法院内部的职权配置和审判管理模式的不尽完善。
一是部门分工有余而合作不足。
根据传统的法院部门实施职权配置,部门往往存在各自为战,缺乏调度的问题,使得反映和处理问题视角单一,有的意见部门相左,甚至于在个别问题上产生部门利益。
二是事务主辅分离不充分。
审判业务庭的辅助事务未能完全分离,影响了作为核心事务的审判工作。
实践中,有的法院已经成立了辅助事务中心,但此种辅助事务的剥离仅仅是个别事务,审判业务庭依然存在大量的辅助性工作,且若此种辅助事务仅仅是在法院内部进行分配,司法的整体性负担亦未减轻。
三是资源配比失衡。
职能边界的模糊,导致了业务部门之间、业务部门与综合部门之间、综合部门之间资源配置的失衡,没有从司法功能的全盘高度看待资源配比,缺乏一个总的资源调度和自平衡系统,很难能在纠纷解决与司法能动两者之间保持良性平衡。
4(三)专业中介机构工作周期过长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于证据材料的真伪、损失数额的确定等某些专业性问题必须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评估、4参见丁寿兴:《司法功能完善与审判职权配置模式的构造》,载《人民司法·应用》2010年第19期,第55-56页。
鉴定。
而按照法律规定,审计、评估、鉴定期限并不计入法院的审理期限,一旦中介机构拖延工作,看似仍在法律规定审限内的案件实际上已经出于隐性延迟的状态。
当前,由于中介机构设置、审计评估鉴定程序、部分当事人不予配合、中介机构缺乏监督等因素,其工作周期往往都很长,严重影响了司法效率的提高。
以浦东法院民商事案件中的委托司法鉴定为例:2005年至2010年9月,在浦东新区法院审结民商事案件中,共有4639件经过了司法鉴定程序。
其中,委托司法鉴定案件平均审理期限为224天,平均鉴定时限为92天,案件审理时限与鉴定时限居高不下,并明显高于全院案件平均审理时限。
(见图表2)图表2:浦东法院2005年-2010年9月鉴定案件平均审理天数对照表(四)当事人诉讼能力欠缺及恶意拖延在当前各种社会矛盾纠纷不断涌入法院,审判压力越来越重的情况下,有限的司法资源更是显得捉襟见肘。
部分当事人因经济收入有限且律师费用请求往往无法获得法院支持,不能聘请律师代理诉讼,而自身的诉讼能力又比较低,在诉讼中往往存在诸如所列诉讼主体不适格、法律关系未理清、诉讼请求不当、举证能力较差等情况。
这些既影响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制约了诉讼效率的提高。
另一方面,部分社会主体为了获取自身的非法利益或达到非法目的,滥用法律所赋予的各项诉讼权利,客观上增加了司法机关所付出的各项成本。
但是,在当前的审判管理体制中尚无有效应对当事人滥用诉权的制度安排,无法将当事人诉权保护与滥用进行准确区分,只能被动接受司法效率下降的不利后果。
三、基于客观适应的“司法效率”与“审判管理”的联接(一)短期内社会矛盾凸显对司法的要求无法改变当前,我国改革发展已进入关键时期,社会利益关系更加复杂,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
由于司法的程序性和有效性,司法成为矛盾最终化解的主要途径。
面对司法的“不堪重负”,我们曾试图以强调司法专业性、突出司法地位来加以化解。
然而,我国的法治和西方的法治有所不同,法治进程中的司法的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努力的结果应该是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及时解决社会矛盾,而不是将矛盾推之门外,交于社会,自己落得清闲,否则就是对法治进程的背离。
5人民法院需要从服务社会发展大5参见董治良:《改革审判方式提高司法效率——关于提升司法效率的调研与思考》,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8期,第17页。
局,维护社会稳定和实现审判事业自身发展高度,以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审视我们现有的司法效率,方便群众诉讼、方便案件审理,才能找出实践执政党宗旨在司法为民现实中的差距,真正从实际出发提高司法效率,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司法效率的新要求、新期待。
(二)司法资源的有限与任务增长的矛盾长期存在整体来看,司法效率较低的根源是司法任务繁重与司法资源不足之间的矛盾。
因此,提高司法效率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在程序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地获取资源。
不可否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级法院在人员配备、后勤保障等方面有了巨大的提高,但司法效率对民众司法需求的满足度却没有同步增长。
究其原因,主要是当下司法资源的供给受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约和整体公共成本控制的现实状况下,“无论采取何种法制,司法资源都是‘有限财’,不可能无限制地扩张”6。
通过增加供给来提高司法资源的获取量,并且这种增加还要赶超矛盾增长和社会对司法的需求,这对于任何法院来说,几乎都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三)外部程序的非主动性如前所述,中介机构在审计、评估、鉴定等程序中的拖延严重影响了司法效率的提高。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中介机构的专业结论的目的是“服务于”审判实践的。
但在实践中,法院在专业中介机构面前似乎处于一种弱势的地位,尽管理论上中介机构是接6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7页。
受法院委托从事服务的,但某些时候却好像是法院“求着”中介机构办事的。
另一方面,对中介机构缺乏有效管理也加剧了这一问题的严重。
以司法鉴定为例,由于可以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主体有医院、院校以及各种协会等多种社会机构,这致使司法行政部门在进行管理过程中很难行使统一管理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