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
药学门诊服务工作制度范本

药学门诊服务工作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本制度旨在规范药学门诊服务工作,提高药学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药学门诊服务工作应坚持以患者为中心,以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药学服务为宗旨,积极参与临床用药管理,促进合理用药。
第三条药学门诊服务工作应在医疗机构药师的指导下开展,药师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临床药学工作经验。
第四条药学门诊服务工作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包括日常工作制度、首诊负责制度、团队协作制度等,确保药学门诊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二、日常工作制度第五条药学门诊应设置固定的出诊时间表,药师出诊时间不得随意变动。
如因故不能按时应诊,须遵循本医疗机构门诊停诊换诊规定,提前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药学门诊实行叫号就诊,鼓励预约就诊,做到一室一患,确保患者就诊环境的安静和舒适。
第七条出诊药师应仪表整洁,着装整齐,佩戴胸卡。
专心提供药学服务,停止一切可能影响服务质量的活动。
第八条出诊药师应全面了解患者病情、用药情况,对患者的用药问题进行评估和指导,提供个性化的用药方案和建议。
第九条出诊药师应做好药学服务记录,包括患者基本信息、病情描述、用药评估、用药指导等内容,以备后续跟踪和评估。
第十条药学门诊应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自我评估和整改,不断提高药学服务质量。
三、首诊负责制度第十一条药学门诊首诊由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师负责,负责对患者进行用药评估、用药咨询、用药教育等药学服务。
第十二条首诊药师应详细了解患者病情、用药史、过敏史等,对患者进行全面的用药评估,制定合理的用药方案。
第十三条首诊药师应对患者进行用药教育,告知患者用药的剂量、用法、不良反应及注意事项,提高患者的用药依从性。
四、团队协作制度第十四条药学门诊工作应实行团队合作,药师与临床医师、护士等相关人员密切协作,共同参与临床用药管理。
第十五条药学门诊药师应与临床医师共同制定药物治疗方案,参与药物治疗决策,提供药学技术支持。
医疗机构药学服务规范

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学服务管理,保障药学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医疗机构药学服务是指由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优化患者治疗效果和节约治疗费用而进行的相关服务,旨在发现和解决与患者用药相关问题。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规范内容包括通则、药学门诊、处方审核、药物重整、用药咨询、用药教育、药学查房、用药监护和居家药学服务等。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适合本机构的药学服务管理制度,包含但不限于组织管理、人员资质、环境要求、设施设备、服务内容、服务要求、质量控制与评价改进等内容。
第五条药学服务管理工作应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指导下,由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实施并管理。
第六条从事药学服务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相应资质。
第七条药学服务对象包括门急诊患者、住院患者、医务人员及与医疗机构签约的居家患者。
第八条药学服务工作宜采集患者的基本信息、健康信息、用药信息、需求信息等,同时记录药师对患者进行的服务信息。
医疗机构宜建立药学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制定相关的安全保密制度,保护患者个人信息。
相关记录表格参见图1-2。
其中药物治疗相关问题(MRP)类别可参考表1设定。
图1 门诊药学服务记录表图2 住院药学服务记录表第二章药学服务人员资质要求第九条药学门诊出诊药师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取得临床药师岗位培训证书、主管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临床药学工作2年及以上;(二)具有高级职称、从事临床药学工作2年及以上。
第十条开展处方审核的药师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验,且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二)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处方审核的药师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并考核合格。
药学门诊咨询管理制度

药学门诊咨询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药学门诊咨询管理工作,在门诊咨询服务质量、安全、合法和提高服务满意度等方面,维护学科形象和医院声誉,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药学门诊咨询服务部门。
三、咨询服务范围1. 医院内部专业人员咨询2. 患者及其家属咨询3. 社会公众咨询四、咨询服务内容1. 关于药物的使用、副作用及禁忌症等相关信息2. 销售处方药的咨询3. 药物相互作用的咨询4. 药物合理使用指导5. 药物过敏反应的咨询6. 其他相关药学知识咨询五、咨询服务方式1. 门诊现场咨询2. 电话咨询3. 网络咨询六、门诊咨询服务流程1. 接待患者或参与咨询的人员到服务窗口进行登记2. 客服人员进行初步咨询,帮助患者解答基本问题3. 客服人员如无法解决问题,及时通知医师进行专业咨询4. 医师专业咨询后,给予患者合理建议或者解答问题5. 患者如需药物配药,医师进行处方开具6. 客服人员提供药物选择建议,完成咨询服务七、门诊咨询服务规范1. 服务时间:门诊咨询服务时间应当与医院门诊服务时间一致2. 服务态度:接待患者及参与咨询的人员应当礼貌热情,积极帮助3. 服务质量:医院应当提供专业、准确的咨询服务4. 服务安全:医院应当加强咨询服务安全管理,确保患者咨询过程的信息保密和个人安全八、咨询服务管理1. 定期开展咨询服务质量和满意度调查,及时采取改进措施2. 对咨询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3. 定期开展咨询服务工作总结,及时总结经验和改正不足4. 加强对患者的健康知识宣传,提高患者自我就诊及用药的能力5. 对医院门诊咨询服务进行评估,确保服务规范化和良好运行九、咨询服务监督1.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咨询服务监督机制,严格执行咨询服务规范2. 加强对医院咨询服务工作的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3. 加强对医院咨询服务质量的监督,对服务质量不合格的单位实施整改和治理十、药学门诊咨询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1. 医院应当定期对药学门诊咨询管理制度进行宣传,确保全体工作人员知晓制度内容和实施要求2. 医院应当开展咨询服务相关知识的培训,提升咨询服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技能十一、药学门诊咨询管理制度的执行1. 医院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落实执行2. 对于制度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十二、药学门诊咨询管理制度的完善1. 医院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2. 由相关部门负责本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总之,药学门诊咨询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对医院提高服务质量,满足患者需求,提升竞争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学服务标准(药学门诊)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学服务标准(药学门诊) 第一条服务内容1.1 医疗机构应提供药学门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药物配方、用药指导、药物监测、合理用药咨询等。
1.2 药学门诊服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患者合理用药,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二条服务标准2.1 医疗机构在药学门诊服务中应确保药师持证上岗,提供专业、高效、安全的药学服务。
2.2 药学门诊服务应按照国家药学服务标准进行操作,并定期对药学服务标准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三条质量控制3.1 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学门诊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对服务过程中的各环节进行严格把控,确保服务质量的稳定可靠。
3.2 药师应进行规范的药学服务操作,包括但不限于接诊、咨询、配方、监测等环节,遵循医疗机构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
第四条合作与监督4.1 医疗机构可与相关药品供应商进行合作,确保提供的药品符合国家药品质量标准,保证患者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4.2 医疗机构应主动接受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资料,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保密条款5.1 医疗机构和药师在提供药学门诊服务过程中,应严格保护患者个人隐私和医疗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相关数据。
5.2 医疗机构和药师应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患者隐私的安全性。
第六条纠纷解决6.1 若在药学门诊服务过程中出现争议或纠纷,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及时进行沟通、协调,以解决问题。
6.2 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选择管辖此合同的法院进行裁决。
第七条附则7.1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生效,以书面形式作为证据。
7.2 双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合同进行书面的补充、修改或终止,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协议、修改协议或终止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
签署方:医疗机构:_______药师:_______日期:_______附件列表1.药学门诊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2.药学服务操作规程3.合作协议范本(与药品供应商合作时使用)4.保密协议范本法律名词解释•药物配方: 指根据患者的病情和医生的处方,在合理、适宜的基础上制定药品的组成和剂量。
医院门诊药房服务规范

医院门诊药房服务规范
1、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一切从病人利益出发,完善便
民措施。
2、对待病人一视同仁,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
3、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体贴病人。
4、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不以药谋私。
5、发放药品是应将患者姓名、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详细写在药袋上,耐心向患者交代清楚,并为患者提供塑料袋。
交代用药事项时要用患者通俗易懂的语言告诉服用方法,如“半片、半格”等。
6、计价迅速准确,发药仔细、认真,对病人的咨询解答耐心、热心。
7、门诊药房为患者提供系统、完善全新的药学服务,设有用药咨询窗口,为广大患者答疑解惑;促进科学、安全、合理用药。
8、服务便捷高效,病员流量增大时应及时增加窗口工作人员分流病人,为老幼、伤残、行动不便等患者提供优先服务。
9、严把质量关,不销售假冒伪劣药品,严防差错事故,保证病人用药安全
10、使用“您好、请、对不起、谢谢、再见”等文明用语,杜绝服务忌语。
医疗机构药学服务规范

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学服务管理,保障药学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医疗机构药学服务是指由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优化患者治疗效果和节约治疗费用而进行的相关服务,旨在发现和解决与患者用药相关问题。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规范内容包括通则、药学门诊、处方审核、药物重整、用药咨询、用药教育、药学查房、用药监护和居家药学服务等。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适合本机构的药学服务管理制度,包含但不限于组织管理、人员资质、环境要求、设施设备、服务内容、服务要求、质量控制与评价改进等内容。
第五条药学服务管理工作应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指导下,由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实施并管理。
第六条从事药学服务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相应资质。
第七条药学服务对象包括门急诊患者、住院患者、医务人员及与医疗机构签约的居家患者。
第八条药学服务工作宜采集患者的基本信息、健康信息、用药信息、需求信息等,同时记录药师对患者进行的服务信息。
医疗机构宜建立药学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制定相关的安全保密制度,保护患者个人信息。
相关记录表格参见图1-2。
其中药物治疗相关问题(MRP)类别可参考表1设定。
图1 门诊药学服务记录表图2 住院药学服务记录表第二章药学服务人员资质要求第九条药学门诊出诊药师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取得临床药师岗位培训证书、主管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临床药学工作2年及以上;(二)具有高级职称、从事临床药学工作2年及以上。
第十条开展处方审核的药师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验,且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二)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处方审核的药师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并考核合格。
门诊部药房规章制度

门诊部药房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门诊部药房的运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门诊部药房是医疗机构重要的药品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门诊处方药品的发药、管理、储存、审查等工作。
第三条门诊部药房应当秉承“以患者为中心,服务至上”的宗旨,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做到用药安全、方便快捷。
第四条门诊部药房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的相关规章制度,提高服务意识,做到服务热情、耐心细致。
第五条门诊部药房应当定期组织培训,提升员工专业水平,确保用药安全。
第六条门诊部药房应当配备充足的合格人员,保障医疗服务的正常运转。
第七条门诊部药房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医疗机构所有。
第二章药品管理第八条门诊部药房应当建立完善的药品管理制度,负责对库存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等工作。
第九条门诊部药房应当根据患者就诊的情况,合理配置常用药品,保障患者的用药需求。
第十条门诊部药房应当建立严格的药品质量控制制度,保证药品的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门诊部药房应当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盘点,确保库存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二条门诊部药房应当对药品的过期、损坏等情况进行及时处理,不得流入市场。
第十三条门诊部药房应当建立药品采购台账和药品使用记录,做到一人一台账,确保药品使用的完整记录。
第三章门诊处方发药第十四条门诊部药房应当按照医师开具的处方进行发药,不得超量发药,不得替换药品。
第十五条门诊部药房发药人员应当仔细核对处方,确保患者用药的准确性。
第十六条门诊部药房应当做好患者用药指导工作,告知患者药品的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门诊部药房应当保障患者用药的隐私权,严格保密患者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门诊部药房应当建立用药管理档案,对患者用药情况进行全面记录。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九条门诊部药房应当加强药品安全管理,建立用药风险评估制度,防范用药风险。
第二十条门诊部药房应当建立药品应急处理机制,做好药品毒副作用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二十一条门诊部药房应当定期对药品储存环境进行检查,确保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

附件1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为规范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保障药学门诊工作质量,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药学门诊服务是指医疗机构药师在门诊为患者提供的用药评估、用药咨询、用药教育、用药方案调整建议等一系列专业化药学服务。
一、基本要求(一)组织管理。
药学门诊纳入医疗机构门诊统一管理,由药学部门负责实施。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药学门诊服务相关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等,并为药学门诊提供相应软硬件支持。
(二)人员要求。
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应当对从事药学门诊服务的药师进行条件审核,由本机构医疗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管理。
从事药学门诊服务的药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具有主管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临床药学工作3年及以上;2.具有副主任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临床药学工作2年及以上。
(三)软硬件设备。
药学门诊应当纳入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管理,药师可以查询患者诊断、检验检查、用药等诊疗记录,并记录药学门诊相关信息。
药学门诊应当符合诊室的硬件设施要求。
二、服务管理(一)服务对象。
药学门诊服务对象主要是诊断明确、对用药有疑问的患者,可以包括:1.患有一种或多种慢性病,接受多系统药物或多专科治疗的患者;2.同时使用多种药物的患者;3.正在使用特定药物的患者,特定药物包括:特殊管理药品、高警示药品、糖皮质激素、特殊剂型药物、特殊给药装置的药物等;4.特殊人群:老年人、儿童、妊娠期与哺乳期妇女、肝肾功能不全患者等;5.疑似发生药品不良反应的患者;6.需要药师解读治疗药物监测(如血药浓度和药物基因检测)结果的患者;7.其他有药学服务需求的患者。
(二)工作内容。
药学门诊服务内容包括了解患者信息、评估患者用药情况、提供用药咨询、开展用药教育、提出用药方案调整建议等。
1.了解患者信息:通过询问、查阅患者病历等方式,了解患者用药相关信息,包括患者基本信息(年龄、性别、职业、住址、文化程度、医保等)、健康信息(个人史、家族史、生育史、既往史、现病史、生活习惯等)、用药信息(用药史、药品不良反应史、免疫接种史等)、需求信息(药物治疗、健康状况、药学服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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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
为规范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保障药学门诊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药学门诊服务是指医疗机构药师在门诊为患者提供的用药评估、用药咨询、用药教育、用药方案调整建议等一系列专业化药学服务。
一、基本要求
(一)组织管理。
药学门诊纳入医疗机构门诊统一管理,由药学部门负责实施。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药学门诊服务相关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等,并为药学门诊提供相应软硬件支持。
(二)人员要求。
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应当对从事药学门诊服务的药师进行条件审核,由本机构医疗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管理。
从事药学门诊服务的药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主管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临床药学工作3年及以上;
2.具有副主任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
临床药学工作2年及以上。
(三)软硬件设备。
药学门诊应当纳入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管理,药师可以查询患者诊断、检验检查、用药等诊疗记录,并记录药学门诊相关信息。
药学门诊应当符合诊室的硬件设施要求。
二、服务管理
(一)服务对象。
药学门诊服务对象主要是诊断明确、对用药有疑问的患者,可以包括:
1.患有一种或多种慢性病,接受多系统药物或多专科治疗的患者;
2.同时使用多种药物的患者;
3.正在使用特定药物的患者,特定药物包括:特殊管理药品、高警示药品、糖皮质激素、特殊剂型药物、特殊给药装置的药物等;
4.特殊人群:老年人、儿童、妊娠期与哺乳期妇女、肝肾功能不全患者等;
5.疑似发生药品不良反应的患者;
6.需要药师解读治疗药物监测(如血药浓度和药物基因检测)结果的患者;
7.其他有药学服务需求的患者。
(二)工作内容。
药学门诊服务内容包括了解患者信息、评估患者用药情况、提供用药咨询、开展用药教育、提出用药方案调整建议等。
1.了解患者信息:通过询问、查阅患者病历等方式,了解患者用药相关信息,包括患者基本信息(年龄、性别、职业、住址、文化程度、医保等)、健康信息(个人史、家族史、生育史、既往史、现病史、生活习惯等)、用药信息(用药史、药品不良反应史、免疫接种史等)、需求信息(药物治疗、健康状况、药学服务等)等。
2.评估患者用药情况:根据患者用药后的反应等,可从药物治疗适应证、有效性、安全性、经济性、依从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基于循证证据及患者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重点关注患者的治疗需求,解决个体化用药及其他合理用药相关问题。
3.提供用药咨询:解答患者存在的用药疑问。
4.开展用药教育:采取口头、书面材料、实物演示等方式为患者提供教育指导,包括药品的适应证、禁忌证、用法用量、用药时间、用药疗程、注意事项、药品不良反应,以及生活方式指导等。
通过询问或请其复述等方式,确认患者或其照护人已理解相关内容,并接受所提建议。
具体可参照《医疗机构用药教育服务规范》。
5.提出用药方案调整建议等:经评估后发现患者存在用药不适宜问题的,药师应当提出用药方案调整建议等。
药师提出的建议作为临床用药的有益参考,最终用药方案由医师确定。
(三)沟通技巧。
药师应当注意沟通技巧,注意特殊患
者的沟通方式,如听力障碍患者、视力障碍患者、语言障碍患者等,对未成年人或无自主行为能力人员要与其监护人进行沟通。
(四)医疗文书管理。
药师提供药学门诊服务应当书写医疗文书,该文书纳入门诊病历管理。
三、质量管理与评价改进
(一)质量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将药学门诊纳入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严格落实相关管理规范与规章制度,适时对药学门诊进行检查、考核,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评价改进。
医疗机构可根据临床指标、人文指标、经济指标等,定期总结药学门诊工作,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持续改进药学门诊服务质量。
药学部门应当积极探索适宜的药学门诊服务模式,推进药学门诊可持续发展。
出诊药师应该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学习,积极开展相关研究,不断提升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