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
生态防护林护林员管理办法

生态防护林护林员管理办法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大家都在重视环保和生态保护。
在这个大背景下,生态防护林的建设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生态防护林的建设不仅需要政府的支持,还需要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下面,我们就来谈一谈生态防护林护林员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护林员素质要求。
1. 护林员必须热爱自然,具有较高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责任感。
2. 护林员具备相关专业技能和知识,如植物保护、森林防火、草原保护等。
3. 护林员应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包括协调和监督团队成员、规划和落实保护措施等。
第二条,护林员职责和任务。
1. 监测和控制林区内的动植物种群数量和分布情况,确保生态平衡。
2. 防范和扑灭森林火灾,保障林区的生态安全。
3. 确保生态防护林的周边环境卫生,预防生态破坏。
4. 组织和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生态保护意识。
第三条,护林员的权利和义务。
1. 护林员有权对没有遵守法律规定的人员进行劝阻和制止。
2. 护林员有权对涉及到生态保护的许可和审批事宜提出建议。
3. 护林员有义务积极参与有关生态保护工作,并向上级单位汇报防护林工作的情况。
4. 护林员有义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规程,确保生态防护林及周边环境的安全和稳定。
第四条,护林员的培训和考核。
1. 对新护林员要进行系统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2. 定期对护林员进行岗前、在职和岗后培训,不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3. 对护林员要进行日常考核和定期考核,适时对表现优异的护林员进行激励和奖励。
第五条,护林员制度的改进和完善。
1. 完善护林员工作制度和管理体系,规范护林员的工作行为和工作效果。
2. 鉴于护林员工作的特殊性和危险性,要为护林员提供相应的保险和福利待遇。
3. 建立健全护林员考核和评价制度,为其晋升和职业发展提供渠道。
总之,生态防护林的建设是一项长期且艰巨的任务,护林员作为保护对象中的重要一员,其管理办法的完善和实施,是推进护林员工作的必要保障,也是促进生态防护林建设的重要环节,应得到重视和关注。
关于村护林员工作职责和管理制度【六篇】

关于村护林员工作职责和管理制度【六篇】【篇一】村护林员工作职责和管理制度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生态护林员脱贫政策,切实加强森林管护,现结合我村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职责和制度:1、学习宣传林业法律、法规、政策。
2、对管护区森林资源进行巡护,掌握辖区的林地、林木数量、位置等情况,对重点地块、珍稀树种要重点管护,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3、对管护区内发生的乱征滥占林地、乱砍滥伐林木、乱捕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破坏资源行为,依法制止,及时上报。
4、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火情、火灾,及时上报,并积极配合进行扑救。
5、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情况,以及监测发现的枯死松树要及时上报。
6、对管护区内发生的破坏林业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并及时上报。
7、准确掌握管护责任区的四至界限,了解民情、林情和山情,做好每日的巡山记录,每月不少于20天。
8、对发生在相邻责任区内有破坏林木的行为、有义务进行制止并报告村委会。
9、积极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各项临时工作任务。
10、对乱砍滥伐、滥捕乱猎、侵占林地情况严重的,村委会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护林员相关责任。
11、对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未履行工作职责的、村委会有权责令护林员整改或者报上级备案解除护林职责,同时停发劳务补助。
12、护林员认真填写巡山日志,并于每月的30号之前将日志交给村委会审核签字。
对于填写不规范的,要求立刻整改。
对于三次填写不规范,且不更改的,村委会有权报上级备案解除护林员,同时停发劳务补助。
【篇二】村护林员工作职责和管理制度一、坚持执行《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吉林省防火条例实施办法》,执行党和国家林业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
用心宣传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
二、加强政治业务学习,熟悉森林防火条例,熟悉各管辖点、片的社会自然条件,做到心中有数。
三、加强巡护杜绝火源,看护好火险区,要害部位,严格检查一切入山人员和车辆,防止火情火灾的发生。
护林员管理办法

护林员管理办法一、概述护林员是负责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为了加强对护林员管理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制定本《护林员管理办法》。
二、岗位职责护林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监测和巡逻森林区域,发现并及时报告火情、盗猎等违法行为;2.维护森林植被,及时修剪、除草、抚育;3.防止森林资源的破坏和污染;4.指导游客遵守森林保护规定,保护自然环境;5.协助扑灭森林火灾,参与紧急救援工作;6.定期开展森林资源调查和监测,提供报告和数据分析;7.参与制定森林保护规划和政策,提出改进意见;8.参与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技能。
三、管理要求1.护林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相关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2.护林员应遵守专业道德规范,保持良好形象和工作纪律;3.护林员应定期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4.护林员应使用专业装备和器材,如通讯设备、灭火工具等;5.护林员应熟悉应急处理技巧,能够迅速应对各种突发情况;6.护林员应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知识更新,提高专业水平;7.护林员应与所在单位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共同完成工作任务;8.护林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和规范使用森林资源;四、考核评估1.护林员将定期进行绩效评估,根据绩效结果进行奖惩;2.绩效评估将综合考虑巡逻工作、火情报告、盗猎查处、扑灭森林火灾等方面;3.优秀护林员将获得表彰和奖励,激励其继续发挥工作作用;4.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晋升、职称评定和岗位调整的依据。
五、违纪处分1.护林员如发生违规行为、渎职失职或监守自盗等情况,将被追究责任;2.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擅自离岗、泄露工作秘密、收受贿赂等;3.违纪处分将根据违规情节严重程度,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等。
六、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本办法解释权归所在单位所有。
以上为《护林员管理办法》内容,旨在对护林员的职责、管理要求、考核评估和违纪处分等方面进行规范和说明。
阳新县公益林护林员管理暂行办法

阳新县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护林员队伍的管理,根据《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和《阳新县重点公益林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辖区内生态公益林护林员(以下简称护林员)队伍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护林员队伍是乡镇级人民政府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基层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队伍,是直接从事生态公益林建设工作的重要力量。
第四条护林员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属林场管理。
林业站负责业务指导、技术培训、管护责任落实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护林员的聘用与辞退第五条护林员选聘程序。
选聘护林员由所在村委会推荐,公示(公示期5天),报送书面申请报告,经基层林业站考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林业局审批,由县林业局颁发《生态公益林护林员证》。
第六条护林员的选聘条件。
一、熟悉管护责任区村情、山情、民情。
二、在当地群众中有一定威望,有一定组织能力和文化,能服从组织领导。
三、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敢于同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作斗争。
四、年龄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男性。
五、了解一定的林业政策。
六、村干部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兼任护林员。
第七条护林员实行聘用制。
聘用期间护林员应与经营管护主体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书》(以下简称管护合同),聘期为一年,年度考核合格者,优先续聘。
第八条护林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聘用期内护林员原则上不予调整,护林员在聘期内,认真履行职责,没有违反管护合同,应予聘用。
第九条聘期内护林员的调整。
因护林员不履行职责、违反管护合同有关规定或量化考核有关规定,需要在聘期内辞退的,应按规定推荐、选聘、公示拟聘护林员,并报送书面申请报告,经批准同意聘用的,管护责任主体应按规定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合同。
第十条聘期届满护林员的辞退与续聘。
护林员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需要续聘的,应把护林员在聘期内的工作表现等情况,进行公示,并报送书面申请报告,经批准同意聘用的,经营管护责任主体应按规定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合同;对考核不合格或其它原因不能续聘的,应按规定推荐、选聘、公示拟聘护林员,并报送书面申请报告,经批准同意聘用的,经营管护责任主体应按规定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合同。
护林员管理制度(三篇)

护林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护林员的管理,确保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护林员是指依法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护林员管理制度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护林员实际情况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四条护林员管理制度适用于全体护林员。
第二章职责和权限第五条护林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一)采取各种措施,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二)控制非法砍伐、乱占、乱挖、乱采等行为;(三)参与森林防火工作,确保林区安全;(四)收集、整理、交流林业信息;(五)开展森林资源巡查和监测;(六)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森林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护林员行使下列权限:(一)对违法乱纪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二)对未经许可的砍伐、采伐等行为进行查处;(三)使用和携带必要的武器和工具进行巡查;(四)组织和协调护林力量,参与护林工作的组织和指挥;(五)协助有关部门展开森林资源科学研究。
第三章报酬和激励第七条护林员的报酬根据其工作任务和贡献进行综合评估。
第八条护林员的报酬主要包括:(一)基本工资;(二)岗位津贴和绩效奖励;(三)年终奖金和人身保险;(四)福利待遇和节日慰问;(五)培训和职称评定。
第九条护林员可根据岗位特点和工作表现享受相应的激励政策。
第四章绩效评估第十条护林员的绩效评估按照定期评估和特殊事件评估两种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定期评估主要根据护林员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等因素进行评估。
定期评估周期为一年。
第十二条特殊事件评估主要针对护林员在特定事件中的表现进行评估,特殊事件评估由上级部门组织进行。
第十三条绩效评估结果作为护林员聘任、职称评定和调整薪酬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绩效优秀的护林员可享受岗位晋升和福利待遇提升的优惠政策。
第五章培训和提升第十五条护林员应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护林员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一)法律法规知识和职业道德培训;(二)技术知识和技能培训;(三)应急处置和危机处理培训;第十七条护林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根据需要可以进行技能提升和职称评定。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模板】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以下简称“生态护林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护林员是指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内,由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支持购买劳务,受聘参加森林、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管护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生态护林员范围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工作县及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县(市、区、旗,以下简称“补助县”)。
第四条建立由林业、财政、扶贫等部门组成的工作协调机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牵头,与财政、扶贫部门密切配合,根据业务职能划分管理职责。
第五条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生态护林员的管护劳务报酬支出。
各地可结合实际,从补助资金安排部分简易装备购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支出。
第二章部门职责分工第六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提出分省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生态护林员管理工作,配合财政部做好资金使用监督和预算绩效管理;财政部负责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并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预算绩效管理;国务院扶贫办负责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
第七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年度资金安排情况,根据补助县贫困人口、贫困程度、生态资源、工作绩效等因素,会同省级财政、扶贫部门提出补助县生态护林员年度资金分配计划,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生态护林员选聘与管理工作,做好数据汇总和信息报送;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省级扶贫部门负责生态护林员身份核实。
第八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县级生态护林员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选聘及相关管理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生态护林员资金管理工作;县级扶贫部门负责生态护林员身份审定。
第九条乡镇林业工作站(包括乡镇林业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林业工作站”)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生态护林员选聘(续聘)、培训、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生态护林员管理档案,及时更新上报生态护林员动态变化情况,组织生态护林员按照管护劳务协议开展业务工作,加强生态护林员日常管理。
护林员管理办法【最新版】

护林员管理办法护林员经聘用或者选派从事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管护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二)对管护责任区内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地进行巡护、值守,并做好巡护记录或值守日志;(三)协助县、乡、村三级管理部门和国有林业单位管理责任区内的火源,巡查并及时报告火情和野外用火等火灾隐患、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野生动物异常活动或死亡、毁林种植养殖等情况,及时清除布设在野外的野生动物盗猎工具并报告情况,及时劝止并报告偷砍盗伐林木和野生植物、非法捕猎或伤害野生动物、非法破坏或侵占林地湿地草地、破坏造林地、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以及毁坏宣传碑(牌)、标志碑(牌)、界桩(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四)做好管护协议(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完成县、乡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协助调查处理各类涉林案件。
选聘条件有哪些?管护责任单位可以采用选聘村民、选派职工、对外选聘以及劳务派遣等方式聘用护林员,并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合同)进行协议聘用管理。
护林员选聘程序:(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或村民委员会(社区、办事处)聘用护林员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组织在所辖范围内按照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的程序实施,选聘结果报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在驻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办事处)公告护林员选聘事项。
申报: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社区、办事处)提出报名申请。
村民委员会按照护林员选聘条件,初步审查申请人资格,并汇总相关资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聘用护林员人选,并反馈村民委员会(社区、办事处)。
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在驻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办事处)张榜公示拟聘用护林员人选,征求村民意见。
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聘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与公示无异议及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拟聘用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合同)或组织村民委员会(社区、办事处)与公示无异议及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拟聘用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合同)。
生态防护林护林员管理办法_1

生态防护林护林员管理办法篇一:护林员管理制度妙峰山镇生态林管护员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保护森林资源,巩固绿化成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北京市实施山区生态林补偿机制办法》、《北京市山区生态林管护职责和标准(试行)》、《北京市山区生态林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完善本市山区生态林补偿机制的通知》,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的生态林管护员是指从事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护林工作人员。
第三条、镇政府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生态林管护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林业站负责生态林管护员队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态林管护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政治思想觉悟高,为人正直,责任心强,遵纪守法,能秉公办事,未受过刑事处罚2.热心林业事业,群众基础好,有一定威信,长期在本地生产、生活。
3.管护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文化程度,责任心强,身体健康,能适应野外工作环境,具备一定的管护生态林技能和劳动能力,男性年龄在20周岁至60周岁,女性年龄在20周岁至55周岁。
具有工作必须的移动通讯工具﹙手机﹚。
4.不是现任村两委成员。
第五条、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招聘生态林管护员。
第六条、生态林管护员的主要职责1.护林员上岗着装整齐,必须佩带袖标,携带二号灭火工具,按时做好巡山预警工作。
2.对负责管护区域内的山林,月巡护时间25天以上,并建立管护登记簿,记录每天管护情况,定期向村委会汇报情况。
3.巡山护林与守护。
及时劝阻和制止野外用火、毁林开垦、乱砍滥伐、偷砍盗伐、乱占林地、毁林采石﹙砂、土﹚、乱捕滥猎野生动物、挖掘天然林树根和林下野生药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并及时向区、镇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4.做好森林防火宣传与病虫害防治工作,及时向林业站报告森林火灾及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发展情况,并积极组织扑救与防治。
5.护林员要服从调度,听从安排。
配合林业站进行森林资源调查,病虫害的测报,防治工作,开展植树造林、抚育,建设护林设施等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镇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
一、生态护林员实行“县建、乡聘、站管、村用”的管理机制。
二、镇成立生态护林员管理领导小组,组长:XX,成员:XX,领导小组负责对生态护林员的日常管理。
三、生态护林员应记入《扶贫手册》。
四、镇林业中心站、财政所、扶贫工作站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密切合作,确保生态护林员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五、镇政府和所在村委会要落实好生态护林员工作任务,明确管护范围、林地界线和护林具体内容及安全责任。
积极支持生态护林员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困难。
六、建立生态护林员岗位责任制。
建立生态护林员岗
位管理责任制,建立护林日志,记好巡护记录。
生态护林员因事、因病不能上岗须按程序请假,一天以内由所在村委会主任批准,三天以内由镇林业中心站站长批准,超过三天须提交书面报告,经所在村委会同意后报林业中心站签署意见报乡镇分管领导核批。
七、对管护责任区森林资源进行每日巡护,掌握辖区的林地、林木数量、位置等情况,对重点地块、珍稀树种、古树名木要重点管护,定期向镇政府、镇林业中心站汇报护林
工作情况,巡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向村委会和镇林业中心站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