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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失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失业保险基金财务行为,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维护失业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失业保险基金的征收、支付、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失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管理和监督的公平、公正。

(三)安全稳健原则: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稳健运行。

(四)公开透明原则:公开失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管理和监督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征收与支付第四条失业保险基金征收范围包括:(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一)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二)失业人员的医疗补助;(三)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费用;(四)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等费用。

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征收与支付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征收失业保险费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费率、缴费基数、征收期限等进行;(二)支付失业保险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期限、程序等进行;(三)支付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费用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等进行。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失业保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二)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确保基金安全;(三)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年度预算管理,编制、执行、监督年度预算;(四)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定期审计,确保基金合规、安全。

第八条失业保险基金监督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失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管理和监督应当接受审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监督;(二)失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管理和监督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公开基金征收、支付、管理和监督的信息。

最新《失业保险条例》全文

最新《失业保险条例》全文

最新《失业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就业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失业保险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劳动能力且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劳动者。

第三条失业保险事业的指导思想是:国家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由国家、地方共同负责,城乡统筹,依法定期缴纳,保障个人的基本生活,并通过促进就业,实现全民共享的保障目标。

第四条失业保险的目标是通过失业补助金、生活补贴、再就业服务等方式,为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就业帮助。

第五条失业保险实行统一的基金制。

失业保险基金应当依法、及时、足额地筹集和使用。

第六条国家制定失业保险制度的政策,保障劳动者享有失业保险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办理失业登记的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国家、地方财政安排的失业保险经费;(三)其他收入。

第二章缴纳和领取第八条劳动者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九条失业人员应当在失业保险关系存续期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条失业人员因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因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二)经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者主动辞职;(四)经调解解除劳动合同;(五)劳动者不按期参加工作,超过规定时间旷工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第十一条失业人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失业补助金;(二)生活补贴;(三)上岗培训补贴。

第十二条失业补助金是指失业人员在失业登记期间,按照规定条件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基本生活补助。

第十三条生活补贴是指失业人员在接受职业培训期间,按照规定条件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生活费用补贴。

第十四条上岗培训补贴是指失业人员在参加职业培训并顺利就业后,按照规定条件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补贴。

第四章失业登记和服务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失业登记。

第十六条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再就业服务,包括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岗位推荐、创业帮扶等。

基本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基本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基本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一、引言
基本失业保险基金是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而设立的专项
基金。

为了有效管理和利用基本失业保险基金,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基本原则
1. 独立管理:基本失业保险基金应独立管理,不受其他资金的
干扰。

2. 定期筹集:按照规定,定期筹集基本失业保险基金。

3. 安全运作:保障基本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作,防止损失和
挪用。

三、管理职责
1. 监督机构:设立基本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金
进行监督和管理。

2. 筹集和支付: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支付。

3. 投资管理: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本失业保险基金进行投
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稳定增值。

四、基金使用
1. 失业救助:基本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提供失业人员的失业救助金。

2. 就业培训:一部分基金用于培训和帮助失业人员重新就业。

3. 基金保值增值:基金管理委员会应采取措施确保基本失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五、财务报告
1. 定期报告: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向监督机构提供基金的财务报告。

2. 透明度:财务报告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六、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1. 处罚机制:对于侵占、挪用、虚报等违法违规行为,将采取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进行严肃处理。

2. 履职责任:监督机构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人进行追责。

七、附则
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基本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

2. 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管理制度进行必要的修订和补充。

失业保险管理制度

失业保险管理制度

失业保险管理制度一、引言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的经济援助,帮助其度过失业期间的困难。

失业保险管理制度对于保障个体权益、促进经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分析失业保险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并对其二级标题进行详细的分析说明。

二、失业保险管理制度的概述失业保险管理制度是指国家为落实失业保险政策,保障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制度安排。

失业保险涉及到多方面的问题,如失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失业金的发放、再就业服务等。

1. 失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失业人员的资格认定是失业保险的基础,也是保障制度公平和合理运行的前提。

在资格认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能够享受到失业保险金的待遇,避免对非失业人员的滥用。

2. 失业金的发放失业金的发放是失业保险的核心内容之一,在保障个体生活基本需要的同时,也可以缓解其经济压力,促进就业市场的稳定。

然而,失业金的发放与失业人员的工资水平、工作年限等因素密切相关,对于失业金的合理制定和发放管理是关键。

3. 再就业服务再就业服务是失业保险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等服务,帮助失业人员尽快重新就业。

再就业服务旨在提升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增加其再就业的机会,从而实现就业市场的有效匹配,降低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失业保险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失业保险管理制度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进行适当的改进和完善,以更好地发挥其保障和促进作用。

1. 资金来源和管理不够稳定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企业缴费、个人缴费和国家财政拨款等。

然而,由于经济状况的波动,企业经营压力加大和就业形势的变化等原因,使得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和管理存在不稳定性。

因此,应加强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正常运行。

2. 资金分配存在差异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存在差异化的问题。

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层次的失业人员,其失业金的发放标准也不同,这可能导致失业人员权益不公平的情况。

社会保障部的失业保险金发放与管理

社会保障部的失业保险金发放与管理

社会保障部的失业保险金发放与管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就业形势的不稳定性,失业问题日益突出,失业保险金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社会保障部作为我国失业保险金的发放与管理机构,其责任重大,需要确保公平、高效地发放保险金,同时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实现失业保险制度的目标。

一、发放失业保险金的程序和要求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发放和监督四个环节。

申请环节是指失业人员向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审核环节需要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细致审查,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能够及时获得保险金。

发放环节是指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将保险金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

监督环节则是社会保障部门对发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督,确保发放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失业人员必须要符合法定的失业条件,如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参加失业保险的时间要求等。

其次,失业人员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就业登记证明、劳动合同解除证明等。

这些要求有助于确保发放的保险金真实、合法。

最后,保险金的发放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避免拖延或者提前发放,确保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失业保险金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失业保险金的管理机构,需要对资金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和使用。

首先,对失业保险金的征收需要依法进行,确保资金的来源合法。

其次,资金的管理应该遵循透明、公开的原则,建立科学的财务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此外,社会保障部门还需要根据失业保险金的需要,合理规划和安排资金的使用,确保失业人员能够得到及时、充分的保障。

资金的使用应当秉持公益性原则,主要用于发放失业保险金、开展就业培训和再就业服务等,以帮助失业人员重返就业岗位。

此外,资金的使用还应按照预算和计划进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果。

社会保障部门应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失业保险财务管理制度

失业保险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失业保险财务管理,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参保人)。

第三条失业保险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合规。

(二)安全可靠原则: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防止基金流失和违规使用。

(三)公开透明原则:失业保险基金收支、使用情况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效益原则:合理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财务核算第四条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独立核算,设立专门的失业保险基金账户。

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包括:(一)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三)失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四)财政补贴;(五)其他收入。

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包括:(一)失业保险金;(二)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三)失业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四)失业人员培训补贴;(五)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经费;(六)其他支出。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和支出应当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淆。

第八条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执行。

第三章预决算管理第九条失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应根据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测,编制年度预算,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年度决算应根据实际收支情况,编制年度决算,经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审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和决算应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收支、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对失业保险基金进行审计,确保基金安全、合规。

第十四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接受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贪污、挪用、侵占失业保险基金的;(二)擅自改变失业保险基金用途的;(三)虚报冒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四)其他违反失业保险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失业保险基金内部控制制度

失业保险基金内部控制制度

失业保险基金内部控制制度失业保险基金是一项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制度,为了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行、规范管理和有效使用,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下面我将从制度的建立、目标与职责、核心内容和监督机制等方面对失业保险基金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制度的建立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内部控制制度的首要任务是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制度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在制度建立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政策法规的要求、国家和地方的实际情况以及基金的特点和运营模式,确保制度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二、目标与职责1、制定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与权限;2、确保基金收支的准确记录和及时核对,防止核算错误和遗漏;3、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控制体系,对基金的投资、运营和使用进行科学评估和监控;4、加强内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提高内部控制意识和水平;5、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机制,对基金的运营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核心内容1、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基金的收入和支出能够准确记录和及时核对,防止财务漏洞和损失。

2、资金管理与预算控制:建立科学的资金管理制度,对基金的流入和流出进行严格控制和监督,合理运用资金,防止滥用和浪费。

3、风险管理与防控: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和防控体系,对基金的投资、运营和使用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避免可能的风险和损失。

4、内部审计与监督: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基金的运营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改进。

5、信息系统与数据安全: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基金的信息系统的安全和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四、监督机制为了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1、政府监督:政府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运行和使用进行监督,确保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操作;2、社会监督:公众和媒体对基金的运行和使用进行监督,促使基金的透明度和公正性;3、内部审计: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基金的运营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4、上级机构监督:上级机构对基金的运行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基金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24年修订)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24年修订)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4.06.14•【文号】•【施行日期】2024.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10月26日劳动保障部令第8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1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4年6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章失业保险金申领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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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1.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失业保险作为现代社会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不再是单纯的社会救济行为,而是促进市场竞争顺利进行,保证市场经济体制正常运行的必要社会条件.市场经济,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失业保险同样要坚持这一原则.失业保险的受益者,在享受权利的前提是为社会作出贡献和缴纳保险费.因而,失业保险的各个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失业保险的主体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就企业而言,有了失业保险,职工失业时能获得物质帮助,后顾之忧解除了,更能发挥其生产和创造能力,为企业带来更多、更好的效益.企业从失业保险中获得了收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向失业保险机构缴纳一定的费用.就政府而言,政府对参加失业保险的劳动者在失业时给予一定的补贴,等于是再生产劳动力的投资,为他们的生活、再就业作出贡献,缓和了社会矛盾,有利于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为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就个人而言,他们失业时,能得到社会的帮助与补偿,从社会保障中得到了好处,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向社会保障缴纳一定的费用.
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政府的财政补贴与企业缴纳的保险费,各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有少数从劳动者(尤其是职工)个人身上筹措的.目前,部分国有企业处于明亏和潜亏状态,只能以当地最低生活水平或职工工资的30%左右发放救济金,职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不可能再拿出一笔钱来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效益好的企业往往又不愿参加失业保
险.这就造成企业失业保险金的收缴困难.就政府而言,对失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无论是按国际惯例,还是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来看都是必须的.但是,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多、底子薄,国家财政积累有限,而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健全,需要一系列配套措施的实施和开展,这往往需要相当大的资金投入.因此,政府还不可能拿出太多的资金用于失业保险.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民收入的增长,个人收入也逐步增加,个人缴纳一定的失业保险费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个人缴纳一定的失业保险费,具有下列好处:首先,能开辟失业保险费的征集渠道,增强社会保障基金的储备和承受能力,适当减轻国家财政和企业的负担;其次,有利于打破失业保险金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旧观念,增强职工参与失业保险的意识和自我保障意识,从根本上改变职工因国家、企业包得过多、统得过死而形成的依赖思想;第三,能引导职工关心失业保险事业,促进更广泛地实行失业保险的群众监督机制;第四,有利于增加职工的就业危机感,更加珍惜就业机会,增强其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有利于提高企业劳动效率.
由于部分企业缺乏足够的失业保障意识,借故各种理由拒交失业保险金,增加了资金筹措的难度.为了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可以从法律角度考虑建立一个新税种:失业保险税,通过税收方式对失业保险金进行筹集.与我国现行的统筹缴费模式相比,失业保险税模式的优势在于:(1)更符合效率原则.税务部门负责失业保险税的征收,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失业保险预算,失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失业保险金的日常发放,为失业者提供就业培训和就业指导.这样,机构精简,权现分明,任务明确,便于操作和节约征
管费用,提高工作效率.(2)具有更强的约束机制.失业保险税的征收、管理和支付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具有较强的法律约束力.(3)更能体现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目标.失业保险的纳税主体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劳动者,他们分别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税,其税收收入由国家专设机构安排使用,并且国家有责任对失业保险提供最后保证.这样,使得三方共同负担原则落在实处.同时,失业保险税还可通过起征点、税率等的科学设计,均衡不同纳税主体的经济负担,创造企业公平竞争的前提条件.
2失业保险基金的运用
市场经济存在通货膨胀,这就使失业保险基金存在贬值的危险,如果这部分资金不进行自我增值,单依靠国家财政补贴或提高储畜率,不仅增加国家的财政负担,也抵消不了通货膨胀给资金造成贬值的负作用,而且国家的补贴也是很有限的.
失业保险经济活动具有其特殊性,失业保险基金收取在先,支付在后,而且收入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全部支付,总是要形成一部分的“闲置”资金.失业保险基金作为社会总资金的一部分,它的闲置就不利于社会总资金的周转,无法从资金周转中获得收益,不利于增加失业保险的后备力量,不利于增强其经济补偿能力.因此,失业保险基金只有进行投资使用,才能提高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如何进行失业保险的投资运用,关系到失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加速周转的关键也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成败的一个重要环节.失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用应该遵循安全性原则,有以下几种途径:首先,将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以获得利息收入.这种办法风险小,收益可靠稳定,但存在资金收益低,摆脱不了通货膨胀带来的资金贬值的危险.要克服这一缺陷,需要国家政策支持,给予失业保险基金以优惠利率,要超过物价指数,才能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其次,购买国库券或政府债券.可获得较高的收益,一般都会高于银行利息.而且国库券和政府债券不存在什么风险,把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这方面的投资应该是非常安全的,符合安全性的原则.第三,成立社会保障银行,专门进行失业保险基金的运营与管理,进行投资融资世界各国在社保方面一个比较成功的经验就是设立社会保障银行,独立于各级政府,实行董事会制度,由政府、劳工、社保三方代表组成,并聘请金融专家.同时建立其监督审查制度,保证基金运用的安全有效.此外,政府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如将一些有相当收益水平、风险小的项目优先照顾社会保障银行,此外在投资盈利的所得税方面, 政府也要给予优惠.
3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
3.1支出内容失业保险金主要只能用于失业救济和失业培训,具体说:失业人员的救济金及医疗补助费、失业人员的转业培训费和扶持失业人员的生产自救费、失业保险管理费等.还不够全面,应增加:(1)女性失业者的生育补助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2)专列一项生活困难补助费,让双方都失业的夫妻能够承担起法定的赡养责任,并让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失业者申请使
用;(3)为发挥失业保险金促进和鼓励失业者参加培训、重就业的功能,在发放救济金时向这部分失业者实行某些优惠,如:对参加指定的转业训练并经考核合格的,给予一定的补贴;为鼓励失业者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全部发放.
3.2支出标准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中规定: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为相当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金额的120—150%.但对工作时间长、家庭负担重的失业人员要适当提高,而且失业救济金应随物价上涨而适当调整,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但救济金的发放标准也不宜太高,否则不能调动失业人员的积极性,且加重国家和企业负担.现行失业保险制度还规定:失业职工失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五年以上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这种以五年工龄为界的划分似乎过粗,应当再细分一些.
3.3支出结构失业保险金在各个项目的支出结构比例是否科学合理,决定着失业保险制度功能的发挥及制度的运行.我国推行失业保险制度以来,失业保险基金存在着救济支出比例偏低、管理费支出偏高、生产自救费和转业训练费使用效益差等问题,未能很好地发挥失业保险制度应有的功能.我国失业救济金支出额占同期基金收入的比例仍然偏低,依照国际惯例,失业救济金是失业保险金支出的大头,而我国在管理费支出方面却一直居高不下,连续几年管理费占基金总支出的比例高达20%以上.在国外,管理费占总支出的比例一般仅在3—4%.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初期管理费提取比
例高一些是难免的,但长期居高不下,用大笔基金超标准购建办公楼、职工宿舍及交通工具,显然损害了失业保险制度正常功能的发挥.
希望以上资料对你有所帮助,附励志名言3条:
1、要接受自己行动所带来的责任而非自己成就所带来的荣耀。

2、每个人都必须发展两种重要的能力适应改变与动荡的能力以及为长期目标延缓享乐的能力。

3、将一付好牌打好没有什么了不起能将一付坏牌打好的人才值得钦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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