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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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一、总则为健全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保障基金安全,维护基金的稳定和持续增长,制定本制度。

二、基金来源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各级政府拨款:各级政府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确定的拨款额度;2. 单位缴费:按照国家规定,各类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向失业保险基金缴纳费用;3. 个人缴费:按照国家规定,个人按照一定比例向失业保险基金缴纳费用;4. 投资收益:对失业保险基金进行合法的投资运作,实现资金增值。

三、收支管理1. 支出管理(1)失业保险金发放:根据国家规定和基金规模,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2)管理费用支出:将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费用从基金中支出;(3)其他支出:根据需要支出与失业保险相关的其他费用。

2. 收入管理(1)单位和个人缴费:按照规定及时收取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2)政府拨款:及时获取各级政府拨款;(3)投资收益:对失业保险基金进行合理的投资运作,实现资金增值。

四、资金管理1. 账户设立(1)失业保险基金设立专用账户,严格区分不同款项的资金流动;(2)对入账款项进行及时和准确的登记和记录。

2. 资金监管(1)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进行资金的专门管理和监督;(2)建立健全的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利用。

3. 资金运用(1)保持资金的流动性,确保基金能够及时使用;(2)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资金进行合理的运用和投资。

五、财务监督1. 外部审计(1)委托专业的审计机构对失业保险基金进行定期的外部审计,提供审计报告;(2)立即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确保基金的安全和稳健。

2. 内部监督(1)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基金的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核;(2)建立内部监督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基金的安全和稳健。

六、风险控制1. 风险评估(1)定期对失业保险基金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定级;(2)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

2. 风险管理(1)建立风险管理部门,对基金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管理和控制;(2)加强对投资的监管,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

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建议

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建议

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建议引言失业保险基金是为了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需求而设立的,其管理对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效率和公平性,以下是一些建议,旨在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1.建立公正透明的审批机制失业保险基金的发放应建立在公正透明的审批机制基础上。

相关部门应建立明确的标准和程序,确保每一位申请者都能公平获得应有的保障。

同时,在审批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及时公布申请进度和结果,保证失业者对整个申请流程的透明度,提高公信力。

2.强化对失业者的培训与援助失业保险基金不仅仅是为失业者提供经济支持,更应该是为他们提供一种重新就业的机会。

为此,我们建议加强对失业者的培训与援助措施。

该措施可以包括:就业指导、职业培训、技能提升、创业支持等,以帮助失业者尽快重新融入就业市场,提升其就业竞争力。

3.加强用人单位失业险缴费管理用人单位的失业险缴费对于失业保险基金的运作至关重要。

因此,我们建议相关部门加强用人单位失业险缴费的管理。

首先,应建立监督机制,确保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失业险费用。

同时,对拖欠缴费的用人单位要进行严格的处罚,以维护失业保险基金的稳定运行。

4.加强基金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是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效率的重要手段。

相关部门可以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系统,实现对基金的全程跟踪和监控。

通过该系统,可以实时了解基金的收支情况,提前预警风险,确保基金的安全和稳定。

5.宣传和教育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同样重要,它能够提高社会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认知和了解。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公众和用人单位的教育宣传,解释失业保险基金的意义和作用,让大家共同维护和支持该制度的发展。

结论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对于保障失业者的权益和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建议建立公正透明的审批机制,加强对失业者的培训与援助,强化用人单位失业险缴费管理,加强基金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以及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

通过这些举措的实施,我们相信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将更加高效和公平,为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失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失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失业保险基金财务行为,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维护失业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失业保险基金的征收、支付、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失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管理和监督的公平、公正。

(三)安全稳健原则: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稳健运行。

(四)公开透明原则:公开失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管理和监督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征收与支付第四条失业保险基金征收范围包括:(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一)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二)失业人员的医疗补助;(三)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费用;(四)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等费用。

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征收与支付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征收失业保险费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费率、缴费基数、征收期限等进行;(二)支付失业保险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期限、程序等进行;(三)支付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费用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等进行。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失业保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二)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确保基金安全;(三)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年度预算管理,编制、执行、监督年度预算;(四)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定期审计,确保基金合规、安全。

第八条失业保险基金监督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失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管理和监督应当接受审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监督;(二)失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管理和监督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公开基金征收、支付、管理和监督的信息。

最新《失业保险条例》全文

最新《失业保险条例》全文

最新《失业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就业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失业保险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劳动能力且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劳动者。

第三条失业保险事业的指导思想是:国家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由国家、地方共同负责,城乡统筹,依法定期缴纳,保障个人的基本生活,并通过促进就业,实现全民共享的保障目标。

第四条失业保险的目标是通过失业补助金、生活补贴、再就业服务等方式,为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就业帮助。

第五条失业保险实行统一的基金制。

失业保险基金应当依法、及时、足额地筹集和使用。

第六条国家制定失业保险制度的政策,保障劳动者享有失业保险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办理失业登记的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国家、地方财政安排的失业保险经费;(三)其他收入。

第二章缴纳和领取第八条劳动者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九条失业人员应当在失业保险关系存续期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条失业人员因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因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二)经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者主动辞职;(四)经调解解除劳动合同;(五)劳动者不按期参加工作,超过规定时间旷工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第十一条失业人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失业补助金;(二)生活补贴;(三)上岗培训补贴。

第十二条失业补助金是指失业人员在失业登记期间,按照规定条件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基本生活补助。

第十三条生活补贴是指失业人员在接受职业培训期间,按照规定条件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生活费用补贴。

第十四条上岗培训补贴是指失业人员在参加职业培训并顺利就业后,按照规定条件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补贴。

第四章失业登记和服务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失业登记。

第十六条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再就业服务,包括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岗位推荐、创业帮扶等。

基本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基本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基本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一、引言
基本失业保险基金是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而设立的专项
基金。

为了有效管理和利用基本失业保险基金,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基本原则
1. 独立管理:基本失业保险基金应独立管理,不受其他资金的
干扰。

2. 定期筹集:按照规定,定期筹集基本失业保险基金。

3. 安全运作:保障基本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作,防止损失和
挪用。

三、管理职责
1. 监督机构:设立基本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金
进行监督和管理。

2. 筹集和支付: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支付。

3. 投资管理: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本失业保险基金进行投
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稳定增值。

四、基金使用
1. 失业救助:基本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提供失业人员的失业救助金。

2. 就业培训:一部分基金用于培训和帮助失业人员重新就业。

3. 基金保值增值:基金管理委员会应采取措施确保基本失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五、财务报告
1. 定期报告: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向监督机构提供基金的财务报告。

2. 透明度:财务报告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六、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1. 处罚机制:对于侵占、挪用、虚报等违法违规行为,将采取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进行严肃处理。

2. 履职责任:监督机构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人进行追责。

七、附则
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基本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

2. 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管理制度进行必要的修订和补充。

失业保险财务管理制度

失业保险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失业保险财务管理,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参保人)。

第三条失业保险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合规。

(二)安全可靠原则: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防止基金流失和违规使用。

(三)公开透明原则:失业保险基金收支、使用情况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效益原则:合理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财务核算第四条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独立核算,设立专门的失业保险基金账户。

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包括:(一)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三)失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四)财政补贴;(五)其他收入。

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包括:(一)失业保险金;(二)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三)失业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四)失业人员培训补贴;(五)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经费;(六)其他支出。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和支出应当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淆。

第八条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执行。

第三章预决算管理第九条失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应根据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测,编制年度预算,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年度决算应根据实际收支情况,编制年度决算,经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审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和决算应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收支、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对失业保险基金进行审计,确保基金安全、合规。

第十四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接受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贪污、挪用、侵占失业保险基金的;(二)擅自改变失业保险基金用途的;(三)虚报冒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四)其他违反失业保险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制度

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制度

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失业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在许多国家都得到了广泛实施。

失业保险旨在为失业人员提供经济上的帮助,帮助他们度过失业期间的困难。

在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制度方面,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失业保险资金的安全、合理的分配和使用,以及失业人员的权益保障。

本文将围绕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展开讨论,重点探讨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资金使用、失业人员的申领流程以及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一、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失业保险基金是失业保险制度的资金来源,它主要通过雇主和雇员的缴纳来形成。

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至关重要,它需要建立起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使用程序。

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基金进行审计和监督,确保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

失业保险基金的投资也是一个重要环节,需要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确保基金的增值和长期稳定。

二、资金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需要符合一定的规定和程序,主要用于发放失业救济金、职业培训和再就业服务等方面。

管理机构需要建立起严格的审批制度和资金使用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务实有效,最大限度地服务于失业人员的就业和生活。

三、失业人员的申领流程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救济金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和要求,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起简单、便捷的申领流程,并为失业人员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确保他们能够顺利获得应有的救济金和帮助。

四、管理中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在失业保险业务管理中,可能会出现资金滥用、失业人员权益受损、审核流程繁琐等问题。

对此,管理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基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同时优化申领流程,简化审核程序,提高管理效率。

也可以通过加强对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帮助,提升他们的就业技能和竞争力,减少失业人员数量,减轻基金使用压力。

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制度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它关乎着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也关乎着失业人员的生存和发展。

管理机构需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制度和流程,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失业保险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为广大失业人员提供更好的帮助和保障。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一、问题的存在1.制度设计不合理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主要由地方政府进行管理,各地政策不统一,导致制度设计不够完善。

一些地区的失业保险待遇较低,无法满足失业者的生活需求,而一些地区则存在滥用失业保险金的情况,导致浪费资源。

2.覆盖范围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主要针对城镇职工,而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失业保险覆盖范围较窄。

由于农民工等群体没有稳定的工作单位,很难享受到失业保险的保障,一旦失业将面临严重的生活困难。

3.资金缺口我国失业保险基金主要依靠企业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来支持,但由于部分企业拖欠缴费或者逃避缴费,导致失业保险基金出现资金缺口。

一些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甚至面临破产的危险,无法为失业者提供应有的保障。

4.办理手续繁琐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办理手续繁琐,申请条件严格,使一些有需求的失业者难以享受到失业保险的保障。

失业者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明材料和证明文件,办理流程繁琐,耗时耗力,影响了失业者的权益保障。

二、对策建议1.统一制度设计建议我国统一失业保险制度的设计,根据失业人员的不同情况和地域差异,制定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确保失业者能够享受到相应的保障。

同时,加强对失业保险制度的监管和管理,防止滥用和浪费。

2.扩大覆盖范围建议我国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农民工、临时工、自由职业者等特殊群体,确保各种形式的就业者都能享受到失业保险的保障。

同时,加强对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保障政策宣传,提高他们对失业保险的认识和了解。

3.加大基金投入建议我国各级政府加大失业保险基金的投入力度,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健康运转。

同时,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基金缺口问题,保障失业者的合法权益。

4.简化办理程序建议简化失业保险的办理程序,简化申请材料和流程,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提高办理效率。

同时,加强对失业者的服务和帮助,提高失业者的申请及时性,让他们能够及时享受到失业保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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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1.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失业保险作为现代社会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不再是单纯的社会救济行为,而是促进市场竞争顺利进行,保证市场经济体制正常运行的必要社会条件.市场经济,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失业保险同样要坚持这一原则.失业保险的受益者,在享受权利的前提是为社会作出贡献和缴纳保险费.因而,失业保险的各个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失业保险的主体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就企业而言,有了失业保险,职工失业时能获得物质帮助,后顾之忧解除了,更能发挥其生产和创造能力,为企业带来更多、更好的效益.企业从失业保险中获得了收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向失业保险机构缴纳一定的费用.就政府而言,政府对参加失业保险的劳动者在失业时给予一定的补贴,等于是再生产劳动力的投资,为他们的生活、再就业作出贡献,缓和了社会矛盾,有利于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为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就个人而言,他们失业时,能得到社会的帮助与补偿,从社会保障中得到了好处,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向社会保障缴纳一定的费用. 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政府的财政补贴与企业缴纳的保险费,各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有少数从劳动者(尤其是职工)个人身上筹措的.目前,部分国有企业处于明亏和潜亏状态,只能以当地最低生活水平或职工工资的30%左右发放救济金,职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不可能再拿出一笔钱来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效益好的企业往往又不愿参加失业保险.这就造成企业失业保险金的收缴困难.就政府而言,对失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无论是按国际惯例,还是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来看都是必须的.但是,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多、底子薄,国家财政积累有限,而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健全,需要一系列配套措施的实施和开展,这往往需要相当大的资金投入.因此,政府还不可能拿出太多的资金用于失业保险.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民收入的增长,个人收入也逐步增加,个人缴纳一定的失业保险费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个人缴纳一定的失业保险费,具有下列好处:首先,能开辟失业保险费的征集渠道,增强社会保障基金的储备和承受能力,适当减轻国家财政和企业的负担;其次,有利于打破失业保险金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旧观念,增强职工参与失业保险的意识和自我保障意识,从根本上改变职工因国家、企业包得过多、统得过死而形成的依赖思想;第三,能引导职工关心失业保险事业,促进更广泛地实行失业保险的群众监督机制;第四,有利于增加职工的就业危机感,更加珍惜就业机会,增强其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有利于提高企业劳动效率.
由于部分企业缺乏足够的失业保障意识,借故各种理由拒交失业保险金,增加了资金筹措的难度.为了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可以从法律角度考虑建立一个新税种:失业保险税,通过税收方式对失业保险金进行
筹集.与我国现行的统筹缴费模式相比,失业保险税模式的优势在于:(1)更符合效率原则.税务部门负责失业保险税的征收,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失业保险预算,失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失业保险金的日常发放,为失业者提供就业培训和就业指导.这样,机构精简,权现分明,任务明确,便于操作和节约征管费用,提高工作效率.(2)具有更强的约束机制.失业保险税的征收、管理和支付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具有较强的法律约束力.(3)更能体现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目标.失业保险的纳税主体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劳动者,他们分别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税,其税收收入由国家专设机构安排使用,并且国家有责任对失业保险提供最后保证.这样,使得三方共同负担原则落在实处.同时,失业保险税还可通过起征点、税率等的科学设计,均衡不同纳税主体的经济负担,创造企业公平竞争的前提条件. 2失业保险基金的运用
市场经济存在通货膨胀,这就使失业保险基金存在贬值的危险,如果这部分资金不进行自我增值,单依靠国家财政补贴或提高储畜率,不仅增加国家的财政负担,也抵消不了通货膨胀给资金造成贬值的负作用,而且国家的补贴也是很有限的.
失业保险经济活动具有其特殊性,失业保险基金收取在先,支付在后,而且收入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全部支付,总是要形成一部分的“闲置”资金.失业保险基金作为社会总资金的一部分,它的闲置就不利于社会总资金的周转,无法从资金周转中获得收益,不利于增加失业保险的后备力量,不利于增强其经济补偿能力.因此,失业保险基金只有进行投资使用,才能提高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如何进行失业保险的投资运用,关系到失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加速周转的关键也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成败的一个重要环节.失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用应该遵循安全性原则,有以下几种途径:首先,将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以获得利息收入.这种办法风险小,收益可靠稳定,但存在资金收益低,摆脱不了通货膨胀带来的资金贬值的危险.要克服这一缺陷,需要国家政策支持,给予失业保险基金以优惠利率,要超过物价指数,才能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其次,购买国库券或政府债券.可获得较高的收益,一般都会高于银行利息.而且国库券和政府债券不存在什么风险,把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这方面的投资应该是非常安全的,符合安全性的原则.第三,成立社会保障银行,专门进行失业保险基金的运营与管理,进行投资融资世界各国在社保方面一个比较成功的经验就是设立社会保障银行,独立于各级政府,实行董事会制度,由政府、劳工、社保三方代表组成,并聘请金融专家.同时建立其监督审查制度,保证基金运用的安全有效.此外,政府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如将一些有相当收益水平、风险小的项目优先照顾社会保障银行,此外在投资盈利的所得税方面, 政府也要给予优惠.
3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
3.1支出内容失业保险金主要只能用于失业救济和失业培训,具体说:失业人员的救济金及医疗补助费、失业人员的转业培训费和扶持失业人员的生产自救费、失业保险管理费等.还不够全面,应增加:(1)女性失业者的生育补助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2)专列一项生活困难补助费,让双方都失业的夫妻能够承担起法定的赡养责任,并让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失业者申请使用;(3)为发挥失业保险金促进和鼓励失业者参加培训、重就业的功能,在发放救济金时向这部分失业者实行某些优惠,如:对参加指定的转业训练并经考核合格的,给予一定的补贴;为鼓励失业者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全部发放.
3.2支出标准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中规定: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为相当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金额的120—150%.但对工作时间长、家庭负担重的失业人员要适当提高,而且失业救济金应随物价上涨而适当调整,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但救济金的发放标准也不宜太高,否则不能调动失业人员的积极性,且加重国家和企业负担.现行失业保险制度还规定:失业职工失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五年以上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这种以五年工龄为界的划分似乎过粗,应当再细分一些.
3.3支出结构失业保险金在各个项目的支出结构比例是否科学合理,决定着失业保险制度功能的发挥及制度的运行.我国推行失业保险制度以来,失业保险基金存在着救济支出比例偏低、管理费支出偏高、生产自救费和转业训练费使用效益差等问题,未能很好地发挥失业保险制度应有的功能.我国失业救济金支出额占同期基金收入的比例仍然偏低,依照国际惯例,失业救济金是失业保险金支出的大头,而我国在管理费支出方面却一直居高不下,连续几年管理费占基金总支出的比例高达20%以上.在国外,管理费占总支出的比例一般仅在3—4%.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初期管理费提取比例高一些是难免的,但长期居高不下,用大笔基金超标准购建办公楼、职工宿舍及交通工具,显然损害了失业保险制度正常功能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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