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生艇艇钩
救生艇 PPT

收艇步骤
谢谢!
JZ25-1CEP 救生艇释放的操作程序
观察艇四周断开所有连接,(冲电电缆,艇钩维修索)
打开登艇门窗,人员依次登艇并系好安全带,关闭门窗
拉动摇控放艇钢丝绳,将艇下放。
根据艇下放状态,释放吊艇钩
• 正常释放:艇下放到水中时,静压释放旋钮处于OK位置。拔出吊钩 释放器手柄(操作柄)上的安全销,向后拉动手柄,使吊钩释放。 (手柄归位后才能恢复挂钩)
应急释放:艇下放未到水中时,此时静压释放钮处于“NO”位置。取下 旋钮护罩,将吊钩释放器手柄上的安全销拔出,静压释放旋钮旋转到 “ok”位置,同时向后拉动吊钩释放器手柄使吊钩释放。
起动主机
打开任意电源,向左旋转90度,控制面板上电源打开, 报警响起,打开面板开关按动启动按钮,推到前进挡 驶离危险区。(在空中起动不超过5分钟)
供气系统 的检查
(1) 打开空气瓶端阀门。 (2) 旋转空气减压阀,减压旋钮使低压表 指针处 于绿色 区域。(减压阀为黑色旋钮) (3) 打开放气阀门,将空气释放。
喷淋系统:主机起动后将喷淋操作手柄拉到; “开”位置,既可实现喷淋。
应急舵
在液压舵失灵时,将艇尾部液压缸பைடு நூலகம்的转换阀旋 转90度,将备用舵竿插到舵竿上既可操作。
关于IMO通过的救生艇艇钩安全问题的新要

关于IMO通过的救生艇艇钩安全问题的新要救生艇艇钩安全问题新要求救生艇是船只在遇险时的重要逃生工具,在保障船员和乘客生命安全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近年来频繁发生的救生艇事故却引发了人们对救生艇安全性的担忧。
为了确保救生艇的正常使用和乘坐安全,国际海事组织(IMO)通过了一系列新的救生艇钩安全问题要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IMO通过的救生艇艇钩安全问题的新要求,以期提高救生艇的安全性。
一、背景救生艇事故频发给船员和乘客的生命安全带来了极大威胁。
旧有的救生艇钩设计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如启动不顺畅、无法快速释放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IMO通过了救生艇艇钩安全问题的新要求,以确保救生艇在遇险时能够正常投放和顺利逃生。
二、救生艇艇钩新要求1. 钩口设计新要求要求救生艇的艇钩钩口必须独特设计,以避免与其他设备发生意外开启。
钩口应具备强大的抗打开能力,能够抵抗外界冲击力,确保艇钩不会在艇艏被浪冲击时意外打开。
2. 快速释放机制新要求还规定了救生艇艇钩必须具备快速释放机制,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将艇钩与救生艇分离。
快速释放机制的设计应简单实用,确保所有的船员和乘客都能够迅速掌握并操作。
3. 耐高温材料救生艇常常需要在火灾等高温环境中使用。
为了应对这种特殊情况,新要求要求救生艇艇钩必须采用耐高温材料制造,能够在高温环境下保持结构完整,确保救生艇与艇钩的连接稳固。
4. 抗腐蚀性能海洋环境中的海水和空气对金属材料有着极高的腐蚀性。
为了提高救生艇艇钩的耐用性和可靠性,新要求规定,艇钩的材料必须具备良好的抗腐蚀性能,能够抵御海水和空气的腐蚀,保证艇钩长期使用的可靠性。
三、实施与监管IMO通过的救生艇艇钩安全问题新要求将在全球范围内实施和监管。
各国船检机构将对船只进行检查,确保其救生艇及其相关设备符合新要求。
同时,IMO还将建立相关标准和监测机制,对不符合要求的船只进行处罚,并促使其改正违规情况。
四、影响与挑战救生艇艇钩新要求的通过将对造船行业和船舶管理产生一定的影响与挑战。
救生艇脱钩装置,复不了位,有几人弄懂---弄不好摔艇、滞留没商量!

救⽣艇脱钩装置,复不了位,有⼏⼈弄懂---弄不好摔艇、滞留没商量!某轮进⾏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其救⽣艇艇钩释放装置存在脱钩释放⼿柄⽆法复位,⽌动杆⽆法⽌动的重⼤缺陷。
众所周知,救⽣艇是最主要的救⽣应急设备之⼀,也是安全检查的必查项⽬;亦有其它船舶在澳⼤利亚PSC检查时因类似缺陷⽽被滞留的先例。
为此,笔者通过将这次故障的处理过程进⾏归纳和总结,供船员弟兄参考学习参考。
⼀、故障现象左艇艉艇钩释放装置的保险拔销⽆法正常插⼊到位(请参见图⽚1),(拔销正常保险状态请参见图⽚2),从⽽拔销释放⼿柄复不到位、⽌动杆B⽆法锁⽌(请参见图⽚3吊艇装置释放操作说明和图⽚4释放操作装置及各⼿柄正常状态)。
⼆、船员调整经过在轮机长主持、指挥和甲、机两部门配合下,船员在救⽣艇架上⽤葫芦钢丝绳固定艇艏、艉吊钩,检查了保险拔销传动软轴活络正常,调整了艉脱钩释放软轴的长度(软轴长度调整后的状况请参见图5),艉艇钩释放装置的保险拔销得以插⼊到位,从⽽拔销释放⼿柄及⽌动杆B正常复位。
⾄此,船员误认为调整到位并将情况汇报给公司。
然⽽,因为船员未彻底弄清救⽣艇释放脱钩装置的结构原理,没能掌握调整的要点,简单地调整艉脱钩释放软轴的长度后导致顾此失彼,使得本可以正常到位的脱钩释放⼿柄(A杆)却⽆法复位了,从⽽⽌动杆A⽆法⽌动(请参见图⽚3、6)。
即在放艇过程中,救⽣艇安全浮于⽔⾯之前,受静⽔压⼒释放器控制的⽌动杆A失去应有的保险功效,此时若不⼩⼼打开拔销、扳动脱钩释放⼿柄,救⽣艇就随时有可能脱钩从⾼空掉⼊⽔中的危险,严重威胁船舶、船员的安全。
⽽如此显眼的缺陷在各类安全检查中也难逃被滞留的风险。
三、原因分析从船员调整的情况看,救⽣艇保险拔销不能正常插到位,根本原因在于受脱钩释放⼿柄及传动软轴控制的艇艉脱钩装置⽌动块未完全到位,这与某轮在澳⼤利亚PSC检查因艇钩⽌动轴未能完全转到正常位置⽽遭滞留的缺陷如出⼀辙。
脱钩释放⼿柄未完全到位,⽌动杆A不能将释放⼿柄锁紧,这将会导致救⽣艇意外脱钩的情况随时会发⽣。
关于IMO通过的救生艇艇钩安全问题的新要求

关于IMO通过的救生艇艇钩安全问题的新要求IMO关于SOLAS公约和救生设备规则最新的修正案已经于2013年1月1日生效,主要针对艇钩的技术规格提出更高的要求,2014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船舶的救生艇必须配备符合新要求的艇钩。
一、救生艇脱钩装置的演变一)SOLAS公约83修正案以前的释放装置1974年SOLAS公约规定:应设有将救生艇与吊艇索迅速但不必同时脱开的装置。
故仅在吊艇索和艇钩之间设置链环,确保两者能在救生艇浮于水面时能脱开即可。
此时的救生艇为开敞式救生艇,故其脱钩装置较为简单,维护要求也相对较低。
二)SOLAS公约83修正案之后的脱钩装置(适用于1986年6月1日后建造的船舶)SOLAS 1983修正案开启了“全封闭式救生艇”时代,带来的最本质变化是艇内外空间的隔离,这就造成了海难时有可能发生如下情况:海上有油类燃烧因此艇内乘员无法钻出救生艇摘除艇钩上的卸扣;海况恶劣容易导致救生艇触水后难以摘除艇钩上的卸扣;在大船还有剩余航速时降艇容易导致救生艇触水后难以摘除艇钩上的卸扣;由于发生降艇机械故障而导致救生艇悬吊于半空,人员无法撤离。
为了在以上情况下仍能够保证其脱钩能力,83修正案规定每艘使用单根或多根吊艇索降落的救生艇应设置符合下列要求的脱开机械装置:1、该装置的布置应能同时脱开所有吊艇钩。
2、该装置应具有下列两种脱开能力:正常脱开能力,当救生艇浮在水面或吊艇钩无负荷时会把救生艇脱开;受载脱开能力,吊艇钩有负荷时它会把救生艇脱开。
此脱开的布置应使救生艇在有任何负荷的情况下,从漂浮在水面上救生艇的无负荷情况到等于救生艇载足全部成员及属具后总质量的1.1倍的负荷情况,都能脱开。
此种脱开能力应得到适当的保护,使在意外和过早使用时不致脱开。
3、脱开控制手柄应有明显标志,标志颜色与手柄周围颜色有明显的差异。
此时脱钩装置的最大特点是艇内都设置一个联动负载脱钩装置,使得所有艇钩能够同时在不同载荷的情况下脱开,通常通过机械连杆或者软性钢缆同时操作救生艇前后艇钩来实现,但对于保护装置的要求较低,一套设置在释放手柄或艇钩处的保险销即可达到要求。
imo讨论救生艇艇钩问题的情况中国船级社

最终通过针对救生艇艇钩安全问题的一揽子新要求技术管理处年月日闭幕的国际海事组织第届海上安全委员会会议正式通过了酝酿已久的对救生艇钩技术要求的公约和救生设备规则修正案。
该两修正案关于新艇钩的要求将于年月日生效,并要求从年月日及以后建造船舶的救生艇必须配备符合新要求的艇钩。
修正后的要求具体如下(*号者为新增条文):同步脱钩;*虽然有的要求,但艇钩应该在艇完全浮于水上时才能打开。
如果艇没有到达水面,应通过有意的持续的多个动作(包括去除或绕过为防止意外或过早脱钩而设置的安全连锁)才能脱钩。
*不因磨损或错位或钩体及其操纵部分受到意外的力以及横倾至°纵倾至°而脱钩;*上述和所述功能性标准应在工作载荷由变化至时也适用;*除了采用载荷通过艇钩中心的设计(此时救生艇重力能够保持艇钩锁闭)外,艇钩应能在有意通过操纵系统打开前,通过锁定机构对钩子本体的锁定,承受不同条件下的安全工作负荷。
锁定范围,对凸轮轴式(即用凸轮轴对钩子的尾部进行直接或间接锁定的)的艇钩,当承受安全工作负荷时,应在凸轮轴从锁定位置向任意方向转动达°(或根据设计仅单方向转动达°)范围内保持锁定;*为使艇钩具备稳定性,当艇钩完全复位并锁闭时,救生艇的载荷不应导致任何力被传递到操纵系统;*锁定机构不应在艇钩载荷的作用下退转;*如设有静水连锁,该连锁应在救生艇被提升离开水面时自行复位;艇钩应具备两种释放能力,无载释放和有载释放:无载释放是当救生艇浮于水面或艇钩未承受载荷时的释放,不应通过手工从艇钩上摘除吊环或卸扣;有载释放是当艇钩承受载荷时进行的释放,应配备静水连锁或其他机构以确保在救生艇浮于水面前无法释放。
当出现故障或救生艇未到达水面时,如果需要紧急释放,应能超越静水连锁或相似的装置。
该超越功能应被适当保护以避免不当或过早使用。
适当保护包括无载释放不需要的特殊机械保护,以及一个危险标志。
该保护应能被一个有意施加的适当的不大的力破坏,如打破保护性玻璃或透明罩盖。
新《规则》下的救生艇艇钩改造

由于 新 规则 的部 分要 求具 有
追 溯 性 ,按 照 C i r c . 1 3 9 2 号 通 函 的 要 求 ,所 有 经过 改 造的 艇钩 都必 须 进 行验 证试 验 ,以确保 其 已经 满足
中 ,吊钩 不会 自动 开启 。相反 ,当 救 生艇 完 全浮 于 水面 时 ,水平 分力
图 5: 艇钩 布 置 图
除 了水设备参 ̄ 1 : 1 2 0 1 5 年新加坡海事展
4 月2 o~ 2 3日,第五 届 S e a t r a d e A s i a( 新加坡 亚洲 海事展 ) 隆 重举行 ,青 岛双瑞 公 司携 B a l C I o r  ̄ 压 载 水 管理 系统样 机参 展 ,
从 另一 方 面看 ,此 类 型的 改造 ,虽
然 满 足 了( ( 规则) ) 中的 新要 求 ,但操
轴 式 以及 半 轴式 。其 中 ,连 杆式艇 钩在按照 C i r c . 1 3 9 2 号 通 函 进 行 验 证 试 验 时 ,经常 因为 出 现意 外脱 钩
现象 而无 法 通过 艇钩 组件 的 循环 载 荷 试 验 。 目前针 对这 种 问题 的改 造 方法 主要有 以下几 种 。 针 对 上 述 这 种 情 况 进 行 的 艇
由于 该 合 力 主 要 起 到 锁 紧 吊钩 的 作 用 , 因 此 在 救 生 艇 吊起 的 过 程
而 ,一 旦设 置 了插 销则 需要 同 时在
艇 钩 的 操 纵 机 构增 设 一 根 操 纵 杆 , 用 以在 脱 钩前 打开 插销 。
故 障 导 致 的 安 全 事 故 频 发 ,为 此 国 际海 事 组 织 ( I MO) 不 得 不 对
加坡 及 国际船 舶航 运领 域树 立 了国际化 、 专业 化的 中国企 业形 象,巩 固 了公 司及产 品在 全球 的 良好 商 誉, 为后 续 国际市 场
重力式救生艇脱钩装置

中将 艇钩 复 位 后 ,救 生艇 升 起 离开 水 面 .联 锁 装置 的 液 压 传 导 线拉 动 手 柄重 新 锁死 释 放手 柄 .完成 整个 装 置 的 最 终 复位 。如果 救 生艇 在 水 面 上脱 开 ,则 需 要手 力 搬动
2 1 IA PSU VE 中国 船检 0 29 CHN SHI R Y
艇释 放及 回收装 置评 估和 更换 导则 ”进 行按 型号 的评 估 。
具体 要 求为 :
1
、
进 行 或 艇钩 不 能 正确 复 位 。故 对 此 要 求每 五 年度 ,由有 资 质 的 维修 机 构 拆开 艇 钩 释放 单 元 .确 认 其 内部 构件 处
于 良好状 态 且 间 隙符 合 设 计 要 求 ,检 查 其 润滑 状 况 .并 完 成相应 的试 验 。对于 年7 1 月 日之后 的救 生艇 .艇
构 比较简 单 ,维 护 保 养 比较 容 易 .一般 不 会 出现 严 重 的
缺 陷 。第 二种 常 见 的就 是 安装 在 前 后艇 钩 的艇 内部分 上
的保 险销 这 种 形 式一 般 在脱 开 控 制器 上 会有 另一 个手 柄 ( 中手 柄 B .通 过 钢 缆 同 时控 制 前后 保 险 销 。此 装 图 ) 置 的 典 型缺 陷 如 同联 动 装 置 , 要是 护 套 的破 损造 成 钢 主 缆锈 蚀 ,进 而 造 成锁 闭不 到位 带来 安 全 隐 患或 开 锁不 到
、
中都 起 着 关键 的 作 用 ,任何 部 件 存在 的缺 陷都 有 可 能造 成 脱 钩 或是 艇 钩 复位 过 程 出现 故 障 .导 致船 舶 发 生危 险
对艇 钩及 其各 部件 的性 能标 准作 了细 化和 明确 。 对艇 钩的 复位提 出了保 险措 施 .即 为防止 在 回收
有关救生艇艇钩系统的技术通告

CCS技术通告Technical Information(2014 年)技术通告第 34 号总第 156 号 2014 年 11 月 24 日(共 7 页)发:国内各分社,各海外区域中心并转发相关船公司和供方公司有关救生艇艇钩系统的技术通告 有关救生艇艇钩系统的技术通告各检验单位、船公司和相关供方公司: 涉及救生艇艇钩系统的任何缺陷,在释放救生艇操作过程中,随时都有可能 发生救生艇意外降落或脱落,造成艇的损坏,甚至导致艇上船员的伤亡等严重事 故。
涉及救生艇艇钩系统的缺陷多次被 PSC 检查检查官发现,一些船舶被滞留, 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
特别是 AMSA 检查官对救生艇/救助艇检查非常仔细, 要求非常严格,一旦发现缺陷则即导致滞留,几乎没有任何可挽回的余地。
结合前几年和最近 PSC 检查官发现的救生艇艇钩系统的缺陷实例, 下发本期 技术通告,提示各检验单位、船公司和相关供方公司,在检验、换新和维护保养 艇钩系统时,严格要求,避免因救生艇艇钩系统的缺陷导致人命财产损失和 PSC 滞留。
一、 某轮救生艇换新艇钩系统后的缺陷:1、 因释放钢缆支架阻挡了应急舵柄,造成救生艇舵叶转动受限,只能左满舵, 不能右满舵:2、连锁钢缆导管没有进行固定,致使功能失效(下右图为固定后正常情况) :3、连锁钢缆和救生艇前部释放钢缆进行了交叉,造成内部的钢缆滑行阻力变大, 甚至造成首尾脱钩不同步的风险:4、救生艇后部艇钩释放钢缆长度不合理,临时进行了打圈处理,可能存在着首 尾脱钩不同时的风险:二、近几年救生艇艇钩系统的缺陷实例:1、全封闭救生艇艇钩系统的静水连锁装置失效,容易造成意外脱钩,危及船员 生命(下右图为正常) :2、艇钩脱钩释放装置内部油泥太多,影响首尾艇钩同步释放:3、静水压力释放连锁钢缆变形,安全销未安放在适当位置,连锁功能失效:4、静水压力释放连锁钢缆变形和脱开,影响连锁功能和艇释放:5、钢缆支架松脱,影响钢缆功能和艇释放:三、总体要求和建议1、 验船师在救生艇检验时,特别是在艇钩系统换新后检验时,应密切关注艇钩 和承载释放装置的检查和试验,认真仔细,不留死角,确保救生艇各项功能 正常并符合公约要求、各部件合理布置及正确安装固定、确保所有的操作试 验和检查正常满意,保存必要的检验过程中证据,发现任何缺陷应要求就地 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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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 RWPRR401-B C C S通函Circular中国船级社(2014 年)通函第25号总第509 号2014 年6月12 日(共6+6页)发:总部有关处室、上海规范所、各审图中心、各分社、本社验船师、有关船厂、产品制造厂、设计院及航运公司、海洋工程业主实施有关救生艇钩的SOLAS公约和救生设备规则修正案的的补充通知(本通函替代我社“(2011年)通函第81号总第145号”的正文部分,还新增两个附件。
为便于使用,显示删改标记。
)背景1. 为防止救生艇事故,针对SOLAS 公约船舶所配备的救生艇的释放及回收系统(以下简称“艇钩系统”)的安全性,在2011年5月的第89次海安会上通过了一套对SOLAS 公约和救生设备规则的修正案以及相关文件。
这套修正案及相关文件适用于所有船舶上以及海上移动设施上安装的救生艇(及适用的救助艇)上的艇钩系统(含现有及新建的客船和货船不包括自由降落救生艇上的艇钩系统,也不包括1986年7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上配备的救生艇无载艇钩系统)。
本通函供海上固定设施参照执行。
实施要求2. 于2014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铺设龙骨)的船舶2014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上配备的艇钩系统必须是符合经MSC.320(89)号决议(见本通函附件2)修正的LSA规则4.4.7.6节要求的新艇钩系统。
应按照MSC.321(89)号决议(见本通函附件3)对“救生设备试验建议”的修正进行试验。
3.于2011年5月20日及以后但在2014年7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虽然这些船舶可以仅满足本通函第4条关于现有艇钩系统的要求。
但是根据89次海安会通过的MSC.1/Circ.1393号通函“关于尽早实施新的SOLAS III/1.5款”(见本通函附件6)的建议,鼓励船东及各艇钩系统制造厂为这些船舶配备本通函第2条所述的新艇钩系统。
4.于2011年5月20日前建造的船舶4.1应根据MSC.1/Circ.1392“救生艇释放及回收系统评估和更换导则”(见本通函附件4)评估每艘这种船舶上配备的现有艇钩系统是否符合经MSC.320(89)号决议(见本通函附件2)修正的LSA规则4.4.7.6.4,4.4.7.6.5和4.4.7.6.6的要求。
4.2不合格的现有艇钩系统,应不迟于2014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计划干坞(即非水下检验,以下同)期间,但不迟于2019年7月1日,通过改装使之满足这些要求,或更换成本通函第2条所述的新艇钩系统(见本通函附件1)。
5.设备制造厂商设备制造厂商应尽快研发本通函第2条所述的新艇钩系统,并向我社各检验机构申请检验,以便满足本通函第2条所述的新艇钩系统装船时间要求。
对于已经装船的艇钩系统(即现有艇钩系统),应积极配合船公司做好评估和更换工作,具体要求如下:5.1 除选择直接适用本通函5.6条外,现有救生艇或现有艇钩系统的制造厂应对本社曾批准的艇钩系统按类型进行自评估及改装(如必要),然后于2012年7月1日前(应注意本通函6.3条对此时间要求的修正)将资料送我社产品审图中心进行审核。
如果原制造厂已不存在或不能提供服务,则船东可寻找本通函附件4之9.9款“制造商”定义包括的其他实体,此时船东应向我社产品审图中心提供一份说明。
(中国船级社产品审图中心地址:南京市姜家园12号船检大厦邮编:210011电话:+86-25-66668586(提交申请)+86-25-66668582(查询进度)传真:+86-25-58818565Email:pa.nj@ )5.2 需要提交的资料如下:评估申请(标明型号)、原艇钩系统认可证书(若无单独的艇钩系统认可证书,则应提交救生艇认可证书)、自评报告(包括本通函附件7的1-5项信息)、改装方案(若需进行改装,含艇钩系统改装说明、实船改装细节及程序,试验大纲)、相关支持性设计计算(受力分析及计算书)、图纸,整个操作系统的使用说明书和安装说明书,以及操作系统和联锁装臵的安全须知。
根据本通函附件4所附流程图中星号注释“*”的要求,对进行改装的艇钩系统,根据改装方案所涉及的范围,制造厂在提出上述“改装方案”时应包括证实改装方案符合现有LSA规则要求的认可试验和安装试验要求草案,并经我社产品审图中心批准。
5.3在进行5.2条所述改装认可试验以及本通函附件4之12及13条的性能试验时,应通知签发原艇钩系统证书的我社机构见证相关试验。
5.4经评估合格并经主管机关确认的艇钩系统,应不迟于2014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计划干坞期间由制造厂或其代表根据本通函附件4第16及17条的要求进行“一次性后续拆检”。
5.5改装方案获得批准并经主管机关确认后,应不迟于2014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计划干坞期,但不迟于2019年7月1日,进行实船改装。
按照我社产品审图中心审批的改装图纸、安装试验大纲及改装评估报告进行船上改装。
改装中按照上述5.4的要求同时进行拆检。
5.6 艇钩系统当经评估被判为不合格并经主管机关确认的,应不迟于2014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计划干坞期,但不迟于2019年7月1日,更换新艇钩系统并执行本通函附件4第18至26条的要求。
本通函附件4第20条要求的图纸、文件由制造商向船公司提供,并由船公司提交本社现场检验单位。
本通函附件4第24.2条要求的负荷试验应持续至少5 min。
本通函附件10供进行5节航速下降艇试验参考。
5.7 对于以上5.4,5.5和5.6所述包括的试验,应通知我社营运检验验船师现场见证。
6.我社新艇钩系统由我社各检验机构检验发证。
对于已经装船的现有艇钩系统(如系非我社进行原产品检验的艇钩系统,则:a.下述“签发原艇钩证书的我社机构”应为执行此项产品检验的我社机构;b.如原制造厂所在国主管机关或IACS成员船级社已完成评估,视为已完成下述6.1至6.2的流程):6.1 评估过程中的设计评审由我社产品审图中心负责;5.3提及的认可试验和评估时的性能试验的见证及评估报告(见本通函附件7)的签发由签发原艇钩系统证书的我社机构负责。
6.2 评估的登记和标识按型式认可程序进行,执行机构在接到评估申请和有关资料后,在psmis上登记并取得工作控制号,评估报告的格式为CP183,可在psmis中直接编拟和签发。
6.3 签发原艇钩系统证书的我社机构应在2013年1月1日前完成评估及将评估报告汇总到总部建造处产品处,然后由总部建造处产品处在2013年3月1日前报告主管机关。
2013年1月1日及以后完成的评估,其评估报告存签发原艇钩系统证书的我社机构及总部产品处备查。
6.4 对于5.4,5.5和5.6中提所涉及的试验,我社营运检验验船师应在营运检验中在场见证,并注意:6.4.1 验船师应确认实施拆检,改装和更换的制造商(见本通函附件4之9.9的定义)或其代表(需要出示制造商的授权文件)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以及下述文件和事项:6.4.1.1 对于5.4所述评估合格的艇钩系统,评估报告(含核对实艇或艇钩型式与评估报告所载型式的一致性);6.4.1.2 对于5.5所述进行实船改装的艇钩系统,评估报告(含核对实艇或艇钩型式与评估报告所载型式的一致性),批准的改装图纸或改装方案说明,改装涉及的主要部件证书或质保书;6.4.1.3 在进行5.4和5.5涉及的检验时,验船师还要按照本社(《验船师须知》III-C )和船旗国主管当局(验船师须知III-K)的要求进行相应的检验、见证或确认。
6.4.1.4 对于上述5.6所述进行更换新艇钩系统的,满足经MSC.320(89)修正的LSA 规则4.4.7.6要求的经本社认可的新艇钩证书,本通函附件4第20条要求的图纸、文件由船公司提交本社现场检验单位,其中20.1和20.5款涉及的设备和文件由现场验船师核准,其中20.2至20.4款涉及的文件的核准可由我社产品审图中心负责。
本通函附件4第24.2条要求的负荷试验应持续至少5 min。
本通函附件10供进行5节航速下降艇试验参考。
6.4.1.5 船上应保存6.4.1.2提及的经批准的改装图纸或改装方案说明副本,改装涉及的主要部件证书或质保书;还应保存6.4.1.4提及的本通函附件4第20.2至20.4款涉及的经核准的文件的副本。
6.4.2 拆开检查合格后,或实船改装安装试验合格后,制造商或其代表应签发一个事实陈述确认上述情况,并保存在船上。
6.4.3更换新艇钩系统安装试验完成后,验船师应向公司签发“对现有救生艇更换艇钩系统的安装批准声明”(见本通函附件8),并在船上保存。
填写时注意:1) 检验报告编号:即该次检验的工作控制号。
2) 艇钩认可证书编号:系指型式认可证书编号。
3) 安装图号:系指经审批的安装图号6.4.4经改装或换新的艇钩系统的新的使用,训练,保养说明书等在船上保留,新的操作及安全须知应在船上张贴。
6.5 如果船东选择安装FPD装臵,则我社验船师应按照下述7.4引用的要求执行相关检验。
7.船东及船舶管理公司7.1 船东或船舶管理公司根据本通函2,3,4,5和6条的要求,同我社和制造厂联系了解新艇钩系统的开发和批准信息。
7.2 船东或船舶管理公司根据本通函3,4和5条的要求,同制造厂联系了解现有艇钩系统的评估,改装和更新信息。
7.3船东或船舶管理公司根据本通函6.4条的要求,根据船舶的坞期同制造厂商定并向本社申请进行有关艇钩系统的试验见证。
本通函附件4第20条要求的图纸、文件由制造商向船公司提供,并由船公司提交本社现场检验单位。
7.4建议船东或船舶管理公司根据本通函附件4第6条的要求,在进行评估前为现有艇钩系统安装符合 MSC.1 /Circ. 1327(见本通函附件5)的防跌落装臵(FPD),直至满足要求后拆除。
我社于2014年1月7日发出的(2014年)通函第3号总第487号包含了MSC.1/Circ.1466关于FPD的新的要求。
参考信息8 除非主管机关另有规定,对于具有内臵安全锁的类型的艇钩系统,即通过人工操作或联动机构实现防止活动钩体或钩锁部件意外开启的艇钩系统,视为符合本通函附件2修正的LSA规则4.4.7.6.3,4.4.7.6.4和4.4.7.6.5的要求。
9 除非主管机关另有规定,对于“平对平”(即通过凸轮轴平面部分锁定活动钩体的尾部的)式艇钩系统,除非符合本通函8条的要求或(仅限于现有艇钩系统)通过分析和试验确认不会产生导致凸轮轴倒转的力,应被视为不符合本通函附件2修正的LSA规则4.4.7.6.3(仅限于新艇钩系统)和4.4.7.6.4的要求。
9 除非主管机关另有规定,对于“平对平”(即通过凸轮轴平面部分锁定活动钩体的尾部的)式艇钩系统,如不符合本通函8条的要求,本社按如下原则掌握:9.1对现有艇钩系统,如果通过分析和试验确认不会产生导致凸轮轴倒转的力,应被视为符合本通函附件2修正的LSA规则4.4.7.6.4和4.4.7.6.5的要求;9.2 对新艇钩系统,应被视为不符合本通函附件2修正的LSA规则4.4.7.6.3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