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14民法主观题
民法学主观题参考答案

民法学主观题参考答案第一部分简答题1 、答: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
公共秩序是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高的一般道德。
公序良俗原则是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通行的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7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该条规定的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的逻辑内涵基本一致。
2 、答: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以求达到当事人之间利益和当事人利益与杜会利益之间的平衡。
其具体含义包括:(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诚实信用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2 ) 在合同解释上。
应依诚实信用原则:(3 )依诚实信用原则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一样赋予司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使其在法律规定不足时。
从民法的目的出发,依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3、答: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l )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问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
(2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3 )民事法律关系的保护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4 、答:财产法律关系是与财产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它是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不具有直接的物质利益内容。
这是它与财产法律关系的根本区别。
除此之外。
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还有以下区别:( l )两类关系中的权利性质不同。
在财产法律关系中。
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是财产权利,通常权利可以依其意志转让,而在人身法律关系中。
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是人格权或身份权。
2019年法考主观题考试真题

2019年法考主观题考试真题一、理论法(38分)材料一: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一个有机整体,关键在于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各有侧重、相辅相成,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
要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
材料二: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
我们要增强依法执政意识,坚持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开展工作,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推进依法执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材料三: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目标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形成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体系,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全面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题目:根据上述材料,结合你对深化党和政府机构改革的认识,谈谈法治政府建设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意义以及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根本遵循。
答题要求: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3.总字数不得少于600字。
二、刑法回忆版1995年7月,在甲市生活的洪某与蓝某共谋抢劫,蓝某事前打探了被害人赵某的行踪后,二人决定在同年7月13日晚20:00拦路抢劫赵某。
在事前两人进行了商议,做了详细规划。
到了两人约定的那天后,洪某按时19:55到达了现场,但蓝某迟迟未出现。
赵某出现后,洪某决定独自抢劫赵某。
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试卷(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试卷(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分析题分析题【案情】大学生李某要去A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实习。
此前,李某通过某租房网站租房,明确租房位置和有淋浴热水器两个条件。
张某承租了王某一套二居室,租赁合同中有允许张某转租的条款。
张某与李某联系,说明该房屋的位置及房屋里配有高端热水器。
李某同意承租张某的房屋,并通过网上银行预付了租金。
李某入住后发现,房屋的位置不错,卫生间也较大,但热水器老旧不堪,不能正常使用,屋内也没有空调。
另外,李某了解到张某已拖欠王某1个月的租金,王某已表示,依租赁合同的约定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
李某要求张某修理热水器,修了几次都无法使用。
再找张某,张某避而不见。
李某只能用冷水洗澡并因此感冒,花了一笔医疗费。
无奈之下,李某去B公司购买了全新电热水器,B公司派其员工郝某去安装。
在安装过程中,找不到登高用的梯子,李某将张某存放在储藏室的一只木箱搬进卫生间,供郝某安装时使用。
安装后郝某因有急事未按要求试用便离开,走前向李某保证该热水器可以正常使用。
李某仅将该木箱挪至墙边而未搬出卫生间。
李某电话告知张某,热水器已买来装好,张某未置可否。
另外,因暑热难当,李某经张某同意,买了一部空调安装在卧室。
当晚,同学黄某来A市探访李某。
黄某去卫生间洗澡,按新装的热水器上的提示刚打开热水器,该热水器的接口处进裂,热水喷溅不止,黄某受到惊吓,摔倒在地受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
另外,木箱内装的贵重衣物,也被热水器喷出的水流浸泡毁损。
(2013年卷四第四题) 【问题】1.由于张某拖欠租金,王某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李某想继续租用该房屋,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以抗辩王某的合同解除权?正确答案:李某(次承租人)可以请求代张某(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王某(出租人)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王某的合同解除权。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租赁合同的解除、转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款规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0年法考主观题(含2019年法考主观题真题)

2019年民法、民诉法和商法(53分共10问)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价款8000万元,在借款还未到期时,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协议约定以甲公司的一套房产卖给乙公司,偿还8000万元的借款,但并未办理过户登记。
后甲公司的债权人丙公司了解到了该情况,以房产价值1.2亿元为由,向法院起诉撤销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房产买卖合同。
乙公司称甲公司还有很多现金,足以偿还其对丙公司的债务,不能撤销该合同。
之后,甲公司以自己的车间和丁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在其中一个车间内,还留有甲公司的设备和没有使用的原材料,丁公司使用了该批设备和原材料进行生产。
甲公司债务到期后,这些物资。
甲公司的另一个债权人戊公司因甲公司不能履行到期债务向法院提起诉讼。
戊公司认为,在甲公司与丁公司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大量原材料与半成品存在混用现象,主张甲公司和丁公司存在人格混同,要求两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戊公司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进行了财产保全。
此外,在甲公司与己公司的一份汽车轮胎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己公司以甲公司未按约定交付轮胎为由起诉甲公司履行合同,交付轮胎。
据此,法院作出了支持己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
判决生效之后,己公司认为,甲公司交付的轮胎质量越来越差,于是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解除与甲公司的合同,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甲公司再也没有任何财产可以抵押,为了筹集资金,对外进行借款,甲公司的股东A,在没有跟妻子商量的情况下,对该合同提供了保证担保。
随后甲公司将其所有的一张汇票,处置给了债权人,并在汇票的背面背书出质,该汇票有"不得转让“字样。
此时,为了周转资金,甲公司不当利用其控股地位,向其全资子公司调取资金在自己和所有子公司之间统一调度使用,且关联公司之间账目不清。
甲公司某全资子公司的债权人庚公司和辛公司,因到期债权难获清偿,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及其所有全资子公司进行合并重整。
问题:2、丙公司认为其到期债权受到损害,能否申请撤销该买卖合同?如果不能请说明理由,如果能在该案中当事人诉讼地位如何?7、如丙公司也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和子公司进行合并重整以偿还债务是否属于重复起诉?(或)7、己公司在获得胜诉判决之后,再次对甲公司提起解除合同的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为什么?9.如果法院受理重整之后,甲公司的其他的尚未结束的诉讼程序应当如何处理?2019年选做题A公司持有甲公司37%股权,其中17%系A公司对D公司的股权作了代持。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主观真题及答案解析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主观真题及答案解析案情: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
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
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
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
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
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
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与王某车距离1米左右。
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
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
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因为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
所以,王某理应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对应责任。
同时,刘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理应承担相对应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关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问题,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说明。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各种证据,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
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就事故的经济责任分担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
故此,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1.对刘某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2.本案所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哪种证据?属于理论上的哪类证据?3.根据民事诉讼法学(包括证据法学)相关原理,一审法院判决是否存有问题?为什么?4.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二审法院判决是否存有问题?为什么?【参考答案】1.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有甲市A区法院和甲市B区法院。
法考主观题历年民法真题及答案

民法主观题2014年案情:2月5日,甲与乙订立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购买甲的房屋一套(以下称01号房),价格80万元。
并约定,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乙先付20万元,交付房屋后付30万元,办理过户登记后付30万元。
2月8日,丙得知甲欲将该房屋出卖,表示愿意购买。
甲告其已与乙签订合同的事实,丙说愿出90万元。
于是,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3日内丙付清全部房款,同时办理过户登记。
2月11日,丙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2月12日,当乙支付第一笔房款时,甲说:房屋已卖掉,但同小区还有一套房屋(以下称02号房),可作价100万元出卖。
乙看后当即表示同意,但提出只能首付20万元,其余80万元向银行申请货款。
甲、乙在原合同文本上将房屋相关信息、价款和付款方式作了修改,其余条款未修改。
乙支付首付20万元后,恰逢国家出台房地产贷款调控政策,乙不再具备货款资格。
故乙表仍然要买01号房,要求甲按原合同履行。
甲表示01号房无法交付,并表示第二份合同已经生效,如乙不履行将要承担违约责任。
乙认为甲违约在先。
3月中旬,乙诉请法院确认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甲应履行2月5日双方签订的合同,交付の1号房,并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
甲则要求乙继续履行购买02号房的义务。
3月20日,丙聘请不具备装修资质的A公司装修01号房。
装修期间,A公司装修工张某因操作失误将水管砸坏,漏水导致邻居丁的家具等物件损坏,损失约5000元。
5月20日,丙花3000元从商场购买B公司生产的热水器,B公司派员工李某上门安装。
5月30 日,李某从B公司离职,但经常到B公司派驻丙所住小区的维修处门前承揽维修业务。
7月24 日,丙因热水器故障到该维修处要求B公司维修,碰到李某。
丙对李某说:热水器是你装的出了问题你得去修。
维修处负责人因人手不够,便对李某说:那你就去帮忙修一下吧。
李某便随丙去维修。
李某维修过程中操作失误致热水器毁损。
1.01号房屋的物权归属应当如何确定?为什么?2.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考察甲、丙之间合同效力时应当考虑本案中的哪些因素?3. 3.2月12日,甲、乙之间对原合同修改的行为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为什么?4. 4.乙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为什么?5. 5.针对甲要求乙履行购买02号房的义务,乙可主张什么权利?为什么?6. 6.邻居丁所遭受的损失应当由谁赔偿?为什么?7.7.丙热水器的毁损,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015年案情:甲欲出卖自家的房屋,但其房屋现已出租给张某,租赁期还剩余1年。
民法主观题

民法主观题:详细版三段论VS简略版三段论法考主观题,三段论的写作规范是最基础的要求。
但是,在考场上,如果时间不足,我们可以用一个简略版的三段论代替完整的、规范的三段论来作答。
简略版三段论的关键,是把“大前提”亦即法条依据和“小前提”亦即案件事实揉合在一起,避免冗长的重复论证。
下面以民法学科为例,给大家五个例子作为示范:一、善意取得1.完整版三段论根据物权法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温馨提示:这一段不需要写精确的法条序号和法条原文,只需要能复述出大概意思即可)。
结合本题,第三人对出卖人无权处分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而且以合理的对价(具体金额)取得,并且完成了交付(或登记)。
所以,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
2.简略版三段论本案属于无权处分,第三人是善意的(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并且以合理的对价取得,已经完成了交付,因此可以善意取得。
二、合同效力1.完整版三段论根据民法总则143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温馨提示:这一段不需要写精确的法条序号和法条原文,只需要能复述出大概意思即可)结合本题,当事人均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所签订的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不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而且,本题中的一物二卖(或者预告登记或者抵押登记)均不影响合同效力.所以,本题中的合同有效。
2.简略版三段论本案中的合同主体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标的合法,因而符合民法总则143条的规定,并且,一物二卖(或者预告登记或者抵押登记)均不影响合同效力。
民法总论主观题整理

4、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平等法护。民法的平等性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也是全部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础。平等原则的主要内容有:①抽象人格的平等,或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②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尤其表现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无论当事人在事实上是否有隶属关系或不平等的地位,在合同关系中认为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③对各类民事主体平等对待,如适用法律的平等;④在补救方法上也要贯彻平等性。无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都一律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撤销权、追认权、选择权、解除权等;
其特征有:①形成权效力的产生不需要相对人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行为;②形成权不存在被直接侵害的可能;③不能与所依附的法律关系相分离;④形成权通常受除斥期间的限制;⑤在行使形成权时通常不得附条件和期限,行使之后不得撤销。
【拓展思考】:论撤销权(专业课面试题目)
撤销权源于罗马法上的撤销之诉。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能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我总结了一下,民法上的撤销权主要有这么几类:①可撤销合同中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享有撤销权;②合同的保全中债权人享有的撤销权;③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③无权代理中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的权利。撤销权一般具有溯及力,被撤销的法律行为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准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有助于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相关事实因素的行为,包括意思通知(如催告)和事实通知(观念通知)等行为。观念通知是指表示对于某种事项之观念的行为,如债权人将转让权利事项通知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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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40张三于情人节向甲鲜花店订购鲜花,要求送给女朋友李四,甲因当天订购量巨大向张三提出由其子公司乙鲜花店送货,张三同意。
问李四能否直接要求甲履行合同?答:根据合同债权相对性,只有张三才可以向甲要求履行合同。
本例合同当事人是张三和甲鲜花店,但提供履行的是第三人乙,接受履行的是第在人李四,这就属于涉他合同。
该合同仍然只约束张三和甲鲜花店,合同的权利义务仍然仅仅归属于张三和甲鲜花店,此即合同的相对性。
备注:涉他合同:是指突破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者约定了义务的合同。
主体的相对性:合同仅仅约束相对人,不约束第三人。
例2,问如果鲜花店有瑕疵,李四能否要求提出赔偿请求?能否要求乙赔偿?答:合同责任的相对性仅仅约束合同相对人,不约束第三人不可以,本例中虽然约束债务人(甲鲜花店)须向第三人李四完成给付义务,但基于债的相对性,李四并不受合同关系的约束,只有合同当事人张三李四完成给付义务,但基于债的相对性,李四并不受到合同关系的约束,只有合同当事人张三有权请求鲜花店承担违约责任,而第三人李四无权请求鲜花店承担违约责任。
同理,合同当事人为张三和鲜花店,不论第三人是否履行,合同责任只能由合同当事人(甲鲜花店)承担,而不能由第三人乙鲜花店承担。
此即责任的相对性责任的相对性:向第三人履行或者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影响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例3张三向鲜花店订了99朵玫瑰,要求其在情人节当天将鲜花送往李四住所,后在鲜花店欲送花时,隔壁乙花店因嫉妒其生意兴隆,将玫瑰花根破坏,以致李四收到毁坏了玫瑰花,问甲店能否以乙店过错为由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答:不可以。
第三人过错不可以约束合同人相对人。
(第三人过错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不可以,违约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不论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只要有违约行为,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107条。
基于债的相对性,合同关系仅仅约束合同当事人,合同责任仅仅由当事人来承担,第三人过错不是当事人在合同法上的免责事由。
因此,甲店应该首先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可以向乙店进行追偿(侵权,损害赔偿)。
总之合同债务人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的,仍应对合同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另行解决。
《合同法》107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事主休考点训练1:答,根据《民法总则》相关规定,其受赠口琴属无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无效民事行为;受赠钢琴属效力待定;受小提琴属有效力民事行为。
年龄不满8周岁,须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否则无效。
因此,受赠口琴尾无效民事行为;年龄在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纯获利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行为能力范围之外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须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
因此,受赠钢琴属纯获利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受赠名贵小提琴,属超出能力范围之外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须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
修改:根据《民法总则》相关规定,7岁受赠口琴属无行为能力人,其行为无效。
9岁和15岁受赠钢琴和小提琴属限制行为能力,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有效。
1、(1)受赠琴行为无效。
依据《民法总则》第20条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肖特受赠口琴时为7周岁,因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受赠钢琴以及小提琴的行为有效。
住所《民法总则》第19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肖特9岁时和16岁时接受的两次赠与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是有效的。
2.答:乙请求不能得到支持,胎儿属无行为能力,其行为人法定代理人代为同意或追认,其行为有效。
1、孩子顺利出生,表明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2、胎儿没有行为能力,因而其父母法定代理代为接受赠与,其行为有效。
3、乙不可要求甲退回八根金条,其行为属于道德赠与,本案没有发生撤销事由,因此乙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不能。
首先,《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自始不存在。
本题中,乙与甲签订赠与协议,为附条件(胎儿出生)的赠与。
条件成就后,赠与合同生效时,受赠人(孩子)具备民事权利能力,故赠与合同有效。
乙不能拒绝交付剩余的两根金条。
其次,赠与人要回已经赠与的财产,只能通过法定撤销权。
《合同法》第192条第1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合同法》第192条第1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赠与人可以撤销赠;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题中不存在法定撤销事由,故八根金条已交付,乙不得要求退回。
3答:遗产继承第一顺序为父母、妻子、儿女。
因产出男婴为死体时,该男婴不具民事权利能力,不享有继承权。
女婴出生时为活体但即旋死亡,即可享有继承权,继承份额由第一顺位继承,因其没有妻儿,该份额由父母继承,因此,熊某的财产应由杨某、小强继承。
4、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夫妻、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故杨某、小强均是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熊某的财产。
《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因男婴出生时为死体,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故为男婴保留的份额,性质为熊某的遗产,由熊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结合本题,杨某为配偶,小强为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女婴为熊某与杨某所生,故熊某遗产应该由杨某、女婴和小强继承;再,女婴出生后旋即死亡,为女婴保留的遗产转继承给其母亲杨某继承。
4、答;该转让行为无效。
小刘九岁属限制行为能力,行为效力待定,要其父母同意或追认,其父母明确反对,因该行为无效。
无效。
《民法总则》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小刘9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其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需要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但小刘的父母反对该转让行为,因此该合同因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而无效。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装加工合同,约定乙公司支付预付款1万元,甲公司加工服装1000套,3月10日交货,乙公司3月15日支付余款9万元。
3月10日,甲公司仅仅加工服装900套,乙公司此濒临破产致函甲公司表示无力履行合同。
则:1、甲公司有权以乙公司已不可能履行合同为由,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因乙公司丧失履行能力,甲公司可行使不安抗辩权。
3、因乙公司丧失履行能力,甲公司可主张解除合同。
分析:乙(预付款)--甲(交货)---乙(余款)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收到首期房款后,向甲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甲。
”甲交纳首期房屋款后,乙公司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
甲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
问:能否抗辩?能否解除?能否追究违约责任?分析:甲1期款--乙交房--甲2期款--乙过户答:不能抗辩,不能解除,可以主张违约责任。
答:获得奖学金的人请客属于好意施惠关系,是非法律事实,不产生法律效果。
甲、乙、丙、丁四人吃饭是与酒楼订立的合同约定,因四人没付款而离开,酒楼可向四人追究毁约责任。
首先,甲乙丙丁约定获奖者请客为好意施惠关系,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
其次,四人在饭店与饭店之间构成餐饮服务合同,饭店可以要求四人承担连带责任。
答:乙医院和丙网站的行为没有侵犯到甲肖像权和姓名权。
1、作为肖像权客体的肖像一定要具有可识别性的,即能够与权利主体建立连接,故,仅仅使用部分面部特征(鼻子、嘴巴),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不属于肖像侵权;2、介绍该照片使用甲的真实姓名也不构成侵权。
侵犯姓名权须与肖像配套一起才具有识别性。
乙医院侵犯了甲的姓名权,且承担赔偿责任;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但一经甲异议即删除,故免责。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本案中,乙医院未经甲的同意使用甲的姓名为其进行广告宣传,侵犯了甲的姓名权;乙上传的照片仅仅限于鼻子和嘴部,而非完整的具可识别性的肖像,故没有构成对肖像树的侵犯。
乙医院侵犯了甲的姓名权没有侵犯甲的肖像权。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此条款,在网络侵权中,网站如不知情,可以免责;经通知采取措施的,网站同样免责,此为避风港规则。
如果网站是明知的,那么异议后删除了链接,故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可以,乙医院侵犯了甲的姓名权,且承担赔偿责任;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但一经甲异议即删除,故免责。
(为什么会侵犯姓名权,例:犯冰冰。
广告一出,即就知道)3答:对于甲的损失应由甲快递公司赔偿。
由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隐私权的构成要件为窥探他人隐私,或擅自公开他人隐私。
贴身生活、私密照片、平板电脑均包含个人隐私信息,甲公司工作人员李某翻看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
李某系快递公司甲的工作人员,属于《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的“执行工作任务”的情形,故甲公司对张某构成隐私侵权。
《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甲公司工作人员李某因职务行为致人损害,由甲公司承担替代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替代责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答:关于网民的行为,侵犯了牛某的隐私权、名誉权。
网民对发动“人肉搜索”,在相关网站披露牛某的曾用名、儿时相片,不构成侵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司的肖像。
因此,对公民肖像权的侵犯需具备两个构成要件:其一,使用公民肖像未经其同意;其二,以营利为目的进行使用。
但是,网民披露家庭背景、恋爱史等信息就构成侵犯牛某的隐私权。
最后,对于网民捏造牛某曾与某明星有染的情节,就构成侵犯牛某的名誉权。
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