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萌主民法主观题核心必背50条—孟献贵(2019.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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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019年孟献贵主观题民法必背 20 条

【民法】2019年孟献贵主观题民法必背 20 条

法考主观题民法必背20 条民法总论《民法总则》第7 条【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民法总则》第143 条【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总则》第146 条【虚假的意思表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总则》第172 条【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物权法《物权法》第15 条【区分原则】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物权法》第30 条【事实建造】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第34 条【区分原则】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物权法》第176 条【物保与人保并存】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物权法》第186 条【流押条款】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合同法《合同法》第94 条【法定解除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孟献贵民法黄金考点汇总

孟献贵民法黄金考点汇总
考点214:有限責任公司出资额的 分割
考点189,健康权
考点215:合伙企业出资的分割
考点190:姓名权
考点216:房屋的分割
考点191:肖像权
考点217:收养关系的成立
考点192:名誉权
考点218:收养关系的解除
考点193;荣誉权
考点219:继承的基本原理(死亡 时间的推定和遗产范围的认定)
考点220;继承权的丧失和放弃
考点17:监护人的职责
考点43:复代理(转委托)
考点18: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与恢复
考点44:职务代理
考点19:宣告失踪
考点45: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考点20:宣告死亡
考点46:诉讼时效的性质和适用
范围
考点21:设立中法人
考点47:诉讼时效经过的法律效 力
考点22:法人超越经营范围实施民 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考点235;教育机构责任
考点221:法定继承
考点236:用匸员任(单位用工和 个人用工)
考点222:遗嘱继承
考点237:帮工责任
考点223: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
考点238:定作人责任
考点224:遗产的处理
考点239:安保义务人责任
考点225:遺赠
考点240;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
考点226:遗赠扶养协议
考点208:诉讼离婚
考点183:人格权的合理使用
考点209:离婚过错损害赔偿
考点184;人格权侵权的责任承担
考点210;离婚经济补偿
考点185;人身自由权
考点211;离婚经济帮助
考点186;人格尊严权
考点212;离婚过错财产分割
考点187*生命权
考点213:附生效条件的离婚财产 处理协议

最新司法考试民法考点50句

最新司法考试民法考点50句

司法考试民法50句考点1.情谊行为不同于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

情谊行为一定是无偿的,但无偿的不一定都是情谊行为,比如无偿的委托合同、无偿的保管合同、帮工行为,这些行为都是无偿的,但都是民事法律行为,而非情谊行为。

2.物权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停止侵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包括:损害赔偿请求权、合同给付请求权。

3.根据《民法总则》第196条的规定,权利人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不适用诉讼时效;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也不适用诉讼时效,也就是说,权利人就未经登记的动产物权的请求返还原物的适用诉讼时效。

4.孳息必须与原物相分离,在与原物分离之前,不能称其为孳息;确定原物与孳息的法律意义在于决定孳息的归属。

5.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问题。

《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6.父母是当然法定监护人,不得推脱,且与父母婚姻状况如何无关,被监护人父母之间的婚姻状态对子女侵权责任的承担有所区别,由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7.父母将子女委托给寄宿制学校、幼儿园的,父母的监护责任并不移转。

8.宣告失踪法律后果:为失踪人确定财产代管人,不涉及人身关系。

但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法人作为法律上的人格者,是人格权的权利主体,享有名称权、名誉权等具体人格权。

但是,由于其与自然人存在本质属性上的不同,不能享有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并且当其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其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10.财团法人无成员,因而没有意思机关,为他律法人。

开始起算,明确安全使用期且安全使用期超过1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明确安全使用期的期间;油污侵权最长诉讼时效为自事故发生之日6年。

2019年专题讲座孟献贵讲民法专题一:民事法律关系

2019年专题讲座孟献贵讲民法专题一:民事法律关系
据此可知, 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是否受民法调整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其从事 的是行政管理活动, 则受行政法调整; 如其从事的是民事活动, 则受民法调整。 ������������������������������������������������������������������������������������������������������������������������������������������������������������������������������������������������������������������������������������������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 平等” 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属
008 2019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专题讲座系列———孟献贵讲民法
性, 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行政机关在从事行政管理活动时, 会与自然人或组织 ( 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这种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不属于民法调整。 但 是, 如行政机关从事民事活动, 如因购买商品而与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民法要求其 必须以机关法人的身份进行, 此时行政机关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这种买卖合同关系则由民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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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
民事法律关系
本专题的主要涉及三个问题: 1������ 民事法律关系和非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分; 2������ 民 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3������ 民事权利。 三个问题构成了民事法律关系最基本的考点, 特 别是民事法律关系和非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分几乎每年必考, 在复习过程中必须重点 掌握。

民法必须掌握的 背诵版

民法必须掌握的  背诵版
23、入伙,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5、社团法人,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6、财团法人,是指以一定的财产的设定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7、企业法人,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
52、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或行政法规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一种形式的法律行为。
53、有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
54、无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
55、推定形式,是指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相互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作某种意思表示,从而使法律行为成立。
80、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81、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82、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72、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

【法考资料】孟献贵带你拿高分!民法主观题必背20条

【法考资料】孟献贵带你拿高分!民法主观题必背20条

【法考资料】孟献贵带你拿高分!民法主观题必背20条同学们,你们心心念念的主观题民法必背的20条知识点来啦!内容来自于孟献贵老师,老师正在盯着你呢,还不快学起来~一、民法总论1、《民法总则》第 7 条【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2、《民法总则》第 143 条【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民法总则》第 146 条【虚假的意思表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4、《民法总则》第 172 条【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二、物权法1、《物权法》第 15 条【区分原则】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物权法》第 30 条【事实建造】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3、《物权法》第 34 条【区分原则】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4、《物权法》第 176 条【物保与人保并存】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5、《物权法》第 186 条【流押条款】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司法考试民法笔记背诵版 呕心沥血整理【五星学习笔记】

司法考试民法笔记背诵版 呕心沥血整理【五星学习笔记】

司法考试民法学习笔记背诵版这个笔记是在学姐笔记基础上总结的,笔记是拿三大盆小龙虾换来的。

考后感觉很值,相当值!当时已经没有太多时间了,如果完全自己总结肯定来不及。

讨来后根据自己听课心得又完善了下,然后反复的看,几个小时就能看一遍,记忆效果也非常好。

红色字体是记忆口诀或浓缩知识点,便于记忆。

15.保险中,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不明确;受益人比被保险人先死亡,又没有其他受益人;受益人表示放弃收益或失去收益权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在收益人和被保险人同时死亡中,推定受益人先死。

16.被宣告死亡的人,如果实际未死亡的,那么在宣告死亡期间实行的民事行为中只有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的(注意民事行为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和无效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即使与被宣告死亡的民事行为相冲突矛盾的,也要以其实际实施的民事行为为准。

撤销宣告死亡,如果配偶没有再婚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否则夫妻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子女收养不能自行恢复,除非收养人和收养的小孩都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自行恢复;被继承了的财产要归还,不在了的财产适当补偿;第三人善意取得(合理价格买受)的,可不归还,而由该财产的继承人(也就是出卖人)补偿,如果该第三人恶意或是被赠与的,则应该返还。

宣告死亡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间。

①一般情形下下落不明的,自下落不明之日起满4年;因战争下落不明的,须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需要注意:开始的当天不算人,均从次日开始起算)。

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自下落不明之日起满2年。

③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无期间的限制,可以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利害关系人的顺序为: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债权人、债务人)。

顺序的意义在于:①前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同意宣告死亡的,后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无权申请宣告死亡;②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的,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真题解析课程—民法—孟献贵

真题解析课程—民法—孟献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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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7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民法总则》第132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 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 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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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特有音乐天赋,16岁便不再上学,以演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肖特成长过程中,多有长辈馈赠:7岁时受赠口琴1个,9岁时受赠钢 琴1架,15岁时受赠名贵小提琴1把。对肖特行为能力及其受赠行为 效力的判断,根据《民法总则》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3-2,单) A、肖特尚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B、受赠口琴的行为无效,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C、受赠钢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D、受赠小提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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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有1辆名牌自行车,在借给黄某使用期间,达成转让协议,黄 某以8000元的价格购买该自行车。次日,黄某又将该自行车以 9000元的价格转卖给了洪某,但约定由黄某继续使用1个月。关于 该自行车的归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3-5,单) A、庞某未完成交付,该自行车仍归庞某所有 B、黄某构成无权处分,洪某不能取得自行车所有权 C、洪某在黄某继续使用1个月后,取得该自行车所有权 D、庞某既不能向黄某,也不能向洪某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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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18条第2款:16周岁以上 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 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总则》第14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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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扮成建筑工人模样,在工地旁摆放一尊廉价购得的旧蟾蜍石雕,冒充新挖 出文物等待买主。甲曾以5000元从齐某处买过一尊同款石雕,发现被骗后正在 和齐某交涉时,乙过来询问。甲有意让乙也上当,以便要回被骗款项,未等齐 某开口便对乙说:“我之前从他这买了一个貔貅,转手就赚了,这个你不要我 就要了。”乙信以为真,以5000元买下石雕。关于所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3-3,单) A、乙可向甲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 B、乙可向齐某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 C、甲不得向齐某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 D、乙的撤销权自购买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则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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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给付
第 122 条
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
侵权责任法(共 4 条)
法律制度
法条序号
法律制度
精神损害赔偿
第 22 条 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
用工责任
第 34 条
高空抛物
产品责任
第 43 条
地面施工侵权
担保法(共 2 条)
法律制度
法条序号
法律制度
连带保证
第 19 条 最高额保证(任意解除权)
法条序号 第 149 条 第 158 条 第 168 条 第 170 条 第 171 条 第 172 条 第 196 条
第 146 条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物权法(共 14 条)
区分原则
第 15 条 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和保证并存
异议登记
第 19 条
流押条款
预告登记
第 20 条 房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权
事实建造
第 30 条
抵押物的移转制度
返还原物请求权
第 34 条
新增建筑物
善意取得
第 106 条
最高额抵押权
地役权
第 158 条
占有返还请求权
合同法(共 16 条)
法律制度
法条序号
法律制度
无效格式条款
第 40 条
风险转移
缔约过失责任
第 42 条
不定期租赁合同
不安抗辩权
第 68 条
承租人的维修义务
代位权之诉
第 73 条
转租
法定解除权
第 94 条
买卖不破租赁
继续履行
第 110 条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违约责任相对性原理 第 121 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禁止行为
2019 年萌主民法主观题核心必背 50 条
民法总则(共 14 条)
法律制度
法条序号
法律制度
诚信原则
第7条
第三人欺诈
法定代表人
第 61 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第 83 条
代理权滥用
无因管理
第 121 条
职务代理
不当得利
第 122 条
无权代理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 143 条
表见代理
虚假的意思表示
法条序号 第 27 条
法条序号 第 176 条 第 186 条 第 187 条 第 191 条 第 200 条 第 203—207 条 第 245 条
法条序号 第 142 条 第 215 条 第 220 条 第 224 条 第 229 条 第 230 条 第 272 条 第 286 条
法条序号 第 85 条 第 87 条 第 9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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