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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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关联交易行为,防止关联交易对企业利益造成伤害,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是指企业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的商业交易、资产转让、债务转移以及其他与企业有厉害关系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合用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各类企业开展的关联交易活动。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履行自身职责,确保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

第二章关联交易管理机制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机制,包括: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设立关联交易审议机构、加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

第六条企业应当设立关联交易审议机构,负责审议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并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全体股东提交审议结果报告。

第七条企业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第八条关联交易应当经过合法、公正的程序审批。

企业应当制定关联交易审批办法和程序,并明确主管部门、审议机构、决策者、具体流程和结果公示方案。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审议流程,确保审议程序透明公开,审议标准严格规范,决策程序合法公正。

第十条关联交易审议机构应当按照程序要求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对审议结果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章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情况,公开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的性质、范围、金额、关联方身份等重要信息。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存在的所有关联交易事项,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对关联交易的影响作出说明。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应当按照监管要求纠正违规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档总结】1、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关联交易:企业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的商业交易、资产转让、债务转移以及其他与企业有厉害关系的经济活动。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关联交易,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管理,确保关联交易行为合法、公平、透明,保障各关联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相关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以及其他有控制权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分公司、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包括集体企业)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服务等交易行为。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公司关联交易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

XXX全面管理、协调、监督公司内部XXX行使下列职权:1、根据集团公司与股份公司签订的关联交易总体协议和有关指导意见,签订分公司、股份公司、有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协议;2、对公司三个板块之间的重大收购或出售方案进行决策;3、裁定公司三个板块之间日常关联交易争议;4、办理团体公司下达的其他关联交易工作。

第六条在协调委员会的带领下,关联交易的日常具体工作由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司企业管理策划部,成员由相关部分负责人构成,职责如下:1、组织起草、签定、变更三个板块之间的关联交易具体协议,监督关联交易的执行,定期汇总关联交易的数据,编制《公司关联交易月报》,上报公司协调委员会;2、根据需要组织起草三个板块之间的重大收购或出售方案,报请协调委员会决策;3、对日常出产经营活动中三个板块之间互供产品、原材料、能源、劳务的数量、价格及结算等方面的关联交易纠纷举行调研并提出具体解决方案,报请协调委员会判决;4、其他关联交易日常工作。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范围和分类第七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1、关联交易的范围和分类;2、关联交易价格的制定原则、依据和程序;3、关联交易的年度、月度计划;4、关联交易的统计及结算;5、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八条公司关联交易的范围包括:1、分公司、股份公司、有限公司之间的交易;2、分公司、股份公司与团体公司及其他所属的存续企业之间的交易;3、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及其他分立的股份分(子)公司之间的交易;4、分公司、股份公司、有限公司与其他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5、公司主体与集体企业的交易视同关联交易管理。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摘要关联交易是指企业之间或企业和其股东、高管、关联企业之间进行的交易。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是规范企业内部关联交易行为的重要制度,旨在维护企业公平、公正的经营环境,保护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本文将介绍关联交易的定义、影响、管理办法、相关法规和监督措施。

1. 关联交易的定义关联交易是指企业之间或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包括股东、高管、关联企业之间的买卖、租赁、资金往来等交易行为。

关联交易可能存在利益输送、利益冲突等问题,影响企业的独立性和公平性,因此需要进行规范管理。

2. 关联交易的影响关联交易的不当行为可能导致以下问题:利益输送:企业向关联方转移利益,损害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利益冲突:关联方可能出于私利而影响企业的经营决策,损害企业整体利益。

资金流失:关联交易会导致企业大量资金流出,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持续经营。

3.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为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企业应制定以下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制度:设置独立董事监督关联交易,保障交易公平。

关联交易披露:企业应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信息,保障股东知情权。

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建立审议程序,对涉及关联交易的决策进行审查。

关联交易定价原则: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确保交易公平、合理。

内部控制措施: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关联交易风险。

4. 相关法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涉及的相关法规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等。

这些法规对企业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约束,企业应遵循法规要求履行关联交易管理责任。

5. 监督措施监督是关联交易管理的重要环节,监督措施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由独立董事、监事会等内部机构监督关联交易行为。

外部监督:由监管部门、证监会等外部机构对企业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结论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是企业内部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企业的独立性和公平性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信息,遵守相关法规,接受监督检查,确保关联交易行为合规、公正、透明。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2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2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和信息披露等事项,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本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遵守本办法。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调节利润或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公司处理关联交易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依据客观标准判断的原则;(四)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四)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全文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全文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全文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制定了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下面是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全文,欢迎大家阅读。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第六条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一)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二)商业银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四)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对商业银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交易指的是在一定的关系或利益相关性下进行的交易,例如同一个公司内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控股股东与被控股公司之间的交易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等。

由于关联交易具有一定的内部性质和可能存在的利益纠葛,容易产生不公平交易等问题,因此需要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进行监管和规范。

为了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我国证券市场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下面就这一法规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法规适用范围《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其下属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

该办法不仅适用于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主板市场,也适用于新三板市场。

二、关联交易保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了管理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和措施,主要涉及以下方面:(一)合规性管理1. 安排专人负责监管关联交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2. 制定合规性管理程序,确保合规性管理的有效实施。

3. 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业务流程。

(二)公平交易原则1. 确保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得操纵市场,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2. 允许关联交易,但须遵循报告制度并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和公告等方式公开披露。

(三)风险控制1. 禁止关联交易增加对公司的风险,以及操纵公司账面利润数据。

2. 禁止关联交易违反合同规定,损害企业形象。

三、管理措施《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明确了关联交易的报告制度以及审议和公示流程。

(一)报告制度1. 上市公司应当在关联交易前向股东大会报告,包括关联方关系、交易种类、交易对象等内容。

2. 上市公司应当在关联交易后,及时公告关联交易的有关情况。

(二)审议和公示流程1. 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关联交易事项。

2. 公示报告制度。

以上,就是《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该法规的出台和实施,能够有效的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保障广大投资者的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维护公司独立性和保险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和保险监管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公司或保险消费者利益。

第三条金融监管局依法对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监管。

第二章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第四条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公司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公司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本条第(一)、(二)项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六)本办法第六条(一)至(四)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公司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三)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近亲属;(五)本办法第五条(一)、(二)项所列关联方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六)公司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金融监管局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倾斜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关联方。

第八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类型:(一)投资入股类:包括关联方投资入股公司(含增资、减资及收购合并等);(二)资金运用类:包括投资关联方的股权、不动产及其他资产;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含新设、增资、减资、收购合并等);(三)利益转移类:包括给予或接受财务资助,赠与、出售或租赁资产,权利转让,担保,债权债务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优先受让权、同比例增资权或其他权利等;(四)保险经纪业务类: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五)提供货物或服务类:包括审计、精算、法律、资产评估、资金托管、广告、日常采购、职场装修等;(六)金融监管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可能引致公司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3篇)

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关联交易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以及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三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交易的公平性,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信息披露要求等。

第五条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信息,接受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关联方界定第六条关联方是指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亲属;(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亲属;(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四)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七条关联方关系可能因投资关系、协议关系、合作关系、股权关系等因素发生变化,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方信息。

第三章关联交易类型第八条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提供或者接受劳务;(三)提供或者接受担保;(四)租赁;(五)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财产;(六)提供或者接受资金;(七)提供或者接受技术支持;(八)提供或者接受管理服务;(九)转让或者受让股权;(十)其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交易。

第四章关联交易审批第九条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下列关联交易可以由公司董事会授权批准:(一)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二)与公司同行业或者上下游企业进行的关联交易;(三)经董事会认为合理且必要的其他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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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披露该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第五章 关联交易披露及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 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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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 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拟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供具 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 或者评估报告。对于第六章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 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1、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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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3、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4、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5、配偶的兄弟姐妹; 6、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等。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 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 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办法第 条或者第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 情形之一。
本条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认定的与上市公司存在利益冲突可 能影响其独立商业判断的董事。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关联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一)交易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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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 的毛利定价。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资 金融通等关联交易;
(二)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 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适 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 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关联交易活动,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 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及《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 规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 常管理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投资证券法务部为关联交易管理的直接 责任部门。计划财务部根据上一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发生额估算本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并对日常关联交易发生情况进行跟踪控制,投资 证券法务部负责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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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 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 的股东。 第二十九条 涉及须回避事项时,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须主动以口头 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董事、监事也可提出要求关联董 事或关联股东回避的申请,但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履行等 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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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导致资源或者义 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 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 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 价政策。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 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 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 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 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 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 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 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 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十六条 公司按照前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确 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法: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确认及定价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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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 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 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 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四)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关联交 易的净利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等关 联交易;
(五)利润分割法,根据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 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 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第六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应当披露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指引第五章所述的关联交易,应 当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向上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 交易涉及的有权机关的批文(如适用);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 适用);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第二章 关联人的认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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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七条 公司与本办法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 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 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包括: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 司。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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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在线填报或更新
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第十九条除外)、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下列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长决定: 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金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 连续 12 个月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 0.5%,但高于 1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由总 经理提交董事长决定。 第二十一条 下列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决 定: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金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 联人在连续 12 个月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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