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恒源实业有限公司(原刘官屯煤矿)“12·7”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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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恒源实业有限公司(原刘官屯煤矿)“12·7”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唐山市恒源实业有限公司(原刘官屯煤矿)“12·7”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唐山市恒源实业有限公司(原刘官屯煤矿)“12·7”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2005年12月7日15时14分,河北省唐山市恒源实业有限公司(原刘官屯煤矿,以下简称刘官屯煤矿)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造成108人死亡,2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870.67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黄菊副总理、华建敏国务委员等领导同志分别作出重要批示。

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国家煤矿安监局、全国总工会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抢险和善后工作,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慰问了参加抢险的救护队员。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报请国务院同意,2005年12月10日,成立了以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李毅中为组长,原河北省省长季允石、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赵铁锤、全国总工会纪检组组长、书记处书记张鸣起、河北省副省长付双建、国家煤矿安监局副局长付建华为副组长的事故调查领导小组。

同日,成立了由赵铁锤同志兼任组长,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国家煤矿安监局、全国总工会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并聘请7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协助进行事故调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了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发生后,井下未探查区域有害气体严重超标、有爆炸危险,在下落不明矿工无生还可能的特殊情况下,抢险救援指挥部决定暂时停止井下救援行动,2005年12月12日开始,实施了对矿井“注水淹没,消除火源,排出瓦斯,然后追排水,恢复系统,进行处理”的救援方案。

由于调查组不能进行井下现场勘察,12月26日事故调查工作暂告一段落。

2006年9月12日,遇难矿工遗体全部找到并升井,现场抢险救灾和巷道清理工作全部结束,具备了下井勘察条件。

2006年9月15日,调查组再次进驻唐山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技术鉴定,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安全生产法法规和理论1

安全生产法法规和理论1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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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7日,河北唐山恒源实业有限公司(原刘官 屯煤矿)发生瓦斯爆炸,当时井下有176人作业,其中68人 生还,108人死亡。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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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13日,中石油 吉林石化股份公司101厂双苯 车间发生爆炸事故,6人死亡, 2人重伤,疏散群众1万余人, 苯类污染物流入第二松花江, 对下游水域哈尔滨等沿江城市 居民生活用水和环境造成严重 影响。
团队文化
安全生产不同历史阶段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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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典型安全生产案例剖析
时间:2001年7月17日3时40分 地点:广西南丹县龙泉矿冶 总厂拉甲坡矿 8月3日:中央工作组赴广西南丹 8月9日:国务院调查组到达南丹
广西南丹7.17特大 透水事故
8月20日:排干积水,共排水34万m3
12月19日:事故调查报告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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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
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 1. 劳动合同(本法第44条、第89条) 2. 从业人员的权利(第45条到第48条)
3. 从业人员的义务(第49条到第51条,第90条)
4. 工会的职责(本法第7条、第52条)
中介
标 准 制 定
宣 传 教 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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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安全生产保障
(1)市场准入 (2)负责人安全责任 (3)安全投入 (4)管理机构 (5)培训与考核 (6)建设项目管理 (7)警示标志 (8)工艺与设备管理 (9)危险品管理
安全保障
(9)重大危险源管理 (11)生产经营场所管理 (12)危险作业 (13)劳动防护用品 (14)安全检查 (15)交叉作业 (16)承包、租赁管理 (17)事故救援 (18)强制性工伤保险

公共安全危机管理中的政府责任.ppt

公共安全危机管理中的政府责任.ppt
1、公安机关逮捕直接责任人员10人。 2、检察机关立案侦查5人(政府工作人员)。 3、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1人(包括唐山市副市长)。 4、有关人员因入股、外逃等问题追究刑事责任4人,包
括两名区公安分局副局长;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人, 包括区政法委书记、副书记。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指出:
“加强应急管理是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 局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全面 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 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执政 为民、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
公安部刘金国副部长指出:
“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一定要以对党、 对人民、对法律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当 前公共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在维护 公共安全工作中所肩负的神圣职责,不辱使命, 不负重托,为中央分忧,为百姓解难,把维护 公共安全工作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毫不懈怠 地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
三、公共安全危机管理中的主要 道德责任
1、政府管理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既合乎程序又 合乎社会基本价值。
2、充分体现人道主义的精神和以人为本的原 则。
3、教育社会公众形成高尚的、积极的危机 管理文化。
《突发事件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
规定: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 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 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 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 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 的措施”。
第一节 政府责任概述
一、政府参与危机管理的原因 二、政府参与危机管理的文化背景 三、政府责任的基本价值和内容 四、政府责任的主要形式
一、政府参与危机管理的原因
1、传播媒介的普及(电子生态理论的提出) 2、国际组织的关注(国际减灾活动的开展) 3、技术方法与装备的进步 4、减轻政府的经济负担 5、减轻政府在社会舆论方面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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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发生频率之高、 一次性死亡人数之多、 财产损失之 巨、 社会影响之坏等特 点显得尤为突出。一次性死亡人数达到 1 O 人的重大及 以上瓦斯 员伤 亡和财产损失 , 并带来极坏的 社会影响。 在瓦斯爆炸事故中, 以掘进工作面瓦斯爆炸事 故显得尤为突 出,
0 、 引 言
煤 炭是 我 国的主 体能源 , 占一次性 能源生 产和 消费 总量 的 7 6 %和 6 9 %, 2 0 1 2年 我国原煤产量 已达 到 3 6 . 5亿 吨, 占世 界的 3 1 %, 在今后 相当 长的时期 内, 我国仍将是 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 , 国家制订 了坚 持以煤为 主的能源 战略 , 煤矿安全生产对国民经济 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1 、 瓦斯爆炸 的危害及预防关键 瓦斯被视为煤矿五大 自然灾害之首, 瓦斯灾害中尤其以瓦斯爆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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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材料 记载, 在这其实 7 2起事故 中, 一 次性死亡达到 3 0 人 的事故 共1 4起, 死亡 8 7 5人 。一次性死亡 人数达 到 1 0 0以上 的事故有 3起 , 分 别为 2 0 0 5年发生 的河北省唐 山市恒源 实业公司“ 1 2 . 7 ” 特别重大 瓦斯煤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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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掘进工作面瓦斯爆炸事故数据分析 悸 两 ; 孵 鬣
李淑彪 , 赵力飞 ,尚晓颖 , 祝林柄
( 浙江 中烟 工业 有限责任公司)

’ 摘 要: 瓦斯 是我国煤 矿五大危害之首, 尤其 以 掘 进工作面瓦斯爆炸事故显得更为突 出, 笔者通过对 2 0 0 0年至 2 0 0 9年掘进工作面重 大及 以上瓦斯 爆炸事进行分析, 发现掘进工作面瓦斯爆炸事故平 均死亡人数高于其它地点瓦斯爆炸事 故死亡人数, 其中乡镇煤矿发生起数及死人书 占到了 7 0 %左右 。

煤矿矿长资格安全资格复训复习题

煤矿矿长资格安全资格复训复习题

复习题1.瓦斯爆炸的条件有哪些?井下可能引燃瓦斯爆炸的的火源有那些?瓦斯爆炸必须同时具备3个基本条件:一定浓度的瓦斯、高温火源和足够的氧气,三者缺一不可。

(1)浓度的瓦斯当空气中瓦斯浓度达5%~16%时,遇火就会发生爆炸。

低于5%的下限浓度时遇火只能燃烧而不会爆炸,火焰呈淡蓝色。

如果浓度大于16%的上限浓度能燃烧,但不会爆炸。

如果向其供给新鲜空气使浓度降低,则可增加爆炸性。

瓦斯浓度达9.5%时,爆炸力最强,因为此时混合气体中的瓦斯和氧能全部参与反应产生的温度和压力也最大。

瓦斯浓度在7%~8%时,最容易爆炸。

(2)高温火源瓦斯爆炸的第二个条件是有高温火源通常把点燃瓦斯所需的最低度叫引火温度引火起始温度一般为500~800℃,不同浓度的瓦斯其引火温度不尽一样,当其浓度为7%~8%时,引火温度最低,能量大于0.28司。

一般认为,在正气压下,瓦斯的引火温度为650~750℃。

由于甲烷气体的热容量大,遇火并不会立即或爆炸,而要延迟一段时间,这种现象叫引火延迟性。

其延迟引火的时间称为瓦斯爆感应期。

在瓦斯爆炸的范围内,浓度越高,感应期越长;火焰温度越高(3)氧的浓度瓦斯爆炸的实质是一定浓度的甲烷和氧气混合所进行的剧烈氧化没有反应不剧烈,爆炸就不会发生。

经实验证明,气体中氧含量降低时,瓦斯爆炸界限随之缩小。

当氧含量小于12%时,瓦斯失去爆炸性。

井下可能引燃瓦斯爆炸的的火源有那些?防止出现点火源的原则是:禁止一切非生产火源,对生产中可能产生的火源要严格管理和控制。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防止明火。

禁止在井口房、主要通风机房和瓦斯泵站周围20m 内使用明火、吸烟;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井下禁止使用电炉和使用灯泡取暖;防止煤炭自燃;防止火区复燃等。

(2)防止出现电气火源。

矿井必须采用本质安全型、防爆型和安全火花型的电气设备;井口和井下设备必须设有防雷电和防短路保护装置;尾巴”和明接头;不准带电作业;严禁在井下拆开、所有电缆接头不准有“鸡爪子”、“羊敲打、撞击矿灯的灯头和灯盒等。

中国2000-2015年安全事故(30人以上)

中国2000-2015年安全事故(30人以上)
中国2000年-2015年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
2015-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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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新区凤凰社区恒泰裕工业集团后侧发生一起山体滑坡事故,导致工业园区多幢厂房侧塌,多人被困。
2015-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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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瑞海公司危化品库爆炸(111种危化品)
2015-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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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之星客轮长江倾覆
2015-05-25
2006-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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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8时15分,辽宁阜新矿务局五龙煤矿331采区发生瓦斯事故。当班该工作面入井78人,共造成32人死亡,其中5人重伤抢救无效相继死亡,31人轻伤。
2市左云县张家场乡新井煤矿,井下发生透水事故,当时报告有5人被困。根据群众举报,经反复核查,当时井下有266人作业,其中210人安全升井,有56人遇难。
2008-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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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0时46分,广东深圳市龙岗街道深惠路立交桥旁的舞王俱乐部罗湖区发生火灾事故,截止25日17时,伤员中又有1人死亡,此事故共造成44人死亡,64人受伤。
2008-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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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3时30分,黑龙江鹤岗市兴山区富华煤矿,井下发生一起火灾事故,当班入井44人,事故发生后13人升井,31人遇难。
2006-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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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5日11时45分,山西同煤集团轩岗公司焦家寨矿井下51108进风巷切眼开启时,发生瓦斯爆炸。当班下井393人,有346人安全升井,事故现场47名作业人员,救护队共发现47人遇难。
200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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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13时50分,重庆市辖区沙坪坝区,711路一辆渝B41067公共汽车(核载28人,实载50人),行至嘉陵江石门大桥引桥上翻下桥下河滩,造成30人死亡,20人受伤(11人重伤,9人轻伤)。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三起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三起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三起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2.09.06•【文号】安监总煤调[2012]115号•【施行日期】2012.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三起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煤调〔2012〕115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近期,全国煤矿连续发生3起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影响十分恶劣,教训十分深刻。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2012年8月29日,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正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肖家湾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5人死亡、1人失踪、54人受伤。

目前,抢险救援工作仍在进行。

该矿为乡镇煤矿、资源整合主体矿井,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年。

事故发生前该矿已正式投产,证照齐全,属瓦斯矿井。

据初步分析,该事故暴露出:一是违法违规组织生产。

该矿恢复生产时核定允许生产的区域为+1277米(主平峒)水平以上,而该矿擅自在+1277米(主平峒)水平以下非法组织生产;采用非正规的巷道采煤方法,多层、多头多面以掘代采,乱采滥挖,在9个煤层中布置了30多个头面。

二是通风管理混乱。

没有形成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回风系统巷道严重失修,通风阻力大、有效风量不足,采用局部通风机接力通风,工作面之间形成大串联,并与周边矿井联通;未按规定安装甲烷传感器,在瓦斯超限时不能报警、断电;瓦斯检查制度不落实。

三是技术管理缺失。

该矿技术人员严重不足,技术资料缺乏,没有一张与实际开采情况相符的图纸;机电设备未及时检修;火工品管理混乱,火工品领退制度不落实,未用完的火药、雷管不按规定退回仓库,在井下随意存放。

河北唐山恒源实业公司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

河北唐山恒源实业公司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

河北唐山恒源实业有限公司"12.7"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2005年12月7日15时14分,河北省唐山市恒源实业有限公司(原刘官屯煤矿,以下简称"刘官屯煤矿")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造成108人死亡,2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870.67万元。

(一)矿井概况刘官屯煤矿为基建矿井。

该矿原属地方国有煤矿,几经转让改制,2005年转为民营企业。

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

原设计为低瓦斯矿井。

可采煤层属高挥发份煤种,均有煤尘爆炸危险性。

矿井无冲击地压威胁。

(二)事故原因1.事故的直接原因:刘官屯煤矿1193(下)工作面切眼遇到断层,煤层垮落,引起瓦斯涌出量突然增加;9煤层总回风巷三、四联络巷间风门打开,风流短路,造成切眼瓦斯积聚;在切眼下部用绞车回柱作业时,产生摩擦火花引爆瓦斯,煤尘参与爆炸。

2.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刘官屯煤矿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拒不执行停工指令,管理混乱,违规建设、非法生产。

(1)违规建设。

该矿私自找没有设计资质的单位修改设计,《安全专篇》未经批复,擅自施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下达停止施工的通知,该矿拒不执行。

(2)非法生产。

该矿在基建阶段,在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从2005年3月至11月累计出煤63300吨。

存在非法生产行为。

(3)"一通三防"管理混乱,造成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4)劳动组织管理混乱,违法承包作业。

二是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1)开平区煤矿安全监督局对刘官屯煤矿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多次检查均未发现该矿违规建设、非法生产、"一通三防"等问题。

(2)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

组织安全生产检查中未发现其违规建设、非法生产、"一通三防"等问题。

(3)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冀东监察分局履行煤矿监察职责不到位,对该矿违规建设、非法生产监察不力。

对拒不执行停工指令行为,未报请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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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恒源实业有限公司(原刘官屯煤矿)“12·7”特别重大瓦斯煤
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05年12月7日15时14分,河北省唐山市恒源实业有限公司(原刘官屯煤矿,以下简称刘官屯煤矿)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造成108人死亡,2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870.67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黄菊副总理、华建敏国务委员等领导同志分别作出重要批示。

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国家煤矿安监局、全国总工会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抢险和善后工作,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慰问了参加抢险的救护队员。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报请国务院同意,2005年12月10日,成立了以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李毅中为组长,原河北省省长季允石、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赵铁锤、全国总工会纪检组组长、书记处书记张鸣起、河北省副省长付双建、国家煤矿安监局副局长付建华为副组长的事故调查领导小组。

同日,成立了由赵铁锤同志兼任组长,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国家煤矿安监局、全国总工会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并聘请7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协助进行事故调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了事故
调查工作。

事故发生后,井下未探查区域有害气体严重超标、有爆炸危险,在下落不明矿工无生还可能的特殊情况下,抢险救援指挥部决定暂时停止井下救援行动,2005年12月12日开始,实施了对矿井“注水淹没,消除火源,排出瓦斯,然后追排水,恢复系统,进行处理”的救援方案。

由于调查组不能进行井下现场勘察,12月26日事故调查工作暂告一段落。

2006年9月12日,遇难矿工遗体全部找到并升井,现场抢险救灾和巷道清理工作全部结束,具备了下井勘察条件。

2006年9月15日,调查组再次进驻唐山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技术鉴定,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矿井基本情况
刘官屯煤矿位于唐山市开平区境内,为基建矿井。

该矿原属地方国有煤矿,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

该矿筹建单位为唐山市煤炭工业公司。

1989年9月,河北省计划经济委员会以冀计经工〔1989〕627号文批复唐山市刘官屯煤矿项目建议书,即批准立项;1991年河北省计划经济委员会以冀计经工〔1991〕235号文件批复唐山市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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