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一、继续做好产品质量标准文件的制修订与落实工作通过以往一段时间的工作,认识到当前实施的产品质量标准有部分要求和实际存在一定偏差,一些是因为标准设置的不尽合理,还有一些是因为没有认真落实。
今后要适时进行调整和完善,保证品质管理工作有章可依,同时要严把执行关,让产品质量与标准要求尽可能的接近,直到一致。
二、规范进料检验工作在过去的进料检验工作中,仅做到了大宗、重要原料的检验,并且检验项目不够全面,检验记录不够完整,偶尔会出现进料品质不良影响产品质量的现象。
自9月上旬开始,对外购大宗物料,全部采用aql抽样检验;对贵重物品或质量影响大的原料,执行全数检验;对于难以验证的原料,要求供应商提供品质保证函。
所有进料检验工作,按物料别留下完整检验记录。
对于来料品质异常的,及时发出car(品质异常通知单)要求改正,并跟进检测改进的结果。
三、强化过程质量掌控近几日,因交期紧,糊制环节人员紧缺,临时抽调2名巡检帮忙检封,致过程质量控制主要由各车间主管承担。
因各车间主管的工作重点各有不同,品质状况堪忧。
为保证制程质量,计划自9月4前要各现场巡检人员归位,以加强过程环节的控制。
制造环节有些品质问题再三复发,主要是因为没有及时对出现的问题给予处理惩戒。
自9月上旬,对新发现的批量质量事故,必须做到发现事故2小时内发出car(品质异常通知单),发现事故4小时内拿出临时纠正措施,24小时内拿出长期预防措施,2天内提出处理意见。
四、已经开始展开fqc产成品样本检验工作早期,由于对过程的关注,没有充分认识到产成品抽样检验的重要性,导致,经常到客户验货时发现产品不良。
自9月上旬开始,需对要入库的产成品进行aql抽样检测,并对检查结果做好完整记录。
如检查过程中发现与标准、合约要求存在偏差的,及时通知生产部门修正。
五、搞好质量有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认真做好质量管理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及时报送各类质量报表,为领导和相关部门提供可靠的质量信息。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目录1.适用范围2.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3.对认证审核人员的基本要求4.初次认证程序5.监督审核程序6.再认证程序7.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8.认证证书要求9.与其他管理体系的结合审核10.受理转换认证证书11.受理组织的申诉12.认证记录的管理13.其他附录A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要求1适用范围1.1本规则用于规范依据GB/T 19001/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在中国境内开展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1.2本规则依据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相关技术标准,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过程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认证机构对认证过程的管理责任,保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规范有效。
1.3本规则是认证机构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中的基本要求,相关机构在该项认证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则。
2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2.1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取得从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资质。
2.2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2.3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实现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审核和作出认证决定等工作环节相互分开,符合认证公正性要求。
2.4鼓励认证机构通过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证明其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 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2.5不得将申请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组织)是否获得认证与参与认证审核的审核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3对认证审核人员的基本要求3.1认证审核员应当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证人员注册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资格。
3.2认证人员应当遵守与从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认证审核活动及相关认证审核记录和认证审核报告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初次认证程序4.1受理认证申请4.1.1认证机构应向申请组织至少公开以下信息:(1)可开展认证业务的范围,以及获得认可的情况。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1 适用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模式,认证依据标准,认证注册、保持、变更、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的条件及程序,认证证书、标志的使用及信息通报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依据GB/T19001-IS09001标准开展批准范围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 引用文件GB/T 19001(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 19011 《质量和(或)环境管理审核指南》3 认证模式及认证依据标准3.1 认证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获证后监督+ 复评3.2 认证依据标准GB/T 19001-ISO 9001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4 认证注册条件及程序4.1 认证注册条件经认证机构认证评价,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者准予认证注册:a) 申请者应是具有法律地位的组织,或是该组织的一部分,并应具备国家、行业所规定的相应资质;b) 申请认证的范围在法律和资质文件规定的范围内;c) 申请者承诺遵守认证的有关规定,并按双方签署的认证合同缴纳认证费用;d) 申请者应按GB/T19001标准建立和实施了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至少运行3个月,有效实施了管理评审和内部审核)。
4.2 认证程序4.2.1 认证申请与受理4.2.1.1 申请认证的业务范围根据申请者的需要、产品类别和具备的能力确定,可以是以下几种或其组合:a) 产品名称+设计;b) 产品名称+制造;c) 产品名称+销售;d) 产品名称+服务;e) 其它。
必要时,产品名称和/或活动前应加适当的限定词。
对多场所组织应说明各场所(名称和地址)涉及的业务范围。
4.2.1.2 申请认证时,申请者应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申请书并附以下文件:a) 营业执照或其它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复印件、资质批准文件复印件(必要时);b) 质量手册。
4.2.1.3 认证机构应按规定程序受理认证申请,评审申请材料,解决理解上的差异,符合申请条件的,与申请者签署认证合同;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专用规则

QR0701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专项规则
CCSC对组织的认证申请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是否与组织签订认证证书的 转换协议或认证/再认证合同; 3.5 认证证书和标志 3.10.1 自2010年11月15日起,CCSC可颁发审核依据为《标准》和《规范》的QMS认证证 书,但在公司获得CNAS的认可之前,仅颁发不带CNAS认可标志的QMS认证证书; 3.10.2 对已颁发了不带CNAS认可标志的QMS认证证书的组织,可在公司获得CNAS认可之 后,由CCSC按规定的程序为组织换发带CNAS标志的QMS认证证书,同时,收回未带CNAS 标志的QMS认证证书。
版本号/修改号:0/0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专用规则
目录 前言 1、适用范围 2、认证依据 3、CCSC对组织的要求 3.1 获证组织证书的转换方式及原证书的保持
3.2 组织申请的受理 3.3 组织应具备的条件 3.4 合同/协议的签订 3.5 认证证书和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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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10 年 11 月 1 日
QR0701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专项规则
版本号/修改号:0/0
同时包括《规范》和《标准》的QMS证书。 3.1.3 如果获证组织在QMS证书有效期内的两次监督审核均已经完成,则获证组织应该 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按《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QMS的再认证,以确保能在 证书有效期内换发审核依据中同时包括《规范》和《标准》的QMS认证证书。 3.1.4 如果获证组织在证书有效期内不选择按《规范》要求转换换证,则仍可仅按《标 准》进行监督审核以保持原QMS认证证书,但获证组织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2个月,申请 按《规范》和《标准》进行再认证审核,以换发审核依据中同时包括《规范》和《标准》 的QMS认证证书。 3.15 在有要求时,接受CNAS的见证评审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3.2 组织申请的受理 3.2.1 自2010 年11月1日起CCSC可以受理组织按《规范》转换QMS认证证书的申请;可 以受理组织按《标准》和《规范》要求同时进行QMS认证/再认证的申请; 2.2.2 由于自2010年11月1日起,不能再颁发仅按《标准》认证的QMS证书,因此,CCSC 将不再受理仅按《标准》认证/再认证的申请; 对已经签订了认证合同,但尚未实施审 核的组织,组织应分析《规范》要求对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影响,并根据分析结果对 文件进行必要的修订,并按《规范》和《标准》实施认证。 2.2.3 组织申请时应提交相关资料并作好审核前应完成的准备工作。 3.3 组织应具备的条件 3.3.1 转换证书的组织应: 1)提交书面的证书转换申请; 2)提交按《规范》要求修订并批准发布的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3)提供组织依据《规范》和《标准》对内审员进行了换证培训的证据; 4)对新增《规范》实施后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了自我评价,评价的方式可以是管理评 审、内审,并提交评价报告。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正式版)(2020年整理).pdf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目录1.适用范围2.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3.对认证审核人员的基本要求4.初次认证程序5.监督审核程序6.再认证程序7.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8.认证证书要求9.与其他管理体系的结合审核10.受理转换认证证书11.受理组织的申诉12.认证记录的管理13.其他附录A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要求1适用范围1.1本规则用于规范依据GB/T 19001/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在中国境内开展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1.2本规则依据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相关技术标准,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过程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认证机构对认证过程的管理责任,保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规范有效。
1.3本规则是认证机构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中的基本要求,相关机构在该项认证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则。
2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2.1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取得从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资质。
2.2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 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2.3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实现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审核和作出认证决定等工作环节相互分开,符合认证公正性要求。
2.4鼓励认证机构通过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证明其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 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2.5不得将申请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组织)是否获得认证与参与认证审核的审核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3对认证审核人员的基本要求3.1认证审核员应当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证人员注册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资格。
3.2认证人员应当遵守与从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认证审核活动及相关认证审核记录和认证审核报告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初次认证程序4.1受理认证申请4.1.1认证机构应向申请组织至少公开以下信息:(1)可开展认证业务的范围,以及获得认可的情况。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正式版)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正式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目录1.适用范围2.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3.对认证审核人员的基本要求4.初次认证程序5.监督审核程序6.再认证程序7.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8.认证证书要求9.与其他管理体系的结合审核10.受理转换认证证书11.受理组织的申诉12.认证记录的管理13.其他附录A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要求1适用范围1.1本规则用于规范依据GB/T 19001/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在中国境内开展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1.2本规则依据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相关技术标准,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过程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认证机构对认证过程的管理责任,保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规范有效。
1.3本规则是认证机构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中的基本要求,相关机构在该项认证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则。
2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2.1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取得从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资质。
2.2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2.3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实现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审核和作出认证决定等工作环节相互分开,符合认证公正性要求。
2.4鼓励认证机构通过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证明其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 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2.5不得将申请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组织)是否获得认证与参与认证审核的审核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3对认证审核人员的基本要求3.1认证审核员应当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证人员注册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资格。
3.2认证人员应当遵守与从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认证审核活动及相关认证审核记录和认证审核报告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初次认证程序4.1受理认证申请4.1.1认证机构应向申请组织至少公开以下信息:(1)可开展认证业务的范围,以及获得认可的情况。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正式版)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目录1.适用范围2.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3.对认证审核人员的基本要求4.初次认证程序5.监督审核程序6.再认证程序7.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8.认证证书要求9.与其他管理体系的结合审核10.受理转换认证证书11.受理组织的申诉12.认证记录的管理13.其他附录A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要求1适用范围1.1本规则用于规范依据GB/T 19001/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在中国境内开展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1.2本规则依据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相关技术标准,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过程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认证机构对认证过程的管理责任,保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规范有效。
1.3本规则是认证机构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中的基本要求,相关机构在该项认证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则。
2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2.1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取得从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资质。
2.2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2.3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实现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审核和作出认证决定等工作环节相互分开,符合认证公正性要求。
2.4鼓励认证机构通过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证明其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 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2.5不得将申请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组织)是否获得认证与参与认证审核的审核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3对认证审核人员的基本要求3.1认证审核员应当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证人员注册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资格。
3.2认证人员应当遵守与从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认证审核活动及相关认证审核记录和认证审核报告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初次认证程序4.1受理认证申请4.1.1认证机构应向申请组织至少公开以下信息:(1)可开展认证业务的范围,以及获得认可的情况。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新版)-.10.1实施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目录1.适用范围2.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3.对认证审核人员的基本要求4.初次认证程序5.监督审核程序、6.再认证程序7.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8.认证证书要求9.与其他管理体系的结合审核10.受理转换认证证书11.受理组织的申诉12.认证记录的管理13.其他[附录A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要求1适用范围本规则用于规范依据GB/T 19001/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在中国境内开展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本规则依据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相关技术标准,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过程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认证机构对认证过程的管理责任,保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规范有效。
本规则是认证机构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中的基本要求,相关机构在该项认证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则。
2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取得从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资质。
~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实现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审核和作出认证决定等工作环节相互分开,符合认证公正性要求。
鼓励认证机构通过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证明其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不得将申请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组织)是否获得认证与参与认证审核的审核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3对认证审核人员的基本要求认证审核员应当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证人员注册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资格。
认证人员应当遵守与从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认证审核活动及相关认证审核记录和认证审核报告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初次认证程序《受理认证申请认证机构应向申请组织至少公开以下信息:(1)可开展认证业务的范围,以及获得认可的情况。
(2)本规则的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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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目录
1.适用范围
2.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
3.对认证审核人员的基本要求
4.初次认证程序
5.监督审核程序
6.再认证程序
7.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
8.认证证书要求
9.与其他管理体系的结合审核
10.受理转换认证证书
11.受理组织的申诉
12.认证记录的管理
13.其他
附录A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要求
1适用范围
1.1本规则用于规范依据GB/T 19001/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在中国境内开展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1.2本规则依据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相关技术标准,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过程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认证机构对认证过程的管理责任,保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规范有效。
1.3本规则是认证机构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中的基本要求,相关机构在该项认证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则。
2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
2.1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取得从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资质。
2.2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 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2.3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实现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审核和作出认证决定等工作环节相互分开,符合认证公正性要求。
2.4鼓励认证机构通过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证明其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 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2.5不得将申请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组织)是否获得认证与参与认证审核的审核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3对认证审核人员的基本要求
3.1认证审核员应当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证人员注册机构
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资格。
3.2认证人员应当遵守与从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认证审核活动及相关认证审核记录和认证审核报告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初次认证程序
4.1受理认证申请
4.1.1认证机构应向申请组织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1)可开展认证业务的范围,以及获得认可的情况。
(2)本规则的完整内容。
(3)认证证书样式。
(4)对认证过程的申投诉规定。
4.1.2认证机构应当要求申请组织至少提交以下资料:
(1)认证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申请认证的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范围及活动情况的说明。
(2)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若质量管理体系覆盖多场所活动,应附每个场所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适用时)。
(3)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所涉及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的复印件。
(4)质量管理体系成文信息 (适用时)。
4.1.3认证机构应对申请组织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评审,根据申请认证的活动范围及场所、员工人数、完成审核所需时间和其他影响认证活动的因素,综合确定是否有能力受理认证申请。
对被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申请组织,认证机构不应受理其认证申请。
4.1.4对符合4.1.2、4.1.3要求的,认证机构可决定受理认证申请;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认证机构应通知申请组织补充和完善,或者不受理认证申请。
4.1.5签订认证合同
在实施认证审核前,认证机构应与申请组织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认证合同,合同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组织获得认证后持续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的承诺。
(2)申请组织对遵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协助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承诺。
(3)申请组织承诺获得认证后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
①客户及相关方有重大投诉。
②生产、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被质量或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不合格。
③发生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事故。
④相关情况发生变更,包括:法律地位、生产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取得的行政许可资格、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变更;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工作场所
变更;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变更;质量管理体系和重要过程的重大变更等。
⑤出现影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其他重要情况。
(4)申请组织承诺获得认证后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不利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或服务通过认证。
(5)拟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生产或服务的活动范围。
(6)在认证审核实施过程及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认证机构和申请组织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7)认证服务的费用、付费方式及违约条款。
4.2审核策划
4.2.1审核时间
4.2.1.1为确保认证审核的完整有效,认证机构应以附录A所规定的审核时间为基础,根据申请组织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特性、技术复杂程度、质量安全风险程度、认证要求和体系覆盖范围内的有效人数等情况,核算并拟定完成审核工作需要的时间。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减少审核时间,但减少的时间不得超过附录A所规定的审核时间的 30%。
4.2.1.2 整个审核时间中,现场审核时间不应少于总审核时间的80%。
4.2.2审核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