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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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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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毕业论文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作为我国一门新兴的学科,其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仍在探索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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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毕业论文范文一: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职业生涯规划问题研究摘要:如何引导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在大学阶段做出适合自己兴趣、性格、能力的职业生涯规划,是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科建设的重点。

通过分析对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管理存在的课程设计不合理,缺少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职业生涯心理辅导健康教育不完善等问题,提出了完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职业生涯规划是指个人发展与组织发展相结合,对决定以个人职业生涯的主客观因素进行分析、总结和测定,确定一个人的事业奋斗目标,并选择实现这一事业目标的职业,并编制相应的工作、教育和培训的行动计划,并对每一步骤的时间、顺序和方向做出合理的安排。

每个人的职业生涯是有限的,如果不做一个切实可行的规划,势必影响个人事业的成功。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正处在职业生涯规划的探索阶段,这一阶段的职业规划既要有较高的奋斗目标,又要制定相应的行动计划。

随着高校的扩招,毕业生的就业问题日益严峻,许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由于缺乏对专业和自我的合理认识与定位,职业决策和选择能力不足,难以找到理想工作。

因此,应利用各种途径对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进行全程化的职业生涯规划和指导。

一、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中存在的问题(一)课程设计不合理、内容简单目前,大部分高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开设了职业生涯规划课程,但课程的设计并不十分合理。

很多学校只是硬性执行国家的政策精神,开设职业生涯规划课程,在教师的配备、课程的设计方面没有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教师的本身素质不高。

学校过于重视专业培养目标,授课地点仅限于课堂之内,采用教与学、讲与听的形式,内容也只停留在政策宣传、形式分析、技巧传授上,理论性强,而忽略了职业生涯显著角色假定性训练,以及对职业、社会的适应性训练,实践性较差,专业性特色不突出,引不起学生的学习兴趣,也就得不到大学生的认同,学生的职业自我概念意识淡薄,职业技能较弱,没有达到应有的教学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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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论文劳动社会保障论文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管理改革的探讨[摘要] 当前,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还没有建立起科学的实践教学管理模式。

“分类化”实践教学管理模式,首先从课程入手,根据课程的特点对现有实践教学课程进行科学分类,为实践教学的科学管理奠定基础。

[关键词] 实践教学“分类化”管理模式课程体系一、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管理的现状及问题分析在高等教育快速发展的形势下,随着整体办学水平不断提高,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管理仍明显落后于高等教育发展的形势和要求,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存在着以下问题:1.实践教学管理缺乏深入研究和系统规划。

近年来,高校在实践教学的硬件投入上普遍加大了力度,教学条件逐渐改善。

然而在新的教育形势下,实践教学环节缺少全局性、可持续的建设思路和发展规划。

在教学管理方面没有具体的实践教学管理模式设计,缺乏规范的实践教学管理制度,任课教师各自为战,为了应付差事,在实践教学的内容与形式上多次重复采用,各门课程的实践教学无法衔接起来,无法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不但收不到预期的效果,反而在某种程度上会引起学生的反感。

2.实践教学内容缺乏规范管理。

教学大纲是教学活动开展的指导性文件,也是教师授课的纲领性文件。

近几年多数高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教学大纲,在课程设置、教学课时安排上,没有体现对实践教学的要求,导致教师教学内容的选取过多依附于某门理论课或现有教材,缺乏实际岗位所需要的实用性内容,实践教学流于形式。

3.实践教学质量管理较为薄弱。

教学质量管理是教学管理工作的关键和核心。

在开展教学质量监控的过程中,实践教学课程的教学效果评价通常与理论课教学采取同一评价标准,尚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实践教学过程控制和质量评价体系,或虽有相应的实施方案,但缺乏一定的制度保障和监控措施,使得原有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程难以达到预期的目标。

二、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管理改革的思路1.实践教学管理管理改革的目标。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毕业论文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题目浅析社会保障卡的应用——以福建省福州市为例学院政法学院专业劳动与社会保障班级社保班学生学号指导教师201年月日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

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科研成果。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或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论文作者签名日期关于毕业论文使用授权的声明本人完全了解大学有关保留、使用毕业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或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或借阅;本人授权大学可以将本毕业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和汇编本毕业论文。

(保密论文在解密后应遵守此规定)论文作者签名导师签名日期目录摘要........................................................................................................... - 1 -ABSTRACT..................................................................................................... - 2 -一、前言........................................................................................................... - 3 -(一)研究背景....................................................................................... - 3 -(二)研究意义....................................................................................... - 3 -二、文献综述与研究思路............................................................................... - 4 -(一)文献综述....................................................................................... - 4 -(二)研究思路....................................................................................... - 5 -三、社保卡应用的现状研究........................................................................... - 6 -(一)多数情况下是理论上的“一卡通”................ 错误!未定义书签。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五篇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五篇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五篇第一篇: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探讨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涌向外地务工,成为人们所称的农民工。

农民工作为一大弱势群体,其各项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屡见不鲜。

探究这类现象的根本成因及解决途径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重要内容。

一、农民工劳动权益遭受侵害的现状(一)劳动合同签定率低,劳动关系难以确定。

我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书面立劳动合同。

但是,许多用人单位利用农民工法律知识薄弱的特点,采取欺骗手段不与农民工依法签定劳动合同,只是采取口头约定的形式或者以劳务合同的方式来规避自己的法律责任。

虽然,我国《劳动法》也规定了,只要劳动者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也可以认定劳动关系依法成立。

但是,由于文化水平,法律意识等因素的制约,要让农民工自己举证证明与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是相当困难的。

(二)劳动时间长无故被延长,休息休假的权利往往得不到保证。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但是用人单位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几乎视法律为无物,采取各种手段强迫农民工延长工作时间。

他们平均每天的工作时间大多在十个小时以上,有的甚至达到十六、七小时,远远超出法定的平均工作时间。

(三)工作环境恶劣,安全防护措施差。

农民工进入城市,大多是从事于各种劳动强度大,危险度高的高温、高空、高化学性的工作岗位,工作环境恶劣,工作条件差。

加之缺乏系统的培训与指导,安全意识与防范措施较差,使得农民工的工作显得更加的危险化,近而造成农民工工伤事故频繁发生。

(四)劳动报酬低,工资克扣拖欠现象严重。

农民工所从事的工作大多数都属于体力劳动,其工资水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现象十分普遍。

而对于农民工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也是鲜有依法足额给付的。

劳动与社会保障本科毕业论文

劳动与社会保障本科毕业论文

劳动与社会保障本科毕业论文【摘要】社会保障人才供需脱节的根本原因在于高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培养中普遍存在盲目化、同质化、极端化等误区。

基于市场需求,发挥学校优势资源,创建体现自身特色的培养目标及课程体系是破解社会保障专业人才供求失衡的关键。

【关键词】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培养误区;改革对策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是教育部1998年在新修订的《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专业目录》中新增设的专业。

该专业设立时间虽晚,但发展速度很快,到目前为止,全国开设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高校已有100多所,这充分表明我国这方面人才供求不均,加强这方面人才培养刻不容缓。

然而,该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情况究竟如何呢?据2021年6月全国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负责人会议记录和某高校对本科毕业生的跟踪调查结果显示,该专业学生的就业情况并不乐观。

除9%考取研究生或公务员,6%失去联系或因病未就业外,约60%的毕业生无法找到专业对口的工作,剩余25%较为对口的工作就是在企业人力资源部从事管理工作或进入商业保险公司工作,就业面非常窄[1]。

高校是培养人才的摇篮。

人才的培养必须与市场需求相一致。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就业需求既是专业发展的动力,又是专业生存的条件。

没有市场的专业,不仅是社会资源的浪费,同时也是教育资源的浪费[2]。

因此,基于市场需求,剖析高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培养误区,寻求解决社会保障专业人才供需失衡的有效途径应是专业开办高校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高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培养中存在的误区1、盲目化培养一是培养目标制定盲目化即开办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高校在制定人才培养目标时普遍无视市场需求,对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市场需要的人才数量、质量、类别等未能进行深入的市场调研和严格的科学论证,导致以能力为本位,以就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科学,取向不明确。

二是专业课程设置盲目化。

专业课程体系的设置不能从专业本身的需要和学校自身的优势出发,要么盲目跟风,要么因人设课。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结课论文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结课论文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结课论文题目:论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班级: 12级法双*名:**学号: **********2014年11月论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摘要:中国的农民工作为日益被边缘化的新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保障缺失问题近年来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民间不断地呼吁,政府也在不断地努力。

而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缺失的原因不在于法律制度供给不足,而恰恰在于法律、政策没有得到有效实施。

在此情况下,本文对如何更有力地保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劳动权益问题以及保证现行法律、政策和措施切实得以落实的问题提供一些借鉴。

关键词: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保障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中国农民中的许多人抛弃了已沿袭几千年的传统生活,浩浩荡荡地闯进城市谋生。

数以亿计的农民工,以其吃苦耐劳的艰辛工作和奋斗精神,为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城市的繁荣和进步作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现阶段农民工在城市求职和劳作过程中,遭遇了以前其他社会群体迄今未曾经历的问题和困难,整体沦为城市的边缘群体和弱势群体,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工问题”。

一、农民工对中国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城镇化、工业化步伐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大量农民拥向城市,成为城市建设的新生力量。

近年,国家统计局、农业部、计生委、劳动保障部等部门都对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情况进行了调查、统计和监测。

劳动保障部2012年5月快速调查统计,目前在城镇的农民工总数约为9947万人。

从我们过去进行的抽样调查结果看,农民工的实际规模必然大于快速调查统计数据,外出务工的农村劳动力中大约有23%进入农村从事非农产业。

按照这样一个比例,加上补足5%的漏报比例,可以推算农民工流动就业的数量约为1.4亿【1】。

当然,也有专家估计,我国农民工数量在2亿左右【2】。

数以亿计的农民离开家乡,流向东南沿海和全国其他地区,成为这些城市的建设者。

有关劳动与社会保障论文

有关劳动与社会保障论文20年来,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不断地解放思想,冲破传统观念的束缚,大胆创新,努力实践,促进了国家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主要经验是:进行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必须解放思想,转变观念。

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就是要破除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建立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

过去,计划管理的思想观念在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影响很深,认为这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从扩大企业用人和分配自主权到转换经营机制,劳动工资指令性计划管理越来越不符合企业改革的实际需要。

旧的观念不转变,改革难以深入。

在邓小平视察南方谈话明确了计划与市场的关系和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后,思想大大解放,企业用人和工资分配自主权全面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断取得新突破。

认真回答并解决增强企业活力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提出的问题,改革才能不断推进。

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只有不断地回答并解决企业改革提出的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才能取得切实成效。

在整个改革过程中,坚持企业改革进行到哪里,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就跟到哪里,积极研究解决企业改革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的各种问题。

当企业扩大自主权,迫切要求解决职工吃企业“大锅饭”问题时,坚决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恢复奖金制度;适应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逐步进入市场的需要,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和灵活多样的工资分配形式;扩大企业用人自主权,探索搞活固定工制度的有效形式,实行职工生老病死由企业负担向社会保险转变。

这些改革措施对增强企业活力,促进企业走向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当前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中,下岗职工不断增多,解决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件头等大事,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积极推动有下岗职工的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通过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缴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开展再就业培训,提供就业咨询和职业指导,既促使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又促进企业改革。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论文

浅析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及其关系摘要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构建和谐社会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稳定社会和安邦兴国的根本大计,是一件“关乎国运、惠及子孙”的大事,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虽然人们都认识到了社会保障在社会层面的重要性,而对其法律层面的认识还不够,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本文对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做了一个简单的介绍与分析;关键字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关系思考前言当前,我国正处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进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时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面临着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企业的优胜劣汰和职工的下岗、失业已成为一种经常发生的社会经济现象,妥善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是推进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的重要举措;一、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简介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劳动法是调整劳动者与资本所以者之间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1.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共性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的共通之处在于它们都是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而且社会保障法是在劳动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即便是德国俾斯麦颁布的社会保障法典,也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存状况为基本动因的;2.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区别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障法调整国家、用人单位、公民劳动者、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因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发生的关系;3.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所涉及的对象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公务员、军人等不适用劳动法,而社会保障法的主体包括国家、用人单位、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和公民劳动者;社会保障的对象应当是该社会的全体社会成员,尤其是那些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需要某些特殊帮助的人;同时,社会保障也对社会成员中的特殊对象给予特殊帮助;社会保障的特殊对象主要包括因退休、失业、患病、伤残、生育等造成的失去或中断收入来源而需要社会特殊帮助者;这些成员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与竞争能力,使收入中断、减少或丧失而影响了基本生活,从而得到社会给予的特殊保障;二、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以社会保障中与劳动法较为接近的社会保险为例,可以概括出两者的区别:首先,性质不同;劳动关系与劳动过程相联系,社会保险关系与社会保障相联系;其次,主体不同;劳动关系涉及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方关系,而社会保险关系涉及的关系则更为复杂;在养老保险中至少涉及国家、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劳动者四方主体;在医疗保险中则更涉及医院、药店等一些主体;再次,内容不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具有多重性,即一个劳动者可以建立多个劳动关系;基本的社会保险关系具有单一性,一个劳动者只能建立一个社会保险关系;最后,后果不同;劳动关系引发的劳动争议,由于具有某些私法关系的特点,主要适用民事程序来解决;社会保险争议引发的争议,由于具有较强的公法性,应主要采用行政诉讼程序;我国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是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性质,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特征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特点,决定劳动法是公法与私法相溶合而产生的法律部门,也决定了劳动关系的调整适用基准制度、合同制度;这一调整模式由三个层次构成:第一层次是宏观的层次,涉及全部劳动关系;劳动力是作为社会的劳动力来进行规定;第二层次是中观的层次,涉及集体劳动关系;劳动力是作为集体的劳动力来进行规定;第三层次是微观的层次,涉及个别劳动关系;劳动力是作为个体的劳动力来进行规定;、社会保障法从调整模式上看则更强调国家的作用;社会保障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这三方面也构成三个层次;社会救济是由代表国家的有关部门向因意外条件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生活困难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形式社会救济也是社会保障中的最低的层次;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确立的,以保险形式实行的,对于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而不能劳动或暂时中断劳动的劳动者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或相应的补偿,使其至少能维护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也是社会保障中的中间的层次;社会福利是国家、地方或社会团体举办的以全体成员为对象的福利事业,如教育、文化、体育、卫生设施、环境保护等等;这是社会保障中的最高层次;社会保障法追求的目标和理念,与人类社会的进步是同步发展的,同时也是法律文化发展的反映;社会保障法的发展,大大丰富了法律体系的内涵,以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为典型的社会法的出现,突破了传统公法、私法的划分,形成了法律的多元结构;社会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使人们对现代法的定位和价值有了更新的思考;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作为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交叉;三、对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关系的思考在我国发展建设现阶段,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仍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改进,有些地方不能与实际国情相适应,导致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不能得到贯彻实施,因此,通过上面对这两法的了解,本人引伸出了下面的一些思考:一国家该退位的地方应当退位在劳动法的调整上,我国长期来存在的问题是行政因素过重,在改革过程中虽有较大的改进,但仍存在一系列问题,国家仍需进一步退位;目前,劳动关系中还存有大量的行政审查,例如:在劳动关系建立时一些地方执行强制鉴证,招、退工的行政审查程序;在劳动报酬中实行的工资总额管制;在特殊工时中实行的行政审批等等,使劳动关系建立与运行中融入大量行政因素;劳动关系的产生、结束与运行不应当是三方关系,而只应当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方关系;尤其要突破的是国家为了行政管理的方便,规定每个劳动者只能建立一种劳动关系的观念;当着现实逻辑与观念逻辑发生冲突时,需要重新审视的恰恰是观念的逻辑;“一个劳动者只能形成一种劳动关系”这种观点在计划经济时代无疑是恰当的;在那时,一个劳动者出现了多重劳动关系,国家将很难进行统一的管理;今天,当着劳动力通过市场来进行配置,为了使人尽其才,一个人存在多重劳动关系恰恰是一种常态;正是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对“一个劳动者只能形成一种劳动关系”的观念进行全方位的突破;允许一个劳动者同时建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劳动关系,对我国的劳动管理和社会保障制度会带来有益的影响;在用工管理方面,应当允许一个劳动者同两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然两单位工作时间总和不应超过现行的工时制度;在工资管理方面,各地在公布和调整最低工资时,应同时公布月最低工资标准和时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一个职工每天在甲乙各工作四小时的话,甲单位或乙单位都只按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五十来执行;在社会保障方面,缴费关系应当与工资关系挂钩,以养老保险为例,每个劳动者固然只能有一个个人帐户,但应要求多个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工资的一定比例向这一劳动者的个人帐户缴纳养老保险费,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利益;二国家该进位的地方应当进位与劳动法相比,我国社会保障法的突出的问题是国家有一些该到位的领域尚未到位;首先,立法者没有设置有效的刑事立法来保障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我国在修改后的刑法中并没有对严重危害社会保险制度的各类违法行为予以明确规定,而只是混同于普通刑事犯罪行为;其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缺乏承担“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任务的主体资格;事实上,许多地方和主管部门运用社会保险基金搞生产投资,基本建设投资或是财政挪用并逾期不归已成司空见惯的现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本难以有所作为;再次,长期以来,国家将理应承担的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成本予以转嫁;对于稳性养老金债务,各国一般都认为是国家的应承担的责任;所谓隐性养老金债务,是指一种养老金制度终止实施时应承担的现时退休者的养老金和根据在职职工过去工作年限所承诺的未来养老金的支付责任;最后,由于我国将社会保险法作为劳动法的调整对象,社会保险争议也完全按劳动争议来处理;事实上,用人单位不缴纳养老保险,不能仅视为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应当视为侵犯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虽也可以提起劳动争议程序,以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但更应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规定有利于明确国家责任,强化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力度;国家有关部门在用人单位不依法按时足额征纳或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必须承担有关责任,而并非在社会保障关系中扮演“守夜人”角色;由于劳动者利益受到侵犯时,国家须承担先行支付的责任,就会促使有关部门提高社会保障的强制程度;总之,明确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相互关系,不仅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也有很强的实际意义,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重要标志,如何构建与完善,这是每位从事社会保障及相关法律工作者值得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劳动和社会保障论文劳动保障论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论文劳动保障论文风险社会视角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摘要] 从乌尔里希•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中关于劳动的解标准化谈起,以一种崭新的角度来思考劳动与社会保障看似切合逻辑和实际的关系,在当今社会就业多元化的现实中尝试着寻求解决之道和愿景,在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也是社会保障在发展变化中进步和更好的作为一种工具来帮助困境中的人,给之以选择的自由。

[关键词] 劳动社会保障风险社会社会保障,或者更严谨地说很大一部分,似乎天生就和就业劳动密不可分,如在我国,管理社会保障的机构在中央政府就叫做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地方也相应设置了此类机构;国家在专业设置上也有不少学校将相关的专业命名为劳动和社会保障。

而在社会保障的政策设计上,各个不同背景、制度及意识形态下的国家都毫无意外地将社会保障权利的获得和就业联系在一起。

如在我国,不管是改革前还是改革后,社会保障无一例外的是与工作联系在一起的,以前依托于单位福利,显而易见是将社会保障的获得与单位(工作)联系在一起,现在虽然保障的获得与工作单位的联系表面上看起来没那么大了,但是实际上很多社会保障权利的获得还是以工作为基础的。

如果不劳动就业,那么就没有保障,甚至是基本的生活保障都没有,这从逻辑上似乎是解释得通的,似乎这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常识的一部分而存在,很少有人会对此提出异议,但是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在其著名的风险社会理论中对劳动和社会保障的关系作了新的解读,也许这个对于我们在政策制定执行上会有所启示。

一、现代社会的新变化原来社会保障和就业的标准化的对应关系是在一定的历史背景下提出的,即固定的劳动契约、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

当今社会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当今社会存在就业岗位短缺的矛盾,而且即使能提供的就业岗位也只是极其灵活化的工作机会,可能只是一些短期的就业岗位,这和彼时社会有着极大的不同。

即在工业社会正发生这一种转变,从终身的单一工作场所里的全职工作(它时刻伴随着失业的可能),到充满风险的灵活、多样和分散的就业体系(它可能永远不会引起完全失去付薪工作这个意义上的失业问题)劳动的间断性造成了劳动者就业时间的间断性,在当今这样对就业有着苛刻规定的社会保障下,有保形同无保。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劳动与社会保障体系专业是一个新兴的涉及到管理、经济等多个方面的专业学科。

随着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快速的发展劳动与社会保障工作的地位也得到了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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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范文一: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研究【摘要】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是一个跨学科的专业,它涉及到经济、管理、法学和社会学等多个方面。

围绕专业人才市场需求、专业特色、课程体系构建等,对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培养进行研究和探索,创新专业培养机制。

【关键词】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培养专业特色一、专业背景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是1998年教育部调整本科专业目录后新设置的一个专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设立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结果。

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需要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来促进和维系。

在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是党在新时期的重大战略任务。

《决定》中强调,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适应人口老龄化、城镇化、就业方式多样化,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到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要基本建立。

其次,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呼唤社会保障教育。

社会保障教育的发展,将推动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将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由此步入一种良性循环。

如何建立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以面对未来的挑战,这些都预示着本行业发展道路的崎岖与它所具有的极大的挑战性,但同时也更预示着从事这一行业的人们的光明前景。

二、人才需求分析1.劳动保障人才的社会潜在需求量很大社会保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它是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化解个人的社会风险、缩小贫富差距、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和解除在职职工养老、医疗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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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摘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也慢慢进入老年化社会,农村社会养老是中国社会养老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社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研究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寻找中国农村养老保险的对策对中国经济的发展有重大意义!关键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老龄化社会集体保障一农村居民养老现状目前, 我国农业人口占全国人口总数的70%以上,60岁以上老人占总人口的10%以上, 其中农业人口占75%, 因此要解决中国老年人的养老问题, 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是关键, 如同没有九亿农民的小康就没有中国的小康一样, 没有九亿农民的养老保障, 也就没有真正实现中国居民的养老保障。

然而与城市不同的是, 我国农村居民养老主要以家庭自我养老为主。

家庭自我养老—农村居民养老的主要方式长期以来, 我国农村封闭的自然经济占主体地位的现实以及传统思想文化的影响决定了家庭养老是目前我国农村居民养老的主要方式。

几千年来传统文化根深蒂固的影响, “积谷防饥, 养儿防老”已成为我国农村居民的传统思维与行为模式,子女赡养老人不仅成为一种社会道德责任, 而且旱已写人我国的宪法、婚姻法、继承法及刑法等法律。

据调查, 截至年, 我国农村以上的老年人依靠家庭赡养, 养老内容主要是经济上供养及少量生活照料。

集体养老主要是对于农村中的特殊人群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三无”老人及优抚对象由村集体供应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方式, 资金主要来源是村集体计提的公益金和乡镇统筹资金, 供养的主要形式有集体人住敬老院和分散供养两种。

据统计, 至年由集体供养及人住敬老院的老人仅占农村老人总数的。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迅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决定, 民政部门从年开始在农村经济发达和比较发达地区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年下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下简称《基本方案》, 对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规范, 年月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了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

各级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都比较重视, 至年底, 全国已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多个县市、区开展了这项工作, 占全国应参加保险县市、区总数的。

有多万农村居民参加了保险, 约占应该参加保险一岁人口的, 积累基金多亿, 目前全国已有万农民已经领取了养老金。

二发展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农村养老方式的必然选择我国正快速地步入老龄化时代。

人口的老龄化使家庭养老不堪重负。

由于市场经济对人们思想的冲击, 人们的道德水平开始滑坡,许多一子女舍老家顾小家据调查, 目前农村子女基本能尽赡养义务的不足, 半数以上的老人在年老体衰时, 经济上无保障, 生活上缺少照料。

随着农村的非农化和城镇化, 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进城, 有些甚至常年居外, 就业的巨大压力以及自身社会保障问题的困扰使他们对老人无暇照顾。

近几年来, 农村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 农业不仅面临巨大的自然风险, 而且还要承担严酷的市场风险, 农民收入增长趋缓, 土地的保障功能日渐衰退。

以上诸因素无疑使农村家庭养老举步维艰, 单纯依靠家庭养老已是不现实的选择。

集体养老功能弱化殆尽我国目前的大部分农村集体组织同样也没有实力担负起这一重任。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以来, 农民的劳动收人归个人所有, 除了上缴农业税和各种提留统筹外, 发展公共福利事业的大量资金难以筹措, 集体保障的基础几乎不复存在。

尤其是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进行, 大部分村集体早已负债累累, 目前保证农村“五保”老人的最基本生活需要都比较困难, 更勿谈广大村民的养老问题社会养老保险是当前广大农村居民养老方式的理性选择力、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不仅是解决目前占全国老人数农村老年人养老问题, 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关键, 而且关系到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村的现代化事业。

农村养老保险事业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网”、“稳定器” , 具体体现在有利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实施。

计划生育工作一直以来是我国农村的“头疼”问题。

一方面, “传宗接代”的传统思想影响广大农村居民的思想意识, 他们普遍不怕穷, 不怕多, 就怕断了祖宗的香火另一方面, 他们又难以跳出“养儿防老”的惯性思维, 落后的经济发展水平更强化了这种意识。

要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 除了对农民进行思想教育外, 切实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 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才是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最有效的动员方式。

能有效地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危机目前我国社会岁以上老人已占全国总人口数的以上, 岁以上老人占全国总人口数的。

按照前述的国际惯例规定, 我国即将步人老龄化时代, 而这些老人中有属农村人因此能否有效地解决我国农村老年人养老问题, 是我国能否成功应对人口老龄化危机的关键。

是完善和统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

就目前而言, 广大农村群众的基本要求与愿望是实现“生存有所靠, 病有所医, 老有所养” ,因而在农村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建设中,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是重点。

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必然会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

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一宣传力度不够, 对社会养老保险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由于基层干部对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宣传不到位, 致使农村居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知之甚少缴纳保费, 许多农民误认为是政府巧立名目集资摊派, 对于个人能否从中受益持怀疑态度, 尤其是社会养老保险的投资回报期一般都很长, 他们更是怕政策变、领导换、贬值难兑现、上当又受骗。

许多农民认为与其将钱投人“无底洞” , 还不如留给厂孙以期将来得到善待、虽然部分适龄农民也投保但许多是出于一部分村干部的压力和从众心理。

二参保率低, 投保档次低, 保障水平差截至年底全国有个省多万农民参加了农保, 基金积累多亿元, 但参保率不足。

即使这不足的参保人中, 大多数是投了《基本方案》中规定的个投保档次中的最低一档, 即每月元保费。

按民政部的交费领取计算表计算, 农民缴费年后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元, 巧年后每月可以领取元, 即使不考虑银行利率下调或通货膨胀等因素, 农民领到的这些养老金对于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来说无异于杯水车薪,更何况随着经济的发展, 一般物价会上涨, 通货膨胀亦不可避免。

三保险基金来源结构不尽合理, 未能充分体现社会的责任和城乡公平,依据《基本方案》的基本原则规定, 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必须坚持“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原则。

与城镇养老保险不同,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实际上是一种完全积累制, 是个人的一种长期养老储蓄, 是一种个人自我平衡的基金模式。

刘贵平认为这种基金筹集方式有明显的优点透明度较高, 适合农民经济和心理特点政府的负担较轻能促进农民储蓄意识, 引导农民合理消费。

当然, 其缺点也不容忽视。

由于目前我国大部分村集体实力薄弱, 况且《基本方案》对集体是否给予补助也没有强制性的措施, 使集体补助难以兑现。

而由于现实国情和财力的有限, 国家也仅仅是在政策上给予扶持。

此外统筹互济范围小, 作用不明显, 难以体现养老保险的社会共济性。

四管理水平差, 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低在养老保险机构, 一方面, 有些人员业务质较差另一方面, 由于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是自收自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其日常业务活动经费按所收取保费的提取, 而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伊始, 各项工作开展急需大量经费, 在农民投保金额较低、国家的财政人缺口较大的情况下, 使保险基金主要用于维持机构的正常运转。

由于机构不健全, 缺乏专业人才和严格的管理制度, 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也是问题较多, 其中比较突出的是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问题。

为了基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养老保险基金主要存人银行和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债券, 而不能直接用于投资。

然而, 近几年来,我国银行已连续几次降息, 政府若按投保之初承诺的利率兑现养老保险金, 必将背负很高的赔付率, 这意味着政府收取的保费越多, 赔付越多, 包袱越重, 困境越深。

五地区发展不平衡, 导致了“逆向选择”现象我国农村东、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了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的影响。

目前我们的养老保险资金筹主要体现个人的责任, 在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农民的投保积极性较高, 而经济条件差的地区, 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有限。

对于前者即使不依靠社会养老保险, 也完全有能力实现自我养老, 真正存在养老危机的人群是后者。

但由于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采取的是强制性的个人储蓄保险方式, 要获得一定的养老保险金, 必须经过很长的积累时间, 这种养老保险方式对于现在、岁以下的农村中青年是可行的, 对于至岁的老年人要获得同样水平的养老保险金,其投保额要远远高于中青年的投保额、而这部分老人目前的收入水平又难以达到, 所以许多老年人选择放弃, 转而给子女、孙子女投保, 出现了“逆向选择”现象。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对策建议一加大宣传力度, 提高广大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认识和投保积极性采取广大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宣传, 如采取电视、广播、标语、文艺下乡等方式, 使农民逐步认识到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要注意在广大民身边树立典型, 充分利用其示范带动作用。

村干部要充分利用村民身边的人和教育素材, 切实从农民的利益出发考虑问题, 想群众之所想, 把动员工作真正做到农民的心里二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发放管理继续积极筹集养老保险基金, 使筹资结构合理化。

一要积极动员未参保的农民踊跃参保二要积极发展集体经济, 壮大村集体经济实力, 提高保费中由集体缴纳的比例三要逐步提高国家财政的投人力度。

就筹资模式而言, 目前不宜采用完全积累制, 因为这种模式较高的保费缴水平, 会抑制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个人、集体和国家三方应按比例共同负担。

此外,保费应按年缴纳, 遇灾害欠收年份可以缓缴。

对于养老保险金的发放, 有人提依托目前的村集体进行, 此亦不妥之举, 原因在于农民对村干部的不信任。

因此可以提倡社会化发放,即充分利用农民对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的信任, 委托它们进行养老金发放。

这些金融机构可以了解服务区内的受益老人的身体状况,必要时可实行上门发放。

三积极拓宽基金的投资方向, 合理化投资结构, 增强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是基金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如何在保证基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保值而月不断增值是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事业能否可持续发展摧本保证。

可以充分利用农业银行在广大农民中信任度较高的优势, 专门委托农业银行作为部分基金营运的代理人, 积极拓宽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向。

在基金营运过程中还要注意合理安排投资结构, 例如可以根据基金流动性需要, 将一定比例的基金存入银行以备近期内一年支付养老保险金, 将部分基金投资购买政府发行的财政担保的债券, 投资于国家基础建设事业,这部分投资回收期长, 但投资回报率高, 同时又能为国家的各项建设事业提供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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